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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的决定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的决定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09•【字号】辽卫函[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的决定(辽卫函〔2014〕19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近年来,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窗口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涌现出一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并得到群众广泛认可的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根据《辽宁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开展“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评选活动的通知》(辽人口办发〔2013〕36号),经自下而上,层层推荐,逐级把关,好中选优,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异议的基础上,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授予沈阳市和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100个单位“辽宁省人口计生系统优秀服务窗口”称号,授予陈晶等100人“辽宁省人口计生系统服务窗口优秀工作人员”称号。

各地、各部门及广大计划生育工作者要以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为榜样,全面推进计划生育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满意度。

希望受表彰的优秀服务窗口单位和服务窗口优秀工作人员,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继续强化“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的理念,为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辽宁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名单2.辽宁省计划生育服务窗口优秀工作人员名单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附件1辽宁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名单(共100个)沈阳市(13个)沈阳市和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沈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大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皇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铁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辽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沈河区山东庙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科沈阳市铁西区凌空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科沈阳市浑南新区五三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科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科大连市(12个)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大连市金州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普兰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大连市中山区葵英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大连市西岗区日新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科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大连市旅顺口区得胜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科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岛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管理办瓦房店市陀山乡计生办庄河市吴炉镇计生办长海县小长山乡人口计生办鞍山市(7个)鞍山市铁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台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鞍山市立山区沙河镇计生办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计生办海城市兴海管理区人口计生办台安县西佛镇人口计生办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计生服务中心抚顺市(6个)抚顺市东洲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抚顺市望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抚顺县汤图乡计生办新宾满族自治县北四平乡计生办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计生办本溪市(5个)本溪市溪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本溪市明山区高峪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桓仁满族自治县八卦城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丹东市(6个)丹东市振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凤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东港市前阳镇计生办凤城市爱阳镇计生办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计生办锦州市(6个)锦州市古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锦州市凌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锦州市太和区太和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锦州市松山新区松山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黑山县励家镇计生办营口市(6个)营口市站前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营口市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计生办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星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州市小石棚乡计生办大石桥市旗口镇计生办阜新市(6个)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彰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阜新市海洲区站前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阜新市太平区城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彰武县四合城镇计生办辽阳市(5个)辽阳市白塔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辽阳市宏伟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计生办辽阳市太子河区东宁卫乡计生办辽阳县唐马寨镇计生办铁岭市(7个)铁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铁岭市银洲区红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调兵山市兀术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开原市八棵树镇计生办铁岭县横道河子镇计生服务站西丰县西丰镇计生办朝阳市(7个)凌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朝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计生办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计生办北票市东官营镇计生办朝阳市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兴隆庄镇计生办盘锦市(4个)盘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盘锦市双台子区建设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大洼县田家镇计生办葫芦岛市(6个)兴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计生办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乡计生办葫芦岛市龙港区双树乡计生办兴城市羊安乡计生办葫芦岛市建昌县头道营子乡计生指导站绥中县(2个)绥中县前所镇计生办绥中县万家镇人口计生办昌图县(2个)昌图县泉头镇计生服务站昌图县亮中桥镇计生办附件2辽宁省计划生育服务窗口优秀工作人员名单(共 100个)沈阳市(13个)陈晶(女)沈阳市和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宣传科科长谢莉(女)沈阳市沈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基层指导科调研员贝军(女)沈阳市大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科长张连亭沈阳市铁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指导科科长高洪霞(女)沈阳市皇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副主任科员刘家环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沟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刘正伟沈阳市东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综合业务科科长赵景多(女)沈阳市浑南新区五三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张欣(女)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和计生服务科科长王玉梅(女)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统计员马宏辽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业务科副主任科员刘嵬炜康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副股长马英(女)法库县法库镇计生办统计员大连市(12个)田学欣(女)大连市中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管理科科长范璐(女)大连市西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信息科科员王宇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科长王秀平(女)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沙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科科长李宇虹(女)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办事处计生科科长刘田立(女)大连市金州新区拥政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宋顺庆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人口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计生办专干郭文杰(女)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科科长石金娣(女)普兰店市丰荣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科科长马莉(女)瓦房店市仙浴湾镇计生干事高美娟(女)庄河市吴炉镇计生助理逢晓丽(女)长海县海洋乡卫生计生助理鞍山市(7个)刘冰(女)鞍山市立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科员贾忠权鞍山市千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科长石微(女)鞍山市铁东区东长甸办事处计生专干李宁(女)鞍山市立山区沙河街道办事处计生科科长张文学海城市腾鳌镇卫生计生办副主任庞丽丽(女)鞍山市台安县桑林镇计生办统计员于海涛鞍山市岫岩县雅河办事处计生办主任抚顺市(6个)高翠莲(女)抚顺市顺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主任科员李佳宁(女)抚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股长郭丽欣(女)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孙瑜(女)抚顺县汤图乡计生专干赵福宏(女)新宾县北四平乡计生办主任冯艳(女)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计生专干本溪市(5个)张丽卓(女)本溪市明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员金鸿(女)本溪市南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科员高美艳(女)本溪市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历永芬(女)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计生助理周颐(女)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普乐堡镇计生助理丹东市(6个)鞠永春(女)丹东市振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员何景华(女)宽甸满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规科科长王玉华(女)丹东市元宝区兴东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殷丽华(女)丹东市振兴区临江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李华(女)丹东市合作区浪头镇计生助理汪长胜东港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锦州市(6个)王艳荣(女)黑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科员刘建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规股股长张丽娜(女)锦州市凌河区铁新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王晓(女)锦州市龙栖湾新区娘娘宫镇计生办统计员范青松(女)凌海市建业乡计生助理刘亚君(女)北镇市中安镇计生助理营口市(6个)王长英(女)营口市老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业务科科员张媛(女)营口市鲅鱼圈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计生科科员王霄红(女)营口市站前区跃进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单静(女)营口市西市区五台子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高原盖州市粮屯镇计生办主任曹静(女)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计生办主任阜新市(6个)郝明伟阜新市细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员苑景芳阜新市海洲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动人口服务站站长齐英(女)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计生专干张秀军(女)阜新市清河门区清河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于丽(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建设镇计生助理王艳霞(女)彰武县冯家镇计生助理辽阳市(5个)魏月(女)辽阳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统计股股长高贺(女)辽阳市弓长岭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统计股股长杨洁(女)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计生助理胡艳丽(女)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计生办统计员闵欧东灯塔市柳条寨镇计生办统计员铁岭市(6个)徐红梅(女)铁岭市清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业务股股长王亚杰(女)西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股长罗兰芳(女)铁岭市清河区聂家满族乡计生助理周鹤娜(女)铁岭市开发区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办主任朱晓茹(女)铁岭县阿吉镇计生办统计员李丽红(女)西丰县和隆满族乡计生助理朝阳市(7个)朱策朝阳市双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政法股股长李宝昌北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长魏国宏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镇计生服务站站长郭云峰凌源市乌兰白镇计生助理兼政法员姜荣国朝阳县柳城镇计生办主任马海英建平县万寿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丁义敏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东哨乡计生办主任盘锦市(4个)宋春娥(女)大洼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股长檀艳(女)盘锦市双台子区化工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苏艳芬(女)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张会玲(女)盘山县太平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葫芦岛市(5个)敖清忠葫芦岛市连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股长徐丽英(女)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乡计生助理王介元(女)葫芦岛市龙港区双龙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白宁宁(女)兴城市曹庄镇计生助理袁文龙建昌县建昌镇计生助理绥中县(3个)杨玉峰绥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统科科长商爽(女)绥中县宽帮镇人口和计生办统计员郭大鹏绥中县前卫镇计生助理昌图县(3个)董淑琴(女)昌图县人口计生委发规科科长刘迎冬昌图县昌图镇计生助理李宇辉昌图县马仲河镇计生助理2014年1月9日。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计划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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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计划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标 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加快住宅建设,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建发﹝1999﹞117号【发文日期】1999-09-06【实施时间】1999-09-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局、开发管理办公室)、计委、财政局、地税局、土地局、物价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12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

经省政府周总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

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 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精神,有效地拉动消费和投资需求,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一)基本思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精神,不失时机地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加大租金调整力度,调整库仑定律建设相关政策,减轻税费负担,发展房地产金融,积极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规范房地产一级市场,开放房地产二、三级市场,降低住房造价和售价,扩大居民住房消费,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拉动经济增长。

(二)住宅建设发展目标:1998年至2002年,全省住宅建设计划投资854亿元,竣工住宅820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投资548亿元,竣工经济适用住房6560万平方米。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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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7•【字号】辽政发[2000]26号•【施行日期】200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00〕26号)为了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共587项,其中取消375项、下放153项、转移59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附件: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目录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征收再生资源流失补偿费2.组建企业集团(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发放2.再生资源经营资格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煤炭经营资格2.省政府名牌产品3.集体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权和确认权4.集体资产评估资格确认(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1.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许可证发放(三)取消核准事项(2项)1.特种作业培训教员资格2.电梯(含自动扶梯)的制造、安装、修理单位的安全认证(四)下放核准事项(1项)1.集体资产界定(五)转移核准事项(1项)1.劳动安全监察员、劳动安全检测检验员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六)取消审核事项(3项)1.国有独资的企业集团公司2.金属桶罐生产和一类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七)转移审核事项(1项)1.化学危险品登记(转移到行业协会)三、省教育厅(一)取消审批事项(8项)1.高校举办外国人汉语等短期培训班2.高等学校本专科修业年限3.高职教学计划和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农村成人中专教学大纲4.高职专业修业年限5.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农村成人中专教学计划6.普通中等学校重大教学改革方案7.独立设置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成人高等本、专科教学计划8.成人中专实施性教学计划(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中小学校办企业认证2.市属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报考高职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资格2.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民办高中、高校举办的自考班、中省直单位举办的社会办学的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四)下放审核事项(1项)1.中小学校办产业收益分配和使用四、省科学技术厅(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二十三种大型精密科学仪器进口购置2.科研单位课题结余经费提成(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1.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省属科研事业单位会计证年检2.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推荐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一)下放审批事项(1项)1.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二)取消审核事项(1项)1.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下放审核事项(2项)1.非省级少数民族社会团体登记2.非省级宗教团体登记六、省公安厅(一)取消审批事项(9项)1.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行证2.国内社会科学研究单位、团体和个人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的项目3.重要文物、科研尖端产品运输车辆免检证4.拍卖行业的设立5.市以下公安机关保安公司设立与撤销6.省内汽车、民用改装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新产品鉴定和产品目录7.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验收证8.技防设施设计、施工资格备案登记批准书9.经营电器消防检测的企业资格(二)下放审批事项(20项)1.银行营业场所一级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2.建立经济民警机构3.文物系统博物馆二、三级风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竣工验收4.文物系统博物馆二、三级风险等级5.城区内A级拆除爆破工程6.多色复印机进口7.全省临时入境机动车辆号牌与行驶证8.高速公路危险和超长物品跨市运输9.办理高速公路上占道时间较长和占道距离较长的施工项目10.全省初次申请学习大客车驾驶证的驾驶员资格11.恢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城市户口12.朝阳、葫芦岛、阜新、盘锦市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出境13.全省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出境护照14.计算机机房设计安全项目15.省直机关被教养人员16.推迟或阻止大型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17.建筑装饰修改消防设计单位消防专项18.《中朝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甲、乙种本)19.《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20.全省考验员资格证书(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1.报公安部、省科技厅科研项目立项(四)下放审核事项(1项)1.文物系统博物馆一级风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竣工验收七、省民政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2.全省孤儿入省孤儿学校学习3.省级社区服务示范城区、示范街道(二)下放审批事项(9项)1.非全省性及跨市性社团筹备、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2.非全省性及跨市性社团收取会费标准3.我军战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4.设立民办敬老院5.设立非省管婚姻介绍机构6.城镇建筑群体名称7.非省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8.收容遣送工作证发放9.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三)取消审核事项(3项)1.地、县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的发行销售额度2.各市福利彩票发行计划3.全省有奖募捐活动(四)转移审核事项(2项)1.孤残儿童救治康复项目(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城市福利事业单位等级评定(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八、省司法厅(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律师实习证书2.全省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培训班设立(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1.市属教养院劳教人员在市外或当日不能归宿的院外劳动(三)下放审核事项(1项)1.恢复劳教人员被注销的城市户口九、省财政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省直国有企业(特殊企业、企业和实行财政补贴的企业除外)年度会计决算2.省直企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3.中央专储粮财务监管(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各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2.农业发展基金支出(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财政周转金2.对政府已授权经营的省直企业国有资产抵押(四)下放审核事项(1项)1.国有林场和苗圃的建立、迁移、合并、分立、撤销十、省人事厅(一)取消审批事项(5项)1.各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2.各市及省政府各部门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4.省直单位驻各市增加的地区性物价、福利性补贴5.省直单位减人减少工资基金十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技工学校招生计划2.毕业证书验印3.农村占地招工农转非(二)下放审批事项(3项)1.外国人在我省就业资格2.技校招生广告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三)转移审批事项(3项)1.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职业资格证书(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3.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十二、省国土资源厅(一)取消审批事项(7项)1.探矿权价款评估确认2.地热、矿泉水勘查报告3.地下水资源勘查4.经销矿产品许可证5.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6.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登记7.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二)下放审批事项(3项)1.临时用地2.独立选矿厂发证3.矿山企业注销登记(三)取消审核事项(4项)1.矿产资源补偿勘查开发项目审查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分配、使用3.地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4.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十三、省建设厅(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国家、省重点工程涉及的村镇移民和灾后重建选址2.城市动物交换、转让、养殖、出境运输等3.城建监察队伍装备标准4.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二)下放审批事项(12项)1.塔吊拆装企业资质2.燃气用户20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3.集中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下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4.进城车辆清洗站选址、设立、运营证5.树木砍伐(1)风景名胜区林木砍伐(2)名木、古木砍伐、迁移项目6.动物园建设项目7.日供水能力100万吨以下的城镇供水企业资质8.城市房屋拆迁、回迁服务机构资质9.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10.临时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11.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12.城市出租汽车企业资质(三)转移审批事项(3项)1.一、二、三类电梯安装企业资质(转移到行业协会)2.辽宁省优质样板工程(转移到省建筑业联合会质量分会)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转移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四)下放核准事项(2项)1.建设行业企业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发证2.省级重点城市雕塑立项(五)转移核准事项(5项)1.省一、二级城建档案馆考核、评定、升级(转移到省城建档案协会)2.二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转移到省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3.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程质量检查人员岗位资格(转移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4.建设行业基层专业管理干部岗位合格证书(转移到省建设行业干部培训中心)5.建设行业职业技术岗位证书(转移到省建设行业干部培训中心)(六)取消审核事项(2项)1.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2.全省建设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七)转移审核事项(4项)1.建设行业各类执业资格注册(转移到省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1)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2)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3)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4)建设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5)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6)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2.国家一、二级城建档案馆考核评定、升级(转移到省城建档案协会)3.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人员资格(转移到省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4.国家级重点城市雕塑立项(转移到省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十四、省交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6项)1.设立肇事车辆修理企业2.交通系统内部设立汽车二级维护企业3.乙级交通(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4.交通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员资质5.厅级交通科技进步奖6.地方铁路运价(二)下放审批事项(12项)1.铁轮车、履带车及损害公路路面机具上路2.超限车辆上非干线路运输3.在非干线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4.公路路树砍伐5.增设普通公路平面交叉道口6.四类大型物件业户开业、扩大经营范围7.申办非跨省、市经营的交通物流业务8.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技术合格证9.三、四级客运站站级10.出租车企业经营资格11.跨越非干线普通公路修建构造物及在非干线普通公路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造物和架设、埋设管线设施12.非干线公路占用、挖掘及改线(三)转移审批事项(7项)1.出国船员海员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3.海船C类船员考试发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4.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5.船厂焊工考试发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6.验船师考试任命(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7.省管监理工程师及二级公路以下或小型水运基建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四)取消核准事项(6项)1.肇事车辆维修厂年检2.交通系统内部汽车二级维护企业年检3.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年检4.营运客车分类定级年检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年检6.运输经营许可证年检(五)下放核准事项(3项)1.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技术合格证年检2.非省发《道路运输证》年检3.非跨省、市经营交通物流企业年检(六)转移审核事项(2项)1.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甲、乙级交通监理单位资质(转移到省公路学会)2.监理工程师及各等级(类型)交通基建项目专项监理工程师资质(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七)取消审核事项(1项)1.省交通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十五、省信息产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1.进口单台仪器设备(二)取消审核事项(2项)1.无线电发射设备经销2.企业划型十六、省农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1项)1.各类果树种苗繁殖圃2.选育、引进果树新品种和新品系3.选育或引进蚕品种推广实验4.参与主要农产品价格的制定5.种子价格超限(以下为畜牧兽医服务总站事项)6.草地权属变更7.建立牧草种子基地8.动物、动物产品出境9.发生一、二类疫病时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和解除(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10.农机监理规费11.农机系统科技进步奖(二)下放审批事项(5项)1.《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果树种苗经营许可证》、《果树种苗质量合格证》发放(以下为畜牧兽医服务总站事项)2.新兽用生物制品田间实验3.兽药零售单位和个人《兽药经营许可证》4.草地监督员(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5.农机修理网点(三)转移审批事项(5项)(以下为畜牧兽医服务总站事项)1.种畜禽质量监督员(转移到畜牧技术推广站)2.饲料推荐产品(转移到饲料协会)3.兽医监督员证(转移到动物防疫站)4.动物检疫员(转移到动物防疫站)(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5.优秀农机教具评定(转移到农机协会)(四)取消审核事项(12项)1.肥料企业生产标准2.农业直接利用外资项目3.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4.农业引进国外智力项目5.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6.农机技术、设备进口7.农机中专招生计划8.教师资格认定9.农机高级技术职称10.农机事故处理11.农机培训单位资格12.农机省级科技进步奖(五)下放审核事项(2项)(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1.农民技术员绿色证书发放2.农民农机技术职称(六)转移审核事项(3项)(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1.农机推广单位的资格(转移到农机协会)2.农机新机具、新技术、新成果的评估与鉴定(转移到农机协会)3.农机科研机构资格评估(转移到农机协会)十七、省林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8项)1.森林防火期在林区从事森林经营等活动2.扑火负伤致残、牺牲、医疗、抚恤金发放3.全省森林火灾等级4.山区综合开发项目5.全省经济林项目6.林业企业技改项目7.林业企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8.林产工业建设项目(二)下放审批事项(3项)1.全省森林重点火险单位2.集体森林经营方案3.森林员资格(三)转移审批事项(2项)1.进口种苗检疫(转移到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2.伐除严重感染森林病虫害林木采伐鉴定(转移到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四)取消审核事项(3项)1.森林和林木采伐更新方式及森林结构调整2.种苗建设工程3.平原绿化达标十八、省海洋与渔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发放海上收购证2.渔业港口内监督机构的设置(二)取消审核事项(5项)1.全省水产品批发市场建立2.全省国有渔业企业划型3.全省鱼粉(饲料用)生产许可证4.省级地方渔业标准5.全省五等职务船员考试发证十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一)取消审批事项(6项)1.外派劳务人员政审资格单位2.100万美元单项承包项目,100人以下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批,及《在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进出口物品批准书》的颁发3.全省外贸进出口企业投资总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4.全省外经贸行业会计制度修订5.全省境外贸易企业的投资6.对外劳务合作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二)取消核准事项(1项)1.全省外贸企业工人技师的评聘(三)取消审核事项(10项)1.开具外派海员出境证明资格2.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3.100万美元以上单项承包项目,100人以上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核,及《在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进出口物品批准书》的颁发4.全省外贸企业科技开发项目三项费用及专项贷款5.全省乡镇企业出口商品基地专项贴息贷款项目6.全省外贸企业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贷款7.全省外贸企业申报科技成果鉴定(或接受外经贸部委托主持我省外贸系统科技成果鉴定)8.全省各类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9.全省外贸企业会计电算化手工脱账10.全省外贸企业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二十、省文化厅(省文物局)(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在已批准的年度计划项目中,来华40人以下的外国团组和展品在100件以内的外国艺术展览,仅在本省范围内进行演出、展览;本地区除杂技以外的艺术表演团组演出和艺术展览2.已在大陆探亲的台湾文艺界人士、临时主动提出或应我文艺单位邀请,就地进行小范围的、专业性的座谈会或非演出的联欢活动3.台湾文艺界人士在我省文艺团体参观访问过程中临时提出的一次性学习或学艺4.我省文艺团体与台湾文艺团体及人士交换可以对外的文艺资料和文化科技咨询(二)下放审批事项(7项)1.非省管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及营业性演出场所2.省直单位个人演出许可证3.非省直单位设立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4.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5.文博单位二、三级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设施工程方案6.音像制品出租、零售7.娱乐场所设立(三)转移审批事项(1项)1.考古勘探单位和考古勘探领队人员、技术人员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四)取消审核事项(6项)1.省直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2.同未建交国家的一般文化艺术团组、个人及艺术展览的往来3.接受台湾文艺界人士在我省直属的文艺单位和团体实习或进修4.文化厅所属音像单位等供应台湾或向台湾洽购音像制品5.台方独资在我省、台湾与我省单位在我省或台湾举办文化企事业或与此有关的项目6.出国参加或在华举办文化艺术方面的重大会议、国际比赛、国际艺术节及其它重大的国际性、区域性文化艺术活动二十一、省卫生厅(一)取消审批事项(5项)1.辽宁省无烟草广告城市审批命名2.全省乡村医师中等水平教育证书颁发3.中等医学教育主要专业设置标准认定4.省级卫生镇5.厅管事业单位非经营资产转经营资产(二)下放审批事项(10项)1.非省管医疗机构设置2.非省管大型、涉外的饭店和宾馆、疗养院的餐厅等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3.非省管公共场所单位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4.非省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5.医学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事项6.医药费收入总量控制指标7.中级西医职称8.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9.食盐卫生许可证10.省管医疗单位医疗收费项目及标准(三)转移审批事项(1项)1.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四)转移核准事项(2项)1.执业医师考试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护士执业考试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五)取消审核事项(3项)1.医疗机构名称2.省管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3.厅直单位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二十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县(市、区)及县以下计生及医疗机构使用米非司酮流产药物应用许可证2.技术性特殊情况生育指标二十三、省地方税务局(一)取消审批事项(5项)1.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增加税负的返还2.破产企业抵扣银行营业税3.农业税收征收经费4.土地增值税评估机构5.税务师及税务代理机构资格(二)下放审批事项(5项)1.发票领购簿2.契证的印刷、发放管理使用3.各市对外商纳税人的处罚4.涉外税收征管办法5.延期纳税申报(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1.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减免二十四、省环境保护局(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省补助环保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环保示范工程及其它重大环保项目立项及工程竣工验收2.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丙级设计证书3.省级环保产品检测机构认定4.清洁生产周转金项目立项(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非省管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非省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工程竣工验收(三)转移审批事项(1项)1.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四)取消审核事项(2项)1.全省排污费财务决算2.全省环境统计数据(五)下放审核事项(1项)1.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注册二十五、省广播电视局(一)下放审批事项(4项)1.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2.省及市广播电视监测网(台、站)的设置3.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4.有线电视准播证的使用、发放(二)下放审核事项(1项)1.本辖区音像资料机构的设立二十六、省体育局(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地区间双边体育交流2.省直训练单位中、初级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3.省体育先进县、乡(镇)、社区(二)取消审核事项(4项)1.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项目评估2.国家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设立3.援外(公派)体育技术人员资格条件4.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的资格条件二十七、省统计局(一)取消审核事项(2项)1.县(区)变县级市主要经济指标数据达标认定2.县(市、区)领导班子考核指标数据认定二十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下放审批事项(4项)1.非省直单位店堂广告2.非省直单位户外广告3.非省直单位印刷品广告4.非省直单位酒类广告、广告显示屏(二)下放核准事项(2项)1.合伙企业登记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三)转移核准事项(1项)1.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转让(转移到省商标事务所)(四)转移审核事项(2项)1.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转移到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调控目标、政策 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投资审核范围、标准和程序。
(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履行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职责,并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共同 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
四、负责监测全省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 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并协调解决全省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 规划和重大政策。
五、负责汇总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 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3)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本级基建投资计划综合管理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发展建设需 求,执行经省政府同意后下达的省本级基建投资计划,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
2、与有关部门在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
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分管领域省级专项规划,并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有关省级专项规划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上报省政府批 准的规划,有关部门须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或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上报。
(3)根据国家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及时修订调整辽宁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 和约束能力、可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符合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防止产生新的过剩产能的项目,由核 准改为备案,完善备案制度,防止变相审批。对确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明确范围、程序、标准和时限,做好与 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的衔接,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依法及时公开项目 审批、核准信息。

辽宁省地下水特征分析和由此诱发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1]

辽宁省地下水特征分析和由此诱发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1]

第3期
金速: 辽宁省地下水特征分析和由此诱发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2 25
水层厚度一般为 10~ 30m , 最厚可达 100m 左右, 山前一般 3~ 5m , 中部平原最厚可达 200m 以 上。地下水埋深一般 3~ 10m , 山区河谷一般小于 3m。地下水化学类型除沿海地区出现有氯化 物型水, 矿化度大于 1g L 外, 绝大部分地区以重碳酸钙钠型水为主, 矿化度一般小于 0. 5g L。
该类型地下水主要分布在阜新、朝阳、北票、昌图、熊岳、新金、桓仁和下辽河平原等地, 含 水层岩性主要为侏罗系、白垩系、石炭系、二叠系和第三系的砂岩、砂砾岩, 具有承压性质。
下辽河平原第三系裂隙孔隙水为第四系下伏的主要地下水类型之一。 含水层埋深由山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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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地 质
1997 年
的 40~ 50m 渐增, 到沿海增至 500m 以下。水量在降深 10~ 35m 时, 可达 1000~ 6000m 3 d, 部 分地段小于 1000m 3 d。 1. 4 基岩裂隙水
第3期
金速: 辽宁省地下水特征分析和由此诱发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2 27
水层厚度以铁岭为界, 以北呈不稳定, 以南厚度大而稳定, 水量较丰富。
3 环境水文地质特征
辽宁省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而提高。 辽宁省城市工业及生活供水水源, 除丹东市、本溪市及大连市等由地表水或大部分由地表 水供水外, 其它地区均以地下水供水为主, 广大农村农田灌溉供水水源, 则以地表水为主。 从区域上看,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省地下水开采资源 75. 87×108m 3, 其中 下辽河平原浅层地下水开采资源为 42. 21×108m , 占全省开采资源的 55. 6%。可见, 下辽河平 原水量丰富, 是我省主要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地。 3. 1 下辽河平原区 主要含水层是埋藏在冲洪积扇中的砂、砾石层, 地下水埋藏浅, 水量丰富, 水质良好, 水力 坡度大, 自净能力强, 但含水层上覆粘性土较薄, 许多含水层裸露地表, 天然保护条件差, 地下 水易被污染。 该区主要环境水文地质问题是治理地表污水, 防止地下水被污染。 3. 2 山间河谷平原区 含水层为稳定分布在河流两岸漫滩和河谷阶地上的砂、砾石层, 有时被粘性土分为二、三 个含水组, 第一组为潜水, 以下为承压水, 水量丰富, 地下水和地表水有密切的水力联系, 地表 水体的污染, 将导致地下水质的恶化。 3. 3 滨海、河口、三角洲地区 多为海陆交互相粗、细砂含水层, 常有若干含水组, 浅层为咸水, 深层承压水质良好, 天然 保护条件好, 但人为破坏隔水层也会导致污染, 过量开采地下水, 会引起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3. 4 岩溶地区 地下水为岩溶裂隙、溶洞水, 水量丰富, 水质良好, 但许多城市工业“三废”通过落水洞、岩 溶裂隙、溶洞等排入地下, 污染地下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5]1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3.03【实施日期】2005.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单位:《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三月三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厅级建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老旧汽车更新改造的规划和管理职能划给省商业厅。

(二)划入的职能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6.29•【字号】辽人社〔2015〕136号•【施行日期】2015.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5〕136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范围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基本条件(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各地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四、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稳岗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67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对生产单位生产消杀药物进行毒性鉴定。

2.取消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科研项目(省级以下)审查。

3.取消对违反规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处理。

4.取消办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证明。

5.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6.取消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批准。

7.取消医疗机构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许可。

8.取消对在母婴保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取消全省三级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初审和一、二级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评估。

10.取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

11.取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审定。

12.取消各类高等学校(办学机构)增设相关医学类、药学类本、专科专业审核。

13.取消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

14.取消医疗机构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用血管理。

15.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挑战秦砖汉瓦——加强交流促进合作实现双赢共同发展

挑战秦砖汉瓦——加强交流促进合作实现双赢共同发展
材革 新 的政策 ,这对 推 进行 业技 术 进步 、增强 乡镇 墙 材企 业 的节 能与 环保 意 识具 有重 要 意义 ,对 我 省乃 至全 国各 地 深入 贯彻 科学 发展 观 、建设 社会 主 义 薪农 村 、促进墙 材革 新 与建筑 节能 必将 产生 积极 影 响。 辽 宁是投 资发 展新 型墙材 的热土 。引进 国 内外 的技术 和资 金 ,建设 一批 现 代化 的新 型墙 材生 产 线 ,是我 省新 型墙 材 发展 成 为新兴 产业 的一条 重要 做 法 。随着 ‘ 实 ” 的逐 步深 入 ,新 型墙 材将 有更 广 阔 的市 场空 间 。国 内外 的 禁 有识之士 ,应当来辽 宁合资合作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希望我省参加会议 的 各 地墙 改部 门和各 企 、 ,要 珍惜 这 次机 会 ,虚 心学 习 兄弟省 市 的经验 ,加强 l 交 流 ,促 进合 作 ,实现 双赢 ,共 同发 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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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建 材

2 0 年第 5期 06
・论
坛 ・
唐 忠敏 ( 宁省经 济委 员会助 理巡视 员 ) 辽 :在这 秋高气 爽 的九月 , “ 中
国乡镇企业节能与温室气体减排项 目示范成果推广现场会暨乡镇企业墙体 材料 高级 论坛 ”今 天 在这 里 召开 。 在此 ,我 代表 辽 宁 省经 济委 员会 、辽宁 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对这次盛会 的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 国家各 对
可 以看 到 ,这 个 项 目对 我 国环 境 保 护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意 义 。 它 一方 面可 以促进 我 国建设 社 会 主义新 农 村 的]作 ; 一方 面 一 另 还 可 以促进我 国建 设节 约型社 会 , 缓解 能源 短缺 闲难 。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会议进程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决定: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月中下旬在沈阳召开。
2022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在辽宁人民会堂隆重开幕。 2022年1月23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在辽宁人民会堂胜利闭幕。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第 六次会议
01 会议进程
03 会议决议
目录
02 会议议程 04 会议Fra bibliotek告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是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第六次会议。 2022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隆重开幕。 2022年1月23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胜利闭幕。
会议公告
2022年1月23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选举李乐成为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 现予公告。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 2022年1月23日 2022年1月23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选举刘奇凡为辽宁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现予公告。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 2022年1月23日 2022年1月23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选举张雷为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副主任,(按姓名笔画排列)于国安、王凤波、史建新、吕凤军(满族)、李建平(女)、段君明、董天仁、 董理(女)、曾晓非(女)为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现予公告。
会议议程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议程 (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听取和审议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辽宁省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 告,批准辽宁省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审查和批准辽宁省2021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2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辽宁省2022年省本级预算; 4、听取和审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5、听取和审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6、听取和审议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7、选举事项; 8、表决事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

2.取消限额以下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3.取消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4.取消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项目核准。

5.取消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6.取消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7.取消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8.取消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9.取消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10.取消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11.取消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12.取消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13.取消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苯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14.取消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15.取消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非公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非公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辽价发[2017]10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28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
务价格行为规范》的通知
(辽价发〔2017〕105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
现将《辽宁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范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辽宁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我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省、市、县(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之外的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和调整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

第三条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并做好。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内容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内容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内容●省人口计生委内设机构和主要职责一、省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95号规定,省人口计生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二)研究全省人口发展战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编制全省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工作。

(三)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四)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健康服务规划与规范,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规划。

(六)编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的预决算及避孕药具需求计划。

(七)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主要职责(一)办公室(人事处)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文字综合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秘、档案、电子政务、信息、保密、信访、督办、保卫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拟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的要求,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调整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精简统一效能。

在机构限额内,加大机构整合力度,严格控制人员编制,积极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2、坚持上下基本对应与因地制宜相结合。

中央要求地方政府加强的部门和强化的职责,辽宁要对应落实。

既稳妥做好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衔接,又要从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要求。

3、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政府机构的相对稳定,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切实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责,明确政府职责定位,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在全面履行职责的基础上,更加突出有效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全省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大力发展服务产业职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

承接好国务院有关部门下放的职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10•【字号】辽政发[1994]20号•【施行日期】199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1994〕20号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现将《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实施工作。

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掌握政策,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以党的基本路线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继承和发扬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优良传统,巩固和发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

本着积极稳妥、分步进行的原则,全面推行公务员制度。

通过推行公务员制度,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培养一支精干、廉洁,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公务员队伍,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卫发[2016]1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16.03.28【实施日期】2016.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16〕14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农委(农发局)、残联,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贯彻落实2016年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任务部署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全力打赢对贫困居民大力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攻坚战,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及健康辽宁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新农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筹资标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2016年,各级政府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财政部下发文件规定执行。

贫困居民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政策规定给予补贴。

完善和强化参合费用征缴和新农合筹资配套、拨付机制,确保新农合统筹资金足额按时到位。

二、完善补偿方案,增强保障能力各地继续严格执行门诊统筹基金占当年筹资总额的30%以内,支付范围原则上限于乡和村两级医疗机构。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保持在50%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当年筹资标准的50%。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可达到25%,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当年筹资标准的50%;也可按80%比例进行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当年个人筹资标准的50%,以家庭为单位共同使用。

辽宁省财政厅、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综合直补及储蓄存折发放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综合直补及储蓄存折发放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综合直补及储蓄存折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辽财流[2006]586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综合直补及储蓄存折发放工作的通知(辽财流〔2006〕586号)各市财政局,农委,信联社(办事处):2006年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较好地完成了我省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发放工作,尤其是基层乡(镇)政府和农村信用联社,克服大量困难,加班加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资料收集和粮食综合直补存折(以下简称“存折”)打印等繁重工作,为顺利完成全省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证。

为继续规范管理,保证存折、账户真实和长期有效,从机制上杜绝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发生,确保以后年度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顺利发放,现就进一步做好粮食综合直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采取有效措施,做实种粮农民存折账户按照2006年粮食综合直补政策要求,各乡镇农经站要会同乡镇财政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照银行个人开户的有关规定,健全存折建户手续,确保应享受补贴粮农一户一折。

一是结合农民补贴管理网络建设工作(农民补贴网建设方案另行下达),以村为单位,进一步收集已享受补贴粮农户主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等基础信息,及时提供乡镇金融部门,补足开户手续。

二是按照存折必须全部发放到粮农手中的要求,各地要逐村逐户清查。

对于截留、挪用、扣款、存折不到户等问题,要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坚决杜绝村委会滞留存折问题发生,确保存折到户。

二、杜绝粮农清户,确保存折账户长期有效为保证粮食综合直补个人储蓄账户长期有效,确保2007年发放粮食综合补贴工作顺利实施,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会同金融机构全面摸清本地区存折账户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清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省企业技术改造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省企业技术改造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企[2009]32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5.19
【实施日期】2009.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调整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企〔2009〕324号2009年5月19日)
各市财政局、经信委:
为进一步加强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效力,经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贴息资金申请程序的调整
按照《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05〕43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列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企业技术改造项
目贴息计划的企业,在贴息计划有效期内足额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贷款后,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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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档联发[1989]29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规范》的通知各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档案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由省档案局、省计经委、省建委共同提出,列为国家档案局科研项目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规范》,通过省级鉴定,已经省标准局批准,做为地方强制性标准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布,十二月三十日实施。

现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规范》发给你们,请在组织实施的同时,注意以下几点:一、对照本《规范》对所在地区市属和省以上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停缓建项目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并于八月中旬计划在今年内竣工验收的项目档案管理情况报省档案局。

二、按条件做好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监理员的推荐工作。

五大市各为五名,其他市各为三名,省直机关单位各一名。

三、《规范》由省档案局统一印制发行,要求发至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特别是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设计部门。

各市与省直在统计所需份数后,于八月中旬报省档案局档案室工作处。

四、我们将于三季度举办第一期《规范》研讨班,详细地点与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辽宁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辽宁省建设委员会辽宁省档案局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五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规范辽Q1945—88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的及时、完整、准确,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维护和扩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规范规定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的原则、内容与要求,组织形式与分工,工作程序与建立验收监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项目)和技术引进与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档案的验收。

2引用标准GB科学技术档案案卷质量要求3术语、符号、代号3.1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称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项目从酝酿、决策、设计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3.2 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真实地反映项目建设活动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3.3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完整率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率是项目实际归档的文件材料份数与应归档的文件份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W=×100% (1)W—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完整率;S—每个项目实际归档的文件材料的份数;Y—每个项目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份数3.4 项目档案的准确率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准确率,是指项目形成归档的准确文件材料份数与项目归档文件材料总份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Z=×100% (2)Z—项目档案准确率G—项目归档的准确文件材料的份数X—项目归档的文件材料总份数3.5 ※是指有关单位必须保存的文件材料(见于附录A)3.6 △是指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文件材料(见于附录A,如果此材料只有一份则移交复印件,原件由建设单位存档)4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的原则与要求4.1项目竣工档案验收原则基本建设竣工档案验收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验收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同步进行,还要坚持分段预验收制度。

4.2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要求4.2.1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4.2.1.1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主抓档案工作,要将档案库房、设备与装具所需费用列入项目投资总概算。

4.2.1.2 实现对项目全部文件材料与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4.2.1.3新建大、中型与重点工程项目现场指挥部门、总包、分包单位(或建设监督部门)设立档案室,配备档案专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项目档案。

档案专职人员必须经过档案专业培训。

4.2.1.4一般工程项目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

4.2.1.5改建、扩建与技术引进及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要派人负责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现场指挥部门(建设监理部门)与施工等单位要共同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4.2.2.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

4.2.2.1建立、健全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并列入管理标准、制度之中。

4 .2.2.2项目文件材料的管理应列入项目建设工作计划和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

4 .2.2.3项目建设指挥部门或总包、分包单位的档案室或档案员,要负责文件材料的分发,参加工程或工程阶段性验收工作,对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进行监督、指导。

4.2.2.4项目建设各阶段与各有关单位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由各单位或各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积累与整理,在项目竣工验收时,统一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部门移交。

4.2.2.5将应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

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必须按附录A内容归档,其他项目应参照划定相应的归档范围。

永久、长期保管的项目档案的完整率要达到百分九十五以上。

4.2.2.6建立文件材料修改、补充制度,文件材料要真实地反映项目建设的客观实际。

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材料的准确率达到百分之百。

4.2.2.7项目档案的案卷质量符合GB《科学技术档案案卷质量要求》。

4.2.3项目档案的管理4.2.3.1制定档案分类大纲及编号系统。

小型项目,直接按项目结构或专业分类;大中型项目,按单体工程或阶段、专业分类,类下可设属类、小类。

4.2.3.2建立档案保管制度,保证档案安全,最大限度延长档案寿命。

4.2.3.3建立档案检素工具体系。

包括档案总目录、分类目录、底图目录、专题目录、交流目录,形式为书本式或卡片式。

4.2.3.4依据《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录A)制定本项目的保管期限表。

由文件材料形成部门划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等于建筑物或设备的寿命)、短期(15年以下)三种。

4.2.3.5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具备档案管理必需的统计数据。

4.2.4项目档案的开发利用4.2.4.1建立项目档案材料保密借阅制度。

4.2.4.2为全面考评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检验设计与施工质量、总结经验,提供可靠的文件材料。

4.2.4.3为环保、劳动、卫生、消防、统计等专业部门验收提供可靠的文件材料。

4.2.4.4为工程项目结算提供可靠的文件材料。

4.2.4.5为项目投产(使用)后的管理、维护、改造、扩建提供可靠的文件材料。

引进技术与技术改造项目,要满足技术消化、吸收、推广及提高单位投资效益,加快产品更新换代需要。

4.2.5 项目档案移交要求与移交时间4.2.5.1移交工作统一由项目建设指挥部门、总包、分包单位(或建设监理部门)组织完成。

4.2.5.2移交的档案必须符合规范4.2.2.7规定。

4.2.5.3移交的文件材料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好交接手续。

4.2.5.4项目竣工档案必须按国家规定与所在地区城建档案馆(室)的要求移交外,其他移交份数由项目建设单位决定。

5 项目竣工档案验收5.1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组织形式各级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部门,要在正式组织项目验收时通知同级档案部门参加。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组成有档案验收监理参加的专业验收组,具体负责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

5.2项目档案验收分工5.2.1国家大、中型和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局或委托省档案局组织验收。

5.2.2地方大、中型和省确定的重点项目,由省档案局或委托市档案局组织验收。

5.2.3小型与市属重点项目,由市档案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县(区)档案局组织验收。

5.2.4凡是住宅七千米以下,十层以下民(公)用建筑和六百万元以下的工业建筑工程,必须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时,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档案人员负责验收。

5.3项目档案验收监理制度为保证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材料竣工验收工作质量,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的宏观控制与业务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文建立本制度。

5.3.1验收监理员条件5.3.1.1能够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档案管理的方针政策。

5.3.1.2具有一定的基本建设专业与档案专业知识。

5.3.1.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较丰富的基本建设档案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经验。

5.3.1.4 能够熟练地掌握本规范,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5 .3.1.5监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省级合格证书。

5.3.2验收监理员的职责与权力5.3.2.1代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5.3.2.2参加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起草项目档案竣工验收意见,在验收合格证书上签字。

5.3.2.3及时向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反映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5.3.2.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安装)等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对拒不执行本规范,造成文件材料与档案丢失、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依法追究责任。

5.3.3验收监理的聘任验收监理由各市档案局和省直有关部门推荐。

经省档案局统一考核、培训合格后发证。

5.3.4基本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监理登记表基本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监理登记表(略)5.3.5上表要报送省档案局一式二份,同时附一寸免冠像片三张。

6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工作程序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主要有:自检达标申报,聘请监理员预验、咨询,根据预验意见认真整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发证四个环节。

6.1申报由项目建设主持单位,会同建设、施工、安装、设计等有关单位,对照本规范要求自检达标后,填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登记表》(见附录B),向组织验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6.2预验收对项目档案管理达标情况进行初诊。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后,要组织有关单位并聘请档案验收监理员进行预验。

检查申请报告材料是否健全和自检评述是否符合实际,对照本规范要求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验收意见,为正式验收奠定基础。

6.3整改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各有关单位,针对预验中提出的意见,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措施具体落实有关单位与负责人。

6.4正式验收6.4.1在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组成二至三人参加的竣工档案验收专业组。

6.4.2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及档案管理概况。

6.4.3听取项目主持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汇报档案自检达标情况。

6.4.4参观项目建设现场,了解工程结构及生产(使用)流程。

6.4.5按本规范4.2提出的五方面内容逐条检查。

6.4.6档案专业组进行综合评议,写出档案管理竣工验收意见。

其内容包括,档案管理达标结论性意见,达标的主要依据与数字材料,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

6.4.7在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召开的全体委员及项目主持、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单位代表参加的会议上宣读档案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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