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市推进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与服务措施》的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市推进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与服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字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市推进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与服务措施》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强攻产业、决战工业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服务全市产业发展,结合南昌地税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服务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产业发展(一)支持工业发展倍增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协同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处于培育阶段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积极争取上级部门予以优先认定。
2.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规定比例,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规定比例在税前摊销。
企业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
对规定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4.落实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划转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涉及的不动产转让,符合条件的免征或不征收契税。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25•【字号】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25日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完善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及时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提升土地增值税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其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当地政府、住建委、国土、规划、房管、财政、国资等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
第四条地税机关应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日常管理、清算审核、宣传解释、纳税辅导及纳税检查,加快清算审核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专业团队。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源登记制度。
纳税人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自领取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核实纳税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帐》(以下简称《台帐》,附件1),登记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立《台账》要做到一项目一台账,对于分期开发、分期清算的项目,要按分期建立台账。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总结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总结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总结怎么写,以下是聘才网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全南县地方税务局积极响应“便民春风活动”,陆续推出一系列的措施。
通过办税服务再提速、首问责任制、税户负担减到位、纳税信用重应用、审批事项全公开、权利清单更透明等措施。
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最大限度地规范税务人员,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共同唱响便民办税、温暖税户的春之赞歌。
“地税部门服务效率真是越来越高了,免填单服务节省了征纳双方你问我打、咨询等候的时间,我们纳税人打心眼里感到高兴!”某企业,在纳税服务厅办理完税务登记,由衷的说道,讲起了一年前的一次纳税经历。
因创业需求,程某在市里新开一家餐饮店,由于之前没有开过店,对纳税流程不是很了解的程某,在填报开业税务登记表时遇到很多疑问,几乎每一项必填事项都要咨询办税人员,办税服务厅主任都是不厌其烦,耐心细致地一一讲解,足足用好几分钟才把税务登记表填写好。
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全南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认真推行免填单服务,对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凡纳税人原始资料提供齐全,由办税人员将基本信息输入电脑,打印出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签名即可。
免填单服务制的推行,有效减少了纳税人大量复杂的填报工作和等候时间,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使得征纳关系更为融洽、和谐。
春风化雨,暖泽人心,乐平市地税多年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措施,许多纳税人都由衷的感叹道,办税从没有像现在这样轻松,像现在这样被重视,被尊重!通讯手记:“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际是全国税务系统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行政效能的优化集成。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办税服务厅的发展就必须向更高水平,更高层次不断迈进,更需要我们最大可能地响应纳税人的服务需求,最大限度的挖掘服务潜能,最大规模地整合服务平台,最大程度的提升纳税遵从,我们不计较付出多少艰辛的工作,只追求服务最好,用我们的热情和真心,让纳税服务如春风般暖入人心!“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活动包括公开行政审批清单、公开执法权力清单、公开纳税人信用状况清单、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服务效率、便民“叁个叁”服务等内容,将着力解决在行政审批、规范执法、纳税诚信、服务意识、办税负担、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11.13•【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衔接予以明确,并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此次对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做了哪些调整?答:(一)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
依法纳税承诺书(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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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依法经营诚信纳税承诺书各位领导、同志们:依法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本纳税人郑重承诺:一、自觉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规则,坚持守法经营,保证企业在法制建设的良好空间内健康有序发展;严格遵守企业财会制度、会计准则、真实准确核算企业经营成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依法诚信纳税。
二、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按时参加税法通报会,主动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渠道了解税收动态和税法知识,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偷税,不逃税,不骗税,不抗税,做依法诚信纳税的带头人。
三、发挥协护税作用,积极参加税法义务宣传活动,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维护税收秩序,坚决抵制偷税逃税行为,积极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四、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做好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自觉遵守并督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五、依法接受和积极协助税务机关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我们依法纳税情况的监督。
六、协助搞好廉政建设,配合国税干部认真执行,不邀请国税干部参加旅游、不宴请国税干部、不向国税干部赠送礼金、礼券等有价证券。
七、积极献计献策,关心国税建设。
对国税机关如何提高业务素质,培养过硬作风,增强服务技能,廉洁自律执法等情况,提出好的意见、建议。
冰雪消融,芳草又绿。
伴随着春天的脚步,尧都区的经济发展呈现出勃勃生机。
让我们广大纳税人携手并肩,依法诚信纳税,为构建和,为美好明天做出应有的贡献!承诺人:联系电话:所在单位:日期:第二篇:纳税承诺书纳税承诺书南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履行纳税义务,支持南昌经济社会发展,我公司承诺:承建的项目,中标(合同)价款元,该项目实现的建筑业所有税收,及时足额向贵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洪服字[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服字〔201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附件: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做强做大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发展服务业新领域,对2010年出台的我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具体扶持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方向(一)按照打造带动全省发展核心增长极的要求,促进我市形成区域性金融中心、物流中心、创意中心、消费中心、运营中心的服务业领域重点项目,突出支持新金融组织、进入国家行业标准前列的物流企业、进入国家队的服务外包企业、运用现代技术改造促进销售收入上台阶的商贸商务企业、进入社区服务领域的连锁企业、形成税收规模的楼宇经济以及文化、电商、信息、健康、养老等新兴服务企业;(二)支撑我市服务业发展“5568”目标实现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县区(基地)、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三)服务业发展先进地区、单位、企业以及各服务行业排行榜企业和服务品牌;(四)省对市有关服务业发展考核体系所涉及的项目建设和发展事项;(五)服务业发展能力建设,包括服务业重大规划和课题、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品牌建设和推广、诚信促进、标准化制定与推进、培训体系建设、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支持服务业发展有关的其它事项,占资金总额3%的工作经费。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改革的通知-洪府厅字〔2020〕418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改革的通知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改革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城管局,市金融办:为不断解放思想,彰显省会担当,积极推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商品房屋租赁和租赁中介市场秩序,打造便利、公平的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环境。
现就进一步深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权限改革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权力事项“应放尽放,能放皆放”的要求,深化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改革。
(一)行政备案权限下移1.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赋权到街道(乡镇)。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街道(乡镇)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要求,将县级房管(住建)部门的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权限赋予街道(乡镇)实施。
为做好基层便民服务工作,准确把握实际情况,由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下放区房管(住建)部门、并赋权开发区管委会。
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
(二)委托行政处罚权限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行政处罚委托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发现辖区内有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并按要求公示。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洪府厅发[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洪府厅发〔2013〕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9日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61号)精神(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的具体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下列资金的投资项目:(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等工程。
第五条成立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市建设、监察、发改、财政、税务、工商、人保、公管办、园林等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审查、发XXX管理各类别的《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库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编制和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预选承包商一经加入“名录”,即为无条件遵守本细则,并接受对本细则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七条“名录”中预选承包商在本市应具备300㎡以上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并已办理《信用管理手册》及企业IC卡。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洪地税发[2008]248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地税发〔2008〕248号)各县、区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举报电话记录》格式;2、《信访办结呈批单》格式3、《信访件登记一览表》格式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增强纳税工作的透明度,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税发〔2005〕63号)及有关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昌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县、区局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局)处理纳税服务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市局机关、基层局及其组成部门以及地税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提供服务措施和服务态度、质量与效率不满意,向有关机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请求给予处理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提起纳税服务投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投诉人。
依照本办法被投诉的市局机关、基层局及其组成部门以及地税工作人员是被投诉人。
依照本办法有权处理纳税服务投诉的市局和基层局是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关(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关)。
第四条受理纳税服务投诉工作时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平、无偿、效率的原则;(二)保障纳税人知情权,便于纳税人监督的原则;(三)统一受理的原则;(四)认真负责,诚恳热情的原则;(五)为纳税人保密的原则;第五条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成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投诉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宜。
南昌市民政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昌市民间组织税务登记及收费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昌市民政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昌市民间组织税务登记及收费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民政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4.27•【字号】•【施行日期】200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民政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昌市民间组织税务登记及收费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洪民字〔2004〕73号市直各部门、市属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了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间组织)税务登记和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的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方针,规范全市民间组织的社会公益事业服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全市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及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市、区(县)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间组织,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的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均要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后30日内主动到属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民间组织收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减税或免税优惠策。
1、民间组织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拨款;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规定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各级政府资助和按照省级以上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等。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发文日期】2013-01-28【实施时间】2013-0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简化办税流程,营造依法公平的纳税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81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俗称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是指税务机关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在核定出存量房评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形成的计税价格。
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存量房交易市场的变化情况,对下浮比例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条 存量房交易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抵债、作价投资、入股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确定。
全市范围内存量非住宅交易及四县(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存量房计税价格的确定暂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今后全市范围内存量非住宅和四县存量房应用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计税价格后,本办法适用其计税价格的确定;四县则可另行制定或参照此办法执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洪府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南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介机构服务库的建立和使用第三章执业规范第四章诚信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南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效率,规范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执业行为,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稳健发展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以下服务事项的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的监督管理:(一)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 编制。
(二)环境影响评价。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
(五)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评价、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六)建设项目建筑规划放样、日照分析复核、指标复核、竣工测绘。
(七)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材料编制、施工图审查。
(八)消防设施检测、消防专项设计方案技术审查。
(九)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修建性详规方案、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
(十)地震安全评估。
(十一)安全条件评估。
(十二)卫生条件评价。
(十三)其它建设项目涉审中介机构服务事项。
第三条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统筹协调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管理有关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精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3月27日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实施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赣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南昌市总工会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安装业征收工会经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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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总工会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安装业征收工会经
费的公告
【标 签】工会经费,建筑安装业
【颁布单位】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4-03-28
【实施时间】2014-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业工会经费征收,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第六次联席座谈会议纪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筑安装业地税代征工会经费的通知》(洪府厅字[2014]60号)的规定,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企业,执行按工程收入一定比例附征工会经费。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其工程收入部分所含工资总额应缴纳工会经费。
代扣代缴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的单位要同时代扣代缴工会经费。
二、征收方式及标准 按建筑安装工程收入的1.2‰附征:15%(工资总额占工程收入的比例)*2%(征收率)*40%(不予返还部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暂按1‰附征工会经费(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三、代征机关及代征环节 由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在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时附征工会经费。
我市建筑安装业企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缴纳了工会经费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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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6•【字号】洪府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开发区,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承租资格审核、配租、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承租资格审核、配租、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价格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实行实物配租、有偿居住和期限承租。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包括:(一)政府出资新建(集中建设和配建)或者改建的住房;(二)政府出资收购或者租赁的住房;(三)腾退的公有住房;(四)社会捐赠的住房;(五)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各类企业、大中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六)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各类投资主体出资建设的住房;(七)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南昌市王地产重点监管资金提取办法
南昌市王地产重点监管资金提取办法2014年3月1日起,南昌将正式施行《南昌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届时,市民购房款不直接交开发商,而是直接被存入专门账户,由政府、银行等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根据《办法》,开发商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须选定监管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缴款金额、方式以及时限,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监管银行核实已缴存的购房款信息后,向购房人开具缴款回单。
开发商凭缴款回单为购房人开具缴款票据,并持缴款回单等相关资料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
《办法》规定,南昌市城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都要纳入监管(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条件后为止。
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的额度为监管项目总预售款的30%,其余的为非重点监管资金。
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超过重点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
购房款不直接交开发商,由政府和银行监管专款专用的做法,能有效防止因开发企业挪用预售款而导致建设项目不能如期完成,进而损害购房者利益的现象发生。
同时,也会对一些开发商造成一定程度的资金紧张。
实施效果如何,还要看政策执行力度。
南昌伍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南昌伍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南昌伍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南昌伍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5、(青山湖税一)许准字〔2020〕第(77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02-18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青山湖区税务局 2099-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延期申报的审批;6、(青山湖税一)许准字〔2020〕第(15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02-17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青山湖区税务局 2099-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7、(青山湖税一)许准字〔2020〕第(158)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02-17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青山湖区税务局 2099-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8、(青山湖税一)许准字〔2020〕第(16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02-17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青山湖区税务局 2099-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9、(青山湖税一)许准字〔2020〕第(211)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02-17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青山湖区税务局 2099-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10、(青山湖税一)许准字〔2020〕第(351)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02-18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青山湖区税务局 2099-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南昌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南昌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南昌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01.30•【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南昌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为了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促进依法治税。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南昌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执行,现解读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和应交税费问题《办法》第二条所指“纳税人”是指在南昌市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环节主要立足于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税收管理。
所缴纳的地方税收、基金、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等。
二、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问题《办法》第三条所指“外来经营户必须办理报验登记,生产经营时间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生产经营时间是指从项目在南昌市的立项、建造直至销售完毕。
三、相关合同或协议补报问题《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应在2014年3月31日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补报”是指从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以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款已清算审核结束的项目不需再补报。
对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按相应规定要求及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四、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重新认定的问题《办法》第十四条第(5)款所指“各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在2014年2月28日之前,对辖区内所有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进行重新认定。
”是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按照月度的实际利润额(按照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和已完工产品的利润额)等方式来预缴,企业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在项目完工期内或未发生其他需改变预缴方式的事项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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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标 签】房地产业,税收管理【颁布单位】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文日期】2014-01-22【实施时间】2014-01-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现将《南昌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促进依法治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地产开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赣地税发[2008]24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主要立足于项目开发过程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税收管理,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有关地方税收、基金、费。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基金、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等。
第三条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来经营户必须办理报验登记,生产经营时间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四条 纳税人应自领取有权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批文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
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八)开户银行及账号; (九)不动产项目平面图; (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十一)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属于开发经济适用房的纳税人,还需报送政府负责经济适用房开发销售的主管部门有关立项批准文件;属于开发安置房项目的房地产纳税人还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批准文件、立项文书及安置房的明细资料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当项目登记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及项目登记内容不完整、需要补充时,纳税人应自项目登记内容变更(补充)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变更(补充)登记。
纳税人办理项目变更(补充)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变更(补充)登记表》(见附件2); (二)项目变更(补充)内容证明材料;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纳税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第一份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取第一笔定金之次月15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项目的补充登记: (一)《可售房源明细表》(见附件3);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三)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汇总表。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发改委、招投标等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信息交换机制,及时掌握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信息,并填制《项目信息采集表》(见附件4)。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将《项目信息采集表》数据与项目登记数据进行信息比对,对项目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比对;经比对相符或纳税人能提供有关说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将项目登记信息导入到项目管理数据库中,并定期进行项目税源分析,掌握项目税源动态变化情况。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将项目采集信息库里的信息与项目登记信息定期进行信息比对,对未办理项目登记的应进行催办。
第十条 纳税人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项时,必须开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机打式《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通用预收款收据》。
主管地税机关定期对纳税申报数据与发票及预收款收据开具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对纳税申报数据与房管等部门传递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经比对发现问题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凡涉及签订有关房地产项目建安、设计、规划、勘察、监理、营销策划、广告、服务等合同或协议,应在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报送给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核对(地税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后,在原件上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并由核对人员签字后将原件退回纳税人。
主管地税机关应跟踪合同或协议履行情况,并审核纳税人支付相关费用所取得的发票,未经核实的,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如发现属于虚假支出费用的,不允许列入开发成本。
纳税人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项目已清算审核的除外),应在2014年3月31日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补报,主管地税机关应在2014年4月30日以前核对结束。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当地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建安造价标准作为纳税人建筑安装成本的预警值,实行动态管理。
对于超预警值,又无正当理由的,应列入重点检查范围。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如实计算应纳税(费)额,并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费)申报。
第十四条 纳税人适用税种、税目、税率(征收率)、征收方式。
(一)营业税。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
全部价款是指成交合同的总价格,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各种物质利益、分期付款金额以及金融机构提供的按揭贷款。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金、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单位、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计征,税率为:城市7%,县城、镇(工矿区)5%,城市、县城、镇(工矿区)以外1%。
(三)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计征,附加率为3%。
(四)地方教育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计征,附加率为2%。
(五)企业所得税。
单位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由纳税人于项目开工或其他需提出预缴方式申请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填报《企业所得税认缴方法认定表》(见附件5),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
纳税人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方式进行预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在项目完工期内或未发生其他需改变预缴方式的事项时不得变更。
各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在2014年2月28日之前,对辖区内所有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进行重新认定。
采取按照月度实际利润额方式预缴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1.开发项目位于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新祺周区范围内的,计税毛利率按24%确定;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按26%确定; 3.开发项目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7%确定。
纳税人按照月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平均额预缴。
采取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固定预缴率预缴的:按纳税人预售、销售收入的3.5%预缴。
各级地税机关不得事先确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方式。
项目开发完毕,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30号)列举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执行。
(六)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以及属于承包、承租、挂靠经营,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的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应按相关规定分项目类型进行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达到清算条件后,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清算规定的要求,由纳税人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清算并纳税申报,主管地税机关在清算审核结束后,查实的有关涉税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各级地税机关不得事先确定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方式。
项目开发完毕,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列举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相关核定征收率分类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执行。
(八)印花税。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与对方订合同时,均应按照合同的金额,按规定的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
(九)房产税。
纳税人用于经营办公,出租或无偿使用的房产按规定应缴纳房产税。
对于自用房产,按房产原值(含地价)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于出租房产的,以租金收入计算缴纳;如果无偿使用他人房产的,对于使用协议未明确纳税人的,由实际使用人申报缴纳。
(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政府批文或签订合同之日)起,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商品房边建边出售或者建成后部分出售、部分未出售,其计税土地面积的计算,原则上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占有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未出售房屋的土地面积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销售过程中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应在整个房屋售出80%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契税。
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承受土地权属的,通过买卖、赠与、交换取得房屋权属的,或通过作价投资、入股,抵债等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都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契税。
(十二)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按规定的适用征收率代征。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掌握纳税人销售情况,并将其实际销售情况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进行认真比对,如有异常,应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销售收入,如发现非正常销售行为,应进行调查、调整,认真分析纳税人各种应税行为,准确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实时掌控纳税人的商品房存量情况,对存在出售后回租、自留房销售、闲置商品房自用或出租等应税行为,纳入日常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