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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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泛指为维护人体健康而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包括个人、群体的生活卫生和生产卫生。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
*卫生法(health law)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有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卫生与健康国家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旨在确认、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含义:
⏹ 1. 卫生法是有国家制定、认可、解释或是变更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 2. 卫生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 3.卫生法是以规定人体生命健康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范。
⏹ 4. 卫生法调整的是涉及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 5. 卫生法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调整对象(object of regulation of health law):卫生法在规范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卫生民事法律关系、卫生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医疗卫生保健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卫生咨询指导、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以及从事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等,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卫生质量,与接受服务者所结成的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卫生法的作用:
①贯彻党的卫生健康方针、确保国家卫生与健康政策的实现;
②规范卫生与健康行为活动,保护生命健康;
③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
④加强国际卫生合作,促进国际卫生交流。
卫生法的特征:
①与自然科学密切联系;
②融入大量的技术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
③采用多种调节手段;
④反应社会共同要求。
卫生法律规则的意义:卫生法律规则将某种事实状态与某种法律后果明确的联系起来。(确定性和普遍性)。
卫生法律规则的构成:假定条件(法律规则使用的条件和情况)、行为模式(可为、应为、勿为)、法律后果(合法/违法)。
卫生法律规则分类
①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复合型规则(内容上分类)
②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制程度不同)
③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内容明确与否)
卫生法律原则:
⏹保护公民健康权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
⏹国家卫生监督原则
⏹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动员全社会参与原则
*卫生法的效力等级:
①一般规则:宪法至上;上位阶法优于下位阶法(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行政规章);下位阶法与上位阶法冲突无效;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使用。
②特殊规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卫生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有关机关裁决。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①时间-生效、实效、溯及力(从旧兼从新);
②空间-全国、一定区域、域外、国际;
③对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遍、特定对象。
卫生法律体系:由国家现行保护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的法律规范按照其自身的性质、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方式,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成体系化,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内容包括:公共卫生管理法律制度;健康相关产品管理法律制度;医政管理法律制度。
卫生法律制定原则:
①以保障公民健康权益为宗旨
②遵循医学科学发展的客观规律
③多种利益关系相协调
④遵循国内实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
1.行为有违法性
2.有法律明确规定
3.具有国家强制性
4.有法定机关追究
行政责任-行为主体实施违反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条件:
1. 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或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2. 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3. 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4. 法律明文规定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方式: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主体、性质和法律救济不同)
民事责任-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所应承担的以财产为主的法律责任。
条件:
1、有损害事实
2、有违法行为
3、主观上有过错
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方式:停止侵害、返回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
刑事责任-行为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卫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的人身健康权而以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卫生监督(health supervision):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公共卫生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活动。
性质:行政性(根本属性);技术性(显著特点)
功能:制约(目标);规范(效果);预防(重心);促进(结果)
特征:
①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
②法定性与授权性;
③行政性与技术性;
④广泛性与综合性;
⑤强制性与教育性。
作用:
1. 为保障和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2. 实施国家职能、打击违反卫生法规活动的重
要手段
3. 是保护国家、团体、公民个人有关卫生方面
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4. 卫生监督的大力开展,能够促进卫生监督的自我完善
5. 增强人的法制意识卫生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管理方式: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
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卫生监督活动,管理社会卫生事业事物,行使卫生监督的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或者法律效力的行为。
构成条件:
①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
②具有法律效果的存在:行政行为成立的法律要件或内容要件;
③具有表示行为的存在:行政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
分类:
过程预防性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规对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所开展的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的监督活动
经常性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
人或有关社会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的日常性监督活动行为方式羁束性指凡是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