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Beihai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标准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标准
林业行政案件是指与林业管理、保护、利用等活动有关的违法行为所引发的行
政纠纷或者行政争议。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的立案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制定了一系列的林业行政案件立案标准。
首先,对于林业行政案件的立案,必须具备一定的证据支持。
林业行政案件的
立案需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发生,例如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相关文件资料等。
只有有力的证据支持,才能确保案件的立案合理性和公正性。
其次,对于涉及的违法行为,需要明确其违法性质和违法事实。
林业行政案件
的立案必须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事实进行准确的界定和描述,包括违反的法律法规、行为的时间、地点、主体等要素,确保案件的立案依据清晰明了。
再次,对于行政案件的立案,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在立案过程中,必须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包括符合行政立案的法定条件、程序要求、时限等,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规性。
此外,对于行政案件的立案,需要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
在立案过
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需要及时立案并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保障公共利益的维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最后,对于林业行政案件的立案,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
在立案过
程中,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处理。
总之,林业行政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依照标准进行立案工作,才能有效维护林业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一、违反森林资源和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案件1. 盗伐林木补种10倍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森林法》第39条立木材积不足0.5立方或幼树不足20株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38条0.5立方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至10倍罚款2. 滥伐林木补种5倍树木,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立木材积不足2立方或幼树不足50株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2至3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立木材积 2立方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二、违反木材运输管理制度的案件1、无证运输木材,没收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2、超证运输的,没收超出部分;证货不符的没收不符部分3、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的,没收运输木材,并处木材价款10%至50%罚款4、对承运无证运输的,处运费1至3倍罚款三.违反木材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没收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收购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森林法》43条2、擅自在经营加工林区木材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40条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1、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轻微不需判刑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3条2、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处价值8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2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4条执行3、无狩猎证或未按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处价值5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3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5条执行4、出售收购运输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没收实物及所得,并处价值10倍以下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7条5、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驯养证5000元以下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8条6、无繁殖证或超驯养证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9条五、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的行为1、在自然保护区砍伐放牧狩猎烧荒开垦开矿采石挖沙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1万元罚款《自然保护区条例》35条。
林业法律案件分类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林业法律案件是指在林业领域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涉及林业资源的管理、利用和保护等方面。
为了更好地处理林业法律案件,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本文对林业法律案件进行分类,并提出相应的分类标准。
二、林业法律案件分类标准1. 按案件性质分类(1)林业资源管理案件:涉及林业资源规划、征用、占用、开发、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纠纷。
(2)林业行政执法案件:涉及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
(3)林业行政赔偿案件:因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法需要赔偿的案件。
(4)林业民事案件:涉及林业经营主体之间因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发生的法律纠纷。
(5)林业刑事案件:涉及林业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纠纷。
2. 按案件来源分类(1)行政案件:由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案件。
(2)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
(3)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
3. 按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分类(1)林业用地案件:涉及林业用地权属、使用权、租赁权等法律关系的案件。
(2)林业资源案件:涉及林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法律关系的案件。
(3)林业生态案件:涉及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补偿等法律关系的案件。
(4)林业产权案件:涉及林业产权转让、变更、抵押等法律关系的案件。
(5)林业生产经营案件:涉及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法律关系的案件。
4. 按案件处理方式分类(1)调解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林业法律纠纷的案件。
(2)仲裁案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林业法律纠纷的案件。
(3)诉讼案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林业法律纠纷的案件。
5. 按案件影响范围分类(1)个案案件:仅涉及个别当事人利益的案件。
(2)群体案件:涉及多个当事人利益的案件。
(3)重大案件:涉及林业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林业法律案件分类的意义1. 提高案件处理效率:通过对林业法律案件进行分类,有助于案件审理人员迅速了解案件性质,从而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常用林业行政案件类别及法律依据
常用林业行政案件类别及法律依据1、盗伐林木案(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滥伐林木案(森林法第39条第2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森林法第43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擅自开垦林地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6、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7、非法收购木材案()。
(1)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案;(2)未按指定时间、地点、树种、材种或者超数量收购木材案;(3)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案;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木材,可以并处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8、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案(森林法第44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种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的调查方法
1 5
●
F I J N L YE U A l N
建
根据 原木 批量 大 小抽 取 原木样 本数 后 , 以现 行 国家 木材标 准对其 树种 ,尺 寸和等 级进行 逐项 检查 ,如其 中某一项 不符 合运 输证件 记载规 定 , 则判 该件原木为证货 不符 。
1 原 木 批 形 成及 原 木 样 本 的抽 取 .
2 .原 木质量 ( 含树 种 、尺 寸和等级三 项) 的抽
样 与判定 原木 质量 检 查采用 一 次抽 样方 案 。原木 批 的 合 格质量 水平 (Q ) . ,检查水 平为一般 检查 A L 为2 5
水 平 I ,检 查 的严 格 度 为 正 常 检 查 , 其 抽 样 方 案 I
调 查数量推 算全 部林 木损 失 。② 当事人 拒绝现场 指认 相似地 块 的 ,由执法人 员制作 相关 笔录 ,林 木损 失根据 森林 资源 二类调 查小班 数据 加上生 长
量计算 。
2 .权 属 调 查
根 据 地 块 位 置 和 相 关 林 权 证 明确 认 林 地 权 属 、根据 相关协 议或 合 同确 认林 木权属 。林地 权 属包 括林地 所有权 和林 地使 用权 、林木权 属包 括 林木所有权和林 木经营管理权 。
3 面 积 调 查 .
4 .蓄积计算
() 1 查根 径材积表计算
() 2 查调查常用数表计算 () 小班 卡片和树种 生长率计 算 3查
() 1 采用皮 尺实地丈量 ,根据地 块形状 ,利 用
相关面积计算 公式计算 ;
() 2 罗盘仪 闭合导线测 量; () P 绕测或用G S 3C S P 采集 坐标点 ; () 4 面积在 1 顷 以上 的采 用 1 1 公 : 万地 形 图勾
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
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一、非法砍伐和毁坏森林资源非法砍伐和毁坏森林资源是指无证或违法用途进行砍伐、采伐、破坏野生植物及其栖息地,违反林业法规、法律的行为,造成对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严重损害。
1. 非法砍伐行为:非法砍伐行为包括无证砍伐、越权砍伐、砍伐超过许可范围等情况。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罚款5000-10000元,并责令归还非法砍伐的木材;(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罚款10000-30000元,并吊销砍伐证照。
2. 毁坏森林资源行为:毁坏森林资源行为包括非法采集、破坏植物栖息地、损坏自然景观等情况。
处罚标准:(1)非法采集:罚款2000-5000元,并责令停止采集,返还采集物;(2)破坏植物栖息地:罚款5000-10000元,并责令恢复植物栖息环境;(3)损坏自然景观:罚款500-2000元,并责令修复景观。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和设施违法搭建建筑物和设施是指未经审批或超过许可范围,在林区内建设房屋、设施或进行土地开发等行为。
1. 违法搭建建筑物:违法搭建建筑物是指在未经审批的地区内搭建房屋、棚户区或非法露天采矿等行为。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10000-30000元。
2. 违法设施建设:违法设施建设是指在林区内未经审批建设道路、桥梁、管道、堤坝等设施的行为。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10000-30000元。
三、滥伐年轻林木和天然造林道路占用滥伐年轻林木和天然造林道路占用是指在林业区域内滥伐年轻树木,占用天然造林道路的行为。
1. 滥伐年轻林木:滥伐年轻林木是指滥用砍伐权力,过度砍伐林木,破坏年轻林木的生长。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砍伐,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停止砍伐,并罚款10000-30000元,并吊销砍伐许可证。
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一、案由概述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违反森林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措施。
通过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维护林业秩序,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的案件中,存在一些常见的案由,本文将对这些常见案由进行概述,并介绍相应的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二、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的常见案由1. 擅自采伐森林案件擅自采伐森林是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案由之一。
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其实施细则。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者可能面临罚款、行政拘留和强制恢复原状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采伐单位拥有、管理或者管理的森林、林木(四级以上保护的林木除外);(二)擅自采伐供燃料、造纸等特殊用途的林木;(三)以非法手段取得采伐森林的许可证、采伐计划等许可证照。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行政拘留。
”2. 滥伐树木案件滥伐树木是指未经批准滥伐林地上的树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滥伐树木将面临罚款、行政拘留和强制恢复原状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砍伐有林地上树木,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拘留;非法获得的树木,责令返还,可以处非法砍伐树木的价款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3. 非法转让、出售、收购、运输林木案件非法转让、出售、收购、运输林木是指未取得许可证照的情况下,将林木转让、出售、收购或运输的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法转让、出售、收购、运输林木将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最终版)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最终版)第一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最终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26种)1、盗伐林木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
3、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
4、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
5、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6、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案件。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8、进入林地放牧案件。
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案件。
1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3、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件。
14、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
1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案件。
共4页1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案件。
17、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案件。
18、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件。
19、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案件。
20、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案件。
21、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案件。
23、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24、散布谣言,谎报涉林案情、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
25、《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的案件。
几种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
几种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几种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一、盗伐林木案(一)询问违法当事人笔录1.告知执法人身份和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记录。
2.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职业(包括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单位、有无前科劣迹及处理情况。
3.当事人家庭情况。
4.当事人社会经历。
5.共同违法情况:是否有同伙,同伙身份与相互间关系;互相间是如何约定的;各违法行为人在盗伐林木中所起的作用。
6.作案时间、地点。
7.作案方式与手段:盗伐林木的方式与作案工具。
8.危害后果:采伐林木的树种、株数、规格、蓄积量。
9.林木去向:销赃时间、地点、对象、价格、数量、所获赃款及分赃情况。
10.运输方式:自己运输还是请人运输、何种运输方式;承运人基本情况、运输工具(车型、牌号等)情况;是否明知;是否参与分赃或者所得承运费。
11.作案经过中的其他情况。
12.林权情况:采伐迹地所有权与有益物权情况、被盗伐林木的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情况。
13.许可情况:有无采伐林木许可证或其它有关手续(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所有的林木等情形)。
14.同类违法经历:作案次数,历次作案时间、地点、经过与结果。
15.主观方面:作案动机及目的,是否知道有关法律规定与实施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方面故意的表现。
16.当事人对行为的认识。
1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被侵害人的控告与陈述。
(三)证人证言1.承运盗伐林木行为人陈述。
2.收购盗伐林木行为人陈述。
3.现场目睹人、案件发现人陈述。
4.护林员陈述。
5.当地村委会干部、林场职工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6.其他人员陈述。
(四)书证1.林木所有权证明。
2.林木交易合同或协议。
3.盗伐林木行为人、承运盗伐林木行为人、收购盗伐林木行为人记账单或木材码单。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未批准采伐林木证明。
5.当地木材市场或木材经营者关于木材价格的调查和证明材料等。
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2024
引言概述:林业行政处罚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的行政制裁,旨在维护国家的生态环境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其中,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是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的依据和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及依据,分析其相关法律法规,以期加深对林业行政处罚制度的理解。
正文内容:一、行政警告处罚1. 违法行为的界定:行政警告处罚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如未按照规定进行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擅自砍伐毁坏林木等。
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五十条规定:“作出行政警告的决定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警告的原因和依据,通知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 行政警告处罚的效力:行政警告对违法行为者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和恶化。
二、罚款处罚1. 违法行为的界定:罚款处罚适用于违反林业法律法规且影响相对较小的违法行为,如未经许可非法狩猎、非法采伐珍贵树种等。
定:“罚款数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犯罪过程中的实际违法代码、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和违法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
”3. 罚款处罚的作用:罚款处罚不仅可以对违法行为者实施经济处罚,还可以达到震慑其他潜在违法行为者的目的,维护林业法律法规的权威。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1. 违法行为的界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适用于严重违法行为,如进行非法砍伐、非法采伐珍贵树种等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行为。
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依据,通知违法行为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的途径和期限。
”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的影响:该处罚能够剥夺违法行为者继续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资格,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责令停产停业处罚1. 违法行为的界定:责令停产停业处罚适用于严重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如违法排污、非法驱赶或破坏动植物栖息地等。
林业行政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概述林业行政案件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
林业行政案件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林业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79年制定,2000年修订。
该法规定了林业行政管理体制、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林业科技创新、林业执法监督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配套法规,于2000年颁布。
该条例对《森林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林业行政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88年颁布。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管理体制、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是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的基本法规,于1996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野生植物保护的体制、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规,于1994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是我国森林防火工作的基本法规,于2008年修订。
该条例规定了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预防措施、火灾扑救、责任追究等内容。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是我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基本法规,于1998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体制、防治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收集标准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收集标准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我们执法人员必须在查清事实真相,收集到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才能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而证据又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执法人员在办理不同种类案件时收集的证据也会有所不同,下面对不同种类农资案件证据收集标准作简要介绍。
一、农资产品质量类案件主要收集以下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相关视听资料(涉案门店、农资产品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举报投诉材料;农资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农资购买者及农资经营人员的询问笔录;进销货票据、台账等资料;产品入库、出库明细账及运输凭证;产品确认通知书等。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类案件主要收集以下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相关视听资料(涉案生产现场、初加工现场、涉案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举报投诉材料;农产品购买者、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相关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农产品生产、销售台账及票据等资料;国家禁限用农药公告(适用查处农产品含有禁限用农药案);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适用查处农产品农残超标案案);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适用查处农产品非法使用添加剂案)。
三、农资包装和标签类案件主要收集以下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相关视听资料(涉案门店、农资包装标识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举报投诉材料;农资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农资购买者及农资经营人员的询问笔录;进销货票据、台账等资料;产品入库、出库明细账及运输凭证;涉案产品的审定(登记)公告等四、农资台账类案件主要收集以下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相关视听资料(涉案门店、农资包装标识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农资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农资购买者及农资经营人员的询问笔录;进销货票据、台账等资料;产品入库、出库明细账及运输凭证等。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补
毁坏林木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80 种毁坏株数 1 倍的树木; 3 、
株以下或价值 1000 元以下的
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 倍的罚
款;
毁坏林木立方米至 3 立方米以下 或幼树 80 株至 160 株以下或价值 1000 元至 2000 元以下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补 种毁坏株数 2 倍的树木; 3 、 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3 倍的罚 款;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 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 的罚款。
十三条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亩 ), 且在防护林地 , 特种用途林
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 数量达亩以上 ( 不超过 5 亩) 非法
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
占用林地面积在亩以下者 ]
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 2 至 5 亩[ 不含 5 亩, 其中防护林地 , 特 种用途林数量达 1 至 3 亩( 不含 3 亩)]
或者违反 违反《森 根据《森 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
毁坏林木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80 2、补种毁坏株数 1 倍的树木;
操作技术 林 法 实 林 法 实 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 规 程 采 施条例》 施条例》 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 4 脂、挖笋、 第 二 十 第 四 十 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6 倍的
二款规定
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
罚款;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立木材积 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 达 1 立方米至 2 立方米以下或幼树 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 50 株至 100 株以下的; 伐林木价值 5 倍至 10 倍
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种类及处罚依据(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一、盗伐林木行为(法定授权案件)处罚方式: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收取代为补种树木费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折合立木蓄积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行为(法定授权案件)处罚方式: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收取代为补种树木费用),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最新林业行政处罚一览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
13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没收违法收购的林盗伐、滥伐的林木木或变卖所得,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1至3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2款
14
非法运输木材
9
违反规定采石、采砂、采土毁坏森林、林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44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3条1款
10
在幼林地砍柴放牧或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2款、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1款
5
滥伐林木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至5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1款
6
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第3款和第32条第1款
2
盗伐林木 (0.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24条第1款
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1.警告:对违法行为轻微、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告诫其
及时整改,避免再次违法。
2.罚款:对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而定,通常以违法获利或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计算。
3.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对违法行为较为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或
个人,可以暂时或永久地吊销其相关的许可证,例如林木采伐许可证、林
地批准证等。
4.查封或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故意违法行为或非法经营、销售林木、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对其非法所得或非法经营的设施、工具等进行查封或没收,使其无法再进行违法经营。
5.暂停相关活动: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如非法砍伐大面积林地或非法
捕捞野生动物等,可以暂时禁止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继续从事相关活动,以
防止继续造成损害或影响。
6.补植或恢复原貌:对于破坏林地、砍伐毁林以及未经批准占用、使
用林地等行为,可以要求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修复、补植、恢复原貌的责任,使受损的林地得到恢复和保护。
7.吊销资质认证等级:对于违法行为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单位,可以取消其林业经营资质认证等级,使其无法再从事相关的林业经营
活动。
8.行政拘留:对于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
进行行政拘留处罚,限制其人身自由一段时间。
上述罚则仅为一般情况下常见的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具体的处罚可以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此外,不同
地区的行政处罚政策也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需要参考当地的法规规定。
关键词林业行政处罚一览1
关键词林业行政处罚一览1关键词林业行政处罚一览1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林业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包括处罚形式、处罚依据、处罚金额等内容。
以下是一些关键词及其对应的行政处罚情况。
1. 森林砍伐森林砍伐违法行为违法砍伐森林资源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森林砍伐活动处罚形式行政处罚的形式通常包括:行政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砍伐许可证砍伐设备、工具扣押处罚依据关于森林砍伐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金额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也有所不同。
目前,森林砍伐的处罚金额一般在数千至几万元之间。
2. 林地占用林地占用违法行为未经批准占用、改变林地用途未按规定补偿或复垦林地处罚形式行政处罚的形式通常包括:行政警告罚款要求恢复原状拆除占用设施处罚依据关于林地占用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处罚金额具体处罚金额根据占用面积、未按规定补偿或复垦情况等因素而定,一般在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之间。
3. 林业采伐林业采伐违法行为未按规定采伐林木采伐未达到成熟期的林木采伐保护区内的林木处罚形式行政处罚的形式通常包括:行政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采伐许可证采伐设备、工具扣押处罚依据关于林业采伐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金额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也有所不同。
目前,林业采伐的处罚金额一般在数千至几万元之间。
4. 采伐林木运输和销售违法运输和销售林木行为运输和销售未经许可的采伐林木存放未经许可的采伐木材处罚形式行政处罚的形式通常包括:行政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运输许可证没收运输工具和木材处罚依据关于采伐林木运输和销售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金额具体处罚金额根据运输和销售的林木数量、未经许可的情况等因素而定,一般在数千至数十万元之间。
农业执法证据种类和取证规则
(7)涂改应由当事⼈按⼿印。
(三)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设备电⼦数据等⽅式进⾏调查取证1.现场检查、勘验(1)⾏为现场检查:是指执法⼈员为发现、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证实违法⾏为,依法对违法事实有关的场所、物品、账簿等进⾏的检查和围绕现场有关⼈员进⾏的访问⼯作。
现场勘验: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痕迹等所作勘察、测量、绘图、拍照等活动。
执法⼈员进⾏现场检查(勘验)时,应标明⾝份,出⽰执法证件,并在笔录中注明。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注意事项· 时间精确到分,地点要门牌号,数量、重量等不得出现“⼤约、⼤概、估计、多、左右”等不确定的词语。
· 不得评述或评价,如“⾮法、违法、假劣”等定性词语或“查获当事⼈⾮法销售的假种⼦500公⽄”“发现违法⽣产的劣质农药20吨”等评价性语句。
· 现场检查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须与《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所附清单上登记的⼀致。
· ⼀个案件多处现场的,要分别制作笔录。
⼏次检查,应逐次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由当事⼈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拒绝签字或拒不到场的,执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要求在场其他⼈员签字。
2.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1)⾏为1.对象不限于产品本⾝,也可以是产品标识、包装等。
2.两名以上办案⼈员,出⽰证件。
3.当事⼈在场。
不在场,可请其他⼈员见证,见证⼈签名。
4.抽样⽅法科学。
5.送检时对鉴定⼈、鉴定机构的资格作必要的审查。
6.应履⾏告知义务。
介绍抽样送检的⽬的和⽅法、检测依据等,妥善保管留存样品,复检申请权;7.仔细核对所抽样品的⽣产批次。
鉴定结论只对这⼀批次的样品负责。
8.严格按照抽样规程进⾏。
若抽样程序不合法⽽导致检测结果出现误差,整个鉴定结论效⼒都将受到质疑。
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
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第一章总则为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与统计分析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列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均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现行涉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构成犯罪,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一、盗伐林木案件1.01.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滥伐林木案件2.01.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毁坏森林、林木案件3.01.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内容、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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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参考标准第一章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通用证据参考标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通用证据参考标准是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均须参考的证据标准。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收集证据:一、程序方面(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案程序方面的有关证据材料1.证明案件来源的有关证据材料2.《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受理登记表》3.《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4.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5. 《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6. 《暂扣木材决定书》/《解除暂扣木材决定书》7. 《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8.《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9.《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10.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书》11.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1 -(二)取证程序的有关证据材料1.证明询问当事人、证人的主体合法,并且为2人以上进行的证据。
在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上注明执法人员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等记载的内容,并由两名执法人员本人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及日期。
2.证明已经告知当事人、证人享有权利义务的证据。
(1)在询问笔录中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与义务。
(2)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时,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笔录或由当事人在《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上签署意见,并签署名字及日期。
3.当事人、证人被询问后,有在询问笔录上签署的意见及本人签名。
4.提供的书证(包括复印件)有提供书证(含复印件)的单位或个人在书证上注明证据来源情况及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员或本人的签名。
5.现场勘验、检查或封存、扣押物品及暂扣木材的有当事人、见证人及执法人员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名。
二、实体方面(一)主体身份1.自然人普通主体的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姓名、性- 2 -别、出生年月日、居住地(或住址)的公民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等。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当事人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身份、年龄等信息进行处罚,并在《林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中注明。
2.单位主体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
3.法定代表人等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材料。
(二)证明违法事实系当事人实施和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已查证属实重点收集证据有:1.当事人供认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辩认照片等。
2.证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3.同案当事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4.在当事人身边、住处或其他地方发现的作案工具、涉案物品及提取证据笔录、照片等。
(三)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1.当地鉴定\检测机构或物价部门对涉案标的物出具的鉴定\检测\评估意见。
- 3 -2.有关人员对不需要鉴定\检测\评估等事项进行计算结果与计算方法、标准或依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二章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参考标准一、盗伐林木案盗伐林木是指违反国家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的行为。
办理盗伐林木案件,除按照林业行政案件通用证据参考标准进行收集相关证据外,还应当注意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1.被害人或报案人的报案、辨认笔录等。
2.被害人提供或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盗伐的林木权属证明。
3.询问当事人时,要注意问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是否有同伙,同伙身份与相互间关系情况;相互间是如何约定的;各当事人在盗伐林木中所起的作用。
(2)收缴的盗伐林木数量及盗伐林木的树种、株数、规格、材积(蓄积量)。
(3)木材去向:销赃时间、地点、对象、价格、数量、所获赃款及分赃情况。
(4)运输方式:自己运输还是雇请他人运输、何种运输方式;承运人基本情况、运输工具(车型、牌号等)情况;是否明知;是否参与分赃或获得运费。
- 4 -(5)雇工或帮工情况:雇请他人盗伐的,被雇请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情况;当事人是如何交待被雇请人的,或者在采伐现场是如何交待采伐要求的;被雇请人是否明知凭证采伐林木或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要求、数量等,有无盗伐林木的故意。
(6)盗伐林木所使用的工具及工具的去向。
二、滥伐林木案滥伐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办理滥伐林木案件,除按照林业行政案件通用证据参考标准进行收集相关证据外,还应当注意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1.举报人或报案人的报案笔录、控告材料等。
2.当事人提供或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滥伐的林木权属、种类及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等证明。
3.如果是通过购买方式采伐其他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以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是否有林木出售或采伐协议书,以及双方对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协商情况。
4.收缴的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实物或照片、犯罪工具、- 5 -滥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明发生滥伐林木的行为的证据。
5.询问当事人时,要注意问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采伐林木人员:本人或者雇请他人采伐,采伐林木协议,工资结付情况。
雇请他人采伐的,雇主是如何交待被雇请人的,或者在采伐现场是如何交待采伐要求的;被雇请人是否明知凭证采伐林木和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要求、数量等,有无滥伐林木的故意。
(2)作案方式与手段:滥伐林木方式与作案工具;采伐林木是否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作业设计)要求实施采伐,有无超面积、超范围、超强度、超数量等。
(3)许可情况:是否申请批准采伐林木,向什么单位和人申请的;有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采伐林木数量、树种、采伐方式、地点、面积等。
(4)采伐监督管理:监督采伐单位和人员、雇主或委托人对采伐林木现场监督管理情况;负责管理实施采伐的林业管理工作人员及监督管理生产情况。
(5)主观方面:造成滥伐林木的原因、当事人滥伐林木的动机和目的,是否知道有关法律规定与实施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方面故意的表现。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 6 -办理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除按照林业行政案件通用证据参考标准进行收集相关证据外,还应当注意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1.举报人或报案人的报案笔录、控告材料等。
2.收缴的非法收购的林木的实物或照片、运输工具、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明发生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证据。
3.证明当事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证据。
4.询问当事人时,要注意问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时间、地点。
(2)所收购林木的来源:供应木材人的基本情况,每次所供应木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与木材运输证情况。
(3)木材去向:自用、加工或转手倒卖;转手倒卖地点、对象、价格及获利情况。
(4)主观方面:作案动机及目的,是否知道有关法律规定与实施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方面“明知”或可以推定“明知”的表现,当事人对行为的认识。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四、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案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办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案件,除按照林业行政- 7 -案件通用证据参考标准进行收集相关证据外,还应当注意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1.非法经营(加工)木材场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场地位置、土地性质、场地面积、生产规模以及经营(加工)木材使用的工具、机械设备等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或者过期作废的经营(加工)木材许可证等。
3.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期间经营(加工)了多少木材,木材销售情况、库存数量及相应的记账单或销售单。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未给当事人办理经营(加工)木材许可证的证明。
5.询问当事人时,要注意问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经营(加工)木材的起止时间与地点。
(2)经营(加工)木材的规模,雇请人员情况。
(3)经营(加工)木材的树种、株数、规格、木材材积;半成品的树种、件数、规格、木材材积。
(4)经营(加工)木材的来源:供应木材人的基本情况;经营(加工)的木材有无采伐林木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村委会或林业工作站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手续;收购木材的价格与价款。
(5)是否办理经营(加工)木材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经营(加工)木材许可证的原因。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 8 -五、非法运输木材案非法运输木材主要是指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规定数量运输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及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
办理非法运输木材案件,除按照林业行政案件通用证据参考标准进行收集相关证据外,还应当注意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等。
2.非法运输木材当事人的记账单或木材码单。
3.非法运输的木材来源情况(所运输的木材属于合法采伐、收购或非法采伐、收购)的证明材料。
4.承运单位或个人(司机)的询问笔录。
5.询问当事人时,要注意问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当事人所运输木材的来源:木材从何地而来,由何人、在何时供应;收购木材的树种、品种、规格与材积,收购的价格与价款;采伐林木的时间、地点、树种、株数、规格与蓄积量;所运输的木材有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村委会或林业工作站证明等。
(2)本次所运输木材的树种、规格、材积与价值。
(3)木材起运地与时间:在何时、何地、由何人装车起运。
(4)运输木材的目的地:木材运输到什么地方,拟走- 9 -什么路线。
(5)运输方式:自己运输还是请人运输、何种运输方式;有无伪装、逃避检查情况;承运人基本情况、运输工具(车型、牌号等)情况;是否参与分赃或者获得运费。
(6)违法行为被查的时间、地点及车辆行驶状态。
(7)许可情况:当事人是否办理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办理的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是否过期失效或有无伪造、涂改;实际运输木材情况与当事人持有的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在运输时间、起止和途经地点、木材材种、品种、规格、数量等方面是否相符。
(8)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六、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案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规定,在林区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违法活动的行为。
办理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案件,除按照林业行政案件通用证据参考标准进行收集相关证据外,还应当注意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林地租赁合同或者协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及办理有关证件申报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