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损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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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在面对危难时,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积极采取行动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一种积极的社会价值观,能够体现出人们的善良和正义感。

由于法律对见义勇为的保护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导致一些见义勇为者最终遭遇了不公正的对待。

就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问题展开研究,对于弥补法律漏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见义勇为法律的现状及其问题1. 见义勇为的定义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为了防止正在犯罪或者危害可能发生,为了救助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迫于当时情况采取的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见义勇为的定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防止正在犯罪或者危害可能发生的行为中采取的行动,二是在救助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时采取的行动。

这种定义可以说是比较宽泛的,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2. 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在实际中,由于对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存在问题,一些见义勇为者最终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

有些见义勇为者因为采取行动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却因为行为不符合法定防卫情形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一些见义勇为者因为采取行动受到伤害,但却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赔偿等。

这些问题都反映了我国对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存在一定的不足。

3. 法律立法存在漏洞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见义勇为的保护虽然有所规定,但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不协调。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对于“因紧急情况紧急避险不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免除处罚,而在《刑法》中则规定“迫于当时情况下采取的行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这种差异会导致见义勇为者面临着多种法律解释,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二、加强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加强我国对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应当完善与见义勇为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见义勇为的行为界定和范围。

应当在不同的法律中进行协调和统一,避免相互之间的冲突和不协调。

见义勇为_法律规定(3篇)

见义勇为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面临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制止违法行为或救助受害者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见义勇为不仅是一种道德行为,更是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探讨见义勇为的相关内容。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对制止违法行为有功的,给予奖励。

”由此可见,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1. 法律鼓励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规定为见义勇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法律保护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这意味着,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如果因制止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 法律奖励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英雄烈士、模范人物、先进人物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此外,许多地方性法规也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如发放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四、见义勇为的法律实践1. 案例一:张某在制止盗窃过程中,被盗窃分子刺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浅析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和其损害救济

浅析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和其损害救济

浅析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损害救济
目录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和组成要件分析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
(二)见义勇为的组成要件
二、见义勇为与相关概念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
(一)见义勇为与无因治理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
(二)见义勇为与合法防卫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
(三)见义勇为与紧急避险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
三、因见义勇为而致损害的一样救济途径和救济方式
(一)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二)申请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医疗救助、生活补助或给予抚恤(三)申请法律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
(四)与致害人协商补偿或与受益人协商要求其给予补偿
四、因见义勇为而致损害的特殊救济方式
(一)提起行政诉讼,提请人民法院判令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致害人要求补偿
(三)提起民事诉讼,向致害人或受益人要求补偿或给予补偿。

浅析见义勇为之性质与确立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浅析见义勇为之性质与确立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法治论坛
浅析见义 勇为之性质与确立损 害赔偿 责任 的法律适 用
张 琳
( 西 南政 法 大学 ,重庆 4 0 1 1 2 0)
摘 要 :对见 义 勇为行 为进 行 法律 层 面 的保护 ,则必 须 明晰 见 义勇 为的概 念 和性 质 ,确 定 见 义勇 的损 害赔偿 责 任 。见 义 勇为在 各 当事 人 之 间形 成 不 同 的关 系,不 能一 以概 之将 性质 界 定 为无 因管理 、防止 侵 害或 是正 当防卫 和 紧急避 险 。我 国法律 的相 关规 定 虽 然可 涉及 见 义勇 为 ,但 条 文 间存 在 矛 盾 ,公 平原 则 、 防止侵 害原 则 或无 因管理 原 则都 无 力 单 独 用以确 立见 义 勇 为的损 害赔偿 责任 。 《 侵 权 法 》的 出台一 定 程度 上 减 少 了法律 适 用上 的 冲 突 ,但 并 未根 本 解决 问题 。 同时 ,如 何平衡 见义 勇为 者和 受益 人之 间的利 益 ,也 是值 得深 入探 讨 的 问题 。 关 键 词 :见 义勇 为 ;性 质 ;损 害 赔偿 责 任 ;无 因 管理 ;防 止侵 害
到惩罚 ;对于抵御或制止这种寇贼行为的人 , 应受到支持或保护 。 当 今我 国并未有统 一 的法 律对见义 勇为之概念 作出明确规 定 ,各学者
对于见义勇为的定义也各有争论 。笔者认为 ,见义勇为是没有法 定或 其他特定义务 ,为使国家 、丰 十 会或他人 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免受不法行
为、意外事故或 自然灾害损害而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 险救灾 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 ,见义勇为,应不仅包括与违法犯罪作 斗争 ,也应包括对抢险救灾的行为。有些地方性法规 ,如 《 重庆市鼓 励公 民见义 勇为条例 》,就仅将 见义勇为界 定为 “ 与违 法犯罪作 斗 争 ”,那么这种情形下 ,施救落水儿童而受损害 的这类行为的行为人 就没法得到足够保障 。同时 ,见义勇为也 不应将 “ 事迹突 ”作为其 成立 条件,否则就会走人 以 “ 成王败寇”来评判见义勇为成立与否的 误区,不利于弘扬美德。事迹是否突 , 只应成为奖励等级问题上所应

见义勇为案例法律分析(2篇)

见义勇为案例法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状况不断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违法犯罪行为。

见义勇为作为我国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弘扬正义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起见义勇为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见义勇为案件中的适用。

二、案例简介某日,甲乙两人深夜回家途中,发现一名女子被三名男子围攻。

甲乙两人见状,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与三名男子搏斗。

在搏斗过程中,乙被其中一名男子刺伤,而甲则将三名男子制服。

事后,乙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数万元。

甲、乙两人因见义勇为行为,被当地政府表彰。

三、法律分析(一)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一种,是指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主动采取防卫行为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适用1. 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乙两人面对不法侵害,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甲乙两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虽然甲乙两人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在民事责任方面,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的,由受益人适当分担。

”在本案中,乙受伤的医疗费用应由三名男子承担,若甲乙两人对乙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则可能需要适当分担部分责任。

3. 荣誉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对见义勇为、英勇斗争、不畏牺牲、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英雄烈士,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在本案中,甲乙两人因见义勇为行为,被当地政府表彰。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两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我国社会道德的正能量,对于弘扬正义精神、维护社会治安具有重要意义。

对见义勇为法律性质的分析

对见义勇为法律性质的分析

对见义勇为法律性质的分析作者:鹿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6期摘要近几年来由于“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频频发生,人们对见义勇为的关注也日益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也在不断的呼吁以立法的方式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

本文结合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对见义勇为的内涵,构成要件及其性质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希望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有所帮助。

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公平责任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68-02一、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及其内涵众所周知,如果一个人为保护别人的利益而流血甚至牺牲,这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主动抓获、扭送或协助国家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毫无疑问这也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在抗洪抢险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人民生命财产,毋庸置疑这同样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在2006年北京青年报上载了这样一个案例:“抓小偷!”面对撬门的小偷,四川省成都市五福桥东路居民黎宗志毫不犹豫的吼了出来。

正是这“路见不平一声吼”,让居民院里数十户居民奋起追贼。

仅仅这一吼算不算见义勇为呢?据报载这同样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我们之所以去认定见义勇为,是因为鼓励见义勇为的目的是昭彰正义,唤醒更多人的良知,鼓励更多的人起来与邪恶作斗争。

但是长久一来,人们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往往受到很大的局限。

如一下情况:重庆一位商人听见“抓贼”声挺身而出,没想到却因挺身而出而遇害身亡,对该商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再如为保护自己的私人财产而挺身而出,算见义勇为吗?要平息这些争议我们首先应该改变人们观念中的一些偏见。

我认为去评价一种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不仅要看这种行为在客观上达到了什么效果,采取了什么手段。

关键要看的是这种行为能否号召起大家敢于同邪恶作斗争,如果达到了这种效果就算是见义勇为行为。

因为见义勇为行为在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并非一个法律概念,目前我国的法学教科书中也没有对见义勇为进行单独的研究和探讨。

浅析见义勇为所受损失的补偿

浅析见义勇为所受损失的补偿

浅析见义勇为所受损失的补偿见义勇为是指在遇到紧急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冒着危险进行救援、保护他人利益的行为。

该行为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人性的体现,是对社会关爱和责任的具体表现。

但是在这种救人行为中,救助者也可能会受到一些不同程度的损失,如伤亡、经济损失等,这就需要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相应的补偿。

首先,法律层面上,见义勇为者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保护。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见义勇为的公民,可以获得国家的表彰和奖励;忠诚、老实守法的公民,应当互相帮助,发现互相危及生命、健康安全时,应当及时施救,得到报酬的除外。

这些法律条文都明确了在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失时,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一系列的奖励和保护。

同时,相关的政策法规也明确规定,对于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损失的人员,国家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心理等各种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见义勇为者受到的补偿却常常存在争议。

尤其是在法律层面上,虽然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政策,但是其执行效果不太理想,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往往存在明显的不足。

一方面,法律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往往不能完全符合见义勇为者受到的损失,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相应的法规和政策。

另一方面,补偿的具体执行方案和流程也需要更加公正合理,避免出现个别官员或机构迟迟不给付相应的补偿,或者只是做了表面文章,而真正给见义勇为者带来实际的帮助不多。

针对上述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更好地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和利益,具体如下:1. 建立健全的补偿机制,逐步完善现有的法规和政策,明确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执行不力的情况。

2. 加强各级政府的领导,完善相关的检查和督办机制,及时解决见义勇为者的问题和困难,坚决打击有关人员泼冷水、打压、挑拨等不良行为,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社会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通过普及较为知名的见义勇为案例、倡导“见义勇为不分贫富官僚”,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和道德共识。

浅谈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及损害求偿问题

浅谈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及损害求偿问题
( 四 ) 行 为 人 实施 救 助 过 程 中承 担 危 险
见义勇为行为所指 的救 助是 指当国家 、集体和他人利益 或者人身安 全遭受到危险或者损 害时行为人 施予援 手 ,面对 的危 险通常是 紧迫 的、 危险的 。行 为人 的行 为 ,一方 面来说是 主管意义上的积极施 救行为 ,另 方面来说 ,常需要 承担一 定风险 ,应 该说是一种 比起乐 于助人等有着 更为高级的道德境界 的行 为。 无 因管理 ,是指无 法定 或 者约定 的义务 ,为避 免他 人利 益受 到损 害 , 自愿 为 他 人 管 理 事 务 或 为他 人 提 供 服 务 的行 为 。 无 因管 理 起 源 于 罗 马 法 ,彼 得 罗 ・ 彭梵德所 著述 的 《 罗 马 法 教 科 书 》 中 写 道 : 在 主 人 和 被经管人不知 的情况下经 管他人 事物 ,在 专业术语 中被称 作无 因管理 。 罗马法创设这一制 度 的 目的是 为 了保护本 人 利益 ,避 免 因利 益人 “ 不 在 ” 的 损 失 ,这 一 制 度 后 来 陆 续 被 大 陆 法 系 国家 继 承 。 我国对于无因管 理 的规 定 主要 体现 在 《 民法 通 则》 第 9 3条 和第 1 0 9条 ,相对 于国外的继承 自罗马法 的倾 向于本人 利益 的立法取 向 ,我 国更倾 向于道德称赞 的乐 于助人 、无义 务主 动管 理他 人事 物 主体 的保
浅 谈 见 义 勇 为行 为 的认 定 及 损 害 求 偿 问题
陈 溪卜 潘 晓龙 。
摘 要 :见义 勇为作 为一种积极地行 为 ,其本身应该值得肯定 。但是近年来发 生的很 多起 事件却证 明 了见 义勇为 中的各种 问题 ,见义 勇为的行为该确定一个怎样 的标准 来认 定,在 见义勇为的过程 q - 产生 了各种损失 ,这些损 失应该如何 求偿 ,向谁 求偿 ,并没有特别 明确的

浅论见义勇为

浅论见义勇为

浅论见义勇为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及属性特征(一)见义勇为的概念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见义勇为”这一概念,关于“见义勇为”有一些非正式的概念,如“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又如“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

可见,“见义勇为”多指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英勇抢险救灾的行为。

我认为见义勇为还应该包括一般情况下的“危难救助”,这与见义勇为的“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本质是相符的,所以也应纳入见义勇为的范围。

所以,我认为,见义勇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在非职责范围内,为避免或减少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利益的损害,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而积极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行为是以救助者个人认识能力作出的,他无须要求救助者向受救助的对象作出完整的意思表示,当救助者作出见义勇为的行为时,也不需要具有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意思,而要求救助者有明确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的意思, 即一定的认识能力。

见义勇为者作出见义勇为的行为时, 凡能作出正确判断, 此行为有利于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利益; 有利于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

有了这样一种认识而为的行为, 就具备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基本特点。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的概念宜界定为:自然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的或他人的利益,而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正义之举。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特证第一是主体特征。

见义勇为主体一般是自然人,没有行为人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要求,不论行为人是否是成年人以及是否具有准确表达意思的能力,都有可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闻名于世的一个美德,它是指在危急关头,勇于挺身而出,不顾个人安危,积极施救、保护他人的行为。

这种行为表现了人类的高尚情操和正义意识,是一种充满人性化的行为。

不过,在我国,虽然有见义勇为英雄的光辉事迹,却因为民法方面的缺陷而带来一定的社会负担和困扰。

故此,本文将从民法角度出发,对见义勇为事宜进行探讨。

对于见义勇为者而言,有不少风险和困扰。

首先,自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其次,因帮助他人导致的后果以及因次发生的法律责任等。

在我国,虽然陆续制定了一些专门的法规和规定,但仍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如何准确地界定见义勇为的范围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因此,需要通过完善民法制度来进一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安全和权益。

首先,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性质。

明确见义勇为行为为民事行为,规定赔偿标准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自身财产安全。

其次,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风险,应该对施救者的家人进行保障。

为此,应该制定一项法规来保证见义勇为者和他的家人的安全和生计。

第二,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允许见义勇为者通过司法程序实现权益保护。

一个见义勇为者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判定这一行为是否已构成救助、保护行为;如果是,那么他应该获得民法允许的赔偿费用。

如果发生意外或导致其他物质或人身损失,那么拯救者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这也可以避免因见义勇为而导致施救者先后被判接受刑事处罚或其他法律责任的现象发生。

第三,推动相关部门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标准,对于施救者积极向上、责任感强的人物,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表彰和奖励。

同时,需要制定明确的法规,规定哪些行为可以被归为见义勇为,哪些行为可能会导致后果,以及如何进行赔偿等等。

这样,见义勇为者就可以根据相关民法规定有法可依、有证可证。

总的来看,民法的不完善是目前影响见义勇为行为的因素之一。

在民法、刑法相关领域缺少准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之下,即使勇救的个人因违法行为而遭受惩罚,他(她)的思想动机也获得了肯定,因为种种现实原因,这些行为合法保障的不足导致了见义勇为的民事风险。

浅析“见义勇为”行为性质

浅析“见义勇为”行为性质

浅析“见义勇为”行为性质见义勇为本是为一个社会所称颂的,为一个社会所提倡的,为一个社会和谐程度的重要标尺,但是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却频频见于报端,这完全背离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其行为性质,对见义勇为加以分析讨论。

标签:见义勇为;立法现状;权利保障近年来,发生于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者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多,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见义勇为本来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值得我们学习和弘扬。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并不完善,在我国见义勇为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其认定和规定都是空白,故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颇感棘手。

见义勇为的“英雄”所付出的与收获的却不相对称,受到的损失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甚至好心做好事反被人诬陷,让全社会都害怕做好人。

一、无因管理说有学者提出:“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属性上,应是一种无因管理之债”。

比较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两者极其相似,只不过无因管理在外延上包括见义勇为行为。

由于见义勇为通常是在危难情况下做出的,且行为者一般要冒着一定的危险,故“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一种更高层次上的无因管理行为”。

但作者认为:比较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两者在很多方面虽然确有相似之处:如首先主体具有相似性,行为人都是没有事先接受委托,又没有这方面法律义务的人;其次行为意图具有相似性。

行为都具有阻止违法行为发生的意图。

一般情况下,他人事务不得任意干预,否则构成侵权。

但是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行为法律赋予它们合法性,并加以提倡和鼓励。

第三,行为人都是出于维护他人的利益而实施必要的行为。

第四,见义勇为者和无因管理人都可能为其行为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第五,行为人都不要求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只要求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即可。

但是应当看到,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毕竟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1)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无因管理人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浅析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性质

浅析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性质

[ 收稿 日期] 2 o 1 2 — 1 卜2 2 [ 作 者简 介] 吕 莹 ( 1 9 8 7 一 ), 女, 黑龙 江宁 安人, 在 读研究 生, 主 要从事 民商 法研 究
邢 台学 院学报
2 0 1 3 年第 1 期
第2 8卷 第 1 期 2 0 1 3年 o 3月
邢 台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 XI NGT AI UNI VE RS I T Y
Vo 1 . 2 8 . No . 1 Ma r . 2 01 3
浅析 见义 勇为 行 为 的 法律性 质
吕 莹
(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河北石家庄 0 5 0 0 6 1 ) 摘 要:见义勇 为行 为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和 实务界存在很 大的争议 , 由于无法准确定性 ,使得在 处理案件 时经常 发 生类似案件 不同处理 的矛盾局 面。鉴 于见义勇为行为对维护社会正 义,弘扬 道德观念 的重要 意义,从明确见义 勇为的

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 受益人给予适 当补偿 ” 可见本案的争议在于对见 义勇为法律性质的界定及法律适用上。不同的法律 界定 ,导致 了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失产生 了两种不 同 的救济方 式。其实不管是在实务界还是在理论界,对 见 义勇 为者或 其 家属 的法律 救济 方 式上 ,一直都存 在 不 同 的主张 。 由于见义 勇 为行 为是 一种 事实行 为 ,没有被 明确地 纳入 到某 种法律 关 系 当中 ,因此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不同的法院判决的依据也各不 相 同,司法过程 当中的不统 一不但难 以保障 见义勇 为 者的合法权益,更影响 了司法的公平和社会的正义。 二 、见义 勇为行 为法 律性质 的理论 学说

对见义勇为法律性质的分析

对见义勇为法律性质的分析
省、 、 市 自治 区 、 直辖 市 已颁布 的地 方性 法 规 或 地方 政 府 规章 大
的相关 规范来对 见义勇 为行为进 行保 护 、 和奖励 。 救济
三、 见义 勇为的性 质
对 见义勇 为的性 质 , 想借 用 一个 案 例 来 分析 一 下 。20 我 02 年 3月 6日法制 日报第六 版报道 了这 么一 起发 生在 湖南 省 的真 实案件 : 一天凌 晨 , 住在 长沙市 星沙镇 长浏 饭店 的刘 先 生发现 有 人行 窃 , 便大 喊“ 抓贼 喽 !睡在刘 先生隔 壁的该 饭店 老板薛 定基 , ’ 闻声后 , 即跑到刘先 生房 间 , 明情 况后 , 跑 到楼 下去 , 立 问 便 大喊
勇 为的行为 。 .
事 件等等来 规 范和调整 。笔 者认 为 , 们 应该 从 见 义 勇为 认 定 我 的 目的 上来认定 见义 勇为行 为 , 要能 达 到 号召 人 们 同邪 恶 作 只 斗争的 目的就 可以认定 为 见义 勇 为 , 不 用 去界 定 保 护 的是 他 而 人还是 自己 的利益 。同时笔者认 为将保 护个 人 利益 界定 为见 义 勇为不 与以上 方式相 矛盾 , 只是 对 个人 利 益 多 了一 层 保护 的方 式。另 一方面 如果 一 个 人 为 了 自 己的 利益 都 不 敢 与 邪 恶 作 斗 争, 怎么 期望他 会为 了别人 的利益而挺 身 而 出 , 此将保 护个 人 因 利益界 定为见 义勇 为的行 为能 最大 限度 的鼓励 人们 同邪恶势 力 作斗争 , 有利 于维护社 会 的稳 定 。
“ 抓贼 ” 。这 一喊 , 即引起 周 围许 多人 的 注意 。在 星 沙镇 二 区 立
多 对见义 勇为 行 为进 行 了立 法 保 护 。综 合各 地 之 规 定 笔 者 认 为, 见义 勇为是指 : 在没有 法 定 或 约定 的义 务 的情 况 下 , 为保 护 国家 、 集体 或他人 的人身 、 财产 利益 , 面对 各种 违法 犯 罪行 为 , 自 然灾害或 意外事 故 , 在危 急时 刻挺身 而 出所实施 的救助 行为 。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一种公民行为,指的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拯救他人或维护公共安全,个人主动出现,在具有一定危险的情况下,勇于挺身而出,进行救援或帮助行为的行为。

见义勇为,因其具有慷慨无私、义愤填膺的公正精神,一直被人们所称道、敬仰。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分析见义勇为的法律层面和思考问题。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效力从民法角度看,见义勇为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个人在违反法律、合同、慣例等情況下,为自己获得了某种利益,该利益不属于个人正当获得的范畴,即为不当得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者,应当返还原受益人,但是如果不当得利人有耗费、改善原物等等情况,可以适当减轻返还的责任,不需要全部返还原受益人。

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在一定条件下,法律承认其收益是正当的,救助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救援人在承担自身的职责或合理费用下所获得的报酬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但这种权益并没有完全法律手段来守护,需要社会共同关注与支持。

尽管见义勇为是一种正义行为,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这种行为也存在法律风险。

例如,救援者在救助行为中可能会发生误伤民众或被误伤的情况,还有可能会导致救援者自身受到惩罚或责任追究。

如果涉及到民事或刑事赔偿问题,有必要通过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不然,因为救援时的操作失误或不当引起的法律问题,助人反成“因人成灾”的行为,进一步加大了个人对参与见义勇为的恐惧。

对于这类风险问题,应当从立法上进行规定改革。

在多数情况下,救援者不应该为了帮助他人而陷入法律责任境地。

因此,国家应该加强立法规定,强化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并且以相关部门解析处置已有的案例,拓展见义勇为的担保措施,降低对于救助者的不正当处置和法律侵权。

三、优化见义勇为制度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公民的良好品质和人道情怀,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这种情况下,建立一套合理的见义勇为制度是国家应当非常重视的事情。

包括有建立勇救金制度、减轻见义勇为者的承担责任等等。

见义勇为的公法性及损害救济制度的构建

见义勇为的公法性及损害救济制度的构建

20 0 9年 l O月
社 会科 学家
S OC L S CⅢ NTI T S
Oc . 0 9 t ) 5期
【 法学与 法制建设 】
( o1 , n r l .5 ) N . Ge e a 1 0 0 No
见义勇为的公法性及损害救济制度的构建
王 顺 生
( 郑州大学 升达经贸管理学 院文法系 ,河南 郑州 4 19 ) 5 1 1

要: 通过见义 勇为 与无 因管理的 比较 , 出见义 勇为行 为不属于 民法 中的无因管理 , 得 也不是纯粹 的道德 行
为, 当属 于公法的范畴的结论 。 围绕这一 问题 , 应 从见 义勇为的公 法性 与受益人 不承担损 害救 济责任 两个方 面论证 ,
收 稿 日期 :09 0 — 5 20—90
作者简 介: 王顺生( 90 ) 民商法硕士 , 17 一 , 郑州大学升达经 贸管理学院文法系副教授 , 研究方 向: 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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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光大。 从这一概念和宗 旨来看, 因管理与见义 见义勇为人在 自身能力不济或出于同样危险的情形时 无 勇为具有某些相似性,比如行为人行为之初均不负有 可以终止。 据这些区别可以判断出无因管理制度属 恨
中图分类号: 9 3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2 34 (0 9)0 0 7 - 4 10 — 2 0 2 0 1 - 0 8 0
引言
以得 出 , 见义 勇为 是 指不 负有 法定 或约 定救 助 义务 的
公 民, 为使国家利益 、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 自然 灾 害或 意外 事故 造 目前 社会 上见 义勇 为 的事 迹 层 出不 穷 , 也 引发 产利 益免 受 或少 受不 法侵 害 、 但 成的损失 , 冒着较大 的人身危险 , 挺身而出, 积极实施 了许 多 问题 , 中最重 要 的问题 就是 因见义 勇 者 为救 其 救助 的合 法行 为 。 助他 人 ,维 护公共 利益 而 负伤致 残 甚 至献 出生 命 , 却 ( ) 因管理 论 的否定 一 无 得不到应有的救济保障, 屡屡上演 “ 英雄流血又流泪” 1 义 勇为性 质 的不 同观点 . 见 的悲 剧 。基 于此 , 很多 省 、 通过 地 方立 法 和适 用 《 市 民 关 于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 , 专家学者们有不同的 法 通则》 的规定来保护见义勇为者 的合 法权益 , 从 见解 。归结 如下 : 一 , 义 勇为 属于无 因管理 , 第 见 因此 19 9 1年到 20 期间 , 国有 3 省市 制定 了 自己 04年 中 5个 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可 以参照适用《 民法通则》 中关于 的大致名为《 见义勇为表彰条例》 之类 的地方立法, 旦 ① f 无 因管理 的规 定 ; 二 , 义 勇为是 一种 特殊 的 、 非 第 见 绝 却 收 效甚 微 。究其 原 因 , 主要 是 对见 义 勇为 的性质 界 般 的无 因管理 ;1 三 , 义勇 为是一 种应该 倡导 的 [第 1 见 定不清 , 损害救济制度有缺陷而不能全面的保障见义 道德行为。 在短时间之内是不可能全部都由法律进行 勇为 者 的合 法利 益 。 规制的;第 四, 圆 见义勇为属于公法范畴, 以公权运作 应 和公共 利 益 为主 要维 护 目标 。口 笔 者 同意 见 义勇 为 怛 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不是无 因管理 , 当属于 公法 范畴 的观点 。 应 2立 法理 论基 础不 同 . 见义勇为并非一个法律概念 , 通常人们把见义勇 无 因管理是 指 没有法 定 的或者 约定 的义务 ,为避 为看 成 是一 个道 德范 畴 , 它是 在正 确价 值 观 引导下 做 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 出的一种行为选择 。随着道德法律化理论的普及 , 服务的行为。【 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 见 4 J 无 危难相 义 勇 为 的法律 化 也在逐 渐 进行 , 国分 别从 法 律 的角 助、 各 见义勇为风 尚的产物, 它能划清侵权行为和互助行 度 对 见义 勇为进 行 了界定 。总结 我 国各 条例 的定 义可 为的界限, 促使助人为乐 、 危难相助 、 见义勇为风尚的

见义勇为损害的法律救济探析毕业论文

见义勇为损害的法律救济探析毕业论文

见义勇为损害的法律救济探析毕业论文见义勇为损害的法律救济探析摘要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为人们效仿。

但在当今社会中,出现了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扶不起跌倒老人”的人情冷漠现象,这不仅反映出道德上的滑坡,也映现出我国相关救济制度的不完善。

匡扶社会正义,弘扬传统美德,建设精神文明型社会和和谐社会,急需我们统一全国见义勇为立法,完善相关配套法规,严格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制度和创新见义勇为社会保险制度。

本文试从以上方面做一个简单的论述,以期待人们更加积极的救助需要帮助的人,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利与利益,解决其后顾之忧,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关键字: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损害、基金、保险The analysis concerning legal relief prejudiced by heroic deedsAuthor:Zhang DanTuter:Lecturer Tang XiaodongAbstract:Offering mutual support and assistance in times of adversity is the traditional virtue of Chinese people ,and it have been to do as a model.But in today's society,there appeared some human cold phenomenon such as the kind man "Blood and tears" and "we can't help up the old man who fell".It reflects that the moral was declined and at the same time,it means that the Related relief system in our country need to improve.For upholding social justice,promoting social virtue,constructing of spiritual civilization of society and the harmonious society,we need urgently to legislation for those who always help others.What's more,we must complete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and make the related fund management system perfect,and in addition,we should invent new related social insurance system.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do a simple exposition from the above aspects.We look forward that the people can be more positive to help the one who need help.Our socity must safeguar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kind man and solve any menace from the "rear".Through these measures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Society.Key Words:Offering mutual support and assistance in times of adversity,Negotiorum gestio,Damage,Foundation,Insurance目录绪论 (1)一、见义勇为的定义 (1)(一)“见义勇为”的词源学考证 (1)(二)“见义勇为”的比较分析 (1)(三)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 (3)二、见义勇为者权利救济的必要性 (4)(一)现实要求 (4)(二)理论要求 (4)三、我国对见义勇为者权利救济的现状与缺陷 (5)1.法律适用现状 (5)2.未统一界定见义勇为……………………………………………………………6.3.见义勇为负责实施的主体不统一 (6)4.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不善 (6)四、我国见义勇为救济制度的完善 (6)(一)完善法律救济体系 (6)(二)完善见义勇为的社会保障体系 (7)(三)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制度 (7)结语 (8)致谢 (9)参考文献 (9)绪论见义勇为自古就是法律和道德鼓励的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见义勇为救助人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之反思

见义勇为救助人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之反思

见义勇为救助人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之反思
见义勇为救助人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之反思
徐晴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审议过程中,见义勇为中救助人的责任问题一直被人们热议。

综合各种因素,该法的最终颁布实施稿中删除了三审稿中的“除重大失误外”而规定救助人一律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和争议点。

本文从见义勇为救助人责任条款出现的背景入手,分析见义勇为的本质和责任、救助人造成的损害情况,其中重点分析救助人对受助人造成损害的情况,并以此总结见义勇为救助人法律责任的具体认定。

剖析制度中不合理之处,对法律中的规定给予客观评价和反思。

【期刊名称】《法制博览》
【年(卷),期】2017(000)029
【总页数】2
【关键词】见义勇为;救助人;重大失误;损害;民事责任
一、见义勇为救助人责任制度概述
(一)见义勇为的本质
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定性,基本上有无因管理说、防止与制止侵害行为说、正当防卫说、紧急避险说等几种,没有确定的说法。

无因管理说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具有无因管理的性质,但在主体、危险性、行为人能否主动中止、被动中止等方面又有些不同,因此见义勇为行为相对于无因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防止与制止侵害行为说不能完全包含见义勇为的概念,因为有的见义勇为行为是抢险救灾行为,此种行为没有侵害人或侵权人。

正当防卫说、紧急避险说与见义勇为在实施主体、涉及事务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见。

浅析见义勇为

浅析见义勇为

浅析见义勇为摘要: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历史长河中。

从受益和被受益的角度去看,见义勇为者和被救助的人之间的关系构成无因管理。

它是无因管理的一种。

但是由于见义勇为的紧急性和人身危险性,故“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一种更高层次上的无因管理行为”但是随着历史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由见义勇为所带来的问题也随之出现。

通过法律的完善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是鼓励人们践行该高尚义举的必由之路。

一、见义勇为定义及其构成要件(一)见义勇为定义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论语•为政》中提到:“见义不为,无勇也。

”意思就是:“看见正义的事情而不去做,这种行为是不勇敢的行为。

”可见古人都提倡见义勇为。

在当今社会,我们把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去做,来作为见义勇为的定义。

“见”是指看见,“义”是指社会上的公平正义。

“勇为”是指自己去做。

虽然人们通常把见义勇为看成是一个道德范畴,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的完善,道德法律化理论的普及。

通常把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联系在一起,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法律没有对见义勇为做出很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全国各地都相机颁布了见义勇为的表彰条例。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中称“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行为。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虽然内容不同,但是大概意思是一样的,所以由此我们可以总结一下见义勇为的定义:“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而不顾自己的安全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救助行为。

”(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包括四方面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见义勇为的主体是比较特殊的,它没有年龄的限制,也无需分辨国籍,其主体应该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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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损害救济目录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一)见义勇为的概念(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二、见义勇为与相关概念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一)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二)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三)见义勇为与紧急避险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三、因见义勇为而致损害的一般救济途径和救济方法(一)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二)申请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医疗救助、生活补助或给予抚恤(三)申请法律咨询或者申请法律援助(四)与致害人协商赔偿或者与受益人协商要求其给予补偿四、因见义勇为而致损害的特殊救济方法(一)提起行政诉讼,提请人民法院判令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致害人要求赔偿(三)提起民事诉讼,向致害人或者受益人要求赔偿或者给予补偿注释参考文献附录摘要“英雄流血又流泪”、“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事件的一再重演,导致了见义勇为近几年来频频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社会问题,要求对其立法以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呼声不断。

见义勇为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其认定和损害救济虽然存在空白,但全国绝大部分省份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已对其认定和损害救济作出了规定。

因此,见义勇为,并非无法可依,因见义勇为而遭受的损害,也并非无法得到救济。

本文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及其与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比较阐述,对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方法进行了综述。

关键词:见义勇为一般救济特殊救济前言中华民族勤劳、善良、正直而勇敢,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古至今,仿效者不断,其义举一直备受人们的推崇和赞誉。

见义勇为虽然属道德范畴,但我国古代的法律却曾有过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保护和奖励的规定,也有对见义不为、见危不救者进行惩罚的规定。

①时至今日,随着历史的变迁,政权的更迭,人类文明的进步,我国已发展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但社会主义仍然存在社会矛盾,违法犯罪仍然存在,仍然需要见义勇为勇士们“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见义勇为从未也不会在历史上出现断层。

但近几年来,人们在对见义勇为勇士舍己为人、奋不顾身、勇斗歹徒或者毅然与自然灾害及其它危险作斗争,以保卫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生命、财产的英勇事迹进行赞誉的同时,有时又往往对英雄事后流血又流泪的悲凉情形而深感惋惜、无奈和迷惘。

如何对见义勇为勇士的行为进行确认,对其损害进行救济,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本文试图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入手,对如何确定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对见义勇为而导致的损害如何进行救济等问题进行一粗浅分析,希望本文能对有志见义勇为或已经见义勇为但被见义勇为所困的勇士们提供有益帮助。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一)见义勇为的概念什么是见义勇为?我国现行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其并未作出规定。

追溯其词源,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子曰:非其鬼而祭之,谄也。

见义不为,无勇也。

”其意思是说:明知不是自己的祖先还要祭祀,那是献媚求福。

见到可以伸张正义的事情而不做,那是没有勇气。

②《宋史?欧阳修传》中完整出现见义勇为一词:“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在三,气自若也。

”《汉语成语词典》将见义勇为解释如下:“看到合乎正义(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③)事就勇敢地去做。

用法:形容有正义感,能挺身而出。

又作见义敢为。

”④《成语大词典》对见义勇为的解释最为详细:“看见正义的事情就奋勇地去做。

同义词:急公好义、舍己为人、舍己救人。

反义词:见死不救、袖手旁观、冷眼旁观、坐视不救。

辨析:”见义勇为“和”急公好义“都含有做合乎正义的事情的意思,但”见义勇为“偏重于”勇为“,强调奋勇去做:”急公好义“偏重于”急切“,强调热心公益。

”⑤另据笔者查阅,在我国最新出版的《法律词典》、《中华法学大词典》和《牛津法律大辞典》中,都没有对见义勇为的解释。

由此可见,见义勇为在我国乃至世界各国目前并非一个法律概念。

另外,我国目前的法学教科书中对见义勇为也没有研究和探讨,所以,法学理论界对见义勇为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来对其进行界定。

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在我国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颁布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见义勇为进行了立法保护⑥。

但纵观其对见义勇为概念的界定,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有的规定过于狭窄⑦,有的规定有失偏颇⑧,综合各地之规定,笔者认为见义勇为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面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所实施的救助行为。

综合全国各地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见义勇为的规定,目前全国大多数地方将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人实施的下列行为确认为见义勇为:1.同正在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或者主动抓获、扭送或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司法机关抓获在逃或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协助公安机关或其他侦查机关侦破重大案件的行为;2.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积极实施救助,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分析见义勇为的概念,其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第一、主体要件:见义勇为的主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自然人。

根据这一要件,以下行为不能被确定为见义勇为:1.负有法定职责的人所实施的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或救助行为。

例如:着便衣的人民警察在下班途中冒险抓获持枪抢劫犯的行为;消防员在发生火灾时冒险救人和灭火的行为等。

2.负有约定义务的人所实施的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或救助行为。

例如:宾馆所聘用的保安有保护宾馆内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其履行义务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

3.因先行行为引起或产生义务的人所实施的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或救助行为。

例如:邻居甲带自己的儿子和邻居乙的儿子丙(未成年人)外出游泳,丙溺水时,甲有进行救助的义务,其对丙进行的救助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对于主体的限制只限于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对于其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是有政治权利的人还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乃至正在被羁押或是刑满释放的人等,大多数地方都没有进行限制,都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第二、主观要件: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在实施救助时,其主观方面应具有正义性目的。

见义勇为重在见“义”而“勇为”,它要求行为人实施见义勇为的出发点必须是正义的,其目的是有利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利益的,按《现代汉语成语词典》的解释来说,应当是“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

第三、客体要件:见义勇为所保护或救助的客体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

为本人利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只能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规范和调整。

第四、客观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其一、行为人实施保护和救助行为时其所要保护和救助的对象在客观上正在或将要遭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遇危险或面临危险;其二、行为人实施见义勇为时必然面临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其三、行为人主动挺身而出,具体实施了保护行为或者救助行为。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见义勇为,要看是否符合以上四个要件,只有完全符合以上四个要件,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从而适用见义勇为规范来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保护、救济和奖励。

二、见义勇为与相关概念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一)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主动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1.管理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2.管理人主观上须有自愿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的意思;3.管理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对比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因管理包含了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是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属于无因管理行为的,但是见义勇为行为又不等同于无因管理行为,见义勇为只是无因管理中的一些特殊情形,二者属交叉关系。

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其行为表现主要体现出其“勇”的特征,例如:甲的羊群中跑来乙走失的两头羊,甲代为饲养,这就是典型的无因管理,实施此种管理行为并不需要任何勇气。

而如果是与甲没有任何关系的乙不幸失足跌入湖中呼喊救命时,甲挺身而出跳入湖中救人则是需要很大勇气的,这就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而不是无因管理。

因此,和一般的无因管理相比,见义勇为对国家、对社会更为有益。

鉴于二者的这一区别和作用,很有必要将见义勇为从无因管理中分离出来,适用特殊规范加以规范、调整、奖励和保护。

当然,在认定不了见义勇为情况下,对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应当用无因管理进行调整和规范。

在其行为既符合无因管理而又符合见义勇为时,一定要首先适用见义勇为规范,以保证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时而又有效的救济,切不可将见义勇为等同于一般的无因管理。

在现实生活及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对于同时构成无因管理的见义勇为行为有关机关是依照民法无因管理的规定来进行处理的。

笔者认为,既然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见义勇为的立法,应当将见义勇为从无因管理中分离出来,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见义勇为进行专门保护,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再考虑是否适用无因管理。

(二)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有五个构成要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专指性质严重、程度强烈、危险性大,带有直接进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必须出于防卫的意图;4.防卫对象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5.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通过对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对比分析,我们可得知:除了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而进行的防卫行为之外,其它的正当防卫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

由此可见,正当防卫的外延大于见义勇为,但并非所有的见义勇为都可认定为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只是正当防卫的个别情形,二者属交叉关系。

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为了本人利益的防卫行为无论如何不能构成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专门针对违法犯罪行为,且只能针对违法犯罪者本人实施防卫,见义勇为行为除针对违法犯罪之外还针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既可对人,也可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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