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适用注意事项、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适用注意事项1.国际(涉外)仲裁案件,适用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
2.国内仲裁案件,适用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但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适用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该原则同样适用于金融等专业仲裁案件。
3.国际(涉外)金融仲裁案件,适用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金融仲裁案件,适用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4.国际(涉外)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仲裁案件,适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建设工程房地产仲裁案件,适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5.国际(涉外)粮食仲裁案件,适用粮食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
国内粮食仲裁案件,适用粮食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6.国际(涉外)皮革仲裁案件,适用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皮革仲裁案件,适用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7.金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粮食和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中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仲裁员只能办理相应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内仲裁案件。
8.当事人对于案件的性质、是否属于金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粮食或皮革争议、以及应当适用的仲裁员名册发生争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9.仲裁员名册注明了中国藉仲裁员的居住地以及外籍仲裁员的国籍。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的居住地与仲裁地点不同的,指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预缴该仲裁员参加开庭审理发生的相关费用。
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为了确保其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独立公正,使其裁决能够得到承认与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仲裁员应当模范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仲裁员守则。
二、仲裁员应该认真学习仲裁理论,精通仲裁业务,同时注重知识更新,自觉培养明察善断的能力,保持高水平的专业、法律水准,不断提高办案技巧。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内容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内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独⽴、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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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内容第⼀条规则的制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规则。
第⼆条名称和组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式,独⽴、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仲裁委员会同时使⽤“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三)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或使⽤其旧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双⽅当事⼈⼀致同意由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
(四)当事⼈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均应视为双⽅当事⼈⼀致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仲裁委员会主任履⾏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主任的职责。
(六)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常事务。
(七)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原名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常事务。
(⼋)双⽅当事⼈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仲裁;如⽆此约定,则由申请⼈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仲裁,或者由其华南分会在深圳进⾏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仲裁;作此选择时,以⾸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中国的仲裁机构名单
中国的仲裁机构名单
目前,国内有100多家仲裁机构,由于仲裁机构并不是以行政区域设置划分,所以区县均不是按照建制设仲裁机构。
比较知名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BAC/BIAC)、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仲裁委员会等。
仲裁机构的主要功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后者又分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
此外,按仲裁机构的设置情况,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另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还有一种是专业性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名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修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则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和组织(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二)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三)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或使用其旧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
(四)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六)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七)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原名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分会的日常事务。
(八)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依法组织设立的处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的主要业务是:(一)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及国内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二)受理由政府或其它国内外组织授权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三)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它争议解决服务;(四)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五)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六)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及副秘书长若干人。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每届任期三年;如有必要,任期可做适当调整。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聘任。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的年龄不应超过五十五岁。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名誉副主任一至三名及顾问若干人,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邀请有关知名人士担任。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召开。
每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包括主任及/或副主任出席,方能举行。
会议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委员包括主任及/或副主任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有关仲裁委员会工作的方针、原则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二)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的章程;(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草案,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核准公布;(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主任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笔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笔试摘要:一、前言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简介三、笔试的类型和内容四、笔试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五、总结与建议正文:【前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是我国重要的涉外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机构。
每年,仲裁委都会组织多场笔试,选拔优秀的仲裁人才。
本文将详细介绍仲裁委笔试的相关情况,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这一重要的选拔环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简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 年,是负责处理国内外经济贸易争议的常设机构。
仲裁委以独立、公正、高效为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仲裁服务。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仲裁委在全球仲裁领域的地位日益提高,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际当事人选择仲裁委解决争议。
【笔试的类型和内容】仲裁委笔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招聘仲裁员的笔试,另一类是选拔实习仲裁员的笔试。
两类笔试的内容略有不同,但都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法律知识、英语水平、逻辑思维和表达能力。
招聘仲裁员的笔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法律知识测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对民商事法律、仲裁法等基础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2.英语水平测试:包括英语阅读、写作和翻译等,检验应聘者的英语沟通能力和专业英语水平。
3.案例分析:根据提供的案例材料,分析案例事实、法律关系,并撰写仲裁裁决书。
选拔实习仲裁员的笔试重点考察应聘者的逻辑思维和表达能力,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逻辑思维题:如判断推理、排列组合等,检验应聘者的逻辑分析能力。
2.英语写作:根据题目要求,撰写一篇英语短文。
3.中文写作:根据题目要求,撰写一篇中文短文。
【笔试的流程和注意事项】1.报名:关注仲裁委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发布的笔试信息,按照要求进行报名。
2.准备:了解笔试类型和内容,提前做好相关知识的复习和准备。
3.考试: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注意遵守考试纪律,合理安排作答时间。
4.查询成绩:笔试结束后,关注仲裁委官方网站公布的成绩查询通知,及时了解自己的成绩。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笔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笔试摘要:一、前言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简介三、考试概述四、考试内容与形式五、考试通过后的职业前景六、总结正文:【前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是中国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主要机构。
每年,大量的考生参加贸仲委的笔试,以期获得这一权威认证。
本文将详细介绍贸仲委笔试的相关情况。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简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 年,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常设机构。
贸仲委以仲裁和调解方式,处理各类国际经济贸易争议,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快捷、经济的争议解决服务。
【三、考试概述】贸仲委笔试是评估考生对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知识的掌握程度的重要手段。
考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础知识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的法律基础知识和英语水平;第二阶段为专业知识测试,主要测试考生对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
【四、考试内容与形式】1.第一阶段:基础知识测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等英语水平:阅读理解、翻译、写作2.第二阶段:专业知识测试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法律规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等案例分析:根据具体案例,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五、考试通过后的职业前景】通过贸仲委笔试的考生,将获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认证。
这一认证对于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具有极高的含金量,有助于提升个人职业素质和竞争力,拓宽职业发展空间。
【六、总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笔试是评价考生对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知识掌握程度的重要手段。
考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具有很高的挑战性。
通过考试,考生将获得权威认证,为个人职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正文:----------------------------------------------------------------------------------------------------------------------------------------------------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管辖第一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委员会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第二节组织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席履行本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席受主席委托可以履行主席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从对国际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
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一节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第六条申诉人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一)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2、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申诉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诉人及/或申诉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最新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一节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第二节仲裁员及仲裁庭第三节审理第三章裁决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仲裁委员会(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条机构及职责(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
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在深圳、上海、天津和重庆设有分会或中心。
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分会/中心的日常事务并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履行的职责。
(五)案件由分会/中心管理的,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授权的分会/中心秘书长履行。
(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中心秘书处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的分会/中心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七)仲裁委员会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和行业设立办事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还制订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
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仲裁委员会总会设在北京。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在深圳和上海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圳分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
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会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
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委员会。
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经过五十年的不懈努力,开拓进取,励精图治,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普遍信赖,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自1990年以来居于世界其他仲裁机构的前列,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之外的45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确认,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率达到了99%以上,仲裁裁决可以依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一、机构设置及职能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名誉副主任一至三人,顾问若干人,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邀请有关知名人士担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比较
12.举证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
13.证人拒绝作证情形
无明文规定,但可依据《仲裁法》规定向证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证据所在地法院根据民诉法规定决定是否证据保全。
本地规则:
“凡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均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按其《本地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由香港国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违约、合同的效力和终止,均应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在香港仲裁解决。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机构设在香港,由香港主要的商业及专业人士组成,是亚洲解决争议的中心。以UNCITRAL仲裁规则为基础,当事人有很大地自由自行约定和设计仲裁程序,其具有如下特点:认同亚洲的调解与和解的传统,并拥有混合东西方精华的技巧;地理位置方便,拥有良好的食宿,交通,通讯服务;汇集了众多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以支持争议的解决;严格地以英国法律为基础;执行的全球化。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包括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擅长于电子交易仲裁、半导体知识产权仲裁、香港/亚洲域名争议和在线仲裁、海事小额索赔及书面仲裁、商业/社区/家庭/建筑调解。
不可裁事项:由于欺诈涉及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权的有效性或侵权的争议事项等。
4.仲裁协议示范条款
19.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案件;2.没有争议金额或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最新贸仲仲裁规则
最新贸仲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规则(下文简称贸仲仲裁规则),2014年11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分总则、、裁决、简易程序、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附则7章84条。
下面是的整理的最新贸仲仲裁规则,希望能帮到您。
最新贸仲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仲裁委员会(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院名称。
(二)当事人在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的,均视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条机构及职责(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
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院,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设有分会或仲裁中心(本规则附件一)。
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仲裁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
(四)分会/仲裁中心设仲裁院,在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履行的职责。
(五)案件由分会/仲裁中心管理的,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授权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履行。
(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仲裁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不存在、被终止授权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
对仲裁通知的答复
第4条
1.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30天内向申请人递送对仲裁通知的答复,其中应包括:
(a)每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b)对仲裁通知中根据第3条第3款(c)项至(g)项所载信息内容的答复;
2.对仲裁通知的答复还可包括:
第11条
可能被指定为仲裁员的人,应在与此指定有关的洽谈中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有正当理由怀疑的任何情况。仲裁员应自其被指定之时起,并在整个仲裁程序期间,毫无延迟地向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员披露任何此种情况,除非此种情况已由其告知各方当事人。
**第11条规定的独立性声明范文载于本《规则》附件。
(d)由于任何原因,无法按这一程序进行指定的,指定机构可行使其裁量权指定独任仲裁员。
第9条
1.指定三名仲裁员的,每一方当事人应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应由已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选定,担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
2.一方当事人收到另一方当事人指定一名仲裁员的通知书后,未在30天内将其所指定的仲裁员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的,该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指定机构指定第二名仲裁员。
3.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后30天内,两名仲裁员未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约定的,应由指定机构按照第8条规定的指定独任仲裁员的方式,指定首席仲裁员。
第10条
1.为第9条第1款之目的,在须指定三名仲裁员且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多方当事人的情况下,除非各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其他方法指定仲裁员,否则多方当事人应分别作为共同申请人或共同被申请人,各指定一名仲裁员。
(a)任何关于根据本《规则》组成的仲裁庭缺乏管辖权的抗辩;
(b)第6条第1款中述及的关于指派指定机构的建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规则》),为各方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提供快捷、高效、公平义利的仲裁机制。
《仲裁规则》收集、整理和运用国际仲裁的普遍原则、准则和国际惯例,完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机制,以实现中国对经济贸易仲裁的更加高效、更加及时的执行。
《仲裁规则》经历了数次修订,目前正式实施的版本为2013年修订的第九次版本。
新版《仲裁规则》包括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旨在以多种方式调和仲裁的过程,以降低仲裁费用,减少仲裁期限,提高仲裁效率。
《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仲裁受理与裁决: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仲裁时应注意的原则;关于仲裁裁决的内容、形式和有效性;仲裁裁决的履行及其终止;仲裁无效性或无可履行性的裁定;关于仲裁程序等有关规定。
(2)仲裁庭:对仲裁庭的成员以及仲裁庭决定的原则;仲裁庭决定的有效性和执行以及变更、终止的规定等。
(3)仲裁程序:包括庭外审理程序;法定仲裁期限;开庭审理程序;付款要求程序;仲裁庭决定审查程序;仲裁庭成员更换程序等。
(4)其他事项:关于国际仲裁会议会场的召开;仲裁机构可享受的特殊权利及免除的义务;仲裁费用收取及其管理等。
《仲裁规则》的重要性《仲裁规则》既促进了仲裁机制的发展,也促进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社会性效应,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首先,《仲裁规则》旨在促进司法问责,把法律制度融入仲裁程序,提高仲裁精确性和及时性,促进仲裁结果的执行。
其次,《仲裁规则》将仲裁程序与中国传统文化及现代仲裁技术等元素相结合,构建了一套同时融入中国文化特色的仲裁机制,使仲裁在传统的中国文化框架内展开,对国内社会发展非常有益。
最后,《仲裁规则》改善和完善了国际仲裁的仲裁机制,为国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有效措施。
综上所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规则》)对中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也有着独特的作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1、、答辩与反诉申请人应向提交仲裁申请书,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在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预缴费。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仲裁申请及。
附件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手续完备,应将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寄送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0天内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如有反诉,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提交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在反诉中应写明具体的反诉请求,反诉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有关证据文件;预缴仲裁费。
2、的组成双方应各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若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在仲裁员名册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若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审理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
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经仲裁庭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后,由秘书局于开庭前3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请求延期,但应在开庭前12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局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4、仲裁庭应在组庭后九个月内做出仲裁裁决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介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2004年05月17日 14:50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CIETAC,同时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贸仲委)是附设在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契约性和非契约性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
1954年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于1956年在北京设立,当时是中国唯一受理涉外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1987年,中国成为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中国政府这一重大举措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涉外仲裁的发展,使中国涉外仲裁登上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大舞台。
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和对外开放不断深入的经济环境下,贸仲委肩负着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吸引、鼓励、保护外商到中国投资,解决对外贸易纠纷的重任,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的法律服务窗口,仲裁业务发展迅速,国际地位日益提高,国际影响与日俱增,并逐步成为国际上知名的仲裁机构之一。
贸仲委五十年的仲裁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不断地完善前进,日益现代化、国际化。
从1990年起,贸仲委年受案量在世界知名仲裁机构中名列前茅。
在1995年仲裁法实施前,中国所有的涉外经贸仲裁案件均由贸仲委受理,仲裁法颁布后,绝大多数的涉外案件仍然由当事人提交贸仲委审理并裁决。
2000年贸仲委修订了仲裁规则,开始受理国内经贸争议,国内仲裁案件增幅较大。
到2003年为止,贸仲委已经成功地受理并审结了8000余例涉外仲裁案件,近千件国内仲裁案件。
案件当事人遍及世界40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可在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仲裁的公正性得到了普遍认可。
1.贸仲委机构设置和职能贸仲委在组织机构上实行委员会制度,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组织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组织机构机构设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也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
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顾问若⼲⼈。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和委员若⼲⼈组成。
主任履⾏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规则。
规则统⼀适⽤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
在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时,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和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秘书长分别履⾏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或秘书长分别履⾏。
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中聘任。
仲裁委员会现有仲裁员492名,其中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外籍仲裁员158名。
仲裁委员会建⽴并完善了委员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和三地秘书会议制度,并设⽴了专家咨询委员会、案例编辑委员会和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委员会。
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在有关省市设⽴了仲裁委员会办事处。
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制度仲裁委员会建⽴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制度。
委员会议每年召开⼀次,以研究解决仲裁委员会组织机构及业务发展等⽅⾯的重⼤问题。
主任会议在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作,每三个⽉召开⼀次。
秘书长会议和三地秘书会议制度仲裁委员会建⽴秘书长会议和三地秘书会议制度。
秘书长会议不定期召开,三地秘书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次。
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分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参加的秘书长会议和由总会及其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案件经办秘书参加的三地秘书会议主要是讨论决定秘书局、秘书处程序管理事务和其他有关事项,互相沟通和交流办案经验,对秘书⼈员进⾏业务培训,以提⾼办案质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9年1月8日通过,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以在线方式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仲裁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也可适用于解决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其他经济贸易争议。
第二条本规则下列术语的含义是:1、仲裁委员会: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2、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指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其以后的修订本;3、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仲裁员名册》及其以后的修订本;4、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设的、专门以网上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网络域名、电子商务等争议的机构。
5、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指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建立的、主要从事网上争议解决的专门网站。
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目前的网址是。
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1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信息记载形式;7、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数据电文;8、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9、网上开庭: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10、网上调解: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调解活动。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规则。
简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
简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CIETAC”)受理的案件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涉及跨国或地区的商务合作,包括国际贸易、跨境投资等;
2.境外仲裁机构委托CIETAC作为仲裁地的案件:一些国外仲裁机构不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因此委托CIETAC作为仲裁地,由CIETAC进行仲裁;
3.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涉外合同的违约、解除、效力争议等;
4.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合作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仲裁案件:港澳台地区、海外贸易纠纷的仲裁案件;
6.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技术合同转让、合作、合资等的技术合同纠纷。
总之,CIETAC受理的案件范围相对较广,主要集中在国际商事、外商投资企业和国际贸易等方面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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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该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以下若干内部组织机构:
1.委员和委员会议。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仲裁委员会聘请经济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人士担任,每届任期3年。
仲裁委员会委员通过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来行使其职权,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仲裁委员会每次委员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进行,会议由委员会议主席或者主席授权的副主席主持召开。
会议形成决议时,须由半数以上的委员通过才有效。
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草案,并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核准通过;制订和修仲裁委员会的章程;讨论有关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政策等重要事项并形成相应的决议。
2.主任会议。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至4人和委员7人至
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分别组成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分别负责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工作。
3.仲裁咨询委员会。
在仲裁委员会内部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请5名至15名专家组成,该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人,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4.秘书局(处)。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分别负责仲裁委员会和分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受理案件的登记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仲裁程序的管理,非仲裁庭调解案件的调解等。
5.秘书长会议。
6.仲裁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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