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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6年度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7]86号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6年度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7]86号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6年度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6年度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7〕86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现将开展2006年度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对象2006年底前设立、领取商务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年审内容1、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2、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其他变更情况;3、典当企业财务状况;4、典当企业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5、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规范经营情况;6、全国统一当票的使用情况;7、典当企业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年审须提交的材料1、《典当行年审报告书》(附件1)。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典当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书必须完整规范,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各项明细帐目的构成说明等内容。

(1)审计报告书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质押贷款”、“绝当贷款”、“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等项目,要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帐目及发生时间;(2)审计报告书中要对“货币资金”、“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等附注具体构成内容及发生时间的说明;(3)审计报告书中“实收资本”项目要披露各股东的名称及出资额。

3、《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不含封皮),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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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公 告?
二O一O年第18号
为加快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加强清洁生产专家队伍建设,结合我省清洁生产工作深入开展的需要,在个人自愿申报,单位推荐基础上,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审查,现将广东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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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广东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专家要本着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研究制定清洁生产推行政策、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评审清洁生产项目、参与清洁生产培训等工作,并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编制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提供咨询服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对我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和补充。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托省清洁生产中心承担。
广东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二批)同时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以及广东省清洁生产网上发布,可登录查询专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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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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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省科技厅 ? 省环保厅
二○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
广东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二批)
(按行业分类排序)
序号 姓名 职称 行业 工作单位 熊 亚 教授 环保、化工 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何 春 副教授 环保 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徐文彬 教授 环保 广东工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齐水冰 高级工程师 环保 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 陈泽宏 高级工程师 环保 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 罗爱武 高级工程师 环保 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 陈雪英 高级工程师 环保 广东省环保厅(退休) 檀 笑 高级工程师 环保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刘佩红 高级工程师 环保 华南师范大学化学与环境学院 王 刚 高级工程师 环保 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 曹姝文 高级工程师 环保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吴早春 高级工程师 环保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肖 晶 高级工程师 环保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肖立全 高级工程师 环保、化工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吴绮琳 高级工程师 环保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怡地工程有限公司 高荣连 高级工程师 环保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怡地工程有限公司 张展毅 高级工程师 环保 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曹继山 高级工程师 环保 广州市冠盛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韩泰畴 高级工程师 环保、化工 广州弘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张琳琳 高级工程师 环保、化工 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 郭瑞霞 高级工程师 环保、化工 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 张 号 高级工程师 环保 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 杨小毛 高级工程师 环保 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曲敬仪 高级工程师 环保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姜小赤 高级工程师 环保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陈更新 高级工程师 环保 东莞市基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徐 颂 副教授 环保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资源环境系 程金沐 高级工程师 环保 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曹远萍 高级工程师 环保 佛山市禅城区环境监测站 林曾逵 高级工程师 环保 肇庆市伟进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王铁兵 高级工程师 环保 韶关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 林盛群 高级工程师 环保 潮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黄坚辉 高级工程师 环保 汕头市环保局 赖国忠 高级工程师 环保 梅州市环境技术中心 杨冰琪 高级工程师 环保 梅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杨雅明 高级工程师 环保 梅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冯美兰 高级工程师 环保 河源市清洁生产中心 林小平 高级工程师 环保 河源市环境监测站 罗文锦 高级工程师 环保 河源市固体废物管理站 张 志 高级工程师 环保 河源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纪红兵 教授 化工、石化 中山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 张殷全 教授 化工 广州大学(退休) 胡蓉蓉 副研究员 化工 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 刘卫国 高级工程师 化工 广州市天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金永春 高级工程师 化工 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 龚 悦 高级工程师 化工 佛山市产品质量咨询服务中心 马晓鸥 教授级高工 化工 五邑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所 奚长生 教授 化工 韶关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罗 佩 高级工程师 化工机械 佛山市产品质量咨询服务中心 陈文松 副教授 冶金、机械 广东工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许春才 高级工程师 冶金 佛山市产品质量咨询服务中心 何志华 高级工程师 机械 佛山市节能减排服务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廖嘉琪 高级工程师 金属热处理 佛山市节能减排服务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何家金 教授级高工 有色金属加工 广东坚美铝型材厂有限公司 李 平 副教授 食品 华南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何北海 教授 造纸 华南理工大学造纸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钱丽颖 副教授 造纸 华南理工大学轻工与食品学院 甘云华 副教授 能源 华南理工大学电力学院 赵增立 研究员 能源 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 闫常峰 研究员 能源、化工 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 肖 睿 副研究员 能源、暖通空调 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 罗伟民 副研究员 能源 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 梁丽君 高级工程师 能源 广州市能源检测研究院 谭福太 高级工程师 能源 广州市能源检测研究院 陈建华 高级工程师 能源 东莞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蔡伟钊 高级工程师 节能、电器 佛山市经科清洁生产促进中心 姚一鸣 高级工程师 机电、电子 佛山市电力行业协会 张裕泰 高级工程师 节能 佛山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慕容嘉 高级工程师 机电节能 肇庆市伟进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刘连成 高级工程师 电镀 广东电镀协会 肖耀坤 高级工程师 电镀、印制线路板 中电集团第七研究所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蒲海丽 高级工程师 电镀 广州市海科顺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黄广炳 高级工程师 电镀 东莞庞思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杨爱民 高级工程师 纺织印染 广州弘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张惠东 高级工程师 制药 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程坚理 副主任药师 制药 肇庆市伟进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吴多兴 高级工程师 电子、电器 广东省电子电器产品监督检验所 夏里杨 高级工程师 电子 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郑晓梅 高级工程师 建材 广东省硅酸盐学会 孔海发 高级工程师 陶瓷 佛山市陶瓷学会 邱伟志 高级工程师 陶瓷 广东省枫溪陶瓷工业研究所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甘草麻黄草专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甘草麻黄草专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甘草麻黄草专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3.05•【字号】粤经贸轻工[2002]105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甘草麻黄草专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经贸轻工[2002]105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委(经委、商业局),顺德市经贸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271号),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甘草、麻黄草专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五日广东省甘草麻黄草专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甘草、麻黄草野生资源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制止乱采滥挖甘草和麻黄草,合理利用甘草和麻黄草资源,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1]13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27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加工和销售实行专营和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省经贸委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主管全省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受省经贸委委托,负责本辖区甘草、麻黄草专营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甘草、麻黄草的市场供应遵循“先国内后国外、先人工后野生、先药用后其他”的原则,优先安排人工种植甘草、麻黄草等中药材供应国内医药市场、适量安排出口;限制饮料、食品、烟草等非医药产品使用国家重点管理的野生药材资源。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成立广东省经贸委“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成立广东省经贸委“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成立广东省经贸委“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07•【字号】粤经贸法规[2006]453号•【施行日期】2006.07.0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成立广东省经贸委“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粤经贸法规〔2006〕453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各直属单位: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全省经贸系统“五五”普法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防科工委和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广东省经贸委“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经贸系统“五五”普法的组织领导和检查指导工作。

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陈冰(省经贸委党组书记、主任)副组长:刘晓捷(省经贸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毕志坚(省经贸委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成员:施小筠(省经贸委法规处处长)罗化林(省经贸委机关党办主任)蔡勇(省经贸委办公室主任)曾健(省经贸委人事培训处处长)刘次英(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处处长)杨新力(省经贸委电力能源处处长)谢时超(省经贸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副处长)甘广南(省经贸委技术改造处处长)叶林(省经贸委技术创新与质量处处长)孙鮀生(省经贸委工业处处长)黄丽君(省经贸委军工处处长)张文献(省经贸委流通服务处处长)冯惠钊(省经贸委市场建设处处长)官维平(省中小企业局综合处处长)陈阳(省交战办副主任)谭叠(省整规办副主任)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法规处,负责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OO六年七月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30•【字号】粤府办[2000]58号•【施行日期】2000.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三十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组建经济贸易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拟订地方性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职能。

2.原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商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能。

3.原重化工业厅承担的石化、煤炭、冶金、有色金属行业管理职能。

4.原电子机械工业厅(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承担的电子机械工业和国防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5.原轻纺工业厅承担的轻工业和纺织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6.原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工业局)、水利厅承担的电力行业管理(不含以水利为主,兼顾发电的水电工程的管理监督。

下同)职能。

7.原医药管理局承担的药品行业管理职能。

8.原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职能。

9.外贸货运、茧丝绸协调职能。

10.原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7•【字号】粤府办〔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4〕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保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挂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与省信息产业厅合署办公。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交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职能交给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含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负责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职能交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将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与外经贸有关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5.将组织实施电子工业即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职能交给省信息产业厅。

(二)划入的职能省盐业总公司(省食盐专卖局)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民经济运行的方针、政策,拟订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工业商贸运行态势,调节工业商贸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和发布相关的经济信息。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粤经贸技改[2006]59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9.12【实施日期】200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技改〔2006〕598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市)经贸局、省有关单位: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办理,做好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扣企业所得税工作,简化环节提高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对原有的《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投资〔2003〕530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理依据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2105号)等文件。

二、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内资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的技术改造项目,分为符合产业政策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内资项目(以下简称限下技改项目)和符合产业政策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以下简称限上技改项目)。

1、限下技改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内资项目。

2、限上技改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技改项目,包括国务院以及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或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上技改项目。

三、确认书的出具部门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由省经贸委办理确认。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20•【字号】粤府办[1995]13号•【施行日期】199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1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广东省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撤销政府财贸办公室、商业厅、饲料工业办公室,组建贸易委员会。

一、组建原则和指导思想贸易委员会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面向省内外、国内外两个市场,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生产、大流通、大市场新格局的形成。

要按照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宏观调控、规划、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等职能,撤并业务相近、职能重叠的机构,减少管理层次,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主要职能贸易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商品流通的综合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品流通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商品流通发展战略、体制改革方案和行业发展计划;综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运行趋势,提出调整对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协调多种经济成分的商品流通活动。

(二)组织开拓国内市场,协助有关部门发展对外贸易;参与培育和完善商品市场体系,重点搞好区域性重要商品市场和服务网点建设。

(三)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购销、调储计划并实施管理;负责“菜篮子工程”和饲料工业的规划和指导实施;调控商品供求关系,掌握市场动态,预测发展趋势。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理顺电价、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理顺电价、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理顺电价、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06•【字号】粤价[2002]343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理顺电价、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343号)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经贸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从2002年11月1日起,对现行的电价体制和部分电价政策进行调整,同时调整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直管范围内(以下简称省直供直管范围内)的销售电价,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的有关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直供直管范围内的销售电价调整方案1、省直供直管范围内(深圳市除外),平均销售电价从今年11月1日起(按当月抄见电量)降低0.66分/千瓦时(含税),主要是在现行各地电价价目表基础上,分别降低大工业、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用电的电价各1分/千瓦时(含税)。

确定各地具体销售电价时,总的原则,在已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的直供直管地区,直接降低这两类用电的电价各1分/千瓦时(含税),省物价局将在近期内下达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对未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的地区,首先利用上述降价形成的空间保证同网同价的实现,如果还有空间的,则将剩余的空间进一步用于降低大工业和非普工业电价。

请未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的直供直管地区尽快制定同价方案,上报省物价局审批。

2、深圳市销售电价调整方案:请深圳市物价局会同经贸局根据深圳市地方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情况,按照将上网电价降价空间全额用于联动降低销售电价的原则,制定销售电价具体调整方案。

二、从2002年11月1日开始,改革我省的电量购销和电价结算体制:1、在省直供直管范围内,不再区分地方电厂电量和省网统购电量,竞价上网前,按照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调度相结合的原则,所有电厂发电上网电量由省经贸委统一下达,并由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统购统销。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粤经贸电力[2007]996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粤经贸电力〔2007〕996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为进一步规范加油站市场管理,现将加油站申报经营许可程序通知如下:一、企业在新建、改建、重建、迁建加油站前,必须向拟建加油站所在地市级经贸部门要求申领规划确认文件。

各地市级经贸部门根据当地加油站年度建设计划,对申请建设加油站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审查拟建加油站点是否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组织2个以上人员到现场对拟建站点是否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加油站设置”的要求进行审核;填写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申请表(见附件)。

各地市级经贸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上报省经贸委申请规划确认文件。

二、省经贸委对地市级经贸部门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下发规划确认文件。

企业凭规划确认文件向当地规划、建设、国土、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监督、气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加油站建设及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三、加油站竣工后,企业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报送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市级经贸部门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四、省经贸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向企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如未取得我委下发的规划确认文件就自行建设的加油站,我委一律不予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五、高速公路加油站的建设程序暂按《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粤经贸电力〔2007〕706号)办理。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经济运行工作要点的通知-粤经贸运行[2006]114号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经济运行工作要点的通知-粤经贸运行[2006]114号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经济运行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经济运行工作要点的通知(粤经贸运行〔2006〕114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有关单位:现将我委《2006年经济运行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结合本市(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市(本单位)今年的经济运行工作要点,3月10日前报我委。

联系人:黄伟坚,(020)83133249;兰烨,(020)83133434。

二OO六年二月十五日附件:2006年经济运行工作要点2005年,全省经贸系统努力克服煤电油运供需紧张的制约,着力加强经济运行调节,大力组织煤炭资源,着力保障电力、油品供应,强化运力协调,确保了全省工业商贸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8290亿元,同比增长17.0%,保持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发展速度;工业实现利润1457.60亿元,同比增长3.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882.64亿元,同比增长15.0%,为近年来的较高水平。

2006年我省工业商贸经济总体上面临较好的发展环境:世界经济整体保持平稳增长的发展态势;我国经济仍处于较快发展阶段,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结构性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我省发展环境不断优化,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作、对接东盟等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重化工业发展加快以及一批品牌企业优势为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奠定基础等。

同时,我省经济运行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煤电油运供应紧张仍未缓解,资源环境约束矛盾日益突出;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国家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和人民币升值将对出口产生影响;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增加;企业流动资金偏紧,效益有继续回落趋势等等。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粤经贸技改[2006]254号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粤经贸技改[2006]254号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正文:----------------------------------------------------------------------------------------------------------------------------------------------------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粤经贸技改〔2006〕254号)各地级以上经贸局(经贸委)、各县(市、区)经贸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粤府〔2005〕120号),我委印发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程序(暂行)》(粤经贸技术〔2006〕133号),其中对备案工作程序和《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填报都有具体要求。

但从三月一日开展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以来,还存在程序不明确,填报不规范等问题。

为了更有利于备案工作的进行,现对备案申请表的填报和备案证的变更补充通知如下:一、备案申请表的填报(一)项目名称:要在名称中明确项目建设性质,即××××××技术改造项目。

(二)行业代码:应填写项目所属行业代码而不是企业所属行业代码,按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小类4位数字填写。

如申请单位技术改造项目是“××××棉纺织加工技术改造项目”,行业代码应填“17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在省经贸委网站“”技术改造栏目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查找或省统计局网站“”统计标准栏目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查找。

(三)所属市、县代码:是指申报单位所在行政区域。

填6位数字,即填申报单位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或县级市(县、区)代码。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粤经贸环资[2007]1098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7〕1098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省节能监察中心,省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4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能效水平对标活动。

组织实施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对于企业找准节能的努力方向,充分挖掘企业节能潜力,促进节能工作上新水平,提高企业竞争力,确保实现节能预期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行业协会、各企业要把能效水平对标活动作为节能工作的重要抓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认真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

列入国家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省“双千节能行动”企业均应积极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选取国际国内同行业能效先进水平的企业作为标杆,制定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将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深入持续地开展下去,推动企业能效水平最终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国家以及省监管重点耗能企业的对标工作方案请于2008年3月底前报我委(环资处),同时抄送省节能监察中心、省行业协会。

三、加强指导协调。

各市经贸部门要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指导企业开展对标活动,加强节能管理,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省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与本行业重点企业的联系,及时向企业提供国内外同行业能效指标的平均水平和先进水平,帮助重点耗能企业选定标杆企业,制定对标方案,并对企业在对标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车回收网点备案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车回收网点备案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车回收网点备案管理
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4.30
•【字号】粤经贸流通[2007]376号
•【施行日期】2007.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车回收网点备案管理工作的
补充通知
(粤经贸流通〔2007〕376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根据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5〕1054号)和我委《关于重申加强报废车回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6〕895号),为方便群众交售报废车辆,规范报废车回收网点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报废车回收网点管理
各地经贸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加强对报废车回收企业及其网点监督管理,明确报废车回收网点为非法人单位,只能回收,不得拆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严禁越权审批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回收网点。

二、规范报废车回收网点备案登程序
对已取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企业,为方便群众交售而需设立的回收网点,
须根据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经征求公安机关治安、交管部门意见设置的区域进行定点,并由拟新设立报废车回收网点企业填写《报废车回收网点备案表》,当地经贸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上报我委备案。

我委对备案企业在经贸网公示后上网发布方可设立网点经营。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附件:。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22•【字号】粤经贸电力能源[2006]800号•【施行日期】200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的通知(粤经贸电力能源〔2006〕800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11月15日,东莞市虎门镇新湾村一个没有领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油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附近居民要紧急疏散,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1〕107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的规定,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为加强对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本地区成品油仓储经营市场进行认真的调查。

各级经贸部门要组织对本地现有的成品油仓储企业情况进行调查,尤其对仓储企业是否领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进行认真的排查。

二、依法对本地区成品油仓储经营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对已领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仓储企业要加强日常管理,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安全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经营条件的仓储企业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对没有领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仓储企业,要会同工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对于新建的成品油仓储项目,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2004-2010年)》和有关建设条件、程序报建及验收。

对于违规建设的项目,我委一律不予受理报批及核发相关证照,防止无序建设以及无证经营的行为。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经贸产业[2001]85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日期】2001.10.08【实施日期】2001.10.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委管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废止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产业[2001]857号)各行业协会:现将我委制定的《广东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迳向我委产业政策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反映。

二00一年十月八日广东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意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8号)、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认我省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粤民民[2001]3号)的精神,明确省经贸委是全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时参照《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为规范对省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包括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协会”)的管理,促进我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制定以下管理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1.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快政府的职能转换,积极推进从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的转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业管理新体制。

2.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发展行业协会,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调整。

3.逐步完善行业协会的管理架构,使协会最终不再依附于政府或企业,真正成为自立、自治的独立社团法人。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整合认定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复函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整合认定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复函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整合认定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复函【法规类别】行业计划【发文字号】粤经贸函[2009]135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8.26【实施日期】2009.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整合认定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复函(粤经贸函〔2009〕1352号)东莞、韶关市人民政府: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按照《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等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认定以原中山三角(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为基础在已通过环评审查的937.56公顷范围内进行整合的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同时撤销原中山三角(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称号。

请你们加强对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按照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整合认定审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兑现相关承诺。

二、切实履行合作协议,加快完善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等配套条件,依法依规做好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环保、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推进园区建设,所有园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园区建设用地、总体规划、环评等审批手续。

有关工作完成及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基本情况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基本情况。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核查和推荐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核查和推荐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核查和推荐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11•【字号】粤经贸环资[2008]423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核查和推荐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423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有关行业协会:2006年8月,经省政府批准,确定了我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园区、市(县)共84家。

近两年来,各市经贸部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抓紧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全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

今年我委下发《印发2008年我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意见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201号),明确对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对循环经济工作做得较好的,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倾斜。

对成绩突出的试点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对不能够按要求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的或工作无进展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同时,吸收新的积极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的企业进入试点企业名单。

为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工作,把循环经济工作较突出的企业吸收到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我委将对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拟申报试点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摸查及评估,以便向省政府提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调整名单和下达新的一批试点单位名单的建议。

有关事宜现通知如下:一、推荐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编制符合要求的实施方案。

企业编制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应按照《广东省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编制要求》进行编制,内容包含了试点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基础、指导思想和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项目规划和投资、保障措施等部分。

(二)符合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要求。

实施方案提出的发展目标、发展任务以及规划项目应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要求,与国家和省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相协调。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公告
二O一O年第18号
为加快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加强清洁生产专家队伍建设,结合我省清洁生产工作深入开展的需要,在个人自愿申报,单位推荐基础上,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审查,现将广东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广东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专家要本着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研究制定清洁生产推行政策、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评审清洁生产项目、参与清洁生产培训等工作,并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编制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提供咨询服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对我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审
核和补充。

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托省清洁生产中心承担。

广东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二批)同时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以及广东省清洁生产网上发布,可登录查询专家信息。

附件:广东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二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
二○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
广东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二批)
(按行业分类排序)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试行峰谷电价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试行峰谷电价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试行峰谷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9.03•【字号】粤价[2001]206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试行峰谷电价的通知(粤价[2001]206号二00一年九月三日)广州、东莞市物价局、经委,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为在全省范围内稳妥地出台峰谷电价政策,有效发挥峰谷电价削峰填谷的作用,提高电力系统负荷率,减少广东电网高峰时段的供电压力,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省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从2001年9月1日开始,广州、东莞在大工业用户中逐步试行峰谷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的范围和时间l、从9月1日开始,对已安装分时段计量电表且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KvA 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电气化铁路、自来水、煤气生产用电除外),按当月抄见用电量,统一执行峰谷电价。

2、9月1日后,电力部门要制订两地大工业用户换装分时计量电表的具体计划,并加快工作进度。

凡已换表的大工业用户,从换表之后下一个抄表周期开始执行峰谷电价。

换装电表的具体计划由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在9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经贸委。

二、峰谷时段的设置我省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即高峰6小时,平段10小时,低谷8小时。

具体时段暂安排为:高峰为8时--11时,15时--16时,19时--21时;平段为11时--15时,16时--19时,21时一次日0时;低谷为0时--8时。

三、峰谷电价的确定1、我省峰谷电价暂按如下比价关系安排:以目前用户执行的电度电价(不含城市建设附加费)为基础,平段电价为100%,高峰为120%,低谷为70%。

2、对试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峰谷电价只对电度电价的部分实行,基本电价和城市建设附加费保持不变,不实行峰谷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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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6
陈士明
教授
电镀、建材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资源环境系
57
朱栓成
高级工程师
电子
深圳市智达环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58
胡庆新
高级工程师
冶金、环保
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
59
邓伟斌
高级工程师
冶金
广东省韶钢集团有限公司
60
陈振广
高级工程师
建材(陶瓷)
广东陶瓷协会
华南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
12
卢平
副教授
环保(水处理)
华南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
13
方战强
副教授
环保(水处理)
华南师范大学化学与环境学院
14
李明玉
教授
环保(水处理)、化工
暨南大学环境工程研究所
15
潘涌璋
副教授
环保(水处理)
暨南大学环境工程系
16
宋卫锋
副教授
环保(水处理、危险废物)
广东工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附件:
广东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一批)
(按行业分类排序)
序号
姓名
职称
行业
工作单位
1
刘焕彬
教授
造纸
华南理工大学
2
陈克复
教授
造纸、轻化
华工造纸与环境工程学院
3
陈元彩
副教授
造纸、环保
华南理工大学造纸学院
4
雷恒毅
教授
环保(水处理)、化工
中山大学环境工程研究中心
5
顾凛
高级工程师
环保(水处理)、化工
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
43
张延霖
副教授
化工、电镀
华南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
44
赵世玺
副教授
化工、电镀、电池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45
郭维林
高级工程师
化工
深圳市智达环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46
郑光复
研究员
化工、建材
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7
刘治猛
教授
化工、印染
东莞市清洁生产科技中心
48
刘煜平
高级工程师
化工、建材、食品
东莞市清洁生产科技中心
49
徐勇军
副教授
化工、电镀、能源
东莞市清洁生产科技中心
50
钟赤锋
副教授
石化、化工
东莞理工学院
51
谢辉灿
高级工程师
石化
中国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化工分部
52
岑人经
教授
电镀
华南理工大学生物力学研究所
53
黄岳山
副教授
电镀
华南理工大学生物力学研究所
54
谢家业
高级工程师
电镀
广东电镀协会
55
杨兴全
高级工程师
电镀(印制线路板)
广东工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33
王坚
高级工程师
环保(固废处理)、化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34
郑濯缨
高级工程师
环保(固废处理)
广州环保产业协会
35
武绪昌
高级工程师
环保(固废处理)、化工
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6
戴松林
高级工程师
环保(固废处理)
东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37
邓向荣
高级工程师
华南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
28
易颂辉
高级工程师
环保(废气处理)、石化
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
29
周永章
教授
环保(固废处理)
中山大学地球环境与地球资源研究中心
30
莫测辉
教授
环保(固废处理)、化工
暨南大学环境工程系
31
吴宏海
教授
环保(固废处理、生态修复)
华南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
32
李彦旭
教授
环保(固废处理)、化工
环保(固废处理)
韶关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
38
马汉泽
高级工程师
环保(固废处理)
汕头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39
李志鹏
高级工程师
环保(固废处理)
汕头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40
姚唯建
高级工程师
能源、电力、环保
广东省电力试验研究所
41
李丽
高级工程师
能源、电力
广东省电力工业局试验研究所
42
曹海滨
高级工程师
能源、电力
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6
王林
高级工程师
环保(水处理)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
7
孙连鹏
副教授
环保(水处理)
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8
刘广立
副教授
环保(水处理)、电镀
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9
张秋云
高级工程师
环保(水处理)
华南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
10
曾丽璇
副教授
环保(水处理)、印染
华南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
11
成文
副教授
环保(水处理)
22
邓杰帆
高级工程师
环保(水处理)
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23
林子江
高级工程师
环保(水处理)
韶关市环境技术中心
24
林盛群
高级工程师
环保(水处理)、印染
潮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25
黄坚辉
高级工程师
环保(水处理)
汕头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26
魏在山
副教授
环保(废气处理)
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7
李来胜
教授
环保(废气处理)、石化
17
蔡瑜萱
高级工程师
环保(水处理)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科研所)
18
曾国驱
研究员
环保(水处理)、化工
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
19
薛永强
高级工程师
环保(水处理)
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
20
吴究所
21
李松汉
高级工程师
环保(水处理)
广州环保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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