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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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

行签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防范结算风险,保障单位存款人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总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中国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下简称印鉴)是存款人因在开户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而向开户银行预留凭以办理各项结算业务的签章样本。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存款人)以及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开户银行是指接受单位存款人申请,为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我行辖属机构。开户银行必须是我行分理处(含)以上,经总行及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可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

第四条单位存款人的印鉴由单位存款人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以上统称被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盖章组成。单位存款人印鉴中的各类印章应使用不变形的印章,不得使用万次章(原子章)。

第五条单位存款人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原则上应与单位存款人的名称一致。但对于单位存款人名称过长的,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使用规范化简称的必须在签订《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时予以明确。

第六条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只需预留一枚签章,必须包括“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者姓名。如:“个体户XXX”。

第七条单位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预留的签章,应为其主管单位名称加附属机构名称。

第八条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户可通过在其预留签章上加注编号的方式来区别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和其所属单位。

第九条单位存款人可根据需要预留组合签章,并与开户行书面约定不同的签章组合所对应的支付权限,该约定应在预留银行签章时予以明确。

第十条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第十一条以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临时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单位客户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如遇多个出资人,其预留签章应预留全体出资人签章或全体出资人共同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同意的某一个或部分出资人的签章,但不得授权出资人以外的人。

第三章印鉴卡的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印鉴必须在印鉴卡(附件一)上预留。印鉴卡是开户银行用来审核单位存款人提交业务凭证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印鉴卡一式五份,由省分行负责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一套一个编号)。其中,一份审核后返还给单位存款人留存;一份作为开户银行日常结算业务印鉴核对的依据;一份作为开户资料与账户资料档案一并保管;一份作为开户银行对账单回执印鉴核对的依据;一份作为备用,主要用于单独设立现金柜台机构的取现业务印鉴核对的需要。无此需要的机构,应在提交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前做作废处理,并与账户资料一并保管。

第十五条空白的印鉴卡应视同于重要空白凭证,按《中国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管理,每套以假定单价1元纳入表外业务核算。

第十六条各行应加强对空白印鉴卡的管理工作,建立空白印鉴卡使用登记制度,明确职责,指定专人(非前台操作人员)负责空白印鉴卡的管理工作。单位存款人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经开户银行、

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可以开立结算账户后,由空白印鉴卡管理人员按号码顺序逐套发给单位存款人空白印鉴卡,同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薄”,并要求单位存款人签收。

第十七条对于作废的空白印鉴卡,管理责任人应负责及时收回,逐份加盖作废章,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薄”,并注明作废原因。业务负责人应对作废的空白印鉴卡进行核实并签章确认,作为作废空白印鉴卡销号的依据。作废的空白印鉴卡应专夹保管,定期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要求组织销毁。

第十八条各营业机构应按月组织人员对空白印鉴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应根据“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薄”的登记情况,与库存、作废的空白印鉴卡以及正在使用的印鉴卡和“已销户”、“已更换”的印鉴卡逐份进行核对,检查情况要登记备案,并由业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印鉴卡记载事项的规定

(一)印鉴卡内容应包括:单位存款人名称(应与账户名称一致,使用规范化简称的还应注明规范化简称)及账号、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印鉴及其使用说明、启用日期、单位存款人确认印鉴真实有效的证明、注意事项、印鉴卡编号、账户类型等。

(二)单位存款人应在印鉴卡正面“预留银行签章式样”处预留印鉴,在背面“单位公章”处加盖单位存款人公章或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的签章,作为单位存款人对提交开户银行印鉴样式的确认依据。

(三)印鉴卡上的印鉴必须保证清晰、完整,并注明印鉴的启用

日期。启用日期不得早于账户规定的启用日期。

(四)原则上一套印鉴应仅体现在一张印鉴卡上,但如一张印鉴卡无法容纳单位存款人的全部印鉴,单位存款人可以将多张印鉴卡装订为一套印鉴卡,相互连接,并在连接处签章确认。单位存款人应在每张印鉴卡上加盖单位存款人公章或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签章。开户银行应将该套印鉴卡视为一份印鉴。

(五)印鉴卡的所有记载事项必须清晰,不得更改。如有更改,视同作废。

第四章印鉴的预留

第二十条单位存款人预留印鉴所需提供的资料信息:

(一)经审核,开户银行同意单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存款人应预留该单位印鉴。

(二)单位存款人预留印鉴,应向开户银行出具:

1、加盖单位存款人印鉴的印鉴卡;

2、单位存款人的单位介绍信(或单位公函)及经办人员的工作证或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

3、印鉴中被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

4、被授权签字人如不是单位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应出具单位存款人的授权书;

5、若存在特殊性授权核印还须提交委托书或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单位存款人在银行预留印鉴时,必须在开户银行柜台、开销户经办人员当面加盖预留印鉴,单位存款人离柜盖章的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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