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专题研究57:减资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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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专题研究57:减资问题初探
减资,也就是减少注册资本,从投行业务角度来讲,减资的事情发生的情况比较少,毕竟这与“资本三原则”并不吻合。但是不常发生,但并不代表不能发生,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并没有明确规定减资的情形和操作程序,这也就使减资成为一个讨论不休但又混沌不清的问题。从公司法的规定条文来讲,减资与公司合并、分立占据同样的重要地位,但是减资对于公司没什么好处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所以发生的很少,地位也就慢慢下降。我国法律体系中,既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公司必须减资,也没有规定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必须用某种方式减资,但是从投行具体业务来讲,没有规定的往往是最难处理的问题。
根据减资的原因,可将其分为实质上的减资和名义上的减资。实质上的资减资是因为公司预定资本过多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浪费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名义上的减次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
公司法第178条关于减资的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审计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改制折股时是否要履行减资手续
1)这种情况一般实务操作都是引进新股东弥补历史亏损或者原股东出资补齐差额,然后进行审计评估折股,整体变更或发起成立股份公司。像光大银行及多家券商股(当年汇金和建银重组过的公司)都存在这种情况。
2)当然也可以履行减资程序。光大证券改制时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从而履行了减资手续,可以作为我们思考该问题的一个参考。光大证券前身光大有限改制前净资产23亿,引入投资者增资1亿,合计24.45亿。光大有限分别于 2005年1月29日、2005年2月3日、2005年2月4日在《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变动公告》,对发行人在增资扩股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注册资本将由26亿元调整至24.45亿元进行了公告,并明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享有实现债权和要求提供担保的权利”。
3)针对证监会的审核情形,如果直接采用净资产折股低于原有注册资本,虽没有明文规定这种情况不能上报,但却会得到特别关注。因为这种情况出现的本质是历史上存在大量亏损或营业外损失,虽最近三年效益较好(满足首发条件),但仍不能弥补亏损,在审核上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的历史问题会高度关注,质疑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主营业务能力的持续稳定性。另外,整体变更是我国在企业首发上市时为了连续计算业绩而独创的东西,它具有独立性,任何想与之一起进行的操作都有很大的风险,也不可取。小兵曾经有的客户还想增资和整体变更一起做,也没法一锅炖。
2、上市公司缩股是否是减资
上市公司股改及重整中都采用过缩股的措施,前者是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得流通权而支付对价,后者是为了降低重组方进入的成本。股改已经基本完成,但是在ST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还是会经常存在缩股的操作。
缩股本质上就是减少股本即公司注册资本,这样可以降低重组方进入的成本,毕竟股本小了实现控股权需要的股本相应减少,重组方认购定向增发股份或者受让股份也就降低了。另外,通过缩股还减少公司的未弥补亏损,可以让上市公司轻松上路,减少壳公司的负担,其实这就涉及到下面我们还要讲到的弥补亏损是否可以减资的问题。
3、减资是否能成为解决股东人数的一个手段
比如有限公司股东超过50人,一般情况下的解决思路:就是股权转让,一部分股东将一部分股份转让给大股东或者其他股东然后退出;或者股东可以出资设立投资公司然后投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将股东分成几组,以拟上市公司股权分别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这些公司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如果其他股东没有足够资金接盘转让的股份或者不愿意接盘呢【虽然这样的情况很少会发生】?
公司法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内注销)(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前三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也就是说,公司可以通过回购本公司股份来实现减资的目的,同时也可以通过股份回购来解决股东人数的问题。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一种研究,小兵还没有具体时间实践过,另外股份回购一定要签好协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是否可以通过减资来弥补累计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可以弥补累计亏损,那么先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然后再减资来弥补亏损,是否违反了“资本公积不能弥补亏损”的相关规定呢?
2006年的ST飞彩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点思路:由于飞彩股份累计的亏损金额巨大,在十年内飞彩股份也无法用利润、公积金弥补多达7.7亿的亏损额;而按有关规定,公司如有未弥补亏损,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在这种情况下飞彩股份如不进行减资,十年内也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一个公司如长期不能分配利润,将会动摇股东的信心,影响其投资信誉。因此,*ST飞彩为解决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只得选择减少公司资本以弥补亏损。
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16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法》第167条侧重于对利润分配顺序的规定,其中涉及到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和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169条则明确了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但《公司法》上述条款均未禁止当公司发生巨额亏损后可用减少注册资本的办法来弥补。
“减资弥补亏损”也不是没有先例可循,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就采用了资本弥补亏损的方式,并获得了政府部门的批准。代办股份转让公司“广东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以缩小股本的形式弥补了部分亏损。
总结一下:注册资本可以弥补亏损是没有问题的,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是绝对不可以的,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再去弥补亏损虽然有先例可循,但是小兵觉得并没有普适性。因为这样的处理本身就是为了规避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还是慎重处理为好,具体业务中尽量就去避免这样的事情。
5、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能否减资
这是小兵仔实务中遇到的一个案例,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首次出资为800万元,尚未超过2年出资期限,但是后来公司觉得不需要2000万的注册资本了,拟减资至800万元,也就不再需要补齐出资,企业正在办理这件事情,可能工商局那边并没有什么障碍。从法理的角度来讲,小兵也觉得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还是希望能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解答,期望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