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通用版)

合集下载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1. 前言为了确保锅炉使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加强锅炉安全管理,规范锅炉使用行为,特制定此《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燃气、燃油等各种类型的锅炉。

其中,以下用语定义:•锅炉:指燃气、燃油等各种类型的锅炉。

•建筑物:指城市、乡村、工厂、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所建设,用以生活、工作和生产的房屋和构筑物。

3. 登记程序3.1 锅炉型号和数量登记组织单位要对机房锅炉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认真负责,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办理:3.1.1 填写《锅炉登记表》填写《锅炉登记表》时要注明锅炉型号及其生产厂家、购置时间、数量以及使用地点等信息,并将其完整、准确地填写在锅炉登记簿上。

3.1.2 登记簿管理各单位应在专人负责的制约下进行锅炉登记簿的管理。

每次锅炉的规模和使用情况等有变动时,要及时更新锅炉登记簿。

登记簿应保持完好,不得遗失和损坏。

3.2 锅炉安装和验收信息登记3.2.1 锅炉设备使用前验收在设备安装调试后,应进行使用前验收。

验收内容应包括出厂合格证、生产应用证明、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书等方面的内容。

3.2.2 安装验收登记验收通过后,需进行安装验收登记,按照规定,应将台账、证明文件、相关资料等完整记录到台账上,再交于安全保卫处存档备查。

3.3 锅炉检验和维护信息登记3.3.1 定期检验各单位在对锅炉经常性检验定期保养时,应对锅炉进行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的登记管理,进入锅炉试验记录中,并制作好相应的记录簿和邮寄资料。

3.3.2 定期维护锅炉使用单位要对锅炉进行定期检验,同时每年进行一次大修,大修后再进行使用前验收,确保安全。

4. 管理要求4.1 应具备的设备各单位应购买与锅炉设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设备,例如烟气排放监测仪、热力图像测温仪等物品。

4.2 进行锅炉安全管理各单位在锅炉使用前,应经过全面检修方可进行工作。

使用时应按照指示书中的规定及不同油水比,正确燃烧油料及使用水的合适量。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本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本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的使用管理,确保锅炉运行的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锅炉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锅炉使用登记的要求、程序和责任。

第四条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要求,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的要求第五条所有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当对锅炉进行登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启用、停用、报废等环节。

第六条锅炉使用登记应当详细记录以下内容:(一)锅炉的基本信息:包括锅炉的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安装单位、安装地点等;(二)锅炉的使用单位信息:包括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三)锅炉的安装信息:包括锅炉的安装位置、安装时间等;(四)锅炉的使用信息:包括锅炉的启用时间、最大蒸发量、最高使用压力、设计温度等;(五)锅炉的验收信息:包括锅炉的验收时间、验收单位、验收结论等;(六)锅炉的运行信息:包括锅炉的运行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等;(七)锅炉的停用信息:包括锅炉的停用时间、停用原因等;(八)锅炉的报废信息:包括锅炉的报废时间、报废原因、报废处理方式等。

第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填写和更新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第八条锅炉使用登记信息应当保存完整并定期备份,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第三章锅炉使用登记的程序第九条锅炉使用登记的程序包括:登记申请、审查批准、登记备案、使用监督等环节。

第十条单位在启用新建、改建、扩建锅炉时,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锅炉使用登记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的基本信息;(二)锅炉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三)锅炉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证书。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锅炉使用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锅炉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二)锅炉的环境保护和节能性;(三)锅炉的使用单位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锅炉等级使用登记制度范本

锅炉等级使用登记制度范本

锅炉等级使用登记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登记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等特种设备。

第三条登记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登记内容锅炉使用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基本信息,包括锅炉型号、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地点、使用状况等;(二)锅炉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信息,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等;(三)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四)锅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五)锅炉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六)其他应当登记的内容。

第五条登记程序(一)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质监部门提交锅炉使用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二)质监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三)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醒目位置;(四)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对锅炉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提交质监部门备案。

第六条登记变更和注销(一)锅炉使用单位名称、地址、使用状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质监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二)锅炉报废、拆除的,使用单位应当向质监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三)质监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或注销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变更或注销证明。

第七条监督管理(一)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锅炉使用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二)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对锅炉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整改;(三)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锅炉的安全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第八条法律责任(一)使用单位未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未悬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单位提供的登记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锅炉定期检验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安全管理制度之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安全管理制度之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使用锅炉的部门和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实验室、食堂等场所。
定义与术语
锅炉
指利用燃料或其他能源加热的设备,如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等。
使用登记
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锅炉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02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
登记程序
申请
核实
登记
变更
使用单位向登记机构提交锅炉使 用登记申请。
1 2
制定年度维护保养计划
根据锅炉型号和使用状况,制定年度维护保养 计划,明确保养项目和时间表。
定期检查
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锅炉主 体、燃烧器、安全附件等。
定期清理
3
对锅炉内部进行清理,防止积垢影响热效率。
维护保养记录
记录维护项目
对每次维护的项目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维修内容 、更换部件、维修人员等。
记录检查情况
对每次检查的情况进行记录,包括检查时间、检 查项目、检查结果等。
记录保养时间
对每次保养的时间进行记录,包括保养内容、保 养时间等。
故障排查与维修
故障排查
01
发现锅炉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机并通知专业人员进行排查
,找出故障原因并进行修复。
维修管理
02
建立维修档案,对维修过程进行记录,并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安全管理制度之锅炉使用 登记办法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总则 •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 • 锅炉使用安全规范 • 锅炉维护与保养制度 • 监督与考核 • 相关文件与附件
01
总则
目的和依据
目的
确保锅炉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 安全。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制度大全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70MW(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3)锅炉房平面图;(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6)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3)锅炉检验报告。

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第四条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使用单位保管。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范文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范文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范文对不起,我不能提供一个完整的____字的范文。

但是,我可以给你提供一个简短的开头,以帮助你开始写作。

你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和细节的补充。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

第四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更新。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报备程序第六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始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前,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登记。

报备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二)锅炉压力容器的基本信息,包括所属类型、型号、生产厂商、出厂日期、使用压力等;(三)相关安全证书或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后,认真审核,并及时向报备单位或个人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明。

第八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期进行登记证明的更新,并在发生重大变动时重新报备登记。

第三章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核查制度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核查。

核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包括运行状况、维护情况等;(二)相关安全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三)相关证书和检测报告的有效性。

第十条相关部门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报备单位或个人,要求其整改。

第十一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核查工作,并负责为核查人员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实行统一的纸质和电子媒体的方式,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应当遵循“谁制造、谁使用”的原则,具体原则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应当以安全为基础,提高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水平,确保国家人民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等单位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实施登记管理。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设计、制造完成后,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使用登记。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使用登记。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获得制造单位提供的使用登记证明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否则将取消使用登记资格。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维护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三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对违反《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五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适用于所有国内生产、进口及核准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相关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登记范围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新购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和追踪管理;(二)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的能力评估、许可和监管;(三)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运行前的核准管理;(四)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和试验管理;(五)锅炉压力容器的报废管理。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合理、先进可靠;(三)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程序如下:(一)新购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用户在购买锅炉压力容器后,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制造单位资质、技术参数、安装方案等。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二)压力容器使用前的核准: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用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准和验收,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三)定期检验和试验: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和试验,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

(四)报废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达到报废条件时,用户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废,并进行相应的处置。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管理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的数据库,记录和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维修记录、定期检验和试验结果等。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报废等环节,应当有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指导和约束。

第十条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报废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篇)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篇)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

移动式压力容器、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其他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由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负责办理。

地级州、盟以及未设区的地级市等同于设区的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直辖市质监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以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

移动式压力容器、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其他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由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负责办理。

地级州、盟以及未设区的地级市等同于设区的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直辖市质监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以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1. 背景锅炉是一种常见的工业设备,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和环保,必须对锅炉进行严格的管理。

而锅炉使用登记是锅炉管理中的重要一环,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锅炉的使用情况,确保锅炉运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适用范围本登记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蒸汽锅炉的行业和企业。

3. 登记内容1.锅炉基本信息:包括锅炉的型号、规格、出厂日期、使用地点和使用者等基本信息。

2.锅炉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燃烧器等附件的型号、规格、安装位置、检测记录等信息。

3.锅炉条件检测:包括日常巡检、原材料检测等内容,记录检测结果和处理措施。

4.锅炉维保记录:包括维护保养的时间、方式和人员等信息。

5.锅炉事故记录:记录锅炉的事故情况以及调查处理过程。

4. 登记方式1.纸质登记:由企业对锅炉使用情况进行纸质记录,并备份相关文件资料。

2.电子登记:选用相应的压力容器管理系统或其他管理软件对锅炉使用情况进行电子化记录。

5. 登记机构1.企业自行登记: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由企业自行登记管理。

2.其他机构授权登记: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和行业,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管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登记。

6. 登记周期和频率1.登记周期:对于新购买的锅炉应在安装启用后一个月内完成登记;对于已使用的锅炉,应在一年内完成登记。

2.登记频率:锅炉使用情况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维护保养记录,并定期进行巡检及条件检测。

如出现问题应及时登记相关信息。

7. 登记资料的保存与备份企业应妥善保存锅炉登记资料,备份存储在福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料库中,并保留三年以上,以备审计备案等业务需要。

8. 监管部门职责1.监管部门应对企业自行登记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并对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2.监管部门应对其他机构授权登记的情况进行监管,并审核核实通过企业自行登记的资料与其备份是否相符。

9. 后果和处罚1.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企业,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后果。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行为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各类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登记管理原则:依法、公正、公开、高效原则。

第二章登记主体第四条登记主体: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个人是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主体。

第五条登记义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锅炉压力容器时,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

第六条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机构是对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登记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个人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或单位的基本信息,并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登记材料: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

(三)颁发登记证书:审核通过后,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颁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书,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证书内容:锅炉压力容器登记证书应当包括登记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锅炉压力容器的品种、型号、制造单位、安装地点、使用单位等信息。

第四章登记管理第九条登记公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书应当在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信息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的查询系统查询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变更管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其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延续管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个人在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当向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续登记。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在用压力容器。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以下简称锅炉)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带有压力或者温度的介质从设备内容器内进行分布、传递的设备。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系统是指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建立的,用于登记、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的在线、停用及封存、共享的信息系统。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所有单位应当依法使用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系统,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流程,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制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所有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和验收管理规定》要求,向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开通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账号。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所有单位应当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将相关的设备信息及其变更信息及时录入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系统中。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所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定期更新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系统中的信息。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所有单位应当定期对登记的信息进行检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报告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所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压力容器的基本信息,包括型号、规格、制造单位等;(二)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地点、使用年限、使用状态等;(三)锅炉压力容器的维修和检验情况,包括维修记录、检验报告等;(四)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及处理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处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格式提交给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三条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报告进行审核,核实其准确性和合规性。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70MW(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3)锅炉房平面图;(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6)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3)锅炉检验报告。

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第四条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使用单位保管。

《锅炉登记卡》留登记机关存查。

第五条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使用单位须携带《锅炉登记表》和修理或改造部分的图纸及施工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本(2篇)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本(2篇)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本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锅炉的使用管理,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登记制度。

本制度依据《锅炉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登记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的锅炉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三、登记要求1.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确保锅炉与设备配备齐全、运行正常。

2. 锅炉的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完成后,及时向本单位提供安装质量评估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

3. 所有使用锅炉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试,确保具备安全操作锅炉的能力。

四、登记内容1. 锅炉的基本信息登记表格,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的品牌、型号、制造厂商、出厂日期、安装日期等。

2. 锅炉的安装验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单位的名称、验收日期、验收结果等。

3. 锅炉的维护保养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维护保养日期、维护保养内容等。

4. 锅炉的定期检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检测单位的名称、检测日期、检测结果等。

5. 锅炉的事故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处理措施等。

六、登记责任1. 锅炉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登记制度,并负责登记资料的及时更新和保存。

2. 锅炉管理员应当负责执行本登记制度,确保登记资料的及时、准确、完整。

七、监督检查1.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对锅炉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2.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如实填写,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检查的日期、检查的内容、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等。

八、附则1. 锅炉登记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按程序作出相应的通知。

2. 本登记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应进行全员培训,确保各相关人员理解并遵守。

3. 本登记制度由本单位锅炉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本(二)一、引言为了确保锅炉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生产安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锅炉使用登记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文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文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使用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证生产和生活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车间、班组等使用的所有锅炉。

第三条本制度的编制、修改及解释权属于本单位锅炉管理部门。

第四条锅炉使用人员应严守本制度,履行相关职责,确保锅炉的安全使用和运行。

第五条锅炉使用登记制度包括锅炉使用登记管理、锅炉设备维护保养、锅炉操作人员培训等内容。

第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管理第七条所有使用锅炉的单位和部门应按照规定进行锅炉使用登记管理。

第八条锅炉使用登记应由锅炉管理部门负责,每一台锅炉都要进行登记,并填写相应的资料。

第九条锅炉使用登记资料包括锅炉型号、压力、批准证书编号、使用地点、使用部门、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条锅炉使用登记资料应及时更新,随时反映锅炉的最新情况。

第十一条锅炉使用登记资料应存档备查,方便实时掌握锅炉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锅炉使用登记资料应由锅炉管理部门统计,每年度按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对于未进行登记的锅炉,应立即停用,并进行整改,直至完成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锅炉使用人员应定期对登记资料进行核查,确保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五条锅炉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锅炉使用登记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锅炉设备维护保养第十六条锅炉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是确保锅炉安全使用和延长锅炉寿命的基础。

第十七条锅炉设备维护保养应遵循“定期检查、定岗保养、定期维修、定期更换”的原则。

第十八条锅炉设备维护保养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确保操作规范。

第十九条锅炉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由设备维修部门负责,设备维修人员应熟悉设备结构和操作细节。

第二十条锅炉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包括定期检查、定期清洗、定期更换密封件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锅炉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检查表,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二条锅炉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应在停炉和换班之前进行,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使用登记制度锅炉

使用登记制度锅炉

使用登记制度锅炉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使用登记制度(锅炉)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2、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对已经办理使用证的锅炉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四、将锅炉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五、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六、锅炉拟停用 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七、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在原登记机关取得《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移装完成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卢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锅炉需要过户的,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通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70MW(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
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
(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3)锅炉房平面图;
(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
(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
(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
(3)锅炉检验报告。

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第四条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使用单位保管。

《锅炉登记卡》留登记机关存查。

第五条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使用单位须携带《锅炉登记表》和修理或改造部分的图纸及施工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

第六条锅炉拆迁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

锅炉的全部安全技术资料应随锅炉转至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应重新办理锅炉登记手续。

第七条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向原登记机关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

因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而报废的锅炉,严禁再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1.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经许可逾期不检者;2.有危及安全的严重隐患在限期内不修复者;3.管理混乱,违章操作,屡教不改者。

4.经检验确认,必须报废的锅炉。

第九条没有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使用。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查封或经济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