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
成都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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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病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成都市大病医疗补助实施细则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并且加以实施。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有什么规定?下文是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业务,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由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代扣缴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银行代扣账户按月统一征收。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足额存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银行代扣账户。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应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银行按月代扣缴纳协议,通过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第四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到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业务,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一)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由个人凭 ___(户口簿)和社会保险卡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个人凭 ___(户口簿)和社会保险卡(医疗证)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三)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xx〕123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纳若干年费用的人员,在原保险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由个人凭 ___(户口簿)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超过3个月不再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范围。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汇总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新生婴儿)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0元/人·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80%×1%住院医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转诊缴费时间出生60天内持入户手续办理报销比例92% 85% 75% 50%按市内同级别医院缴费地点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参保缴费起付标准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保险有效期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上一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规定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全自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普通门诊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00元。
支付标准〔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肝脏、心脏移植手术定额支付4万元。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结算方式本人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0元/人·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80%×1%住院医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转诊缴费时间当年9月1日—12月20日报销比例92% 85% 75% 50%按市内同级别医院缴费地点学校、托幼机构、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参保缴费起付标准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保险有效期次年1月1日—12月31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上一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规定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全自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普通门诊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00元。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政策背景为了解决大病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满足市民在面临重大疾病时的医疗保障需求,我市决定推出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
二、政策目标1、提供全市范围内的大病医疗保障,缓解患者负担;2、鼓励市民参与互助组织,形成共同抗风险的力量;3、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治疗效果。
三、政策适用范围1、本政策适用于成都市户籍居民;2、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单位购买的医疗保险的居民可以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四、政策内容1、参保条件(1)年满18周岁的成都市户籍居民;(2)符合互助组织规定的身体健康状况。
2、互助组织管理(1)设立专门的互助组织管理机构,负责互助组织的注册、会员管理、资金统筹等工作;(2)定期召开互助组织会员大会,审议重大事项。
3、保险责任(1)确诊的35种重大疾病,如肿瘤、心脏病等;(2)根据疾病的不同,按照互助组织规定的保险责任进行赔付。
4、报销范围(1)符合互助组织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2)报销比例根据疾病的不同而定,具体比例由互助组织确定。
5、基金筹集(1)互助组织成员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互助金,用于共同承担医疗费用风险;(2)互助组织可以通过募捐等方式筹集资金。
五、政策实施和监督1、各相关部门配合互助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2、互助组织应进行定期的财务公开和风险评估,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大病医疗保障:指针对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进行保障的政策措施。
2、互助组织:由成都市设立的负责管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组织机构。
2022年成都五险一金最低标准是多少
2022年成都五险⼀⾦最低标准是多少五险⼀⾦,你的⽼板给你交了吗?你知道成都五险⼀⾦最低标准是多少吗?下⾯就由店铺⼩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公积⾦缴存⽐例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住房公积⾦缴存⽐例不得⾼于12%,其他单位缴存⽐例⾼于12%的部分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住房公积⾦缴存⽐例不得低于6%。
⼆、社保缴纳⽐例成都社会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养⽼保险、医疗保险、⽣育保险、失业保险、⼯伤保险。
参保⼈⾝份不同,参保⽐例不同。
同时每个参保险种缴费⽐例不同,具体如下:(⼀)养⽼保险:1、城镇职⼯:单位缴费20%,个⼈缴费8%;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费12%,个⼈缴费8%;3、⾮成都农村户籍⼈员:单位缴费12%,个⼈缴费8%。
(⼆)医疗保险:1、城镇职⼯:单位缴纳6.5%,个⼈缴纳2%;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纳6.5%,个⼈缴纳2%;3、⾮成都农村户籍⼈员:单位缴纳2.5%,个⼈不缴纳。
(三)⽣育保险:单位缴纳0.6%,个⼈不缴纳。
(四)失业保险:单位缴费2%,个⼈缴费1%。
(五)⼯伤保险:⼀类⾏业0.6%,⼆类⾏业1.2%,三类⾏业2%。
(六)⼤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1、城镇职⼯:单位缴纳1%,个⼈不缴纳;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纳1%,个⼈不缴纳;3、⾮成都农村户籍⼈员:⾃愿缴费。
2015年成都五险⼀⾦缴费基数(1)公积⾦缴存基数根据现⾏规定,职⼯个⼈住房公积⾦缴存基数为职⼯本⼈上⼀年度⽉平均⼯资,职⼯每⽉的住房公积⾦缴存额是缴存基数乘以缴存⽐例计算得来的。
住房公积⾦缴存基数是根据成都国有企业在岗职⼯平均⽉收⼊和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增长率来测算确定,职⼯收⼊不断提⾼,他们的住房公积⾦缴存基数、缴存额也相应提⾼。
今年,我市住房公积⾦⽉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8242元,在去年的基础上增加了2491元,上调幅度为15.81%。
下限将分区域执⾏两个不同的标准,其中,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堂县、⼤⾢县、蒲江县住房公积⾦缴存基数下限为1250元;⽽锦江区、青⽺区、⾦⽜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新区、天府新区成都⽚区、青⽩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住房公积⾦缴存基数下限为1400元。
什么是成都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
什么是成都⼤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我们都知道,虽然如今我国医疗技术得到了很⼤的发展,但是医疗费⽤却依然居⾼不下,对于⼀些普通的家庭来说,当家⾥有⼈不幸罹患重⼤疾病时,这可能会严重影响整个家庭的⽣活,为此,我国各个地区都推出了⼤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成都也不例外。
现在我们来介绍...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什么是成都⼤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认识成都⼤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成都⼤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是为⼴⼤成都市民提供⼤病医疗救助的保险,也是具有社会福利性的保险,它可以帮助成都市民在罹患重⼤疾病的时候,减轻经济负担。
那么,什么是成都⼤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呢?下⾯,⼩编为⼤家详细介绍。
⼀、参保⼈群成都⼤病互助医疗保险的参保⼈群有两种:⼀是在已连续不间断缴费参加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的⼈员,并且是在⼤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施前;⼆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和城镇职⼯。
⼆、如何参加⼤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参加⼤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有两种情况,⼀种是单位代缴,另⼀种是个⼈缴费参保。
⽆论是哪⼀种⽅式,只要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或者是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即可。
城乡居民还可以在筹资期由街道、村统⼀组织办理参保。
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中的新⽣⼉和⼤学⽣参加成都⼤病互助医疗保险需要在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缴纳⼤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三、成都⼤病互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式1.个体参保⼈员,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采⽤统账结合⽅式的,缴纳保险费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由个⼈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并缴纳;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采⽤住院统筹⽅式的,缴费基数是以上⼀年度成都市职⼯平均⼯资的80%,缴费费率为1%,由个⼈按年度缴纳。
2.单位代缴的职⼯,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采⽤统账结合⽅式的,缴纳保险费将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由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并缴纳。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办理服务新增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办理服务(新增)(即办件)一、编号:09-02-026二、政策依据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2号)2、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10〕10号)3、《关于成都市2010年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医险〔2010〕5号)三、服务范围、对象及条件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待遇有效期内的人员。
四、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站填写《2010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2、确认、录入系统。
社区公共服务站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确认参保人员信息无误后,将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录入系统。
3、收取费用、出具收据。
录入成功后,社区公共服务站收取相应的参保费用(通过POS机刷卡收费或现金收费),并填开专用收据,加盖专用章后交参保人员。
4、每日核对。
每日终了,社区公共服务站对POS机扎账金额、笔数与银行卡POS凭证、专用收据汇总金额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并打印POS机结算总计单及交易明细;对收取的现金与专用收据汇总金额要核对一致。
5、次日对帐。
次日,医保局财务科通过QQ群或电话传真的方式和各社区公共服务站收费网点进行POS机刷卡对账。
(传真电话号码:;QQ群号:)6、提交缴费申请。
社区公共服务站每周五下班前将本周已录入并确认收费的人员信息核对后,在系统中提交缴费申请。
7、打印缴费单、缴存现金。
社区公共服务站于下周一到医保局财务科核对POS机刷卡、现金缴费情况,到医保局综合科核对提交的信息,并打印业务缴费单,同时将上周收取的现金缴存银行基金收入户。
8、打印票据。
社区公共服务站将业务缴费单、银行卡POS凭证、结算总计单、交易明细、银行盖章的现金缴款回单以及专用票据,按POS刷卡收费和现金收费分类整理后,交到医保局财务科核对后,打印非经营性票据。
成都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流程
成都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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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文件
9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3〕79号
10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
成劳社发〔2003〕80号
11
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4〕3号
成人社办发〔2011〕23号
25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2011年修改稿)》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276号
26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310号
27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515号
31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52号
32
关于深化就业培训改革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4〕183号
33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4〕291号
成劳社办〔2009〕186号
6
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9〕266号
7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度核查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9〕69号
关于第五期医疗互助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关于第五期医疗互助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第六期医疗互助活动将于年月日起执行,由于第五期医疗互助活动的执行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出现第五期、第六期互助期重叠现象,为保障参加互助活动职工的切身利益,特制订补充规定如下:、参加第五期医疗互助活动,且继续参加第六期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住院治疗的,办理补助时将追加补助金额的互助金。
年月日以后住院治疗的职工参照第六期实施办法办理补助。
、参加第五期医疗互助活动,但不参加第六期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年月日前住院治疗可继续执行第五期医疗互助实施办法办理补助。
年月日正式停止办理年月日以后住院治疗的医疗互助申请。
张家口市第六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互助对象范围和条件第一条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要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均可在办事处、代办点(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不接受个人单独加入。
第二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必须提供以下资料:、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本人医保卡(新农合医疗本)复印件。
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第三条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的来源:、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上期互助金的结余;、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四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
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
每个年度为一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当年缴费,符合重大疾病互助活动条件的职工,当年享有申请补助的权利。
每个职工按年度续缴。
第五条凡未参加职工重大疾病互助活动的职工,不享受医疗补助和救助。
互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六条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活动当期内住院治疗,且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经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大病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形式的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范围,根据自付数额分段计算,按比例给予补助;未参加上述医保的职工,在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后,医疗费用支出达到一定数额后,按比例给予补助。
2022年成都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2022年成都⼤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成都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成年⼈:分为每⼈每年160元和每⼈每年320元两档。
其中锦江区、青⽺区、⾦⽜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每年320元标准筹资。
学⽣、婴幼⼉:每⼈每年150元(含⼤病医疗互助补充...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成都⼤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成都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成年⼈:分为每⼈每年160元和每⼈每年320元两档。
其中锦江区、青⽺区、⾦⽜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每年320元标准筹资。
⼆、学⽣、婴幼⼉:每⼈每年150元(含⼤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疾病医疗保险)。
三、低保对象、特困⼈员、残疾⼈等资助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资助,其中锦江区、青⽺区、⾦⽜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每年320元的个⼈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其余区/市县按每⼈每年160元的个⼈缴费标准全额资助;残疾⼈由残联按每⼈每年320元的个⼈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成都⼤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城乡居民:每⼈每年460元或230元(⾃愿参加);⼆、以住院统筹⽅式参加城镇职⼯医保的个体参保⼈员:每⼈每年460元(⾃愿参加);三、未参加成都医保,但在补充医保办法实施前参加了住院补充医保,且连续不间断或⼀次性缴纳若⼲年费⽤⼈员:每⼈每年570元;四、学⽣⼉童:⽆需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30%的⽐例划⼊⼤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五、低保对象、特困⼈员、残疾⼈等:民政、残联等部门资助参加重特⼤疾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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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少儿互助金及大病补充险解读
2012年中小学生、儿童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宣传资料来源:医保局发布日期:2011-09-15一、哪些学生儿童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一)凡在蓉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在册、在园学生,以及父母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散居儿童和出生60天内办理了入户手续的新生婴儿;(二)已参加2012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可以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二、参加201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什么时候缴费?中小学生、儿童2012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2012年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80%×1%,即:30515元×80%×1%=244元。
2012年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时间为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20日。
三、学生儿童在哪里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手续?(一)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在学校、托幼机构参保缴费;(二)散居儿童在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参保缴费;(三)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城乡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资助参保;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中的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计生“三结合”帮扶部门全额资助参保。
民政、残联资助人员自愿购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后,可凭缴费发票和相关材料,由民政、残联按缴费标准的30%予以补助。
四、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后,能享受哪些待遇?最高能报销多少?(一)住院待遇参保学生儿童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即可办理结算。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成府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含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一)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一)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三)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业务。
第五条(统筹模式)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2 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十三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含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一)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一)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三)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 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业务。
第五条(统筹模式)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第六条(缴费标准)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按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保险费:(一)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雇主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成都新出台三种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成都新出台三种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出台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一》《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二》和《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3个新办法从1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对3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报销条件及享受待遇,以及限制条款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出台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一》《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二》和《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3个新办法从1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对3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报销条件及享受待遇,以及限制条款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新办法实施前已经按原办法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的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可享受原办法规定的待遇。
新办法执行后,
在保险关系不中断的情况下,可按新办法规定接续保险关系并享受新
待遇。
据悉,新办法主要对补充医疗保险的4个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只有参加了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才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对住院费用的报销金额实行了封顶限制;取消了50人以上购买补
充医疗保险能享受到的优惠政策;将补充医疗保险3种的缴费比例,
根据年龄段进行区分。
参保人员一次性住院治疗出院后,应在
60日内凭补充医疗保险单、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院证、住院费用收据、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参加省和区(市)县
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还须持省和所属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出具
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情况证明和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
到成都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逾期不予报销。
成都市社保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报销。
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办法
医保业务知识大练兵题库(一)
医保业务知识大练兵题库(一)基本信息:[矩阵文本题] *一、单项选择题1.个人垫付医疗费用中心端报销,从出院之日起,一般情况不超过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个月。
() [单选题] *A.6 12B.12 24C.3 12(正确答案)D.6 122.住院及门诊特殊费用中心端报销办理时限不超过个工作日。
() [单选题] *A.15B.30(正确答案)C.45D.603.根据成医保发〔2021〕23号要求,《成都市人社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计委关于将注射用狂犬疫苗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6〕216号)于到期后自动废止,不再执行。
() [单选题] *A.2021年9月30日(正确答案)B.2021年10月30日C.2019年9月30日D. 2019年10月30日4. __起,我市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施行异地就医免备案。
我市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进行普通住院、普通门诊、药店购药、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 [单选题] *A.2022年1月B.2022年2月C.2022年3月(正确答案)D. 2022年4月5.下列哪类情况发生的住院费用可申请重特大疾病报销() [单选题] *A.职工参保未满12个月(正确答案)B.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未满12个月C.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内6.治疗用卡介苗注射剂纳入执行开始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
() [单选题] *A.甲类药品B.单独管理乙类药品(正确答案)C.丙类药品7.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
对财政供养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 [单选题] *A.女职工B. 女职工配偶C. 用人单位(正确答案)8.居住证积分审核业务由受理。
() [单选题] *A.业务受理科(正确答案)B.待遇审核科C.两定服务科D.医疗保险科9.下列哪项业务可以在“新都医保”微信公众号办理?() [单选题] *A.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B.个人垫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C.医保关系转移(正确答案)D.生育津贴拨付申请10.下列哪项途径不属于异地就医备案业务办理途径() [单选题] *A.电话备案B.邮箱备案(正确答案)C.医保窗口备案D.微信公众号备案1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
成都市大学生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
专注社保代理12年
30家分公司覆盖四川.重庆.贵阳…
成都市大学生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
一、大学生如何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大学生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标准:
2014学年度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或190元2015学年度以当年公布为准。
三、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有效期规定:
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初次参保有6个月的等待期。
四、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住院待遇:
报销公式:(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全自费费用-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报销比例
五、报销比例及最高限额:
按照380元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77%,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限额为40万元;
按照190元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38.5% ,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限额为20万元。
温馨提示:
我市医疗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学生在校时,随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就业后,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我市社会保险卡现已统一,大学生就业后,随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可继续使用原社保卡,不再另行制卡,只需将个人社保编码提供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即可。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
①单位职工个人账户的计算基数:单位职工的计算基数是以职工的医疗保险月申报工资。
②个体人员个人账户的计算基数:个体人员的计算是以个体人员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
(2)个人账户的计算公式:
不满50岁的职工
满50岁—59岁的职工
退休人员
医疗保险月申报工资×2% + 医疗保险月申报工资×0.01% ×本人实 足年龄
患者住院时怎样办理入院手续
(1)在社保定点医院、参保人员住院可持入院证、身份证和社保卡直接 办理入院手续;实行计账式住院。
(所谓计账式住院;是指属于医保报销的费 用记帐,属于自已负担的费用由入院时,向 医院缴纳一定数额的自费预付金支付)
(2)特殊情况、外伤住院可以全额垫付现金,出院后到参保地医保局基 本医疗处报销。
1.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定点医院确定: 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160元(符合条件并与医保机 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 ②.一级医院为200元; ③.二级医院为400元; ④.三级医院为800元; ⑤.市外转诊起付标准为2000元:
起付标准按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次数计算:
①.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最低不能低于 160元。
(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100% 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依据《三个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 施目录》 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即自费。自费费用则完全由个人承担,基 本医疗基金不予报销。
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报销比例的规定: (1)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参保 范围
参保 方式
缴费 资料
缴费 标准
缴费 时间
成人社发〔2012〕107号关于开展2013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1]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成人社发〔2012〕107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3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要求,我市2013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以成都市统计局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1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即原城镇职工平均工资)34008元为基准,确定如下:一、按住院统筹方式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1 —个体参保人员和参加了我市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城镇居民和中小学生及婴幼儿,以2011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或0.5%,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两个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135元。
二、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实施前参加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或一次性缴纳若干年费用的人员,以2011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
三、2013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时间与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一致。
四、施行时间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9月25日— 2 —(此页无正文)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抄送: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残联。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2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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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9〕5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壹月十三日
第壹条(目的依据)
为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含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壹)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壹)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业务。
第五条(统筹模式)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统壹参保范围、统壹待遇水平、统壹管理办法。
第六条(缴费标准)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按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保险费:
(壹)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壹且缴纳。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雇主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壹且缴纳。
(三)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壹且缴纳。
(四)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之上壹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五)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之上壹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六)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的人员,之上壹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七)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继续享受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规定资助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残疾人分别由民政部门和残联资助参保。
第七条(支付范围)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家庭病床费用中的下列费用:
(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
肝脏移植术、心脏移植术等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具体报销项目及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支付标准)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壹款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壹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之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壹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之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城乡居民第三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壹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之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
付费用)-全自费-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统筹基金支付额〕×75%。
使用植入人体材料和人体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10000元及之上的,个人首先自付部分按50%纳入支付。
第九条(最高支付限额)
壹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40万元。
(优点)
第十条(待遇起始时间)
按本办法第二条第壹款参保的人员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享受时间壹致,其中第二条第壹款中的个体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经本人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壹)、(二)项参保的人员,初次参保且足额缴费起6个月以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中断4个月以后再缴费视为初次参保。
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参保的人员在《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到期后的3个月以内参保,初次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无等待期限。
第十壹条(结算管理)
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同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费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由住院人员先垫支,出院后凭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够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X公司办理结算业务。
受委托办理结算业务的商业保险X公司应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的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有关费用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负责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政策调整)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的缴费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金收支结余情况,医疗费用增长幅度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办法发生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新老政策衔接)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壹》(成办发〔2005〕121号)、《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二》(成办发〔2005〕122号)、《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停止征收。
本办法实施前已购买原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可继续按原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报销次序为:基本医
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原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之和不能超过壹次性住院费用总额。
原补充医疗保险结余资金全部且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市劳动保障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壹)本办法所称“统账结合”,是指单位和职工(雇主和雇工)分别按照6.5%和2%的费率,个体参保人员按照8.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建立个人账户。
(二)本办法所称“住院统筹”,是指个体参保人员选择按上壹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按照4%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本办法所称“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指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
(四)本办法所称“个人自付”,是指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和按比例首先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五)本办法所称“全自费”,是指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个人需全部负担部分。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