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

合集下载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超额存款准备金率-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超额存款准备金率-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超额存款准备金率-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存款准备金率是一项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用于调控金融市场和稳定经济。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款准备金率的设定和调整方式可能略有不同,但其核心目的都是为了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

存款准备金率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两种类型。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指由监管机构规定的商业银行必须按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存放的资金,作为储备金。

超额存款准备金率是指商业银行自愿将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要求的资金存放在中央银行。

存款准备金率的设定和调整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经济增长情况、通货膨胀压力、货币供应量等。

政府和央行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达到平衡金融市场流动性和经济增长的目标。

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一般由央行负责,其具体实施方式也会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央行可以通过提高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来对市场进行调控和影响货币供应量,从而对经济形势进行干预。

同时,央行也可以通过调整超额存款准备金率的利率来引导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向,以满足国家的需求。

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和管理对金融市场、经济和银行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可以影响市场的流动性和利率水平,对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压力产生影响,也可以影响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经营状况。

总之,存款准备金率作为一项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对金融市场和经济稳定起着关键作用。

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中,我们需要更加关注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和管理方式,以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

同时,我们也需要评估超额存款准备金率的效果,以进一步优化货币政策的实施和管理。

1.2文章结构2. 正文2.1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2.1.1 定义和背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指由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进行规定的强制性储备比例。

它是央行通过调控金融市场流动性,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及稳定金融体系的一种重要手段。

背景:在市场经济中,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比例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央行三大货币政策

央行三大货币政策

央行三大货币政策(三大法宝)2010-06-11 17:36:18| 分类:经济|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我们国家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也是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分别是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

货币政策由国家中央银行制定并实施,中央银行是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但又是政府的一个机构(政府理财机构),却又不完全听命于政府。

中央银行控制着货币的供给,也就是说中央银行在控制着货币供给的水龙头,打开水龙头这个钱就从而流出来,如果拧紧的话,这个钱就收走。

水龙头怎么打开的?靠的就是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

1. 存款准备金政策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的机构制定的存款规定,即存款准备金率,强制地要求商业银行等货币存款机构按规定比例上缴法定存款准备金。

当我们把钱存进商业银行的时候,如果法定准备金是10%,假如我们存100块钱,商业银行有90块钱可以贷出去,10块钱要交中央银行;法定准备金是5%的话,商业银行可以贷出95块钱,剩余5块钱必须交中央银行。

这上缴到中央银行的10块钱与5块钱是用来做什么的呢?它是以防商业银行出现信贷危机时。

当商业银行不能提供客户所需取回的存款时,商业银行可以向中央银行贷款,所以法定存款准备金就是商业银行上缴到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就成了商业银行的银行。

那么中央银行是如何通过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来调节市场的呢?如果我们拧紧了水龙头,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是一个什么样的情景?比如中央银行觉得经济有点太热了,放的款太多了,要产生通货膨胀,甚至通货膨胀太高了,它准备拧紧水龙头的时候,你们想从5%-10%的时候,或者是10%-15%的时候,如果升了10%,是不是原来带95块钱现在只能带85块钱了。

可是银行已经把钱贷出去了,银行就按照原来的法定准备金率,把钱都已经贷出去了,以前比如有一个亿,我按照这个数已经贷了,一个亿的95%,可以贷多少?九千五百万。

你现在可以贷多少?八千五百万,要收回多少钱?这时你要企业中必须赶快把钱收回来,我必须交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4]25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4]25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4]25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加强对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职能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率从2005年1月15日起,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3%。

二、交存方式(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格式附后)。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合格后,上述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划款手续。

(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向其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

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查合格后,上述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划款手续。

(三)省会(首府)城市(含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会城市)、深圳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由其法人机构(或外国银行各分行)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一、定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准备金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比率。

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能全部放贷出去,必须按照法定比率留存一部分作为随时应付存款人提款的准备金。

二、我国中央银行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历程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根据1983年9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恢复建立的。

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将其制度化。

从1984年至2008年,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进行了29次调整。

在2006年至2007年,中央银行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次数就多达13次,足见该政策工具对我国中央银行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性。

以2003年为界,1985年至2003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幅度比较大,最低也是1%的幅度(仅有1次),调节次数并不频繁,每年仅进行1次调整,其中在1987年由10%直接上调至12%。

在1998年3月,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直接由13%下调至8%,可见每次调控幅度非常之大。

自2004年至2008年,中央银行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主要特点是:调整幅度较小,调整次数频繁,仅2007年和2008年两年,中央银行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次数多达19次,每次上调的幅度以0.5%为主。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可以说是中央银行使用的比较频繁的政策工具,尤其是在最近两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在我国的货币政策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次数非常之多。

这不禁使我们思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这一原本猛烈、在一些发达国家“从不常用的政策工具”为何在我国成了“常用工具”?三、我国频繁使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原因1.由于近年来我国国际贸易持续顺差,引起了国际收支的持续顺差,大量外汇涌入国内,造成我国金融体系中流动性过剩,银行超额准备金较多,同时也面临着人民币升值的国际压力,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是中央银行回收流动性的有效操作工具。

2.目前我国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如公开市场政策与国外发达国家之间还有一定的距离,而较为成熟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兼具资本充足和存款保险的职能,一举多得,因而是我国当前较为有效的可选工具。

存款准备金制度介绍

存款准备金制度介绍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一、发展历史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于1984年。

那一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发生重大转变。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身兼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双重身份。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门的中央银行。

其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监管和调控金融行业,其中就包括实施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而设立的。

通俗地说,就是商业银行把手里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存入中央银行,以备不时之需。

存款准备金率定为多少,何时调整,是升是降,幅度多大,由中央银行发布,各商业银行执行。

1984年,按存款种类,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

与此同时,央行向商业银行提供再贷款。

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制度,不再按存款种类分类,而是统一为一个标准,将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为10%。

此后人们再谈论存款准备金率,都以此为尺度。

1987年和1988年,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面临通货膨胀的巨大压力。

为适当集中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和项目,也为了紧缩银根,抑制通货膨胀,中国人民银行经两次调整,将存款准备金率调至13%,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水平。

由此,我国进入存款准备金率最为稳定的一个时期,一直保持了10年之久。

1998年前后,中国金融业改革进一步深化。

政策性银行先后成立,商业银行经营机制不断改革,央行一般不再对商业银行提供再贷款,为适应改革需要,保障商业银行资金充裕,中国人民银行将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

尽管-5%的调整幅度是历次调整中最为剧烈的,但中央银行通过追加收回再贷款计划、增发央行融资券等方式进行了对冲。

1999年11月18日,存款准备金率下调到6%的历史最低点后,我国存款准备金率又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持续到2003年3月20日。

2003年开始,存款准备金率进入一轮上升周期,一直持续到现在。

调整幅度保持平稳,包括今年在内的近13次上调,其幅度都锁定在0.5%。

历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状况及政策效应

历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状况及政策效应

历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状况及政策效应历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状况及政策效应摘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在面临国内外不同经济形势时,多次以其为重要工具进行宏观经济调整。

本文介绍历史上和现在正在进行的多次有代表性的存款准备金工具运用机器政策效应。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通货膨胀刺激经济一、1984 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84年国家将商业银行的职能剥离出去成立四大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后,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职的中央银行。

为让人民银行掌握相当的信贷资金,以行使调整社会信用结构的职能,我国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按存款种类核定了工农中3 个国家专业银行的一般存款缴存比例,实行差别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

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使当时专业银行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不得不通过再贷款(即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形式将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

过高的法定准备金率造成了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资金自求不能平衡的问题。

二、1985年至1997年防止经济过热和通胀提高存款准备金率1985年,为克服存款准备金率过高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国有商业银行资金自求平衡,中央银行改变了按存款种类核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做法,一律调整为10%。

这是自1984年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的第一次调整。

1987 年,为了集中资金支持国家重点产业和项目,中国人民银行将准备金比率上调2 个百分点。

1988 年,由于价格的全面放开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我国出现了改革以来较为严重的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

于是央行又进一步将存款准备金率上调至13%。

这次调整起到了紧缩银根,抑制通货膨胀的作用。

自此以后,考虑到调整准备金的影响较大且剧烈,同时准备金率已经较高,直到1997 年未再作调整。

三、1998年至2003年应对亚洲金融风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确保经济发展,提高存款准备金率1997年7月东南亚爆发金融风暴,进而演变成为一场席卷全亚洲的金融危机。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最早源于19世纪中期美国纽约的安全基金,是银行同业为防止出现流动性危机而设立的民间的自救措施。

1914年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即美国中央银行)建立后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后来被其他国家效法。

就其本源来讲,它首先是一项银行监管手段,后来在信用货币制度下,逐步被用作调节货币乘数乃至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

我国自1984年开始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作为平衡中央银行信贷收支的手段,中央银行通过高存款准备金率集中一部分信贷资金,再以贷款方式分配给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准备金分为两个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和备付金账户。

1989年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3%(加备付金率则达20%左右)。

1998年3月改革,两个账户合而为一,统称存款准备金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缴存。

同时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13%降低至8%,1999年又进一步降至6%。

即商业银行每日营业终了其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核定存款的6%,存款按旬考核,并恢复了准备金存款原有的支付、清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3年8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2003年9月21日起,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由原来的6%调高至7%,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暂时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不变。

2004年3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宣布自4月25日起,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将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

2004年4月25日再次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即由7%提高到7.5%。

为支持农业贷款发放和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暂缓执行,仍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

38家银行实行8%的差别准备金率。

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与西方国家的通行做法有两方面大的差异,一是西方国家一般对不同流动性的存款实行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比如,活期存款的流动性高于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所以,活期存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要高于定期和储蓄存款的,这主要是因为最初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放贷而出现流动性不足。

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

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1.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 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 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 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 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正文:---------------------------------------------------------------------------------------------------------------------------------------------------- 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为了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理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增强金融机构资金自求平衡能力,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内容(一)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

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

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见附件二。

(二)将现行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

(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现行的13%下调到8%。

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四)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1.2004年12月30日发布2.银发〔2004〕30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加强和完善存款准备金管理,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

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存款准备金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会计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作,营业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和日常考核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合作,做好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

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要严格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审查。

货币信贷部门要会同会计部门、营业部门等及时了解和掌握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的情况,认真分析其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获得的资金是否需要交存存款准备金,并将有关情况和意见上报总行。

三、加强对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一)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审批权限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和干预。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批商业银行动用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分行(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审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以下简称所在地)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动用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审批权限不得再下放。

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批准动用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机构数超过所在地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机构总数50%的,或者批准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动用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金额超过所在地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实交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金额50%的,须报经总行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 29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 29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 29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确保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统一性,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监督方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督促金融机构完善业务系统,提高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报送质量,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其业务系统中直接导出一般存款数据,提交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防止手工填报数据出现差错。

同时,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审核效率,加大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差错,防止存款准备金实际欠交。

二、进一步规范对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为进一步规范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减少自由裁量成分,根据金融机构违规情形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处罚标准。

(一)对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的处罚。

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是指存款准备金账户在一个维持期内的日均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或者存款准备金账户日终余额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每日下限要求。

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发生一次即为存款准备金欠交一次。

1.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内(含3%)且及时补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其改进存款准备金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加强和完善存款准备金管理,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

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存款准备金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会计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作,营业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和日常考核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合作,做好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

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要严格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审查。

货币信贷部门要会同会计部门、营业部门等及时了解和掌握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的情况,认真分析其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获得的资金是否需要交存存款准备金,并将有关情况和意见上报总行。

三、加强对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一)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审批权限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和干预。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批商业银行动用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分行(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审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以下简称所在地)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动用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审批权限不得再下放。

央行三大货币政策的对比-文档

央行三大货币政策的对比-文档

央行三大货币政策的对比、三大货币政策的优缺点对比一)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是中央银行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通过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的比率,控制和改变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间接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的活动。

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通过两条途径影响货币供应量,一是影响同业市场利率的渠道,是通过存款货币银行超额准备金的调整进行的,然后通过资产和负债的扩张和收缩影响货币供应量。

优点:1、对货币供应量具有极强的影响力,力度大、速度快、效果明显。

2、对所有存款货币银行的影响是均等的。

缺点:1、准备金比率的微小变动会通过银行信用产生发大作用,增加经济的波动。

2、有可能使超额准备金比率较低的银行立刻陷入流动性困境,造成金融不稳定。

二)再贴现政策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通过改变再贴现率的办法,影响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银行从中央银行获得的再贴现贷款和持有超额准备的成本,达到增加或减少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种政策措施,包括对在贴现率和申请再贴现金融机构资格的调整。

优点:再贴现政策通过改变再贴现率引导市场利率发生变化,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有效的。

缺点:1、中央银行处于被动地位,再贴现率的变化与货币供应量的变化之间的关系并不确定。

2、在贴现率的调节方向缺乏弹性,不能在短期内任意改变,否则将引起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无所适从。

3、只对申请中央银行贷款的银行才发生作用。

三)公开市场政策公开市场政策就是中央银行通过在公开市场买卖有价证券改变存款货币银行的准备金,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优点:1、主动权完全在中央银行,操作规模的大小完全受中央银行控制。

2、操作的时机、规模以及如何实施的步骤都比较灵活,可以比较准确地达到政策目标。

3、具有较强的可逆性,万一发现错误可立即实施逆向操作进行校正。

缺点:1、只对参与市场操作的银行才发生作用。

2、政策意图的告示作用较弱。

3、需要有较发达的证券市场,包括证券的数量和规模、适当的期限结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

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

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一、背景介绍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一种货币政策工具,旨在调控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和货币供应量,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概念、功能及实施方法。

二、概念和功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依法规定,金融机构应按一定比例将客户存款的一部分以法定货币形式存放在中央银行,以应对金融机构资金流动性风险,并控制货币供应量。

其主要功能包括:1.调控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通过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央银行可以要求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的存款留存,从而使银行体系内的货币供应量减少,避免资金过度膨胀,减轻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

2.控制货币供应量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可以有效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增长速度,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来影响金融机构的贷款和储蓄行为,从而实现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

3.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可以稳定金融市场,避免出现金融危机。

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可以引导金融机构调整贷款利率、存款利率等金融产品的价格,从而平衡金融市场供求关系。

三、实施方法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方法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设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形势和货币政策目标,设定不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一般来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与金融机构的存款总额成正比,较高的存款总额意味着较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2.通知金融机构认购中央银行通过公告或通知的方式,要求金融机构根据规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认购法定存款准备金,并将相应金额存放在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中。

3.核查和监管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核查和监管,确保金融机构按规定存放法定存款准备金,并监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和货币供应量等指标。

4.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当需要调控货币供应量或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时,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来实施相应的政策措施。

四、案例分析:中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实施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通知(银发[2007]33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通知(银发[2007]33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通知(银发[2007]33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9.14•【文号】银发[2007]337号•【施行日期】2007.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通知(2007年9月14日银发[2007]337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广州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福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发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增强金融机构应对潜在外汇业务风险的能力,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9月25日起,各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发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在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上调时以外汇资金一次性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新增部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交存额度与折算汇率在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上调时,商业银行应以外汇资金交存新增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

交存额度为商业银行因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相应增交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所对应的美元金额,折算汇率为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上调日前一个维持期起止日前推两个工作日期间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工作日平均值(9月25日准备金率上调时采用的折算汇率为9月12日至9月20日期间7个工作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日平均值)。

折算汇率保留四位小数,人民币和外汇资金均计值至分。

二、交存账户及交存方式商业银行在其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外汇账户,用于核算其以外汇交存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并将外汇资金交存其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指定专用外汇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

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1.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 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 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 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 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法定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准备金

法定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准备金

法定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准备金等概念内涵是什么(2010-09-20 14:05:00)随着存款准备金作为央行重要调控工具,人们对存款准备的概念越来越熟悉,但是,目前存款准备金概念多而杂,有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准备金,弄清楚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区别对于了解央行调控政策非常重要。

各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后,用来贷款,通过存贷利差获得银行收益。

但是,银行存款时刻面临两种流向:一是贷款、一是储户来提款,所以,银行不能把存款全贷出,为了保证金融安全和稳定,央行规定商业银行要把吸收的存款按一定比例存到央行留备用和急用,这个比例就叫法定准备金率,存到央行的储蓄就是法定准备金,法定准备金也叫存款准备金。

由于法定准备金存款也有一定的利率收入,所以,当商业银行拥有较多储蓄余额时要多存央行一块,高于法定准备金额的部分叫做超额准备金。

商业银行除了要存入内行做备用外,自己手中还要有一定现金作为日常使用资金,就如我们平常口袋都要装点现金备用一样,央行存款和商业银行自备款两者又统称准备金。

法定准备金: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后,必须按照法定的比率保留规定数额的准备金(法定准备金),其余部分才能用作放款。

法定准备率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对于存款所必须保持的准备金的比例。

准备率的高低因银行类型、存款种类、存款期限和数额等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城市银行的准备率高于农村银行的准备率、活期存款的准备率高于定期存款的准备率。

法定准备率有最高限和最低限。

商业银行为了获取最大利润,一般都愿意尽可能按最低准备率留准备金。

中央银行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改变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准备率来调节货币和信用供给。

如果要突破法定准备率的最高限或最低限,就必须请求立法机构授予这项权力。

改变法定准备率被认为是一项强有力的调节货币供给的手段,但这种手段由于影响太强烈而不常使用。

超额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及存款性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存款帐户上的实际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业务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业务概述

缺点:
1.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缺乏弹性。
2.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工具只能影响一般利率水 平,却无法影响利率结构。 3.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可能使超额准备金 率较低的银行立即陷入流动性困境。
4.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比率的频繁的调整会扰乱 存款机构正常的现金管理和财务计划。
5.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对整个经济和社会大众 的心理预期等都会产生显著的影响,不利于金融稳定。
指以什么期限的存款余额作为缴存准备金的 依据。
当期准备金账户制:即一个结算期的法定准备 金以当期的存款额作为计提基础。
前期准备金账户制:即一个结算期的法定准备金 以前一个或前两个结算期的存款余额作为计提基 础。
2、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作用 (1)保证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资金的流动 性; (2)集中一部分信贷资金;
(2)规定计提范围;
比率区间0%-100%,但一般都在0%-20%之间。
(3)规定可作准备金的资产;
只有上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才能充当法定存 款准备金。
(4)规定存款准备金率;
规定所有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必须按照法定比 率提取准备金并缴存中央银行,其余部分才能用于 放款和投资。
(5)规定准备金计提方法。 确定存余额; 确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基期。
(5)规定准备金计提方法。
以商业银行的存款余额为对象,以法定存 款准备金率为依据进行计提。
日平均余额法:将商业银行存款的日平 均余额扣除应付未付项。
(1)确定 存款余额
月末余额法:以月末的存款余额,扣除 当期应付未付款。
旬末余额法:以旬末的存款余额,扣除 当期应付未付款。
(2)确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基期
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涵义和作用 1.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涵义 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是中央银行在法律所赋予的 权力范围内,通过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 构缴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的比率,以改变货币乘 数量,控制和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的信用创 造能力,间接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的政策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17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17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2007年8月13日银办发[2007]179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通知》(银发[2007]276号)要求,从2007年8月15日起,部分商业银行将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

为规范商业银行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业务的会计核算,总行制订如下会计核算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规定(一)当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上调时,商业银行按约定汇率以外汇一次性交存人民币准备金上调部分。

(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日常考核。

1.考核公式为: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最低限额=商业银行上旬末人民币一般存款余额×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人民币余额。

2.商业银行吸收人民币一般存款增加,导致补交法定存款准备金时,以人民币资金补交,不再补交外汇资金。

商业银行吸收人民币一般存款下降,导致退付法定存款准备金时,以人民币资金退付,不再退付外汇资金。

3.因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或特殊原因需退付以外汇交存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时,如以外汇退付,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应达到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考核标准。

(三)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商业银行以外汇交存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并设置登记簿登记商业银行交存外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折算汇率及适用的准备金存款利率等。

(四)以外汇交存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按照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按季结计人民币利息,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
按照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将其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存入中央银行的存款。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存款准备总额的最主要的构成部分,这项准备金一般是不准动用的。

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以外的部分,是超额准备金。

法定存款准备率、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是现代各国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三大政策工具,而其中法定存款准备率通常被认为是货币政策的最猛烈的工具之一。

法定存款准备率变动的直接效果是影响商业银行的超额储备水平,通过货币乘数效用对信用活动产生影响。

存款准备金的额度是由法定存款准备率和原始存款数额决
定的。

中央银行调高存款准备金比率,迫使商业银行降低超额准备或收紧信贷以补足法定准备,从而收紧信用,制止经济过热,抑制通货膨胀。

反之,如果中央银行调低法定存款准备率,会造成准备金释放,为商业银行提供新增的可用于偿还借入款或进行放款的超额准备,以此扩大信用规模,刺激经济的繁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