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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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加强购销合同的管理,明确购销双方的责任,保障购销双方的正当权益,明确职责权限,以利监督检查,根据《公主岭监狱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监狱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监的全部购销活动。
第二条凡一次总价在5000元以上的采购均应签订购销合同。
第三条购销合同由国资处按标准格式统一制作,包括技术合同、商务合同,其中,属招标采购的同时应有《合同审批运行表》。
第四条在进行商品采购业务活动中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及有关规定并一律采用合同制(上级指令调拨除外)。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技术合同主要依据招、投标文件和供货商所供货物的各项技术指标及参数编制,必须满足申购部门的使用要求;商务合同包括采购数量、总金额、付款方式、运输安装、售后服务等条款.
第五条签订合同要明确下列有关内容:
(一) 商品名称、厂牌、规格、含重“计重单位、包装。
(二) 数量、质量(包括对质量的具体要求)。
(三) 价格(单价或参考价格,实价或扣率)。
(四) 交货时间、地点(包括自提、代运、运输方式、路线、中转地点和单位、到达地点的车站、码头)。
(五) 结算方式(包括开户银行、账号、付款期限)。
(六) 其它 (本办法中未列而应说明的特殊条款)。
(七) 违约责任。
(八) 实行“三包”的商品,合同上要写明“三包”的内容及期限。
第六条技术合同由采购部门负责人确认,并与供货商签订。供应科与供货商签订商务合同。
第七条供货商合同签字人应为法人成法人委托人(必须有法人委托函原件),其他人员一律不予签订。
第八条商务合同和技术合同签订手读完善后,由供应料负责填写《合同审批运行表》,履行有关签字审批手续。
第九条供应科是购销合间签订的唯一管理部门,其它任何部门或个人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第十条供应科专人负责合同的草拟及管理:
(一)商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须经购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员签字并盖章 (或合同专用章) 后方可生效。函件、电报、电传要货,待另一方承诺后,视为合同生效,货到后追补正式合同。
(二)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不准签订合同。
(三) 销货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按期交货. 半年合
同分季或按要求时间开票。在合同有效期后二十天(危险品五十天、笨重商品五十天、怕热、怕冻商品廷续到解除期后二十天内) 交运,视为按期执行合同. 超过上述期限交运商品,要经双方协商同意。
(四) 合同签订后,不得单方面变更内容或解除,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按下列各项办理:
1 、购货方需要变更合同时,必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提出:销货方在接到购货方的变更合同通知时 (以收到日邮戮为准) ,需在十日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如货未交运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办理变更合同手续;但货已交运,又不能追回时,要照常发运结算,并及时通知购贷方。
2、因生产等原因,销贷方不能履行合同时。最迟要在交货时间前一个月内,向购货方提出变更合同的通知,在未办妥变更合同手续之前,原合同仍有效。
3、合同注明的专项订货不得注销合同。
第十一条供应科负责执行合同规定条款,接受申购单位及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购销双方发生经济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购销合同一式四份,供货商、财务科、采购员和供应科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供应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有关条款如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符时,以《合同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