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陕人发[202x]20号作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人事厅点击数:9378更新时间:202x/12/15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x]35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2x]78号)以及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xx]1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能:主要考核工作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
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
合格。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陕发改人事[2010]2026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人事〔2010〕2026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已经委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作用,促进作风转变,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处及处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机关处室、委属单位集体年度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围绕完成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和委内考核工作需要,采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委内考核相结合,工作绩效与民主测评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考核原则。
第二章考核工作机构第四条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委考核办)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确定公务员和机关处室、委属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并决定奖惩。
第六条委考核办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制定分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督促检查考核任务,提出年度考核结果意见建议,管理使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考核评价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委考核系统”),承办考核日常工作。
人力资源知识陕西省人事厅文件
(人力资源知识)陕西省人事厅文件陕西省人事厅文件陕人发[2006]10号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主题词: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抄报:国家人事部陕西省人事厅办公室2006年2月10日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进壹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新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经具有批准权限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聘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结果经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按照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壹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区)人事部门按照设区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方案和授权,可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聘后管理,建立与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xx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xx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以聘用合同为依据,体现岗位管理的要求,围绕聘用合同规定(约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进行。
第四条考核应当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注重实效,简便易行。
第五条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考核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考核工作。
考核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办法;(二)审核主管领导的考核评语和建议,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三)处理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考核组织的成员由本单位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兼任,日常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表现和廉洁自律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以及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情况,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要严格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0%左右,最多不得超过15%。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和不同岗位特点,确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和各等次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7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7篇)篇一:章总则篇一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篇二:章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篇二第四十九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职权分别负责党群系统和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条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推广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和方法。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点,成立考核组织,负责拟定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人员考核等次,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等。
考核组织成员由单位主管人事(干部)工作的领导、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和其他人员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得少于考核组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单位考核组织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干部)部门。
考核组织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二条要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标准、程序和考核最终结果应当公开。
第五十三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24•【字号】陕人社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4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人事(政治)处,中央驻陕、驻军各有关单位人事(政治)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我省技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的职业能力建设,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现实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制度,加大各类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力度,充分调动各类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国家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现将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评)的范围和报考条件(一)考核(评)范围已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和2010年以前参加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因成绩不合格未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学徒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2010年度单位考核合格以上,可列入考核(评)范围。
聘用合同制工勤技能人员,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列入中、初级工考核范围。
(二)报考条件1、基本条件(1)2010年底前学徒学习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聘用合同制工勤技能人员,均可申报初级工考核;(2)工作8年以上并持有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考核;(3)工作18年以上并持有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考核;(4)工作23年以上并持有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可申报技师考评。
陕西省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
陕西省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陕西省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篇一: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为了进一步增强机关组织性、纪律性,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规定(一)严格按照规定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二)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上班时间不准喧哗吵闹,不准闲聊、玩游戏、办私事,不准擅离办公室或中途外出办私事。
二、请销假规定(一)个人因公开会、出差、外出办事,应按提前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假并获批后方可离开。
(二)个人因事、因病请假,应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超过3天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交由办公室存档;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审批条的,可先通过电话按以上规定请示请假,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三)请假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衔接并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四)请假期满到期上班,应及时向请假批准人销假。
因特殊情况期满未回的应及时续假并说明事由。
三、考评办法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对因旷工误事或对本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底评先树优资格。
篇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纪律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
迟到、早退5次算1天旷工,每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
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陕西省事业单位实行按岗定酬分配制度_人事政策
陕西省事业单位实行按岗定酬分配制度从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分配制度,省政府发出《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通知,指导意见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将逐步在事业单位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收入分配方式。
按照通知要求,目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中小学暂不执行。
根据改革的思路和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可选择以下7种中的一种或多种分配形式,也可采用其他的分配方式。
实行按岗定酬分配制度:按照重要管理岗位和一般管理岗位、高技术岗位和普通技术岗位等,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建立考核制度,实行按岗定酬、岗动薪变的分配制度;实行按任务定酬分配制度:单位对在关键岗位的技术骨干、承担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的带头人,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课题工资;实行按业绩定酬分配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实行年终奖励制度,对单位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或高级人才,可实行人才奖励制度,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奖励的工作人员允许本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给予其除国家规定以外的名誉和实物奖励;实行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制度: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条件,大胆探索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把劳动力、资本、技术、信息、管理等生产要素纳入本单位的收入分配体系;实行工资总额与单位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按相应的挂钩形式和比例,确定工资总额,对承担国家和本地区、本行业重大经济发展项目或为国家和本地区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在核定年度工资总额时,给予政策倾斜;实行兼职兼薪分配制度:在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后,职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兼职从事技术创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兼职兼薪,多劳多得;实行补充购买商业保险分配制度:事业单位技术和管理骨干收入的一部分,可以人寿、人身等商业保险的形式支付,除享受当地政府的法定保险以外,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为其购买一定的商业保险,作为个人法定保险的补充保险。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新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 35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 ‟第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经具有批准权限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聘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结果经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按照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区)人事部门按照设区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方案和授权,可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应成立由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人事部门确定的年度增人计划内,根据空缺岗位、专业需要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是:(一)上报招聘计划;(二)编制招聘方案;(三)发布招聘公告;(四)报名与资格审查;(五)考试、考核;(六)公布成绩;(七)考察;(八)体检;(九)公示招聘人员名单;(十)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陕西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9.30•【字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陕西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6年9月30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按照《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企业招用工人,应根据国家下达本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向劳动部门编报招工计划和招工地区。
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业的招工计划和招工地区,由省劳动人事厅审批下达;地、市以下企业的招工计划和招工地区,由地、市劳动部门审批下达。
企业的招工地区,一般应在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就近就地安排。
跨地、市招收的,由省劳动人事厅审批下达。
任何企业不准在年度劳动工资计划外招收合同制工人;禁止在常年性生产岗位上,在劳动计划外使用临时性、季节性工人。
第四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在城镇招收。
必须从农村招收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委托省劳动人事厅审批。
第五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制定招工简章。
招工简章的内容包括:招工人数、工作任务或工种、招收对象和条件、男女比例、用工期限和试用期、报名和考核录用办法、录用后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招工简章由招工单位提出,经招工地区的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指定的招收地区公布。
第六条企业招用工人,凡符合招工简章规定的城镇待业人员和经过批准允许从农村招收的人员,都可以报考。
对具有大专学历的待业人员,专业对口、经鉴证合格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自费班的毕业生,受过半年以上职业技术训练结业的学员,领取救济金的待业职工,经过招工考核,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者外,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和“子女顶替”。
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对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管理,规范事业单位招聘流程,保障招聘公平公正,提高用人质量,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条聘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1.事业单位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聘用人员按照程序参加竞争性招聘,签订聘用合同。
2.聘用合同的解除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解除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协商解除、聘用期满、违反所属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
第四条聘用合同的形式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聘用的岗位、职责、薪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福利待遇等内容,并由聘用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管理第五条合同履行监督聘用单位应当建立聘用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对聘用人员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聘用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合法合规地进行工作。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聘用合同生效后,如有必要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确认,依法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七条聘用合同的终止聘用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聘用期满或完成。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3.聘用人员辞职。
4.因合同约定的条件变更而解除。
5.聘用人员严重违反事业单位规章制度被辞退等。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2.《陕西省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模板》3.《陕西省事业单位招聘笔试考试内容与评分标准》4.《陕西省事业单位面试考试指南》5.《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履行评估表》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竞争性招聘:指对聘用岗位进行报名、笔试、面试等环节进行竞争,公平公正选拔人才。
3.违反事业单位规章制度:指聘用人员在工作中违反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秩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方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方法一、考核的对象、容和标准〔一〕本方法的考核对象为本市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展考核。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年度半年〔含半年〕的; 2、本年度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的; 3、本年度已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
(本文来自文书文秘网_免费的文秘网、文网、论文网)〔三〕考核的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成果与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根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容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量化的具体标准。
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根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根本标准分别如下: 1、职员考核各等次的根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根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根本完本钱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山东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短缺人才招考聘用冲刺卷(二)
山东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短缺人才招考聘用冲刺卷(二)1、判断题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_____参考答案: 正确本题解释:【答案】Y。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0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第 1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单选题中国共产党最基本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是_____。
A :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B : —切为了群众C :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D : —切依靠群众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解析: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中国共产党最基本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
只有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做好、做扎实群众工作,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故本题答案选C。
第 2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单选题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_____。
A : 6 个月B : 1 年C : 2 年D : 3 年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 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28 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正确答案为 C。
第 3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4、单选题我国采用确定社会救助标准的方法是_____。
A : 按照成年劳动者人均纯收入确定最低生活标准B : 把保证最低生活所需的商品和服务的金额作为基数C : 把饮食开支占到家庭开支 1/3 及其以上者作为贫困者D : 把独身退休者享有的普通退休金规定为一个“基数”的 96%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答案】B。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1. 考核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2.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工作责任心 - 工作纪律 - 工作绩效 - 业务能力 - 协作能力 - 创新能力 - 服务态度3. 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分为定期考核和特殊考核两种。
3.1 定期考核定期考核按照每年一次的频率进行,具体考核时间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定期考核中,工作人员的上级主管负责对其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主要采用绩效评价、业务能力测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考核结果将纳入工作人员的档案,并用于晋升、岗位调整、奖惩等方面的决策。
3.2 特殊考核特殊考核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工作人员进行的考核。
特殊考核由单位领导小组或专门的考核小组组织进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考核方式和内容。
特殊考核主要针对以下情况: - 新进人员试用期结束后的考核 - 工作出现突发性事件的处理考核 - 工作表现异常突出的优秀员工的荣誉称号评选4. 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应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公开透明。
标准应包括基本要求和优秀要求两个层次,以鼓励员工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4.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是对工作人员的最低要求,包括工作纪律、工作责任心、工作效率等方面的要求。
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或超过基本要求,才能称为合格员工。
4.2 优秀要求优秀要求是对工作人员的更高要求,包括工作表现突出、具备卓越的业务能力、出色的协作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达到或超过优秀要求的工作人员,将有机会获得晋升、奖励以及荣誉称号等奖励。
5. 考核结果及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将员工的等级分为三个档次:优秀、合格、不合格。
具体评定及评级方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优秀的工作人员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合格的工作人员将维持原岗位,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将进行相应的警告或处罚。
6. 考核的监督和申诉单位应建立考核的监督机制,任何不公正的评定行为都应得到纠正。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文号:人核培发[1995]153号发文时间:1995-12-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218号)各设区市委组织部、杨凌示范区工委组织部,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07〕18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指标控制和条件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总量和指标,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体控制目标和结构比例确定。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原则上按照结构比例要求,根据事业单位2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核准到事业单位。
第四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人选原则上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五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申报,严格控制在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限额内。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的原则,坚持面向一线、鼓励创新的原则。
事业单位因结构比例限制,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或四级岗位,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但确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人选可以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核准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或四级岗位相应减少。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陕西省委员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陕人社函[2013]794号•【施行日期】2013.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3〕794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韩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为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陕人发〔2006〕2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组通字〔2010〕87号)的规定,现就做好2013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和对象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及已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二、考核内容与程序考核应当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特点以及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内部各等级岗位的不同要求,根据岗位说明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及年度目标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在两类岗位上同时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事业单位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考核办法》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考核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及具体标准,不同岗位应当有不同的标准要求。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情况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情况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陕人社办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情况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3〕47号)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韩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为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全面总结聘用制度实施情况,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用人机制转换,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安排部署,决定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总结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1、总结本市本部门聘用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
包括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总数、比例,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数量、比例等基本数据,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情况,主要做法等。
填写本市本部门《聘用制度推行情况统计表》(附件一)。
2、梳理概括聘用制度推行的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
在广泛收集听取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职工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总结聘用制度推行带来的积极影响和主要变化,深刻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阻碍聘用制度全面落实的现实困难、制度障碍等,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措施和工作建议。
3、组织开展抽样摸底调查。
各市要兼顾不同层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随机选取20家作为样本,组织人员无记名填写《聘用制度推行情况调查问卷》(附件二),并进行数据汇总分析。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实地调查,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二、有关要求请结合实际、抓紧部署,在5月10日前完成总结评估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前言这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客观要求,更是深化社会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任务十分艰巨。
为了方便广大工资工作者理解和掌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我们编写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由于时间仓促,疏漏难免,敬请谅解,具体操作以文件规定为准。
做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意义重大,责任重大。
广大工资工作者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扎实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不辜负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期望,为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陕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解读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其中,依法登记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人员,在小构改革中按照规定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且未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工勤人员实行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二)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按照规定增加离退休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规定。
1、实施范围限定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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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以及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能:主要考核工作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有创新,业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履行岗位职责,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八条工勤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不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较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严重事故。
第九条考核具体标准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应具体量化,不同岗位应有不同的标准要求。
第十条年度考核必须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凡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经批准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
凡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当年度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计入本单位优秀等次比例。
工作人员相对较少的单位优秀等次的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统一平衡确定。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第十一条考核必须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二条考核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原则上按人事管理权限考核。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的考核,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定期记实,部门主管负责人负责检查。
年度考核是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聘期考核应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可参照年度考核程序进行。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单位统一组织,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的一个月前完成。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和工勤人员的技术等级考核,可结合年度考核进行。
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学年度进行。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考核登记表;(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三)部门主管负责人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四)本单位考核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被考核人部门主管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六)本单位考核工作组织将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经本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具有管理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照其履行的主要岗位职责进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考核工作组织申请复核,考核工作组织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填入考核登记表,并通知本人。
本人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级主管部门做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一)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休假的工作人员,以及公派出国留学、培训、讲学及学术交流,在规定的时间以内或有正当理由经单位同意延长期限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工作人员,以及考核年度内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含半年)的工作人员,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的工作人员,以及已办理退休或离岗退养手续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四)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由挂职单位提供评语,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经单位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或借调到其它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由学习、培训或借调单位提供评语,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六)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七)考核年度内新调入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提供评语,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八)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进行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九)考核年度内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十)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或正处在停职检查期间的工作人员,暂不参加年度考核,待组织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续聘、解聘、辞退、晋级、培训、奖惩等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工资待遇。
(二)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职务岗位空缺内可优先推荐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考试考核评定。
(四)工勤人员连续两年以上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工资待遇,但应对其批评教育,指出不足,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束后,若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考核前有违纪违法行为,应视为考核不实,考核等次无效。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单位,在当年度不得兑现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在下一年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和职务的晋升工作。
第五章考核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应成立考核工作组织,负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或群众代表组成。
考核工作组织的日常事务工作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考核工作组织的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三)审核部门主管负责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初步意见;(四)审核本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负责人及考核工作组织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
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职责。
考核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及时地根据考核结果,分析本单位工作人员现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工作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设区市、县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