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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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制止和查处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制止和查处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制止和查处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浦府〔2014〕202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制止和查处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14〕202号第一条为了制止和查处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制止和查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条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为视为正在进行:(一)结构未封顶的;(二)施工现场施工机具未撤离的;(三)门窗未安装的;(四)水、电、气未接通的;(五)其他可以认定为正在进行的情形。

第四条本区建立健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报告制度。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当事人发出整改通知书;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街镇的城管执法部门或房屋管理部门。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向12345市民热线、城管执法部门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接报后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对出资人、受益人、施工单位或施工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七条为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调查取证后,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

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浦府〔2008〕145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08〕145号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创业发展环境,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鼓励各类人才在浦东新区发挥作用,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集聚金融人才鼓励和吸引金融人才,提高浦东新区金融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对金融法人机构高管人员、管理和专业人员,根据其贡献和作用大小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对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人才开发、引进、培训、研讨交流或改善人才居住环境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扶持创新人才鼓励和吸引人才开展自主创新工作,加快提升浦东新区自主创新能力。

对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攻关企业、研发机构中的领军人物、创新团队、重要研发人员,服务于金融创新和自主创新活动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大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中的专业人员,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资助,用于医疗、保险、住房等补贴。

三、支持博士后工作鼓励博士后在浦东新区重点发展的企业内开展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进一步扩大项目博士后科研工作范围,推动产学研合作。

单位每招收一名进站博士后,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用于博士后的项目研究和生活补贴;对引进流动站博士后开展短期项目研究的单位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项目资助。

四、实施“安居工程”推动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人才公寓建设,三年内规划建设3.7万套(230万平方米)的各类人才公寓,以缓解人才的租房困难,并对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提供房租补贴。

对符合浦东新区重点产业发展要求的外省市来浦东工作和创业的人才,优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

五、建立“绿色通道”鼓励优秀人才集聚浦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六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71号令),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合法有效的建房批准文件计户的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规土局”)是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是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二年一月四日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政府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的要求,为保障新区实事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加强实事项目建设过程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新区确定的实事项目和由新区负责实施的市政府实事项目。

第三条实事项目的立项,要切实贯彻实事工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原则,通过实事项目的实施,有针对性地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急、难、愁问题,不断提高浦东新区综合环境质量。

第四条新区实事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各司其职的原则。

第五条新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新区实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和总体协调。

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办”)负责对实事项目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和服务。

新区计划、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实事项目规划、计划和财力资金的落实和监督。

承担实事项目建设任务的新区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称“责任单位”)负责推进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新区政府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实事项目计划。

要严格执行年度实事项目计划的立项程序,申报的项目材料必须完整、详细,有明确的建设内容、资金计划及进度安排。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浦府办[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浦府办〔2010〕2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新修订的《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10年市政府令第26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日常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规定》,强化规范性文件日常管理的意识新《规定》确立了一些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避免规范性文件只发不废,导致脱离实际的文件长期存在的情形,新《规定》确立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清理评估制度。

新《规定》要求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有效期限,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并由制定机关重新发布。

这就要求各单位须进一步增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日常管理的意识,改变以往的只重视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忽视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动态管理的“只发不管”的现象。

新区将于近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培训。

各单位也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新《规定》的学习,并根据新《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到位。

二、规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批材料报请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应当填写《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报批材料》(见附件1),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完整的书面材料。

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可以不予收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2•【字号】浦府[2004]158号•【施行日期】2004.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意见》的通知(浦府[2004]158号)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财政局、计划局、建设局、审计局《关于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意见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不断健全新区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促进代建制健康发展,结合新区实际,现就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重要意义代建制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通过委托专业化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单位使用或管理的建设管理制度。

代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发展方向,对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成本,减少投资损失,遏制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已将代建制作为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浦东新区作为全国经济开发区,承担着巨大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建设任务,应当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体制创新扩大开放的要求,在制度创新上先行先试。

因此,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制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强化监管与考核,建立约束机制,规范代建行为,共同推进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规范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信息送交与接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信息送交与接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信息送交与接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浦府办[2010]9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信息送交与接收规定的通知(浦府办〔2010〕9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现将《浦东新区政府信息送交与接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政府信息送交与接收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浦东新区政府信息送交和接收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府信息查阅点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新区各行政机关与新区档案馆、新区图书馆、浦东市民中心、街镇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点之间送交和接收纸质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送交范围)各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范围送交政府信息:(一)各委办局向新区档案馆、新区图书馆、浦东市民中心送交;(二)各街镇向新区档案馆、新区图书馆、本街镇图书馆送交。

第四条(送交内容)各行政机关应当将下列政府信息纸质文本送交相关政府信息查阅点:(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三)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文类政府信息应当送交公文正式文本。

第五条(送交期限)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第四条所列政府信息送交相关政府信息查阅点,最迟不得超过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第六条(送交方式)各行政机关向查阅点送交政府信息,应当尽量采用快捷、安全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投递交换箱、邮寄、人工送达等形式,并在送交的信封上标注“政府信息查阅点专用”字样及送交日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浦府[2010]99号【发布部门】80903I002【发布日期】2010.04.08【实施日期】2010.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0〕9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浦东新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浦东新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近年来,新区各级政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全面完成各项促进就业工作目标,有力地促进了新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为努力实现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区促进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以政府责任为主的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体系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新区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市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将促进就业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确保新区促进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产生良好的就业带动效应。

完善以政府责任为主的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体系,继续将新增就业岗位、控制失业人数、促进就业资金投入、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列入。

《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通知)浦府[2006]185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六年七月十二日主题词:综合安全管理通知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12日印发(共印100份)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安全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浦东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出租的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原则上不得改变出租厂房、场所等房屋的规划使用性质。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按规划、土地、房产、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化学危险品从业单位不得将化学危险品安全许可证转借给承包人或承租人。

如发现转借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厂房、场所出租后,承租方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出租方应当查验、复印留存承租方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浦东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有关职责的通知-浦府办[2011]4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浦东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有关职责的通知-浦府办[2011]4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浦东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有关职责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浦东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有关职责的通知(浦府办〔2011〕4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本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浦东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其组成人员和职责如下。

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张恩迪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副主任:张慕洁市食药监管局浦东分局局长刘宇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徐惠丽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新闻办常务副主任王勇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长起区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李晓明区商务委副主任王浩区教育局副局长王凯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副局长张惠安区财政局总经济师李立生区建设交通委副主任龚重苏区农委副主任赵瑞春区环保市容局城管支队政委顾建钧区卫生局副局长管捍东市工商局浦东分局副局长孙文区质量技监局副局长杨震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浦东分局副局长计忠区监察局副局长陈平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徐国强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周伟东浦东新区气象局副局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浦东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慕洁同志兼任,专职副主任由杨震宇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龚重苏、孙文、管捍东同志兼任。

浦东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的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承担以下主要职责:组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和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承担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年一月二日浦东新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区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体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浦东新区各级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行政系统内部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各种监督检查的活动,包括新区各级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层级监督检查,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以及各级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内部的自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层级监督检查和有关部门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三)部门自行监督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四)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性检查相结合;(五)监督检查结果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浦东新区各级政府及各工作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新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新区政府统一部署,拟定新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工作目标,经新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报新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告;(三)负责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培训、考核,以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工作;(四)负责新区行政执法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五)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工作,并提出加强、改进、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六)配合、协助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和上级机关等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七)对新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八)新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浦府[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1〕4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现将《浦东新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以及《关于转发上海市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1〕10号),根据全市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提高质量、确保安全、争创文明的管理目标,进一步规范浦东建筑市场,大力加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保障本区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管理为重”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整顿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各项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加强建筑市场整顿,完善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政府监管体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进一步提升浦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二、工作目标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整顿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坚决查处建筑市场中各类违法违规现象,着力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更加健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7•【字号】浦府[2003]118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03]11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六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深化财政改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规范财经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授权经营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国库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二)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为促进地方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各类基金(专项资金)。

(五)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2•【字号】浦府〔2004〕74号•【施行日期】200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04〕74号为进一步推进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关于实施本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浦东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土地储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责任单位受新区政府委托,各镇政府、陆家嘴(集团)公司、外高桥(集团)公司、金桥(集团)公司、张江(集团)公司、浦发(集团)公司、现代产业园开发公司作为具体负责新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责任单位。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分配(一)工业项目用地各责任单位受新区政府委托,组织工业项目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并承担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新区政府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前期开发收入部分,由新区全额返还各相关责任单位;土地出让金收入按规定留新区部分,全额返还相关镇政府、张江园区办、现代产业园区办、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金桥管委会、陆家嘴(集团)公司、浦发(集团)公司,专项用于平衡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动迁商品房项目用地各责任单位受新区政府委托,组织动迁商品房项目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并承担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新区政府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前期开发收入部分,由新区全额返还各相关责任单位;土地出让金收入按规定留新区部分,全额返还相关镇政府、张江园区办、现代产业园区办、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金桥管委会、陆家嘴(集团)公司、浦发(集团)公司,专项用于平衡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基础设施建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10•【字号】浦府[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03]2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二月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所属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费用抵扣、资产划转、调拨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为申报、审计、评估、报批、交易或移交。

国有产权发生纠纷和权属不清晰的,须按《上海市产权界定办法》进行产权界定。

第四条不实资产核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产权转让的,由投资主体(代行投资主体的委、办、局,以下简称“委、办、局”)将拟申报的不实资产核销、费用抵扣、产权转让等资产处置方案在该单位以公告形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公示反馈情况作为审批的必备材料。

第五条改制企业户数多、管理基础较好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可按照市国资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沪国资产2002322号)等有关规定,拟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不实资产核销计划,向新区国资管理部门提出不实资产核销、改制企业转让价格、费用抵扣专项授权的申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0•【字号】浦府[2005]277号•【施行日期】2005.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27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强化依法科学理财,增强财政预算管理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预算编制(一)财政总预算新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全区财政总预算,并组织开展全区预算编制工作。

总预算由区本级预算、功能区域预算、街镇预算组成。

各级预算的内容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国资经营预算、政府专项基金(资金)预算、土地储备收支预算、其他收支预算等。

新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年度工作部署,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各委办局预算建议数及功能区域、街镇预算情况等,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财政预算方案,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年度财政预算草案。

年度预算草案在充分征求区人大意见后,正式提交区人代会审议批准。

(二)功能区域预算功能区域管委会受区政府委托,负责编制本区域财政预算,并管理、指导所辖街镇财政预算编制工作。

功能区域财政预算由主任办公会审议确定,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汇编财政总预算。

功能区域管委会汇总街镇预算,形成功能区域财政总预算,并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三)街镇预算街镇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管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1•【字号】浦府综改[2007]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通知(浦府综改〔2007〕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规定所称的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文件(以下简称“综改文件”),是指区政府依据《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基本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法制机构审核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制度、区长签发制度。

制定综改文件还实行区长办公会议预审制度。

第五条(制定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内容符合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并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三)文字表述无重大错误或者缺陷;(四)制定程序符合本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简单重复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浦府办〔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8月8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公文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发布程序,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7〕18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拟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或拟由有关单位自行印发并需报区政府同意的,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

第三条(职责分工)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协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发布工作,区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公文起草单位负责根据公文的内容和性质,明确发布要求;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四条(工作流程)有关单位在起草公文时,应当同步考虑发布要求,包括公文的公开属性、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和发布途径等。

起草单位在报审公文时,应当将本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发布意见单》(以下简称《意见单》)附后,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没有《意见单》的,区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和办理。

区政府办公室按照程序,将公文和《意见单》一并报区政府领导审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加强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强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规划在浦东新一轮开发开放中的导向作用,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的规划管理和工作程序,促进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再上新台阶,经浦东新区规划委员会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并结合市政府批准的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特重申以下规定: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新区计划局”)是浦东新区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浦东新区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管理工作。

在统一规划管理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积极性。

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浦东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规划实施建设;经新区计划局委托授权的职能部门,在特定的范围内行使一定的审批权,在项目审批的各阶段,不得违反规划,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参数。

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发建设及管理中,若涉及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应由上海市规划局审批的项目(如浦东新区结构性规划、城市干道规划的调整及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等),必须遵循“一口对上”的原则,由新区计划局统一向市规划局办理报批手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浦府综改〔2019〕1号•【施行日期】2015.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经研究,现决定对《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浦府综改〔2015〕1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将本办法中“区经信委”“区农委”“区规土局”“开发区管委会”,修改为“区科经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管理局(管委会)”。

二、将本办法中“(三)加强住所管理,保障经济社会秩序”中的“4.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相关信息纳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修改为“4.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相关信息纳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浦东新区‘六个双’综合监管平台”。

三、有效期条款修改为“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0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2019年12月31日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15年9月6日浦府综改〔2015〕1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修改后重新发布)为进一步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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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加
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80903I002
【发布日期】2009.05.23
【实施日期】2009.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
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浦东新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研究落实。

各单位6月底以前要就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自查。

下半年区府办将会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定期通报抽查情况。

检查发现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有关单位,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特此通知。

二ΟΟ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浦东新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一、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规定的工作任务按责任单位分为两类:一类责任单位是市级机关,新区相对应的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与市级机关沟通,按照市级机关的统一部署认真执行;另一类责任单位是区县政府,根据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任务分工表(附后),各有关单位要抓紧研究落实相关工作任务,采取措施,把各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各有关单位要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对本年度本单位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情况进行说明。

二、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
各单位要将2009年5月1日以后产生的公文类信息向浦东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与服务系统进行目录备案。

按照《上海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文类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目录备案。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向市主管机关备案。

三、网上办理依申请公开案件
各单位要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办理所有依申请公开的案件(包括通过电子邮件、互联网、现场、来信、传真等各种形式申请的案件),实行网上办理、网上监管。

四、及时、规范地在网上发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单位要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网上公开政府信息要按照规范的栏目进行分类。

五、按时、准确填报月度统计报表。

各单位要在每月5日前,在系统中填报月度统计报表,由新区信息委汇总数据,向市
里报送。

对于逾期数据,系统不接受补报。

各单位要确保填报的数据准确无误。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向市主管机关报送。

六、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点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单位要及时向新区档案馆、新区图书馆送交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公开指南、公开年报、公开目录以及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文)。

未及时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要抓紧补送有关政府信息。

各街镇要进一步加强对街镇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点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附件: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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