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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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宁波杭州湾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承包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燃气管理法规精神,为了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对杭州湾新区兴慈三路(滨海二路—滨海五路)中压天然气工程签定工程保修协议。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为竣工图内的所有燃气设施。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正式拨交后贰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在质量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需进行抢修的,由燃气输配部门进行抢修,需进行维修的项目,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维修通知后48小时内应派人维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维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抢修费用、维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燃气工程施工质量终身追究制。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合同签署时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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