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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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正确适用法律,妥当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一般规定1、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认为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患者一方,是指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2、患者一方与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本指导意见处理。

因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生活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二、诉辩事由3、患者一方因发生医疗损害而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以其就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患者一方认为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及第59条的规定同时起诉产品生产者、产品销售者以及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患者一方仅起诉部分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可以依被诉责任主体的申请追加未被起诉的其他责任主体为案件的当事人。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5、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患者一方仅起诉血液提供机构或者仅起诉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未被起诉的另一方为案件的当事人。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检查费用,患者一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退还。

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的,患者一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医疗损害责任一般规则的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内容是:(1)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只有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才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所受损害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只有法律另有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2)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是:1)患者与医疗机构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是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自然人;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3)患者的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有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失。

(3)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作用是:(1)指导本节规定的各种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2)对于本节规定的没有责任规范的医疗损害问题,以及本节没有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符合本条规定的,适用本条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依据,前者如民法典第1220条只规定了救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违反救助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后者如医疗管理过失造成患者损害,都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都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四种类型:(1)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19条);(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1条);(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3条);(4)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适用第1218条确定责任)。

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

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

医疗损害赔偿 纠纷 , 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 的医疗行 为存 在过错并 导致患者身 体和精神受 到损
害 时 , 法 院起 诉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的权 益 争 议 。医 疗 损 害 赔偿 纠纷 案 件 在 审 判 实 践 中存 在 较 多 的 疑 难 , 民 事 审 判 工 作 中 的 难 向 是
偿, 均可以适用《 民法通 则》 《 、合同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 , 以期最 大程度地保护患者 的合 法权 益。而冲突根本 的
解决 途 径 。 于 完成 统 一 立 法 。 在
[ 关键词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医疗损害赔偿 纠纷 ; 法律适用 [ 作者简介 】 黄志萍(9 5 , 法律硕 士, 17 一) 女,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 学校法律 系教师, 主要从事 民商法学研 究。
第2 1卷
第 2期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u a o hn eu i ri f cn l yS c l c ne dt n o r l f agh nUnv s yo h oo ( oi i c_E io ) n C e t Te g aS e s i
Vo . 1 No. 2 12 0
事人均为民事 主体 , 法律地位平等。医疗 合同的建立 、 变更或 终止 以及 医疗 合 同中权 利义务 的确定 , 由当事人依 自己的意思
决定 , 医院在制定和实施 医疗方案时 , 必须 向患者说明 , 对于手术 、 特殊 检查和特 殊治疗时 , 还需征得 患者或家属 的签字 同意
方 可 实施 。患 者 在 自 由选择 医 院 的 同时 甚 至 可 以 选 择 医 生 , 因此 患 者 在 医 院 、 生 和 医 疗 方 案 的选 择 上 享 有 自主 权 。 医患 合 医

069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069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民法典将把医疗损害责任规定成三种类型: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者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尽相同。

一、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为平衡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全体患者三者利益的关系,就要坚持医疗机构在诊疗活过程中,医疗机构有过错就赔偿,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但是医疗事故侵权损害责任,就因果关系的证明,因为医学资料和医学的专业知识都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让受害患者去证明因果关系是不是很难做到?是不是可以实行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这里提出来不做讨论。

注意: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是一个客观的标准,不以医务人员的水平为标准。

1221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表明的就是医疗伦理责任适用的就是过错推定原则。

这里是否有过错是比较容易确定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就直接推定有过错。

注意:紧急情况下采取医疗措施的权利1220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三、直接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情形1222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确立,不仅关乎患者的权益保障,也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包括医疗损害的认定和赔偿的计算。

在医疗损害的认定上,应当充分考虑患者的实际损害情况,包括身体健康、经济损失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程度,以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

在赔偿的计算上,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赔偿的数额,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要做到公平合理。

其次,医疗损害赔偿标准还应当包括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既包括医疗机构,也包括医务人员个人。

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对其所雇佣的医务人员的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因此在医疗损害赔偿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医务人员个人作为直接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其过失或疏忽也应当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医疗损害赔偿标准还应当包括赔偿方式和赔偿程序。

在赔偿方式上,可以采取一次性赔偿或分期赔偿的方式,以满足患者的实际需求。

在赔偿程序上,应当规定清晰的申请和审理程序,保障患者的申诉权利,同时也要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赔偿程序的滥用和拖延。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权益保障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

因此,需要不断完善和细化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为医患双方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服务保障。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冲突与调适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冲突与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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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范围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范围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范围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当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损害时,患者可以向所在医疗机构主张赔偿。

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的选择、培训、监管等方面负有责任,因此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医务人员作为医疗服务的实施者,对患者的健康负有直接责任。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按照医疗行业的相关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当医务人员的错误、失误或疏忽行为直接导致患者身体受到损害时,患者可以向该医务人员主张赔偿。

医务人员应当承担自己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责任。

三、赔偿范围: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范围包括患者的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主要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等直接支出的费用。

非经济损失主要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的身体痛苦、精神损害、生活质量下降等间接损失。

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情况,提出合理的赔偿请求。

四、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责任和追究责任两个方面。

赔偿责任是指被损害人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张经济赔偿的权利。

追究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行政责任,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等。

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被损害人可以同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出赔偿请求。

总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范围涵盖了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损害时的权益保护。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损害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赔偿。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与法律适用_杨立新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与法律适用_杨立新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与法律适用杨立新 摘 要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中的一种具体类型,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一道,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体系。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但与该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构成竞合关系,受害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法律。

关键词 医疗管理过错 管理规范 管理职责 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 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我曾经将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类型。

这种分类有一个缺陷,就是将属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医疗管理的损害责任放在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中,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概念混在一起,逻辑关系不当。

经过研究,我现在认为应当将医疗管理损害责任列为一种独立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与其他三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一起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体系。

一、确立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必要性及其概念界定 (一)确立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必要性有人曾经提出医院管理中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但学者使用这个概念仍然是指医疗事故责任,而不是指医疗管理损害责任。

也有人曾经提出过医政管理责任的概念,认可医政管理过错,值得借鉴。

①在《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我曾经提出对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化的意见,主张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三分法意见。

②这一意见基本上被《侵权责任法》所采纳,体现为第55条、第57条、第59条和第62条的规定。

有些学者在解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时采纳了我的意见,也赞同这样的类型化划分。

③我在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这样的类型化划分时,基本的思考是将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所有与医疗①参见定庆云、赵学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

②参见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一、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1.医疗纠纷既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也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有权选择以医疗损害赔偿或者以医疗服务合同主张权利。

2 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医疗争议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有转院诊疗情况的,以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3.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患者一方应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

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住院证明、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不能提供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4.患者一方与医疗机构开设的医疗美容科发生医疗美容纠纷,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审理。

5.非法行医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6.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均应作为证据材料提交;医患双方享有对病历资料的共同封存和启封权。

7.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怀疑的,保存、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应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8.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资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实质内容,导致过错无法认定,或者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9.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具有医疗过错,以及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后期治疗费等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

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一样吗

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一样吗

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样吗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这两种责任都是医疗上⾯产⽣的争议,很多⼈也会将它们给混淆,认为它们是⼀种事情两种不同的说法。

想要弄清楚它们是否⼀样。

那么,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样吗?店铺⼩编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

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样吗⼆者是不⼀样的。

要了解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的区别,⾸先我们要了解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之间的区别:1、性质:医疗事故鉴定属于⾏政范畴;医疗损害的提法属于民事纠纷范畴;2、程度:即使最低级别的医疗事故也是有⼀定的标准的,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就⼀定存在医疗损害,但是存在医疗损害的却不⼀定能够构成医疗事故。

3、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各个地⽅的医学会来完成的;医疗损害鉴定是社会鉴定机构完成,可以跨省委托鉴定。

4、后果: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医⽅不仅要进⾏赔偿,还要负上相应的⾏政责任;医疗损害医⽅仅需要付赔偿责任,但是现在很多医院只要是医⽣有相关的案件,都会影响医⽣职称的评定,升职位等等。

总的来说,医疗损害的范围是⽐较⼴泛的,只要医⽅存在医疗过失,并且该过失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那么就构成了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责需要损害达到⼀定的程度才能构成。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区别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责任主要以赔偿的⽅式进⾏承担。

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1、在法律适⽤⽅⾯。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民法典》、《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和《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件。

2、在医疗鉴定⽅⾯。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3、在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4、赔偿项⽬。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损害赔偿包括12项,⼆者除了在项⽬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项“死亡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运用与案例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运用与案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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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分析
第一编医疗损害责任 纠纷司法解释整体释

第二编医疗损害责任 纠纷司法解释条文释

第三编医疗损害责任 纠纷法律适用经典案 例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为构建和谐医 患关系推进健 康中国建设提 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 院研究室负责 人就《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 理医疗损害责 任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答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范围和当事人认定经典案例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经典案例 三、医疗损害赔偿鉴定经典案例 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侵权责任认定 五、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经典案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内容摘要
本书分为三篇。第一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规则。第二编: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条文释义。 就是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的条文逐条进行解读。第三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对案例按照专题 进行分类,每个专题下面有4~6个案例,案例的标题为对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的概括,副标题为案由。案例与司 法解释涉及的内容相关,侧重解析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 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运用
与案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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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探析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探析
的合法权益。
题的 解释>以 ( 下简 人损解释>, 称< ) 最高人民 法院< 参 关于 加( 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 审理医疗纠纷 民事案件的通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 以上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却存在很大差异, 适用 不同的法律, 损害赔偿的数额却大相径庭, 因此, 在司法审 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不管是医疗事故赔偿 还是医疗过错赔偿都适用< 条例> 之规定。< 条例> 中明确 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 标准、 范围、 计算方法, 构 成医疗事故的, 根据< 条例> 及最高人民法院的< 通知>应 , 当参照< 条例> 有关规定处理; 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 疗过错损害赔偿, 根据< 条例> 规定,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种观点: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医疗事故赔偿适 用< 条例>医疗过错赔偿适用< , 民法通则> 人损解释> 和< 。 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 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通知> 的出台时,民法通则> < 没有明确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 < 损解释> 尚未出台实施;人损解释> 20 年 5 1日实 < 于 04 月
二、 规范 医疗 侵权 损 害赔偿 的法律 及 适用
目前, 我国规范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有以下 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及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 < 民法通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 ( 条例> , )最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学术研究
( 条例) ?适用( 民法通则) 人损解释) 及( 医方赔偿数额为
六万多元及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适用< 条例> 医方
赔偿数额只有两万多元, 两者相差甚远 ; 笔者认为应当适
用< 民法通则) 人损解释) 及‘ 。 首先, 从法的位阶方面分析。< 条例> 是行政法规, 属

试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试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适用格局。即医疗纠纷划分为医疗事故引起 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 许; 患方 申请一般医疗过错 的司法鉴定, 而医疗机构应诉后 , 申请进行 法院又该如何委托进行鉴定: 多头鉴定、 鉴定结论相 医疗事故以外 的原因引起 的其他医疗损 害赔偿纠纷两类,分别适用 医疗事故鉴定的, 这一系列现实 问题 , 必然会 ‘ 条例) 民法通则》 2 0 和‘ 。 0 4年 4月 l O日, 高人 民法院民一庭负责 互冲突时鉴 定结论如何认证和采信等等. 最 人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 的法律适用答记者 问上, 再次强调了法律适用

文 章编号 :090 9(0 9 6100 10.5220) .7.2 0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二元化的形成
偿只 能采用 民事诉讼机制 。 这样, 通知》 ‘ 虽然明确了条例与 民法通则 给法律适用造成许多问题 。 ( ) 一 破坏民法的统一 , 损害法律 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民法通则是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民事基本法 , 条例是国务
增加办案难度 , 加重法院的负担 。 ( ) 不能同判 , 三 同案 刺激诉讼投 机行为 ‘ 条例》 ‘ 和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相比, 二者差异较大 , 在赔偿项 目
上, 前者增设了死亡赔偿金和营养费。 在赔偿标准上, 前者虽对部分项
二元化原则。我 国形成了独特的医疗损害赔偿 案件法律适用二元化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o A dS c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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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我 国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的 : 适 用 去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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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由于我 国关于 医疗损 害赔偿 的相 关法律 、 法规及 司法解释 之 间存 在 着不统 一甚至相 互 冲 突的矛盾 , 司法 实 行政 给 践处 理此 类案件 带来很 多 困难 . 文试 图从 医疗损 害赔偿 法律 适用二 元化 的形成 入手 , 本 分析 医疗损 害赔偿 法律 适用二 元化 存在 的 问题 , 同时提 出一些可供 参考 的 法律建议 , 以统一 医疗损 害的 法律 赔 偿。 关键 词 医疗损 害 赔偿 医疗事 故 法律 适用 中图分类 号: 90 D 2. 4 文 献标识码 :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

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

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适用本法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损害结果。

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法定义务!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自我决定权——特别的人格权。

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

三、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

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有结果。

3、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

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

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

浅议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适用作者:吴旭红发布时间:2010-04-01 15:21:28《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施行。

该法是一部规范侵权责任方面的基本法,而其他规定侵权责任内容的单行法、行政法规是特别法。

在以往处理医疗损害侵权纠纷的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如何在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件中准确适用该法,成为我们审判实践面临的现实问题。

下面就此谈谈笔者个人的看法。

一、《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侵权责任法》对下面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2、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从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众所周知,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的“秘密”鉴定,鉴定结论也没有负责人签字,这种鉴定对患者的不公正是不言而喻,有目共睹的。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要求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就无需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3、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不仅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列为赔偿项目,而且条例规定的范赔偿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

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探讨

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探讨

2 医疗 纠纷 适 用 法律 概 述
21 医 疗 纠 纷 适 用 法 律 的 格 局 发 生 了 变 化 .
1 医 患 纠纷 的分 类
从 医患 纠纷 的概 念 及法 律适 用 的角 度来 看 . 可
以 清 楚 地 分 为 医 疗 纠 纷 和 非 医 疗 纠 纷 l 大 类 , 中 】 两 其
具 现 实 意 义 非 医 疗 纠 纷 是 指 发 生 在 诊 疗 护 理 过 程 以 外 的 纠
于《 条例 》 《 和 民法 通 则》 冲突 , 生 了《 催 侵权 责任 法 》 的 出台 , 《 权责 任法 》 台后 基 本上 解决 了医疗 纠纷 而 侵 出
赔偿 案在诉讼 案 由和法 律适用 二元化 的 问题 [ 3 1 ,使 得
中 国 司法 鉴 定 21 年 1 ( 01 第 期 总第5 期) 4
鉴 定 论 坛
F r n i o u o e sc F r m
医疗 损 害 赔 偿 法 律 适 用 的 探 讨
韩 震
( 州市 立 医 院 司法鉴 定所 , 苏 苏 州 2 50 ) 苏 江 10 2
摘 要 : 医 疗 损 害 责 任 纳 入 《 权 责 任 法 》 基 础 上 , 出 了 医 患 纠 纷 分 为 医 疗 纠 纷 和 非 医疗 纠 纷 两 大 类 , 疗 纠 纷 和 非 在 侵 的 提 医 医 疗 纠 纷 各 有 四 种 具 体 情 况 。 从 法律 适 用的 角 度 . 讨 了各 种 医 患 纠 纷 类 型 赔 偿 的 法 律 依 据 ; 调 了 医疗 损 害责 任 的 归 责 探 强
目前 我 国处 理 医疗 纠 纷适 用 的法 律 , 主要 有 《 医
疗 事 故 处理 条 例 》 以下简 称 《 ( 条例 》 、 民法 通则 》 )《 、 《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审 理人 身损 害赔 偿 案件 适用 法律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与医疗损害的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与医疗损害的法律制度

3、三级医疗事故:
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
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
4、四级医疗事故:
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预防
1、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2、建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制度。 3、完善病理资料管理制度。 4、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 5、建立预案制度。
• 3、2003年5月,丙高热39°C,畏寒,伴有头痛、关节酸痛、肌 肉酸痛、乏力、胸闷。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发热门诊,经检查: 外周血白细胞计数降低。肺部X线检查正常。次日,肺部X线检查: 有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点状侵润性阴影。市疾控中心确诊其位非 典型性肺炎患者。丙被送往是传染病医院接受治疗。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分析: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的范围:(课本377页)
1、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
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在医院的明显之处。 2、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本人姓名、 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必 须征得患者同意,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
第二节 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
一、医疗事故的界定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
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的违法性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4、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的分级
1、一级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

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

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主要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

该解释于2024年6月30日发布,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详细介绍。

《解释(三)》主要围绕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导。

该解释共有六个部分,分别是一般规定、医疗损害的认定、医疗损害的举证和证明、法定的患者负担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的认定和相关诉讼程序。

在一般规定部分,解释对医疗机构应当出庭的方式、医疗机构担责与医务人员担责、医务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等进行了规范和解释。

在医疗损害的认定部分,解释明确了医疗损害的定义,包括身体伤害、器官损害、机能障碍、生活能力障碍、精神损害、经济损失、家庭关系损害等。

并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解释。

在医疗损害的举证和证明部分,解释对原告主体资格、举证责任、医疗记录的使用、鉴定机构的选择等进行了规定和解释。

解释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有举证的责任,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在法定的患者负担和医务人员的责任部分,解释对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赔偿的上限进行了规定。

解释明确,在医务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医务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的认定部分,解释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定义和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包括医务人员未尽到护理职责、过失治疗、手术操作错误等情况。

在相关诉讼程序部分,解释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管辖权、证据保全等进行了规范和解释。

总的来说,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解释(三)》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解释,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导,有助于确保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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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个医疗损害赔偿条例,关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问题,就需要参照侵权责任法相关的法律了。

那么,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首先,从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说起。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差错,并因此造成患者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从而引发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民事权益争议。

在《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而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只要行为人的过错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损害,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有限定这种损害的类型和程度。

患者方只要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侵犯了其生命、健康及财产等民事权益,并造成了损害事实,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类纠纷既包括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也包括医疗事故之外的其他医疗损害引起的民事赔偿。

同时《条例》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确定为侵权责任,也着重强调“过失”在医疗事故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性,充分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法律精神,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

再者,从有利于受害人进行选择的原则出发,也应选择侵权责任来确定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性质,医疗损害侵害的是作为患者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这属于《民法通则》调整的范Χ,即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按照这样去理解和认识问题,更便于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一些民法原则处理案件,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利。

其次,审理民事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是民事责任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和归责原则的正确确定。

,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选择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消法》等,还有就是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选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笔者认为,侵权之诉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并参照《解释》和《条例》;Υ约之诉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同时也可参照《解释》和《条例》;对于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日用品等和具有商业性质的服务如餐饮、住宿等发生的纠纷应适用《消法》。

审判实践中产生争议最多的是《民法通则》和《条例》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颁布的《通知》(法[2003]20号)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此条规定明确了《条例》与《民法通则》的适用关系。

《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侧重医疗行政管理关系,对于出现的医患纠纷经医疗事故后构成医疗事故的,在行政上如何进行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在尚?有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参照执行;但毕竟是“参照执行”,而不是“必须执行”,所以,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并不仅限于《条例》的规定,而应当将《民法通则》作为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适用法律规范,特别要体现民法基本原则和归责原则的适用。

而2004年5月1日实施的《解释》正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归责原则制定出来的司法解释,主要是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上,有了明确的规定,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的参照。

再次,医患关系性质和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性质决定了法律适用的和原则。

的《条例》虽然比以往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更加细化和完善,也更加符合《民法通则》所体现的基本法律精神,但《条例》毕竟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仅仅只是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其处理的行政性法律规范,不属于民事实体法律规范,而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事实体法律规范来调整。

由于我国民法典尚在制定之中,现在暂无侵权行为法,现行《民法通则》仅有原则条款,而?有涉及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侵权行为法的具体,因此,应当参照行政法规执行,但应当在充分体现民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参照执行,“参照执行”决定了不能将《条例》作为法院判决的“引据法”。

而且《条例》只对构成医疗事故的纠纷案件赔偿进行了界定,仅仅只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行政解决纠纷的手段之一,大量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还是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并且《条例》在赔偿标准和数额上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对于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的,《条例》中?有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标准,而《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人的生命难道不比健康更为重要。

这是《条例》的缺陷。

所以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责任构成等必要前提角度出发,首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因为《民法通则》的调整范Χ涵盖了所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民法通则》的适用并不排斥《条例》的参照适用,因为现阶段立法的局限性导致尚无侵权行为法来调整医患类纠纷,《条例》中不Υ反民法精神和与民法立法精神相一致的内容,均可视为《民法通则》的细化,完全可以参照适用。

从我国立法的宗旨和所体现的法律精神来看,选择适用《民法通则》更有益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终极目标。

最后,根据法律的高阶λ优先适用原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先选用《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国务院《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侧重于行政管理职能。

它虽然在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方面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毕竟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其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性法规,与民法通则不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而是上λ法和下λ法的关系,不能完全正确指导法院的具体审判实践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2003年3月26日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会议上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上λ法与下λ法之间的关系。

”因此,处理医患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再适用《条例》的规定。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解释》正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制定出来的关于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指导法院的具体审判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完全可以适用,也应当适用。

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和《规定》,坚持过错赔偿,不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同时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上,由于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可视《条例》为《民法通则》的细化,参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而《条例》规定不明确或?有规定的应参照《解释》的规定,因为《解释》也是《民法通则》的细化,是专门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也应选用,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这样既维护了国家的基本法律统一适用,又在赔偿标准和数额上的法律适用上实现了赔偿内容的相对统一,有利于充分保护患者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发生医疗事故的,并不必然就会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此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作出判断。

但是对患者一方的赔偿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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