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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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通知

【标 签】垃圾处置费,垃圾填埋,垃圾清扫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6﹞3号

【发文日期】2006-01-12

【实施时间】2006-01-12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营业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3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近期一些地区反映,《》(国税

函﹝2005﹞1128号,以下简称《批复》)下发后,各地对各类垃圾处置费是否均不征收营业税的理解不一。为统一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批复》中所称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垃圾处理劳务”是指生产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整理、运输等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垃圾处理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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