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燥失重测定法标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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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建立干燥失重测定的标准操作规程。

2.范围

适用于各种干燥失重的测定。

3.责任

QC检验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

4.程序

4.1.简述

4.1.1.药品的干燥失重系指药品在规定条件下干燥后所减失重量的百分率。减失的重量主要是水、结晶水及其他挥发性物质,如乙醇等。由减失的重量和取样量计算供试品的干燥失重。

4.1.2.干燥失重测定法(《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Ⅷ L)常采用烘箱干燥法、恒温减压干燥法及干燥器干燥法,后者又分常压、减压两种。

4.1.3.烘箱干燥法适用于对热较稳定的药品;恒温减压干燥法适用于对热较不稳定或其水分较难除尽的药品;干燥器干燥法适用于不能加热干燥的药品,减压有助于除去水分与挥发性物质。

4.2.仪器与用具

4.2.1.扁形称量瓶。

4.2.2.烘箱控温精度±1°C。

4.2.3.恒温减压干燥箱。

4.2.4.干燥器(普通)、减压干燥器。

4.2.5.真空泵。

4.2.6.分析天平感量0.1mg。

4.3.试药与试液

干燥器中常用的干燥剂为硅胶、五氧化二磷或无水氯化钙。恒温减压干燥箱中常用的干燥剂为五氧化二磷。干燥剂应保持在有效状态,硅胶应显蓝色,五氧化二磷应呈粉末状,如表面呈结皮现象时应除去结皮物。无水氯化钙应呈块状。

4.4.操作方法:

4.4.1.称取供试品取供试品,混合均匀(如为较大结晶,应先迅速捣碎使

成2mm以下的小粒)。称取约1g或各种品种项下所规定的重量,置与供试品同样条件下干燥至恒温的扁形称量瓶中(供试品平铺厚度不可超过5mm,如为疏松物质,厚度不可超过10mm),精密称定。干燥失重在1.0%以下的品种可只做一份,1.0%.以上的品种应同时做平行实验两份。

4.4.2.干燥除另有规定外,照各该药品项下规定的条件干燥。干燥时,应好将瓶盖取下,置称量瓶旁,或将瓶盖半开,取出时需将称量瓶盖好。

4.4.3.称重

4.4.3.1.用干燥器干燥的供试品,干燥后即可称定重量。

4.4.3.2.置烘箱或恒温减压干燥箱内干燥的供试品,应在干燥后取出置干燥器中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30~60min),再称定重量。

4.4.4.恒重称定后的供试品按4.4.2.和4.4.3.操作,直至恒重。

4.5.注意事项

4.5.1.由于原料药的含量测定,根据《中国药典》凡例的规定,应取未经干燥的供试品进行实验,测定后再按干燥品计算,因而干燥失重的数据将直接影响含量测定的结果;当供试品具有引湿性时,宜将含量测定与干燥失重的取样放在同一时间进行。

4.5.2.供试品如未达规定的干燥温度即融化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先将供试品在低于熔点5~10°C的温度下干燥至大部分水分除去后,再按规定条件干燥。

4.5.3.采用烘箱和恒温减压干燥箱干燥时,待温度升至规定值并达到平衡后(加热温度有冲高现象),再放入供试品,按规定条件进行干燥,同时记录干燥开始的时间。

4.5.4.减压干燥,除另有规定外,压力应在2.67kPa(20mmHg)以下。并宜选用单层玻璃盖得称量瓶,如用玻璃盖为双层中空,减压时,称量瓶盖切勿放入减压干燥箱(器)内,应放在另一普通干燥器内。减压干燥器(箱)内部为负压,开启前应注意缓缓旋开进气阀,使干燥空气进入,并避免气流吹散供试品。

4.5.5.初次使用新的减压干燥器时,应先将外部用厚布包好,再进行减压,以防破碎伤人。

4.5.6.装有供试品的称量瓶应尽量置于温度计附近,以免因箱内温度不均匀产生温度误差。

4.5.7.测定干燥失重时,常遇有几个供试品同时进行,因此称量瓶(包括瓶盖)宜先用适宜的方法编码标记,以免混淆;称量瓶放入烘箱内的位置以及取出放冷、称重的顺序,应先后一致,则较易获得恒重。

4.5.8.称定扁形称量瓶和供试品以及干燥后的恒重,均应准确至0.1mg位。

4.6.记录与计算

4.6.1.记录干燥时的温度、压力、干燥剂的种类、干燥与放冷至室温的时间,称量及恒重数据、计算和结果(如做平行实验、取其平均值)等。

4.6.2.计算

干燥失重%= W1+W2—W3

×100% W1

式中:W1为供试品的重量,g;

W2为称量瓶恒重的重量,g;

W3为(称量瓶+供试品)恒重的重量,g。

4.7.结果与判定

计算结果按“有效数字和数值的修约及其运算”修约,使其与标准中规定限度的有效数位一至。其数值小于或等于限度时,判为符合规定;大于限度值时,则判为不符合规定。如规定为高低限度范围时,而测得的数值介于高低限度范围之内时,判为符合规定。

4.8.附注

干燥至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在规定条件下连续两次干燥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干燥过程中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

5.相关文件

6.附录清单

7.记录/独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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