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
2023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2023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摘要:
一、介绍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
二、202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三、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四、大病保险的适用人群和范围
五、北京市大病保险的申请和报销流程
六、总结
正文: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是一项重要的医疗保障制度,旨在帮助市民应对重大疾病带来的高额医疗费用。
根据2023年政策规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为30万元。
在起付标准金额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范围内,大病保险将根据患者的实际医疗费用和医保政策进行报销。
2023年北京市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7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60%。
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即大病保险最多可报销50万元。
大病保险适用于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符合北京市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疾病,均可申请大病保险报销。
申请北京市大病保险报销的流程如下:首先,患者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其次,患者携带相关材料到北京市大病保险服务窗口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手续。
具体报销流程和所需材料可咨询就诊医疗机构或北京市大病保险相关部门。
总之,202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为30万元,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70%和50万元。
大病保险制度为全体市民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降低了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是指针对一些重大疾病,提供的特殊保障措施。
为了让更多人享受到大病保险的福利,我国实行了统一、规范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下面就对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大病保险的概念大病保险是指针对一些重大疾病,提供的特殊保障措施。
大病保险一般涵盖的疾病范围较广,包括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脑卒中、急性心肌梗塞等。
这些疾病不仅治疗费用高昂,而且对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都有极大的影响。
因此,大病保险的出现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是指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发生大病时需要支付的固定费用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分为两种类型:按人头起付和按疾病起付。
(一)按人头起付按人头起付是指对于每个被保险人而言,在一定的保额范围内,需要承担的自负金额。
具体来说,按人头起付的标准分为两档:1. 每年累计发生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自负金额为500元。
2. 每年累计发生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自负金额为1000元。
按人头起付的标准对于每个被保险人而言是相同的,无论发生了多少次大病,都只需要支付相应的自负金额。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大病保险保额较低的情况。
(二)按疾病起付按疾病起付是指根据不同的大病病种,规定不同的自负金额标准。
具体来说,以2019年为例,我国对大病保险按疾病起付的标准如下:1. 恶性肿瘤:3000元。
2.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3000元。
3. 脑卒中:2000元。
4. 急性心肌梗塞:2000元。
5. 其他大病:1000元。
按疾病起付的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大病病种而定的,因此同一被保险人发生不同类型的大病时需要支付的自负金额也会不同。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大病保险保额较高的情况。
三、大病保险的作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实施,对于广大群众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大病保险能够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提供重要的经济保障,减轻他们和家庭的负担,避免因疾病而引发的家庭危机。
其次,大病保险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医疗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医疗改革的进程。
北京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北京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一、起付门槛北京市大病保险的起付门槛为城乡居民医保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自2021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30404元。
此标准可能会根据政策进行适时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二、起付比例北京市大病保险的起付比例根据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和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确定。
自2021年起,具体标准如下:1、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账户支付;2、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3、对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负担40%。
三、起付限额北京市大病保险的起付限额即最高支付限额为30404元。
这意味着,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达到这个限额后,大病保险资金将不再支付超过该限额的部分。
请注意,这个限额可能会根据政策进行适时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此外,北京市大病保险还对特殊困难群体实行倾斜性支付。
对于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无固定职业的贫困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后,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提高到70%,个人负担降低到30%。
这一政策旨在帮助这些特殊困难群体更好地应对大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总结:北京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包括起付门槛、起付比例和起付限额三个方面。
其中,起付门槛为城乡居民医保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比例根据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和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确定;起付限额为最高支付限额,即达到该限额后,大病保险资金将不再支付超过该限额的部分。
同时,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提高到70%,个人负担降低到30%,以更好地帮助他们应对大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根据政策进行适时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
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医疗补助费是指国家为改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而提供的一种经济援助。
为了确保医疗补助费的公平、合理和规范管理,我们制定了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困难群众。
以下是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医疗补助对象范围。
医疗补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军烈属、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
这些群体通常由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认定,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的确定。
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的确定主要依据困难群体的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和地区差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来说,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情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三、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方式。
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方式一般包括一次性补助和定期补助两种形式。
一次性补助主要适用于一些临时性的医疗支出,如手术费用、特殊药品费用等;定期补助则适用于长期慢性病患者的日常医疗费用支出。
四、医疗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医疗补助费主要用于支付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费用支出,包括门诊费、住院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同时,医疗补助费也可以用于支付一些特殊的医疗费用,如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等。
五、医疗补助费的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医疗补助费的合理使用,各级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会对医疗补助对象进行定期的审核和评估,对医疗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使用医疗补助费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
六、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的调整。
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障政策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各级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保障政策的变化。
七、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的公开透明。
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
大病医疗救助补助标准
大病医疗救助补助标准我国现行大病医疗救助补助标准,是根据我国《社会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主要是为贫困地区有大病的居民提供社会保障的。
一、申请政策1.贫困地区的家庭成员(指家庭成员中有操劳能力的,包括育龄妇女,户主及子女)住院治疗符合财政部《疾病诊断分类与代码》(2015年版)《卫生费用统计项目》(2016年版)中大病诊断项目的疾病(见附录),根据贫困县在本年度内可获得的财政支出,在大病住院治疗中,给予每人每次补助定额。
2.贫困地区对大病医疗费用,每年预算中投入指定资金,结合当地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保障资助的贫困户家庭大病支出,给予个人住院补助。
3.贫困地区家庭在有贫困收支情况的前提下,一次性支付的最高医疗费用是15万元,根据贫困县在本年度内可获得的财政支出,在大病住院治疗中,给予每人定额补助。
4.大病患者只要符合社会保障总体支付标准的条件,即可享受住院统筹。
二、补助范围1.大病住院治疗费用:本标准所包括的住院治疗费用,包括主要治疗费用和专科诊治费用,但不包括其他费用,如住院津贴、耗材等。
补助标准以财政部《疾病诊断分类与代码》(2015年版)《卫生费用统计项目》(2016年版)为准,依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额外补助。
2.其他疾病治疗费用:针对大病以外的疾病治疗费用,给予单次最高限额10万元补助。
3.财政安排:对于需要财政补助的病人,以贫困县可获得的年度财政支出为基础,给予本人每次补助定额。
三、补助标准1.标准设定:补助标准符合国家《社会保障法》相关规定,按照当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调整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按照家庭收支情况而定。
3.补助申请和管理:大病救助申请,依据贫困县和街道规定的办理流程,由贫困患者在社区或贫困县申请,并提交《大病鉴定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四、补助发放1.补助发放:由当地政府根据贫困县可获得的财政支出类别将补助金额发放给贫困患者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
2.补助使用:补助金是用于支付住院治疗费用和医疗保险,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份缴费标准:学⽣和少年⼉童每⼈每年20元,其他18岁(含年满18岁)以上城镇居民每⼈每年50元。
参保居民应按年度同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享受⼤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缴纳当年保险费的,⾃缴费次⽉1⽇⾄12⽉31⽇享受⼤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缴纳次年保险费的,⾃次年1⽉1⽇⾄12⽉31⽇享受⼤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三、⼤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付限额:在⼀个⾃然年度内,参保⼈发⽣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付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最⾼⽀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病补充医疗保险基⾦统⼀⽀付70%,个⼈负担30%。
在⼀个⾃然年度内,缴纳1份⼤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最⾼⽀付限额为4万元;缴纳2份的,最⾼⽀付限额为6万元;缴纳3份的,最⾼⽀付限额为8万元。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成府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含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一)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一)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三)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业务。
第五条(统筹模式)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支付限额调整
注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
注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调整为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注5: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无业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万元。
注6: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万元(含)以上且有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7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医保中心审核。
注3:在职职工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90%;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70%。
注4:70岁以下退休人员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通知》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通知》及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xx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函[xx]105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xx]第30次会议》精神,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9万元。
二、提高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三、调整异地住院个人自付比例。
在省外和市外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由个人先自付20%和10%,调整为住院医疗总费用剔除全自费、部分自付和起付线后再自付10%。
四、恢复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原按衡政发[xx]6号文件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的统筹区,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恢复到7%,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恢复到0.7%。
五、本通知规定从xx年1月1日起(医疗待遇享受以出院时间为准)执行。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财政局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完善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实现基本医疗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xx年)的通知》(湘发[xx]24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湘劳社政字[xx]1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建立缴费年限制度(一)缴费年限的确定。
2023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2023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随着2023年的到来,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也发生了新的变化。
为了让广大参保人员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一政策,本文将对202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报销比例和上限等进行详细解读,并提供计算方法和实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202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202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本地户籍人员为3万元,非本地户籍人员为5万元。
这意味着,当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费用达到起付标准后,大病保险才开始予以报销。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202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和上限。
根据现行政策,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分为三个阶段:1.当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5万元以下时,报销比例为50%;2.当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时,报销比例为60%;3.当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时,报销比例为70%。
需要注意的是,大病保险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超出20万元的部分不予报销。
那么,如何计算202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呢?以下是一个简单实用的计算公式:报销金额= (住院总费用- 起付标准)× 对应报销比例例如,某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总费用为8万元,起付标准为3万元。
根据公式,可计算出该人员的大病保险报销金额为:(8万元- 3万元)× 50% = 2.5万元最后,为了让参保人员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政策,以下是一些注意事项:1.参保人员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以免影响报销;2.住院治疗期间,务必向医院提交大病保险报销申请;3.报销金额将于审核通过后打入参保人员的医保账户;4.如有疑问,可咨询医保服务中心。
总之,202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及相关政策已为大家详细解读。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武侯区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理须知《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于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成劳社发[2010]50号和成医险[2010]5号文件规定,现将武侯区2010年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缴费的相关事宜公布如下:一、参保范围已在武侯区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在武侯区办理参加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手续。
二、缴费标准及方式1、参加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方式)的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不需另外办理参保手续;2、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中小学生儿童及婴幼儿缴费标准为163元,以现金方式缴纳;3、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方式,费率为4%)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为163元,以现金方式缴纳;4、2008年12月30日前,在武侯区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转为按住院统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每月银行代扣基本医疗保险费83.32元)的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为163元,以现金方式缴纳;5、只享受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农民一类人员(一次性缴纳13000元),缴费标准为163元,以现金方式缴纳;6、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缴费标准为90元,以现金方式缴纳。
三、以现金方式缴费人员的缴费时间及地点缴费时间: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缴费地点:1、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中小学学生儿童及婴幼儿在原参保地街道办事处现金缴费;2、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方式,费率为4%)的个体参保人员,在区社保就业服务大厅现金缴费或在武侯区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社保窗口刷卡缴费(须建设银行储蓄卡,每月23-25日暂停刷卡);3、在武侯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转为按住院统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每月银行代扣基本医疗保险费83.32元)的参保人员,在区社保就业服务大厅现金缴费或在武侯区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社保窗口刷卡缴费(须建设银行储蓄卡,每月23-25日暂停刷卡);4、只享受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农民一类人员(一次性缴纳13000元),在区社保就业服务大厅现金缴费或在武侯区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社保窗口刷卡缴费(须建设银行储蓄卡,每月23-25日暂停刷卡);5、大学生在就读学校缴费;6、由民政、残联、计生等部门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可在区社保就业服务大厅现金缴费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社保窗口刷卡缴费(须建设银行储蓄卡,每月23-25日暂停刷卡);上述人员中的低保人员、残疾人参保缴费后,由民政、残联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和办法由民政、残联确定。
湖南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湖南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湖南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指参加湖南省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个人和单位在一定时间内需支付的保费金额。
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是一种互助式医疗保险,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报销,减轻因大病导致的经济负担。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湖南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湖南省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参保人员,另一类是单位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是指具备湖南省户籍或长期居住证明的居民,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的人员。
单位参保人员是指由单位缴纳保费并指定参保的人员,不论是否具备湖南省户籍。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湖南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
湖南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分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种方式。
个人缴费是指参保人员自行缴纳保费,单位缴费是指由被保单位代为缴纳参保人员的保费。
对于个人缴费标准来说,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是根据月度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的。
以2024年湖南省的月度最低工资标准为例,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如下:1.月最低工资标准在3000元以下的,缴费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
2.月最低工资标准在3000元至6000元之间的,缴费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
3.月最低工资标准在6000元以上的,缴费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
对于单位缴费标准来说,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是根据参保人员的月度工资总额来确定的。
单位缴费标准为参保人员的月度工资总额的1%,由单位代为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人员的缴费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缴费标准可能会根据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因此在缴费时应及时了解最新的缴费标准。
最后,湖南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为按年度缴费。
具体来说,个人缴费通常是每年1月至3月期间缴纳,而单位缴费通常是每年4月至6月期间缴纳。
综上所述,湖南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个人情况和单位情况而有所差异,个人缴费标准根据月度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单位缴费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月度工资总额来确定,并且缴费方式为按年度缴费。
成都市大病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成都市大病医疗补助实施细则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并且加以实施。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有什么规定?下文是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业务,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由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代扣缴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银行代扣账户按月统一征收。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足额存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银行代扣账户。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应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银行按月代扣缴纳协议,通过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第四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到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业务,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一)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由个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和社会保险卡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个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和社会保险卡(医疗证)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三)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纳若干年费用的人员,在原保险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由个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超过3个月不再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范围。
关于调整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缴费标准的报告
沪职保〔2016〕4号关于调整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有关条款的通知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工作委员会、各参保单位:为贯彻落实本市群团改革精神,围绕市总“做大做强互助保障品牌项目”的目标要求,实现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可持续发展,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积极回应职工医疗保障需求,进一步优化互助保障计划,着力提高职工抵御疾病和意外风险能力。
经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四届十六次常务理事会和四届六次理事大会通过,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各项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缴费标准和保障期限。
一、将“特种重病保障计划”(含综合保障计划)的保障范围由12类重大疾病扩大至22类疾病,并将原属除外责任的原位癌等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期限由二年期调整为一年期;缴费标准调整至45元/年。
二、将“在职住院保障计划”缴费标准调整至65元/年。
三、将“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保障期限由二年期调整为一年期;缴费标准调整至18元/年;患乳腺原位癌或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的保障金给付标准由5000元/份提高到10000元/份。
四、将“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更名为“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简称“综合保障计划”);缴费标准调整如下:1、“综合保障计划”A类计划缴费标准调整为:男性每人每年225元、女性每人每年240元;2、“综合保障计划”B类计划缴费标准调整为:男性每人每年125元、女性每人每年140元;3、“综合保障计划”C类、D类计划缴费标准调整为:男性每人每年110元、女性每人每年 125元。
凡2016年7月1日起首次参保,或起保日期为2016年7月2日及以后的续保单位,均按新条款执行(详见附件)。
希望各级工会工作委员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保障意识,落实措施,抓紧部署,通过各种渠道,做好此次调整的宣传和告知工作,确保参保单位的参、续保工作平稳有序,职工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附件:各项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调整一览表(此页无正文)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2016年5月18日附件各项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调整一览表抄送:上海市总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印发。
2023年山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2023年山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3年山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为山西省城乡居民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旨在减轻群众因患大病而面临的负担,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根据山西省政府的规定,2023年山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A类、B类和C类,具体标准如下:A类:起付标准为1000元。
保险参保者患病就诊时,需要先支付的费用为1000元,其他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
2023年山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还规定了以下内容:1. 参保对象:山西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适用于山西省内具有城乡居民户口的居民,包括老年人、儿童、女性等各个群体。
2. 报销范围:山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涵盖住院医疗、手术治疗、特殊疾病治疗等医疗费用,保障范围广泛。
3. 报销比例:山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80%,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80%,剩余20%由患者自行承担。
4. 保额限制:山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金额为10万元,超过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
2023年山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实施为山西省城乡居民提供了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有效减轻了大病患者的经济压力,提高了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有力促进了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
希望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参与到大病保险中,共同建设健康山西,共享健康生活。
【2000】第二篇示例:2023年山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健康权益。
大病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帮助居民在面临重大疾病时减轻经济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下面将就2023年山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2023年山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在过去的几年中,大病保险制度获得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了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保障。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7.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保(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康平稳运行,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等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90元。
二、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8万元。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北京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北京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在享受保险待遇前需
要自行支付的费用金额。
根据北京市大病保险的规定,起
付标准是每年参保人在医疗费用中需要自行支付的金额。
具体起付标准如下:
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为年度累计医疗费用
的10%。
例如,参保人员在一年内累计医疗费用为10000元,则需要自行支付1000元,剩余9000元由大病保险支付。
2. 新农合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为年度累计医疗费用的5%。
例如,参保人员在一年内累计医疗费用为10000元,则需
要自行支付500元,剩余9500元由大病保险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起付标准是按照参保人员在一年内的医疗
费用累计计算的,并且只适用于大病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对于不在大病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需要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规定自行支付。
此外,北京市大病保险的具体起付标准可能会根据政策的
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参保人员在使用大病保险前及时了
解最新的政策规定。
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新政策
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新政策在我们的生活中,疾病往往是无法预料的,而大病更是可能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新政策应运而生。
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为广大民众带来了新的希望和保障。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简单来说,它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因患大病而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而设立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新政策在保障范围、报销比例、缴费标准等方面都进行了优化和调整。
在保障范围方面,新政策扩大了覆盖的疾病种类。
过去,一些罕见病或特定的重大疾病可能不在保障之列,而现在更多的疾病被纳入其中。
这意味着更多的患者能够享受到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保障,不再因为疾病的特殊或罕见而陷入困境。
报销比例的提高是新政策的一大亮点。
以往,患者在支付完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部分后,仍需要承担较大比例的自付费用。
新政策显著提高了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报销比例,大大减轻了患者的经济压力。
比如说,以前只能报销 50%的费用,现在可能提高到 70%甚至更高。
这对于那些长期需要治疗、花费巨大的患者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缴费标准的调整也是新政策的重要内容。
为了确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新政策对缴费标准进行了合理的设定。
一方面,充分考虑了民众的承受能力,避免给参保人员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保险基金的充足,能够为患者提供有效的保障。
新政策还注重简化报销流程。
过去,繁琐的报销手续让很多患者和家属感到头疼,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现在,通过信息化手段和优化服务流程,报销变得更加便捷和高效。
患者无需来回奔波,只需在医疗机构的专门窗口或通过线上平台提交相关资料,就能快速完成报销,及时获得补偿。
此外,新政策加强了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的监管。
确保医疗机构合理诊疗、合理收费,防止过度医疗和滥用医疗资源的情况发生。
同时,对于纳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药品,也进行严格的筛选和管理,保障患者能够用上安全、有效、经济的药品。
2023年大病保险缴费标准
2023年大病保险缴费标准具体如下:
1. 缴费对象: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等其他参保人员。
2. 缴费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180元/年(即15元/月)。
在职职工原则上按月缴纳大病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可以在每年1月底前按年缴纳当年度保险费。
3. 缴费方式:具体缴费方式可能因地区和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请根据当地医保局或社保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缴费。
4. 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
5. 报销比例:职工医保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支付比例为90%。
6.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50万元。
7. 特殊人群优惠政策: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①参保范围
1)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
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A.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B.参加X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C.未参加X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X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
②支付标准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1)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起付标准】×77%
2)未参加X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统筹基金支付额-起付标准】×77% 3)使用植入人体材料和人体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个人首先自付部分按50%纳入支付。
③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40万元。
④如何知道有大病补充:
只要购买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单位都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大病补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发〔2011〕23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就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第八条(支付标准)调整如下: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调整为:“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
(二)将第八条第三款“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
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城乡居民第三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调整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
(三)将第八条第四款“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统筹基金支付额〕×75%”,调整为:“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统筹基金支付额〕×77%”。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病种定额结算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报销标准按照病种定额结算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住院统筹方式继续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 在4
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同时自愿接续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应一次性补足当年度需缴纳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补缴后连续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
一次性补缴费用的计算公式
为: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1%的缴费费率确定的月缴费标准,乘以当年度余下月数。
四、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