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Be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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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参考标准

第一章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通用证据参考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通用证据参考标准是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均须参考的证据标准。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收集证据:

一、程序方面

(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案程序方面的有关证据材料

1.证明案件来源的有关证据材料

2.《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受理登记表》

3.《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4.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

5. 《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

6. 《暂扣木材决定书》/《解除暂扣木材决定书》

7. 《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

8.《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9.《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10.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书》

11.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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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证程序的有关证据材料

1.证明询问当事人、证人的主体合法,并且为2人以上进行的证据。在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上注明执法人员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等记载的内容,并由两名执法人员本人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及日期。

2.证明已经告知当事人、证人享有权利义务的证据。

(1)在询问笔录中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与义务。

(2)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时,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笔录或由当事人在《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上签署意见,并签署名字及日期。

3.当事人、证人被询问后,有在询问笔录上签署的意见及本人签名。

4.提供的书证(包括复印件)有提供书证(含复印件)的单位或个人在书证上注明证据来源情况及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员或本人的签名。

5.现场勘验、检查或封存、扣押物品及暂扣木材的有当事人、见证人及执法人员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名。

二、实体方面

(一)主体身份

1.自然人普通主体的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姓名、性- 2 -

别、出生年月日、居住地(或住址)的公民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等。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当事人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身份、年龄等信息进行处罚,并在《林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中注明。

2.单位主体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

3.法定代表人等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材料。

(二)证明违法事实系当事人实施和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重点收集证据有:

1.当事人供认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辩认照片等。

2.证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3.同案当事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4.在当事人身边、住处或其他地方发现的作案工具、涉案物品及提取证据笔录、照片等。

(三)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当地鉴定\检测机构或物价部门对涉案标的物出具的鉴定\检测\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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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人员对不需要鉴定\检测\评估等事项进行计算结果与计算方法、标准或依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二章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参考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

盗伐林木是指违反国家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的行为。

办理盗伐林木案件,除按照林业行政案件通用证据参考标准进行收集相关证据外,还应当注意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

1.被害人或报案人的报案、辨认笔录等。

2.被害人提供或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盗伐的林木权属证明。

3.询问当事人时,要注意问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是否有同伙,同伙身份与相互间关系情况;相互间是如何约定的;各当事人在盗伐林木中所起的作用。

(2)收缴的盗伐林木数量及盗伐林木的树种、株数、规格、材积(蓄积量)。

(3)木材去向:销赃时间、地点、对象、价格、数量、所获赃款及分赃情况。

(4)运输方式:自己运输还是雇请他人运输、何种运输方式;承运人基本情况、运输工具(车型、牌号等)情况;是否明知;是否参与分赃或获得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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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雇工或帮工情况:雇请他人盗伐的,被雇请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情况;当事人是如何交待被雇请人的,或者在采伐现场是如何交待采伐要求的;被雇请人是否明知凭证采伐林木或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要求、数量等,有无盗伐林木的故意。

(6)盗伐林木所使用的工具及工具的去向。

二、滥伐林木案

滥伐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办理滥伐林木案件,除按照林业行政案件通用证据参考标准进行收集相关证据外,还应当注意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

1.举报人或报案人的报案笔录、控告材料等。

2.当事人提供或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滥伐的林木权属、种类及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等证明。

3.如果是通过购买方式采伐其他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以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是否有林木出售或采伐协议书,以及双方对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协商情况。

4.收缴的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实物或照片、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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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明发生滥伐林木的行为的证据。

5.询问当事人时,要注意问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采伐林木人员:本人或者雇请他人采伐,采伐林木协议,工资结付情况。雇请他人采伐的,雇主是如何交待被雇请人的,或者在采伐现场是如何交待采伐要求的;被雇请人是否明知凭证采伐林木和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要求、数量等,有无滥伐林木的故意。

(2)作案方式与手段:滥伐林木方式与作案工具;采伐林木是否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作业设计)要求实施采伐,有无超面积、超范围、超强度、超数量等。

(3)许可情况:是否申请批准采伐林木,向什么单位和人申请的;有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采伐林木数量、树种、采伐方式、地点、面积等。

(4)采伐监督管理:监督采伐单位和人员、雇主或委托人对采伐林木现场监督管理情况;负责管理实施采伐的林业管理工作人员及监督管理生产情况。

(5)主观方面:造成滥伐林木的原因、当事人滥伐林木的动机和目的,是否知道有关法律规定与实施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方面故意的表现。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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