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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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柳政发〔2022〕21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柳政发〔2022〕21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柳政发〔2022〕
21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5.18
•【字号】柳政办〔2023〕37号
•【施行日期】2023.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柳政发〔2022〕21号文
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在我市承揽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政府依法行政、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整改建议书》(桂市监竞审〔2023〕1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停止执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柳政发〔2022〕21号)部分条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柳政发〔2022〕21号文件第三条第15点关于“对在区外承揽项目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奖补,按区外项目在注册地(柳州)纳税额的20%进行奖励。

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8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拆迁层级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柳政办〔2016〕92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拆迁层级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柳政办〔2016〕92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拆迁层级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拆迁层级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柳政办〔2016〕92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征地拆迁(含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下同)工作程序,明晰责权,理顺关系,不断完善纵向层级管理和程序化管理机制,确保各级对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到位不越位,合理用权不专权,结合我市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征地拆迁层级协调工作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层级划分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层级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为各城区(含开发区,下同)党委、政府组织召开的协调会议;第二层级为市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重点办)、市住建委(市政重点办、市征收办)、市国土局(市征地办)、市规划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等职能部门组织召开的协调会议;第三层级为市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协调会议;第四层级为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的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推进会议。

二、各层级协调的主要内容及权限(一)第一层级协调的主要内容及权限各城区党委、政府为本辖区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城区征迁办为本辖区具体实施征地拆迁的工作部门,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征地拆迁的日常协调工作。

本辖区内涉及征地拆迁重大事项,由城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特别重大事项,由城区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

城区主持召开的协调会,如有需要可通知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政府平台公司)派员参加。

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产业用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拆迁安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等。

宗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我们都知道国家有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得已需要征占公民的土地,在修建公路、铁路时征占比例更是比较高,在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所有者是能得到相应的补偿的。

我国征地补偿的标准与当地的经济水平是分不开的。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的征收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监察、信访、城管、文物、园林、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降桥村、鸡村、皂角村、北湖村、连畴村、苏卢村、西津村、大塘村、屯里村、屯渌村、永宁村(西乡塘区)、罗赖村、和德村、振兴村、明华村、心圩村、大岭村、四联村、新村(西乡塘区)、陈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义村、南乡村、同乐村、智和村、东南村、邕津村、三津村、乐贤村、杨村、平阳村、白沙村、新兴村、三岸园艺场、青山园艺场、凤岭园艺场、三屋园艺场的区域范围。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征地留用地上市交易规定》的通知-柳政规〔2020〕5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征地留用地上市交易规定》的通知-柳政规〔2020〕5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征地留用地上市交易规定》的通知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征地留用地上市交易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征地留用地上市交易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25日柳州市征地留用地上市交易规定为盘活实施征地时采取留地安置方式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建设用地,确保留用地开发利用科学合理,使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征地留用地是指在实施征地时,根据国家和柳州市政策采取留地安置方式,按照规划用途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或从事经营的土地(以下简称“留用地”,即俗称的“三产用地”);不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宅基地。

凡在柳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柳江区)的留用地进入市场交易,适用本规定。

属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按我市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实施。

二、留用地上市交易办理程序(一)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留用地上市交易办理程序1.集体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对上市交易事宜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讨论决定的内容应包括:是否同意该宗地上市交易、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条件等。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06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5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桂法制字〔2006〕8号)的要求,我市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经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143件规范性文件依法审核,决定对《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等7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部分已过时或作为本级文件制定依据的上级文件已废止或已有新文件规定替代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柳州市公路、水路客货运管理等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部分上级文件已作修改或有新规定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 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 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七年四月六日附件1:
附件2: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2件)
附件3:
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柳政规〔2020〕1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自治区征地综合地价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现将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柳政发〔2019〕7号)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柳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适用原则和范围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均适用我市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2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相邻区域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2020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柳州市2020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配套及相关工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各县、区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保持征地补偿标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区片征地综合地价标准。

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柳州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60号)执行。

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柳州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市辖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建设、规划、国土、物价、监察、信访、公安、工商、民政、教育、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对建设用地范围内拟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等事项进行拆迁调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调查申请后,应当向房屋所有人、房屋承租人发出房屋拆迁调查通知.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拆迁申请;(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定点红线图;(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七)需备案的其他资料。

本条第(五)项的内容应当包括:确切的拆迁范围、被拆迁房屋状况、拆迁方式和期限、拆迁实施单位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补偿安置办法、补偿资金概算、产权调换房源、周转用房房源、搬迁奖励办法,以及其他应载明的事项.本条第(六)项规定的存款证明金额不得低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80%,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作价计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柳政办[2011]142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1〕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土地整治工作,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现就开展市、县区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协调议事机制,认真抓好摸底调查等前期工作,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积极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市、县财政部门要将规划编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为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二、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全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市发改、财政、农业、住建、环保、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局深入分析全市土地整治潜力,开展土地整治重大问题研究,明确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制定保障措施,推进全市土地整治规划信息化建设。

三、要按时完成土地整治规划编制任务。

市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要于2012年3月底完成,县、区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要于2012年6月底完成。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落实《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土地整治的安排,合理安排土地整治项目,保障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柳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柳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柳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3-09-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提高村民生产生活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产业层次,发展城市综合体,充分发挥土地价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其居民使用集体土地的居住村落。

我市城中村主要有:柳北区的雅莲村、黄村村、白露村、马厂村、白沙村、鹧鸪江村、香兰村,柳南区的新云村、竹鹅村、磨滩村、渡口村、基隆村、帽合村,城中区的窑埠村、河东村、静兰村、牛车坪村,鱼峰区的水南村、驾鹤村、鸡喇村以及随着柳东新区、阳和新区的开发建设逐步形成的城中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整村综合改造。

第五条成立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协调、指导、推进,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城区政府(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中村改造。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让利于民、多方共赢;(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三)设计先行、完善功能、发展经济;(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片区平衡;(五)市区联动、整村改造、分步实施;(六)自主拆迁、自主建设、自主分配;(七)改建先行、改制跟进、村民自愿。

第二章实施单位第七条城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审查,报市政府批准,确定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

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负责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手续办理及收储土地。

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与实施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严格开发工作时限,明确开发责任和义务。

实施单位负责筹集资金,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柳州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公室

柳州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公室

柳州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年度:2011年度编制机关:柳州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公室编制时间:2011年12月31日编制说明一、编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属于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特编制本目录。

二、入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机构名称及代码组织机构名称:柳州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49859749-9四、数据项释义1、索引号。

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

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是为方便检索政府公开的信息所编制的一组代码,它由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生成年度、本市及市外文件区别号、信息流水号四部分组成。

编排规则如下:组织机构代码+ 信息生成年度+本市及市外文件区别号+ 年度信息流水号2.发布机构。

系指政府信息发布单位的名称。

(联合发文的,以编制文号的机关为发布机构)。

3.信息名称。

系指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标题。

4.文件编号。

系指政府公开信息的文件编号。

5.生成日期。

系指政府公开信息形成的时间。

6.主题词。

系指反映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特点的词语。

7.内容描述。

系指对每条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的简要描述,主要是为公众快速浏览、选择信息提供帮助。

8.公开形式。

公开形式系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本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五、使用本目录注意事项1、本目录收集了本办2011年度发布的公开信息,2、本信息目录中的所有资料只是基于普遍的、一般的社会事例进行了总结与归类,仅供一般参阅。

凡涉及具体的、特殊的个案处理,可直接致函有权机关申请查阅信息。

3、了解本信息目录中的详细资料,请查阅公开信息的文本内容。

六、其他说明事项目录一、机构概况 (6)01领导简介 (6)02机构主要职责 (6)03内设机构设置 (6)二、决策信息 (7)01发展规划 (7)02重大决策信息 (7)03重点工作 (8)04重大建设项目 (8)三、法律法规 (8)01法律法规 (8)02法规解读 (8)四、规范性文件 (9)01上级文件 (9)02本级政府文件 (9)五、工作动态 (9)六、统计信息 (15)七、财政信息 (15)八、行政事业收费 (15)九、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 (15)01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15)02政府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 (16)十、行政执法 (16)十一、行政审批 (16)01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 (16)十二、应急管理 (16)01应急管理 (16)02应急预案 (17)03应急常识 (17)十三、人事信息 (17)01人事任免 (18)02干部任前公示 (18)03考录招聘 (18)十四、监督检查01环境保护督查情况 (18)02安全生产督查情况 (18)03公共卫生督查情况 (19)04药品质量督查情况 (19)05食品卫生督查情况 (19)06产品质量检查情况 (19)07政府督查情况 (20)十五、社会公益 (20)01扶贫事业 (20)02教育事业 (20)03医疗事业 (21)04社会保障 (21)05劳动就业 (21)06捐赠救助 (21)07公益动态 (21)十六、城乡建设 (22)01重大事项 (22)02拆迁征用划拨转让公告 (22)03补偿情况三项 (22)十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23)十八、依申请公开 (23)十九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23)01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3)二十、其他重要信息公开 (24)01信息公开制度 (24)02其他信息公开事项 (24)一、机构概况6二、决策信息(选择性公开)7三、法律法规8四、规范性文件910九、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02政府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十一、行政审批十二、应急管理十三、人事信息02干部任前公示十四、监督检查03公共卫生督查情况07政府督查情况十五、社会公益十六、城乡建设01重大事项02拆迁征用划拨转让公告03补偿情况十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十八、依申请公开十九、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01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十、其他重要信息公开01信息公开制度02其他信息公开事项。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柳政发〔2010〕2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 4倍确定;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我市所辖范围内土地的,年产值按照我市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具体见附表)中,具体应用于补偿的是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区域补偿倍数和分区域补偿标准。

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和平均补偿标准只作为我市和自治区级平衡的对象,不作为具体实施的标准。

三、对已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本次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四、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在我市尚未出台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市制订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区农用地年产值标准的批复》(柳政函〔2006〕21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2〕127号)规定执行。

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We have two ears but only one mouth. It takes us two years to learn to speak, but it takes us a lifetime to learnto be silen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征地面临的问题不少,在实际的征地过程中首要解决的就是征地补偿的问题。

一个符合实际并且能让被征地的老百姓满意的标准才能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开展。

不少地区都在根据需要,开展征地工作,也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的征地补偿标准。

接下来,将介绍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一、柳州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7•【字号】柳政发[2007]72号•【施行日期】200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7]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工业企业:《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9月17日关于鼓励企业进行搬迁改造的暂行办法为优化我市的工业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资源的有效整合,加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工业发展的需要,鼓励企业进行搬迁改造。

积极推行企业大型搬迁改造建设项目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中小企业向工业园区(小区)集中,以优化配置工业用地,减少开发成本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同时确保国家、自治区、市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柳州市"十一五"期工业发展规划》以及《柳州市企业成长计划》的实施,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企业搬迁与环境保护相结合。

企业搬迁要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实际出发,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并重原则,以碧水蓝天行动计划为切入点,抓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循环经济,着力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

(二)坚持企业搬迁与产业集聚整合相结合。

搬迁企业必须按照城乡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符合全市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向同类产业或配套产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郊县工业集聚区转移,形成产业链上下游的配套和企业间的分工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形成产业集群,增强整体竞争力。

(三)坚持企业搬迁与做大做强相结合。

要通过搬迁改造扩大规模、提升水平、提高质量、节能降耗,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中,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收土地时,向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补偿费用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内容。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指政府依法依规向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等级确定补偿标准。

安置补助费是指政府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活,按照规定向其支付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用。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在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未能立即实现稳定就业或自谋职业的情况下,政府按照规定向其支付的生活补助费用。

其次,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市场价格、土地等级、土地利用年限等因素,确保补偿费用合理、公平。

在确定安置补助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标准时,应当结合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最后,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补偿费用的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研究和完善,确保其科学合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柳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柳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柳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补偿安置成为了柳州市政府工作的重要环节。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于确保农民的利益、推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柳州市出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方案实施的具体内容。

二、方案概述1. 目标柳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并安置到相对有保障的生活环境中。

2. 原则柳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补偿标准应公开透明,确保农民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政策。

•充分告知: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全面向农民详细说明补偿政策和安置方案。

•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应合理,既要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又不能给地方财政造成过重负担。

•优先安置:优先将征地农民安置在原址或附近,确保农民的生活和经济状况不受严重影响。

3. 补偿标准柳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内容:•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市场价格确定,确保农民在征地后能够得到公平补偿。

•临时安置费:对因征地而暂时失去住房的农民提供一定的租房补贴。

•安置补助费:对被征地农民提供一定的安置补助,帮助他们平稳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

•就业补助费:针对失去土地后可能失业的农民,提供一定的就业补助费用。

•文化教育补助费:对因搬迁而导致教育、文化生活受到影响的农民提供一定的补助。

4. 安置措施柳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安置措施包括以下内容:•原址安置:优先在原址或附近为农民提供新的住房和生活设施。

•安居小区:对无法在原址或附近安置的农民,由政府建设安居小区,提供适宜的住房和生活设施。

•就业安置:积极引导被征地的农民就业,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创业支持。

•社会保障:补充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方案实施柳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制定方案:相关政府部门组织专门的工作组,根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

彭文、柳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彭文、柳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彭文、柳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2【案件字号】(2020)桂行终12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善能黄碧辉叶坚【审理法官】周善能黄碧辉叶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彭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彭文【当事人-公司】柳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朱达人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张勇军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达人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张勇军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达人张勇军【代理律所】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彭文【被告】柳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据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行政机关履行征收法定职责的行为,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征收集体土地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征收集体土地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征收集体土地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柳政办[2011]151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征收集体土地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通知(柳政办〔2011〕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自2005年起,我市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和拆迁工作由城区政府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加快,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提供了保障。

但也存在强制执行征地拆迁难和程序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影响了向建设项目供地,阻碍了一些建设项目的实施。

为顺利推进已依法获得用地批准的项目,提高征地拆迁工作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拆迁工作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等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在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征收集体土地和拆迁工作中,经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未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认真反复做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且补偿安置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当事人仍拒不交出土地,严重影响工程项目建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职责分工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含城区征地拆迁部门):负责决定启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代拟《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其它文书;具体办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的有关事项,包括收集、提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材料,做好相关强制执行的准备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对城区或开发区申报事项进行备案。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柳政发[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11〕55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第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柳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交易,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促进土地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非法进入市场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俗称“三产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依法批准取得的商业、办公、旅游以及文体娱乐的集体或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

不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工矿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凡我市市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交易,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交易的,必须通过政府统一的有形土地市场,以公开交易的方式出让土地。

土地性质属集体的,必须经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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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征用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面附着物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因征用土地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产权所有人(包括授权代管人)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因征用集体土地需拆迁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市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或其他批准文件,发布拆迁调查公告。

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拆迁调查公告后,由拆迁人实施拆迁调查。

第六条自拆迁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应停止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工程建设,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及地面附着物进行租赁、抵押等。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为一年。

拆迁调查公告发布后,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按违法建筑处理。

第七条拆迁人应对被拆迁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面积、权属、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房屋面积等有关资料,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集体土地经批准征用后,拆迁人应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市国
土资源局颁发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方可实施拆迁。

第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拆迁期限内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
额、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经拆迁人申请,并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搬迁期限。

第十一条被拆迁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拆除,由拆迁人或拆迁人委托的具有拆迁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

拆迁人委托具有拆迁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的,应将委托合同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被委托施工的单位不得转让拆迁工程施工业务。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不按市国土资源局确定的搬迁期限腾空并交出房屋给拆迁人的,在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全货币补偿安置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后,市国土资源局可以依法作出责令被拆迁人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

如被拆迁人不履行决
定,市国土资源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所涉及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实施强制拆迁前,被拆迁人不领取拆迁补偿金的,拆迁人可将该补偿金提存法院或市国土资源局保管,并应就被拆迁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已办理证据保全的除外),所涉及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且无代管人的,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实行全货币补偿安置,并将补偿金提存市国土资源局保管。

第十四条拆迁设定租赁权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解除租赁关系事宜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协商解决第十五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履行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证的注销手续。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产权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被拆迁房屋按拆迁调查公告发布时的有效产权证所载明的房屋面积、结构和用途补偿。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全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与回建地安置相结合的
方式。

全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人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产权人人民币补偿安置。

本办法所指全货币补偿安置仅适用于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柳州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将被拆迁人安置到已建成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安置房,对安置房、被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以房屋市值等价交换、互补差价。

其除房屋以外的其它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3、4的规定执行。

作价补偿与回建地安置相结合是指拆迁人依照本办法附表一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的住房进行作价补偿并给予被拆迁人提供回建用地。

其除房屋以外的其它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
本办法附件2、3、4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拆迁私有房屋,拆迁人应在拆迁调查时书面征求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意见,房屋产权人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答复。

被拆迁人逾期未予答复或拆迁人无法通知房屋所有权人的,分别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柳州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被拆迁的房屋实行全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已被全部征用完毕的;
(二)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实行全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的;
(三)依据城市规划,不能安置回建地的;
(四)城市居民通过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取得在集体土地上已建房屋的所有权的。

第二十二条在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柳州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被拆迁的房屋实行全货币补偿安置:
(一)在征求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意见时,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和选择的;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且无代管人的;
(三)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以全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不得再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回建用地,拆迁人也不再安排被拆迁人回建用地,市国土资源局不再受理
被拆迁人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申请。

第二十四条法定行政机关已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确定为违法(章)建筑的建筑物,违法(章)
3
建筑的所有人必须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腾空房屋交给拆迁人拆除;逾期不交出违法(章)建筑物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市国土资源局的决定的,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强制拆除,所涉及的费用由违法(章)建筑物所有人承担。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无证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按本办法附件1及附件2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村委、村民小组等集体组织的办公用房、公益事业用房以及乡村学校用房,按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住宅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农村居民个人的店宅合一的经营性门面(含酒楼、饭店、商店、杂货店等),凡具备有效产权证、经营证照齐全,在拆迁调查公告发布时仍在该门面经营且连续经营已满一年以上的,其经营性部分建筑物的拆迁补偿,如以作价补偿与回建地安置相结合方式补偿的,按本办法附件1规定标准的二倍执行补偿,并依据本办法规定给予被拆迁人停业补助费。

前款规定的经营性门面,如按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产权人补偿。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停业补助费的标准,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企业或商业从业人员人数,以每人每月335元为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补偿。

停业补助费的标准,根据市政府每年公布的最低职工工资的调整而调整。

第四章拆迁安置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安置被拆迁人。

第二十九条拆迁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列举的办公用房、公益事业用房,对被拆迁人进行回建地安置时,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土地上回建;如本集体经济组织已无回建地的,由拆迁人负责安排回建地。

回建地的地点和面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涉及的征地、三通一平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依照本办法确定作价补偿与回建地相结合方式安置的,给予被拆迁人安排住宅回建地时,原则上应在本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按法律规定安排回建地。

经核实,农村集体已无回建地安排的,由拆迁人按以下原则安排回建地:
(一)回建地地点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二)回建地的安置能使被拆迁人基本达到被拆迁前的居住条件;
(三)安排的回建地按国有划拨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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