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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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年11 月9 日淮北矿业第七届职代会第一次联席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发扬职工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减轻职工、家属患大病治疗的经济负担,建立长效帮扶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淮北矿业成立大病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互助会实行会员制,凡与淮北矿业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退离休(职)人员,伤病亡职工的无职业无经济收入配偶或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年满十八周岁仍在就学期间(研究生除外)的子女自愿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参加。第三条互助会的任务是在淮北矿业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政策,筹集、管理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自主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第四条大病医疗互助金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会员交纳会费(每人每年一次性缴纳30 元,每年一季度缴纳当年度会费,当年缴纳会费只享受当年救助);
(二)企业资助;
(三)工会资助;
(四)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五)职工自愿捐款;
(六)互助金利息收入。第五条互助会设立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大病医疗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的筹集、管理和审批。管委会由工会、人力资源部、
财务资产部、纪委(监察审计部)等部2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工会主席任主任,工会副主席、人力资源部和财务资产部负责人任副主任,其他人员任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缺位时,由原单位同职人员自行替补。第六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淮北矿业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第七条互助金由管委会委托淮北矿业工会集中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第八条互助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纪委(监察审计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监督。互助金收支帐目每年年底公布,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通过多种形式公开。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及其配偶、子女患大病时,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互助金救助的权利;
(二)会员有参与互助金管理和对互助金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会员对互助金的使用、管理,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会员有自愿退会的权利;会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
(二)诚实守信、如实申报的义务;
(三)执行管委会决定的义务。第十条申请互助金救助的条件3会员以及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
无职业无经济收入的配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年满十八周岁仍在就学期间( 研究生除外)
的子女患下列疾病,可以申请互助金救助。
(一)恶性肿瘤;
(二)白血病;
(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心、肺、肝、胰、肾、骨髓移植);
(五)系统性红斑狼疮;
(六)年度内住院统筹个人自付医疗费在
1、5 万元以上(含
1、5 万元)的疾病;
(七)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年度内住院统筹个人自付医疗费在5 千元以上(含5 千元)的疾病。患上述五类疾病所产生的符合淮北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患非上述五类疾病所产生的符合淮北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第十一条救助标准
(一)患上述五类疾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职)人员分段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 千元以内(含5 千元)的,按30%予以救助;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 千元以上至2 万元(含2 万元)的,按40%予以救助;个人负担医疗费在2 万元以上的,按60%予以救助。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
低生活保障线的,在上述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4以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含起付段。
(二)患非上述五类疾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职)人员分段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个人负担医疗费在
1、5 万元以上(含
1、5 万元)至2 万元(含2 万元)的,按20%予以救助;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 千元以上(含5 千元)至2 万元(含2 万元)的,按30%予以救助;个人负担医疗费在2 万元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个人负担医疗费在2 万元以上的,按40%予以救助。以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含起付段。以上(一)、
(二)两项救助总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 万元;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 万元;年度内个人负担医疗费在15 万元以上(含15 万元)的,给予10 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患上述五类疾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职工配偶、子女(含伤病亡职工配偶、子女)分段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个人负担医疗费在2 万元以内(含2 万元)的,按10%予以救助;个人负担医疗费在2 万元以上的,按20%予以救助。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在上述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
(四)患非上述五类疾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职工配偶、子女(含伤病亡职工配偶、子女)
分段按以下标5准予以救助:个人负担医疗费在
1、5 万元(含
1、5 万元)以上至2 万元(含2 万元)的,按10%予以救助;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 千元以上(含5 千元)至2 万元(含2 万元)的,按20%予以救助;个人负担医疗费在2 万元以上的,按20%予以救助;家庭人
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个人负担医疗费在2 万元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以上
(三)、
(四)两项年度内个人负担医疗费在15 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给予5 万元的一次性救助。第十二条申请、审核和支付程序、、申请职工会员及其配偶、子女由会员向本人所在车间工会申请;退离休(职)会员及其配偶、子女由会员向离退休管理
部门工会申请;其他会员向各自管理部门工会申请。子女患病,
父母双方均是会员的,由父亲向所在车间工会申请。会员提出申
请时,应填写“大病医疗互助金申请表” ,同时提交以下证明(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一)会员交费证明;
(二)医保部门出具的本年度淮北市城镇职工个人就诊台
账、淮北矿业职工医疗费结算单,其会员配偶、子女出具的本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