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上政 专升本 笔记 整理
专升本法学政治重点讲解
专升本法学政治重点讲解
法学政治是专升本法学专业的重点内容之一,其主要涉及到法学与政治学两个学科的交叉领域。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学政治的重点进行讲解。
1. 法学基础知识:法学政治的主要内容与法学密切相关,因此法学基础知识是学习法学政治的前提。
包括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法律原理、法律解释和适用、法律责任等内容。
2. 政治学基础知识:政治学是法学政治的另一学科基础,主要包括政治学的基本概念、政治学派、政治制度、政党与选举、国际政治等内容。
3. 法学政治的交叉研究:法学政治的重点在于将法学与政治学的知识融合起来进行研究。
例如,在宪法学的研究中,需要分析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探讨宪政的基本原则和运作机制。
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需要探讨政治权力的运行机制以及政府的职能与限制等。
4. 法学政治的实践应用:法学政治的学习不仅仅只是理论探讨,还要将其应用于实践中。
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法学政治的知识可以帮助理解法律的适用与解释,提高法官的判决水平;在政府决策中,法学政治的知识可以帮助政府了解法律限制与政策法规,提高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以上是对专升本法学政治的重点讲解,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法理学上政专升本笔记整理
法理学上政专升本笔记整理法理学!重点/红色不确定或者没找到→索引导向*备注加粗重点背诵定义第一编第一章法学研究一、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的观点(一)不同时代的对人法学的研究对象有着不同的认识。
法学:来源于古拉丁语原意为“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中国古代“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定义为: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二)不同学派的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也有不同的理解。
古典法自然法学派:以正义为研究对象。
格劳秀斯定义为“关于正义的生活的学问。
”分析法学派: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
法学的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社会法学派:以法律及法律与社会的互相作用为研究对象。
(三)法学并非是单纯的法律条文,法学家经常偷过法律来研究社会的观念、制度和过程(四)法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颇为复杂二、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的界定1 1/ 74定义:法学是围绕权力、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
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法律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现象。
(二)法律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并且努力试着中介先确定的与时代发展的趋势相一致,从而通过法律来保障并推动社会的进步。
(三)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的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而且,法律现象是用科学抽象方法所形成的概念。
(四)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
三、法律体系的划分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被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
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边缘法学:横跨两个学科或有两个学科整合而成。
四、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黑格尔曾经明确宣布“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二)法学与政治学(三)法学与经济学1.法律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律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
2 2/ 743.民主和法制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笔记整理学习资料-精选
法理学笔记一.法律现象与法学1.法律现象:(1)法律现象就是与人类社会生活的强制章法有关的一切现象。
(2)法律现象是所有社会现象中最能体现人类社会生活需要最能体现人类智慧结晶的文明现象。
(3)法律现象就是与法律相关的一切文化现象,或者可以说就是广义的法律文化。
2.法律现象的组成: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思想,法律技艺。
3.法学:法学就是关于法律现象的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规律或原理的科学,亦即探究法律现象的原理规律以及完善人类法制之方的学问,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学科。
法学的组成:法理学,法史学,部门法学。
法学的三个层面:规范层面,事实层面,价值层面。
二.法理学及其在法学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律科学体系的核心或基础的部分。
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中的通识之学。
(2)法理学是法学的哲理之学。
(3)法理学是法学的科学之学。
三.法理学的内容体系(1)关于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的理论(2)关于法制度学的基本问题的理论(3)关于法社会学基本问题的理论(4)关于法文化学基本问题的理论(5)关于法学学基本问题的理论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有助于把握各部门法学的基础知识和一般理论(2)是部门法学学习和研究进一步升华的需要(3)是深入认识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自然环境等现象的之间的关系的需要(4)是认识法学与其它社会科学之间关系的需要五.法的特征(一)行为控制性:法律直接调整人的行为。
法律是通过强制性控制人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行为控制性的表现:1.法律以调整人的行为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途径。
法针对行为不针对思想。
2.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控具有更大的强制性。
(二)权利义务性:法律以权利和义务规定为基本内容。
(三)规范性:法律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严密的逻辑性。
(四)国家意志性:法律由国家创制。
(五)国家强制性: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六)普遍性:法具有更为普遍的约束力。
六.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的三个层次1.初级本质:国家意志性2二级本质:阶级意志性3.终极本质:物质制约性二.法本质理论归纳为四个方面:(教材归纳)1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2.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治理的手段3.法是调整利益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4.法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张俊杰所著《法理学案例教程》的归纳为: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利益和需要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是法的内容所必不可少的因素4.法是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社会性利益性与正义性的统一5.法是理与力的统一注意:1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的违法犯罪就不加约束。
法律专升本知识点总结
法律专升本知识点总结一、宪法学基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学作为一门基础法学科,主要研究宪法的性质、内容、起源、发展、变迁和实施。
宪法学是法律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课程之一,宪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对于法律专业学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1.宪法的概念和性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各级法律的总纲,其他法律都必须要遵守宪法的规定。
宪法具有约束力、权威性和稳定性。
2.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法制体系,如古希腊的雅典城邦、罗马法、英国的大宪章等。
近代宪法的产生主要源于美国独立宪法和法国大革命宪章。
宪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早期的绝对君主制、立宪君主制和共和制等阶段。
3.宪法的内容和要素宪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的要素包括宪法的宪法性、根本性、稳定性和广泛性。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统一和民主法治等。
4.宪法的解释和实施宪法的解释主要由最高法院负责,解释的形式有裁判解释和审议解释。
宪法的实施主要由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负责。
5.宪法权利保障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如遵纪守法、尊重和保护他人权利等。
二、民法学基础民法是法律的一大分支,主要研究民事关系的一般规律和民事权利义务的总体结构,是法律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课程之一。
民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对于法律专业学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1.民法的概念和性质民法是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法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的原则。
民法具有自愿性、私法性、民事法律关系性。
2.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有限制的权利和自由、法律尊重业已契约、善意、果实负担不公平、消极爽fuling、实体优先等。
专升本法律知识点整理(第一部分)
专升本法律知识点整理(第一部分)专升本法律知识点整理(第一部分)
一、民法
- 民法是我国的基础法律体系,包括民事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关系,继承等法律问题。
-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合同法
- 合同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三、刑法
- 刑法是我国的基础刑事法律体系,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
-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罚原则,疑
罪从无原则等。
四、行政法
-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行政机
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
-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等。
五、宪法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公民的基
本权利和义务等。
-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以上是第一部分的法律知识点整理,后续还将继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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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概念P32、两个角度划分法学P33、一些古代法学发展P4第二节法学的历史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了解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P82、阶级分析方法P83、价值分析方法P84、实证研究方法(五个)P9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1、中国正规法学出现时间P112、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0个)P123、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P13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1、法理学的对象P152、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P15第二节中国法理学1、法理学一词由来P182、中国法理学的体系P19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1、学习法理学的方法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了解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了解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1、法律的广义狭义P39第二节法的本质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P412、法的阶级本质P423、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P44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P45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P45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P46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7第四节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分类(填|选|判)P482、法的局限性(简|论|选|)P50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类别P54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P55第二节法的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P58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P593、实体法与程序法P594、根本法与普通法P595、一般法与特别法P59第三节法的效力1、法的效力的概念P602、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P603、法的效力范围P604、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P63第六章、法的要素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1、法的要素的定义P65第二节法律概念1、法律概念(简|判)P672、法律概念的分类(判|选)P68第三节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概念P692、法律规则的分类P70第四节法律原则1、法律原则的作用是法律规则不能替代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简|论)P74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P743、法律原则的分类P754、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P77第七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释义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P782、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P79第二节法律部门及其划分1、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点P81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选|判|简)P82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P842、民商法P853、行政法P854、经济法P865、社会法P876、刑法P87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P87第八章、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力观和义务观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1、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P912、权利和义务的概念P94*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所作的分类P95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分类P96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P96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分类P97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所作的分类P976、根据权利主体所作的分类P97第四节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P98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P98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P98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P99第九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释义1、概念P1022、特征P102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分类1、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P108第十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1、法律关系的释义P1112、法律关系的分类P112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P113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P115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客体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P1162、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种类P117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1、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P1182、法律事实的种类P119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释义1、法律责任的构成P1242、法律责任的种类P126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1、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含义P1272、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P128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1、法律责任的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P1292、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P1303、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P1314、免责的条件和方式(简)P132第十二章、法律程序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第二节正当法律程序1、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简|论)P140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十三章、法的历史第一节法的起源1、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P1472、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P1483、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P149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1、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P1502、中西方封建法制的主要差别主要有五个方面(简)P1523、资本主义法律制度P152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简)P154第十四章、法律演进第一节法律演进概论1、法律演进概念P159第二节法律继承1、法律继承的概念P1612、法律继承的原因(简)P161第三节法律移植1、法律继承概念P164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简)P1663、法律移植的实践P167第四节法制改革1、法制改革的概念P169第十五章、全球化与法律发展第一节全球化概论第二节全球化下的法律发展趋势1、趋势⑤个P178第四编法的运行第十六章、法的制定第一节立法概念1、立法的特征P190第二节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释义P192第三节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1、立法过程P1942、立法程序P196第四节立法的原则1、立法原则概述P1982、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P199第十七章、法的实施第一节守法1、守法的概念P2032、守法的条件P206第二节执法1、执法的概念P2072、执法类别P2083、执法的原则(简|论)P210第三节司法1、司法的概念P2112、司法体系P212第十八章、法律职业第一节法律职业概述1、法律职业的概念P217第二节法律职业技能与伦理第三节法律职业制度第十九章、法律方法第一节法律方法概说1、法律方法的概念P2302、法律方法的内容P231第二节法律推理1、形式推理概念P2332、辩证推理概念P234第三节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简|论)P2392、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P2373、法律解释的原则(简|论)P2384、法律解释的方法P239第四节法律论证第五编法的价值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第一节法的价值释义1、价值的概念P249第二节法的价值体系1、法的价值体系释义P2512、法的目的价值体系P2523、法的评价标准体系P254第三节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1、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进行整合,应当遵循哪些原则?P258 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第一节法与秩序1、法对程序的维护作用P261第二节法与自由1、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简)P2652、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简)P266第三节法与效率第四节法与正义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第一节人权的概念1、人权划分P2772、基本权利P280第二节法对人权的保护1、人权的国内法保护P282第六编法与社会第二十三章、法与政治第一节法与政治的基本关系1、法与政治的关系P290第二节法与国家的基本关系1、法与国家的关系P294第三节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第四节法与民主1、民主和法治的关系?*重要第二十四章、法与经济第一节法与生产方式1、法与生产的关系P302第二节法与市场经济1、为什么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重要P305第三节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第四节法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第二十五章、法与文化第一节法与文化的一般原理第二节法与道德1、道德的概念P3172、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简|论)P318第三节法与宗教1、宗教信仰自由法条P324第四节法与文化1、法律文化的概念P3242、法律文化的基本结构(简)P3263、法律文化的作用(简)P326第二十六章、法制与社会建设第一节法治的概念1、法治与法制关系(简)P3312、法治与德治(案例分析)P332第二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三节法治与和谐社会。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
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二、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1.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1)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
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
但这只是局部利益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a.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b.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3)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
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盖尤斯!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是主权者的命令④社会控制论―美国庞德!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⑤意志论―法国卢梭!法是人民的意志⑥自由论―德国康德\黑格尔⑦事物性质论―法国孟德思鸠⑧民族精神论―德国卡尔.冯.萨维尼⑨利益论―德国鲁道夫.冯.耶宁三、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的规范1)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a.法律具有概括性(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b.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很高的效率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or认可1)制定or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认可的三种情况)2)法律的国家性:①以国家名义创制②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域③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3)法律的普遍性(在一国领域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a.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主要就是规定权利义务b.法律对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c.权利义务是法律主体地位的体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有确定性可预测性的特点2)法律的利导性这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而派生的特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4.通过程序强制予以实施1)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a.有些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重要区别b.国家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它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c.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2)法律的程序性法律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第二章、法律历史一、法律起源的原因:1.经济因素:任何社会规范的存在都是在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
法理学笔记概括
华政专升本法理学笔记(大部分转自学姐的博客)很适用1、法理学的学科名称的发展、演变:a. 中国:法理学→法学通论→国家与法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b. 西方:法哲学→法理学2、法理学→重点!以整个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共同性问题和共同性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3、法理学的研究范围:a. 静态: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渊源、法律文件b. 动态:立法→实施→实现c. 法律发展变化规律:法律起源→法律发展→法律消亡d. 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律传统、法律原则、法律思想、法律观念e. 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与经济、政治、宗教、道德、历史的关系4、法理学的重点研究:a. 本体论: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法的特征、法的分类b. 发展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消亡c. 价值论:法与正义、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的价值、作用、目的d. 运行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5、法的词义→了解!a. 公平、正义体现的是衡量是非善恶标准,评价人们行为准则;b. 具有惩罚犯罪、制裁邪恶功能,能够主持公道,申张正义;c. 审判独立性、公开性、程序性,从“触”到“去”是公开的。
·律:“均布”、准则6、法的词源:法从水,法平如水,法又从去,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Justice:公平、公正、正义、司法、法官、审判之意。
7、法律:a. 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狭义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政策、判例、习惯等。
b. 狭义的法律→重点!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8、法的基本特征→重点!→选择题or简答题a. 国家创制性:①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它的国家创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专升本考试重点归纳
2010年专升本考试重点归纳《法理学》第一编法学导论(本章仅做了解,考试一般不考)第二编法的起源与发展(本章重理解,掌握内容,一般考选择题)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最终形成的标准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划分标准)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奴隶制的法律制度特征封建制的法律制度特征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法系的概念(划分标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2010年考到)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征法律发展的概念进化论的概念建构论的概念(2010年考到)法律继承的概念在当代中国,为什么必须通过法制改革来推动法律发展,进而推动和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制改革)法制改革的内容法治的概念(2010年考到)法治国家的概念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与社会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者的统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目标(形式标准+实质标准)第三编法的本体(本章重理解,掌握内容,一般考选择题)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法的特征(2010年考到)法的要素的分类法律规则的概念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原则的概念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是制定+实施)法律概念的概念法的渊源的概念(2010年考到)当代中国法的渊源(2010年考到)较大的市的含义(见注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注意理解和别称)法的分类(2010年考到)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范围(2010年考到)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异同(2010年考到)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制定对自然人的划分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实的种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二违约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分类归责原则免责及其条件第四编法的运行(本章重理解,掌握内容,一般考选择题)立法的概念立法的特点立法的体制(2010年考到)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2010年考到)守法的概念守法的条件执法的概念执法的基本原则司法的概念(又称法的适用)司法的特征司法的基本要求司法的基本原则法律监督的概念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的体制(2010年考到)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职业的概念第五编法作用与价值(本章主要考察简答题与论述题)法的规范作用(2010年考到选择题)法的社会作用(2010年考到选择题)法的局限法律的局限于法治应当付出的代价(政治性代价)法的价值整合(原则)人权的概念人权的基本特点(2010年考到论述题)三代人权说国内法的人权保护的具体任务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2010年考到论述题)正义对法律的意义法律对于正义的作用(2010年考到简答题)第六编法与社会本章主要考察简答题与论述题法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法与党的政策的区别(2010年考到简答题)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2010年考到简答题)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法与传统(2010年考到简答题)法与道德的区别法与宗教的区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2010年考到简答题)《民法原理与实务》第一编民法总论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事财产关系4.民事人身关系5.民法的性质6.民法基本原则7.民事法律关系8.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具体所指)9.民事权利的(概念,特征,分类)10.民事义务的(概念,特征,分类)11.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分类)12. 10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民事责任13.物(概念,特征,分类)14.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概念15.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16.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17.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分类)18.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19.无效民事行为包括20.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2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包括22.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区别23.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2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分类)25.代理(概念,特征)26.不得代理的民事行为27.代理的分类28.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29.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30.无权代理(概念,特征,种类,法律后果)31.表见代理(2010年考到简答题)32.时效制度的(概念,分类)33.诉讼时效的(概念,分类)34. 4种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民事法律关系35.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36.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概念,两者区别)37.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38.期限的概念第二编自然人39.自然人的含义40.自然人住所的确定(2010年考到选择题)4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4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4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划分)44.监护的概念45.监护人的设定46.宣告失踪(概念,条件,法律后果)47.宣告死亡(概念,条件,法律后果)48.宣布失踪与宣布死亡的区别49.法人的(概念,分类)50.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5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5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概念,特征)53.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范围)54.合伙企业55.人格权(概念,特征)56. 一般人格权(概念,内容)57.物质性人格权58.精神性人格权的分类(侵权判断)59.人格权的保护(精神性)60.亲属的(概念,种类)61.亲属关系的计算法(2010年考到选择题一需要计算)62.收养人的条件第三编物权法63.物权法的概念64.物权法的调整对象6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用)66.物权的(概念,特征)67.物权的效力68.物权行为的概念69.物权的保护70.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71.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72.善意取得(概念,条件)(2010年考到案例分析题)7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4.共有的(概念,特征)75.按份共有的(概念,特征,权利和义务)76.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形式)77.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78.用益物权的(概述,特征)79.用益物权的分类80.地役权的(概念,特征)81.担保物权的(概述,特征)82.抵押权的(概念,特征)83.质权的(概念,特征)84.动产质权85.权利质权86.留置权的(概念,条件,权利和义务)87.相邻关系的(概述,特征)88.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89.占有的(概念,条件)第四编知识产权法(2010年此编未考-其为2009年的范围)90.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91.著作权的概念,特征92.作品的概念,特征,分类9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94.著作权的内容95.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内容96.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内容97.作者的特征98.著作权的产生原则(我国)99.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00.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101.专利权的概念102.专利法的概念103.专利权的主体概念104.专利法保护的对象105.发明的种类(2009年考到选择题)106.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107.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108.优先权的期限109.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110.专利权人的义务111.侵害专利权的行为的概念,三种情况,构成条件112.商标的概念,特征113.商标法的概念114.商标权的概念,特征115.商标权客体的概念,法定条件116.商标的种类117.商标注册程序(我国采用先申请原则)118.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五种侵权行为119.追究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120.驰名商标概述,特征121.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方式122.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第五编债法总论123.债的概念,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124.债权的特征(二其与物权的区别)125.债的分类(三,六为重点)126.债的效力(概念,内容)127.债的履行(概念,原则,附随义务)128.债的履行的具体要求(运用)129.债的不履行(五类)130.债的保全的概念131.债权人的代位权(概念,特征,构成条件,行使,行使的效力)132.债权人的撤销权(概念,成立条件,效力)133.保证134.定金的概念,分类135.债权让与的概念,特征136.债权承担的类型137.债的消灭的概述,原因138.抵销的概念,条件,效力139.提存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140.混同的概念原因,效力141.合同概述,特征,分类142.要约的概念,特征,效力143.承诺的概念,特征,效力144.缔约的过失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类型145.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146.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147.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效力148.狭义的合同解除149.违约责任的概述,特征150.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51.违约责任的形式(重要)152.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要件153.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效力(运用)154.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条件,效力155.侵权行为的概述,特征156.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重要)157.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重要),抗辩事由158.特殊侵权责任(运用,判断)159.加害行为的违法性第六编继承法160.继承权的概念,特征161.继承的基本原则(注意第三条一保留份额的情况)162.遗产的概念163.法定继承的概念16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运用)165.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概念,适用条件,区别)(2010年考到案例分析题)166.遗产的分配原则167.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形式168.遗嘱的有效条件169.遗嘱的变更,撤销170.遗赠的概念,特征171.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172.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特征173.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174.继承开始时间175.继承的接受与放弃(受遗赠)176.继承权丧失的原因(运用一案例分析题)177.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178.无人继承与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笔记完整版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 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 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 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司法考试法理学篇上半年内容概述:上半年的司法考试法理学内容主要围绕着法律理论、法律哲学、法律逻辑、法律规范以及司法解释等方面展开。
这些内容是法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对于成功通过司法考试至关重要。
下面将对上半年司法考试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总结,帮助大家复习。
一、法律理论法律理论是法学的基础,主要包括法的本质、法的属性、法的功能、法的效力、法的系统、法律解释等方面的内容。
1.法的本质: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力量,是社会规范的具现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法的本质既包括形式上的法律行为,也包括实质上的法律规范。
2.法的属性:法律的本质属性是规范性、相对稳定性、强制性和相对独立性。
法律既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又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工具。
3.法的功能:法律的功能主要包括保护功能、秩序功能、预测功能、调整功能和合理化功能。
法律通过规范和调整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预测和适应社会变革。
4.法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包括绑定性和规范性两个方面,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效力取决于其制定、实施和执行的过程。
5.法的系统:法的系统主要包括法的结构和法的体系两个方面,法律结构是指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法律体系是指法律规范之间的整体关系。
6.法的解释: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应用,主要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灵活解释等不同的解释方法。
二、法律哲学法律哲学是关于法律的哲学思考,主要涉及到法律的本源、价值、正当性以及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公正的关系等问题。
1.法律的本源:法律的本源可以从自然法说、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形式主义、法律实用主义等不同的观点来理解,不同的学说对于法律本源的界定存在争议。
2.法律的价值:法律的价值可以从正义价值、效益价值、积极价值等不同角度来看待,法律的价值取决于其能否保障公共利益、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统一。
3.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正当性是指法律作为合乎理性和公正的社会规范的程度,法律的正当性取决于其符合道德和公正的标准。
专升本法学必背知识点总结
专升本法学必背知识点总结一、《宪法》1.1《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的优势。
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2《宪法》的修正《宪法》的修正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通过。
1.3《宪法》的解释在相互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法院依照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宪法解释、意见等庄重的司法解释来处理相争之事。
1.4 国家的根本任务板隐重玄基式。
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解放和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强国力,和保证国家的安全。
1.5《宪法》修定的规定《宪法》修定必须坚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统一领导,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综合把握法律、道德、权利、义务,管理、规范、保障等诸多角度审查及解释提法。
二、《刑法》2.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办事、疑罪从重、赦告从宽、人权至上、保障公民人权、依法披露案件和依法公开审判案件等8大基本原则。
2.2 刑法的定义刑法是对犯罪行为的刑罚的约束和规范,刑法规定了适用于犯罪分子的刑罚种类和法律适用。
2.3 刑法的目的刑法的主要目的是把人的犯罪行为规范到一定的程度,对犯罪行为实施严厉的制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实现刑事责任制的合法正当性。
2.4 刑法规定的依据刑法规定的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各种规章条例。
2.5 刑法的文本解释对刑法的条文解释,主要是基于宪法以及司法法律的规定,依据犯罪行为实施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程度。
2.6 刑法的责任认定刑法的责任认定主要是检查犯罪行为的主体是否为刑法主体,并且符合犯罪行为所凭证样的各项法律规定。
三、《民法》1.1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规范私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实现民事责任制的合法正当,依法提供之专门性法律。
专升本法理学考点分布以及考点归纳(纯干货)
法理学•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三编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四编法的运行• 第五编法的价值• 第五编法与社会第一编法的本体•一、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二、法的渊源、形式•三、法的效力、法的分类•四、法的要素•五、法律体系•六、法律行为•七、法律关系•八、法律责任••一、法的概念、特征、本质法的概念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规范性)!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情感•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国家意志性)•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权义性)•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性)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初级本质)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深层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因素,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是影响因素。
例: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怎样揭示法的本质的二、法的渊源、形式法的渊源•1、含义:包括法的实质渊源,效力渊源,内容或材料渊源,形式渊源,历史渊源等•2、分类:以是否具有法定权威和法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或称为实质渊源、形式渊源)•3、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正式法的渊源包括: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非正式法的渊源: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法的形式1、含义:法的形式主要指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
法学专升本必考知识点总结
法学专升本必考知识点总结一、宪法法学1、宪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2、宪法的种类和形式3、宪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4、宪法的修改和解释5、宪法的实施和保护6、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7、我国宪法的修改和发展二、行政法学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对象2、行政法的来源和性质3、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5、行政法的适用和解释6、行政法的实施和保护7、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三、刑法学1、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对象2、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3、刑法的罪和刑的构成及其说明4、刑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5、刑法的修改和解释6、刑法的实施和保护7、刑法的发展和完善四、民法学1、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对象2、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3、民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4、民法的适用和解释5、民法的实施和保护6、民法的发展和完善五、国际法学1、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对象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3、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4、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5、国际法的实施和保护6、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六、知识产权法学1、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对象2、知识产权的种类和形式3、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和体系4、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5、知识产权的适用和解释6、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7、知识产权的发展和完善总结:以上是法学专升本必考的知识点,每个部分都涉及了基本概念、原则、内容、体系、适用、解释、实施、保护、修改、发展和完善等方面。
在备考中,需要做到全面、系统的掌握这些知识点,掌握好这些知识点是通过法学专升本考试的关键。
希望考生能够努力学习,取得优异的成绩!。
民法上政专升本笔记整理
民法(S)必考/非常重要(A)重点(B)一般了解(C)/skip随便看看*难点?不确定N分数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概念二、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渊源一、直接渊源二、间接渊源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P21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关系)的结果。
二、特征(A)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
三、分类(一)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1.标准:(内容)民事法律关系是以物质利益为内容还是以人格、身份利益为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分类2.概念:?3.意义①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力主体是否可以转让权利②确定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违反义务时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1.标准:权利主体行使和实现权利的不同特点2.概念:(1)绝对权法律关系: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权利人即可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2)相对权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必须通过义务主体的协助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3.意义:①确定每种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
②确定每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行为方式。
(三)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1.标准: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2.概念:(1)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人格权)(2)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身份权、继承权)3.意义:正确适用民法规范,合理确定义务主体的义务和责任。
(四)权力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1.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不同特点2.概念:(1)建立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主体的合法行为形成的、权利义务能够正常实现和履行的民事法律关系。
(2)保护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不合法的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专升本法理基础知识点总结
专升本法理基础知识点总结一、法律的概念1. 法律的含义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规范性规则。
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禀赋性等特点。
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一般规范和特殊规范,一般规范是适用于全体人民的规范,特殊规范是适用于特定对象或群体的规范。
2.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根据其性质和内容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等不同的法律领域。
3.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合同法等。
法律体系是按照不同的层次和范围划分的,例如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普通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属于次级法规。
4. 法律的功能法律具有规范、指导、调整和制裁等功能。
它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调整人们的行为关系,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5.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包括有效性、适用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等方面。
有效性是指法律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即可以产生法律效应。
适用性是指法律可以适用于特定情形或对象。
约束力是指法律对行为主体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可操作性是指法律的规定能够具体操作和实施。
二、法律逻辑和法律推理1. 法律命题法律命题是指用来表述法律关系或法律规范的陈述,它是法律逻辑推理的基本要素。
根据命题的真值判断,法律命题可以分为真命题、假命题和模棱两可的命题。
2.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命题为前提,根据法律规则或原则进行推理的过程。
根据推理的方法和方式,法律推理可以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等不同的形式。
3. 法律证据和证明法律证据是指用来证明事实的一切能够使法庭或相关部门了解事实真相的物证、证人证言和书证等。
法律证明是指依法用法律证据证实或推定某一事实的法律程序。
4. 法律推论法律推论是根据已知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进行推理和推断的过程。
它可以通过演绎推理或归纳推理等方式得出结论,用来引出法律责任和法律效应。
三、法律原则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国家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一种国家治理原则。
知识点分布
司法考试知识点第一卷一、法理学1、法的规范作用——指教评测制2、归纳推理的规则——多广大3、法产生的根源——私有商品,阶级社会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度条件——高权统备制衡全5、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条件——本约上等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国民正大党7、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征——自爱定力主义二、宪法1、宪政的要素——人民法制2、1988年修正案——私营土地,补引监管3、1993年修正案——初级改革政协,国产县大市场4、1999年修正案——邓论长期重要,法治个体按劳,私营承包危国,引导监督管理。
5、2004年修正案——乡大代表,保障人权;土地国歌,国事建设;行政区紧急,持鼓引监管;私有财继承,征收用补偿。
6、宪法一般功能——确保调制7、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原本权定纲8、基本权利特点——广诉实体9、生命权的基本内容——不防求享10、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民法内外,财华教环农三、国际法1、国家的要素——土民政权2、国家的基本权利——管平自立3、交战团体被承认条件——管控守全4、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同对自力偶危急5、国家责任形式——当道复制保赔6、领土取得传统方式——先时服添让7、可对无害通过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情形——扰乱及于,请求取缔8、公海自由——飞鱼岛学道行9、最惠国待遇例外——自达邻地共盟他10、外交保护条件——用尽不当国籍11、外交职务终止情形——拒灭终断命12、领事职务终止情形——撤回绝认13、引渡法第8条:应当拒绝引渡情形——公正赦免军事酷刑,缺席判决国籍庇护。
14、出入境法第8条:不批准出境情形——未了结危害,犯罪教养服刑。
四、国际私法1、拒绝司法协助情形——公安主禁实权2、我国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情形——违反缺席审理,没管辖,未生效。
3、台湾民事判决不予认可情形——违反管辖仲裁,未经合法判决,效力未确定。
五、国际经济法1、不适用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情形——私卖公家电机船票证货令2、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除外责任——本性自跌,迟短不发被罢战。
专升本考试备考法理学背诵材料
法理学背诵材料1.法的概念争议(口诀:实证无道德,分析社会学。
非实必道德,自然和第三)a)法与道德无联系:实证主义【恶法亦法】i.分析实证主义(权威制定为主,社会时效为辅)ii.法社会学(社会时效为主,权威制定为辅)b)法与道德有联系:非实证主义【恶法非法】i.自然法学派(内容正确性)ii.第三条道路2.法的特征(口诀:归国便利强制程序可诉)a)规范性→①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②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区别于技术规范】b)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区别于道德】i.原则1.广义的法律:一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狭义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ii.例外: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对国家机关职权的设定只能是狭义的法律c)普遍性→①普遍有效、②普遍平等、③普遍一致【区别于宗教】i.凡是法律规定的都是我们能做到的√ii.凡是我们能做到的都是法律应当规定的×d)权利义务性i.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法律上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
ii.我国权利本位,义务的存在是为了更好的享有权利。
e)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所有规范都具有强制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f)可诉性3.法的本质a)阶级性:法律只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绝不反映任何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可以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
b)物质制约性i.社会决定法律,法律反映社会(法对社会有积极的反作用)ii.立法者只能表述法律,不能创制法律(但要受物质生活条件制约)4.法的作用a)规范作用(口诀:教育尹志平)i.指引---自己;ii.评价--他人(合法、违法);iii.预测--对方(合理安排好自己的生活);iv.强制--违法者;v.教育--大家;b)社会作用:①政治作用;②社会作用5.法的价值a)秩序是基础,自由是最高价值b)价值位阶原则(完全抛弃另一价值)VS比例原则(保留必要限度)c)自由受到制约的原则(口诀:家伤容冒限自由)i.伤害原则(对象是他人的合法权益);ii.冒犯原则(对象是社会公序良俗);iii.法律家长主义(管的严);iv.容忍原则(管的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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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红色不确定或者没找到→索引导向*备注加粗重点背诵定义第一编第一章法学研究一、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的观点(一)不同时代的对人法学的研究对象有着不同的认识。
法学:来源于古拉丁语原意为“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中国古代“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定义为: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二)不同学派的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也有不同的理解。
古典法自然法学派:以正义为研究对象。
格劳秀斯定义为“关于正义的生活的学问。
”分析法学派: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
法学的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社会法学派:以法律及法律与社会的互相作用为研究对象。
(三)法学并非是单纯的法律条文,法学家经常偷过法律来研究社会的观念、制度和过程(四)法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颇为复杂二、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的界定1 1/ 74定义:法学是围绕权力、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
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法律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现象。
(二)法律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并且努力试着中介先确定的与时代发展的趋势相一致,从而通过法律来保障并推动社会的进步。
(三)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的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而且,法律现象是用科学抽象方法所形成的概念。
(四)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
三、法律体系的划分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被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
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边缘法学:横跨两个学科或有两个学科整合而成。
四、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黑格尔曾经明确宣布“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二)法学与政治学(三)法学与经济学1.法律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律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
2 2/ 743.民主和法制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4.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
(四)法学与社会学(五)法学与历史学(六)法学与逻辑学(七)法学与科学技术第二章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一、西方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起源于古希腊奥斯丁等人创立了法理学发展到20世纪产生了三大法理学流派1.哈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2.富勒——新自然法学3.庞德——社会法学二、中国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一)夏商周时期:明德慎罚的思想。
明德慎罚也是后来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主要源泉。
(德主刑辅中的“刑”即法的意思)(二)春秋战国时期:3 3/ 74儒家:强调在社会管理中“德、礼、教”、“德治”和“人治”的作用,反对以法而治。
墨家:强调以天为法,循法而行,提出要赏罚得当(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
)道家:主张“无为而治”,一切顺乎自然,反对使用法律治理社会。
法家:强调法律的作用,主张“援法而治”、“以法治国”。
(三)汉代汉武帝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成为正统,儒家思想发展为:在社会治理方面,主张“德主刑辅”的原则下实行“礼法合一”。
出现了“律学”(四)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君主立宪”、“民主共和”等思想相继在中国社会中传播。
清政府派出官员与学生出国考察学习法律,将西方法律思想引入中国。
1901年,京师大学堂设立法科,1906年成立法律学堂。
至此,法学在中国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理学仍未独立。
国民党统治时期,法理学成为独立的一门学科。
(五)法理学在中国的现实发展1.市场经济与政治民主是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客观基础。
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发展的历史课题。
(六)法理学在我国的历史走向1.从统一发展走向多元发展与综合统一的彼此互动。
2.从既有理论走向保存精华与开拓创新的相互结合。
4 4/ 743.从历史积淀的现实走向中国特色与世界潮流的对立统一。
4.从法理学独自发展走向概括部门法学与指导部门法学的并重。
5.从老一代法理学家身先士卒到向老一代法理学家作指导与中青年法理学家做先锋的时代交替。
第三章法理学的学科体系、地位与意义一、法理学的学科体系(一)法理学的研究范围美国法学家霍尔认为法理学包括四个部分:1.法律价值论:研究法律强制的可行性,特别是法律强制的伦理问题。
2.法律社会论:研究法律规则的目的、应用和效果问题3.法律形式论:研究法律术语、规则、裁决进行逻辑分析4.法律本体论:研究法理学主体的性质,即基本概念问题我国法理学教材和著作所确立的法理学理论体系一般都包括法的一般原理、法的历史演进、法的价值、法的运行、法与社会等部分。
1.法是什么2.法应当是什么3.发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4.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5.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互相作用的(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P33总结起来即: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5 5/ 74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三)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P36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2.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3.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4.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法的概念一、法的起源 P43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
廌(zhi),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二、法的定义的必要性 P44随着政治制度的迅速变迁,法的概念也在改变。
对法的科学定义简明的提出人们对法的认识,并反映了认识的程度,有利于统一人们的认识,体现研究的成果,一边开展进一步的研究。
三、关于法的定义的主要观点 P44(一)意志说6 6/ 74(二)理性说(三)命令说(四)规则说(五)民族精神说(六)社会控制说四、法的定义的表述(一)规范性(二)国家强制性(三)阶级意志性(四)物质制约性五、法的本质定义: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条件/因素(一)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个别同志者的任性,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甚至说是整体……(二)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六、法的特征 P527 7/ 74法的特征可以归结为四个方面: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一)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他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关系而不是思想关系来调整社会关系。
*调整行为关系,不是心理关系(信仰、道德等)2.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律的规范性体现在三个方面:①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②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③法是反复适用的(二)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三)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四)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权威性,但并不意味着法律的权威性就是以纯粹的暴力为支撑的,它的权威性还在于法律本身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必出内容常出不定项选择第五章法的要素一、法的要素 P58定义P60: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二、西方学者关于法的要素的学说 P59(一)命令模式论8 8/ 74v1.0 可编辑可修改发起人:19世纪英国分析法学的创始人奥斯丁观点:(二)规则模式论发起人:英国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观点:他把法律视为由一系列规则所组成的一套制度,并把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当作理解法的概念的关键。
哈特在批判奥斯丁的命令模式论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规则模式论。
(三)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发起人:美国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德沃金观点:法律是由规则、原则和政策三要素组成的。
德沃金在批判哈特“规则模式论”的基础上提出的(四)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发起人:美国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观点:庞德把法律归结为律令、技术、理想三要素。
(五)总结观点:法的要素可以归结为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三、法律概念 P61含义: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的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二)法律概念的作用9 9/ 741.法律概念是对某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表达与陈述。
2.法律概念具有一定的工具性。
3.法律概念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4.法律概念有助于人们减轻思维的负担,避免重复一些定式化的思维过程,而以共同的认识作为思维的起点。
5.法律概念具有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依照所涉及的内容可分为涉人概念、涉物概念、涉事概念。
2.依照涵盖面的大小可分为一般法的概念和部门法的概念。
3.依照所涉及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主体概念、客体概念、内容概念和事实概念。
四、法律规则 P64含义:法律规则是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的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一)法律规则的特性:1.普遍性2.确定性3.指导性4.可预见性5.可操作性(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0 10/ 741.三要素说2.两要素说3.新三要素说总结:新三要素说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即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
(三)新三要素说1.假定2.行为模式3.法律后果定义: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评价,有些学者称之为“后果归结”。
法律后果氛围: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4.在理解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时,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a)任何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有前述三种要素按一定逻辑关系结合而成的。
b)在立法实践中,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为了防止法律条文过于繁琐,在表述法律规则的内容时,常常对某种要素加以省略。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P681.根据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2.根据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根据法律规则的功能,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4.根据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四、法律原则 P7011 11/ 74含义:(一)法律原则的特点:1.抽象性2.涵盖面广3.稳定性强4.逻辑结构简单(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从内容来看2.从适用范围来看3.从适用要求来看4.法律规则之间往往互相排斥,法律原则则可以相互兼容。
第六章法的渊源、效力与分类一、法的渊源 P77(一)定义:法的渊源一般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律源自于那些基本形式,可分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