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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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工作纪律
一、各级领导人员工作纪律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采取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批准或决定不招标;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时间紧迫和安全播出等理由规避招标;不得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中相关机构的选择、投标人和评标人员的确定或中标结果;不得授意、指使或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项目,或指定使用所需材料、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干扰、限制、阻碍招投标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查处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同时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对管辖范围内招投标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负全责。违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违规论处。
二、监督部门工作纪律
公司审计监察部门作为公司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不得推卸监管职责或超越其授权履行监管职责;不得出台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文件或政策规定;不得拒绝受理涉及招投标的投诉和查处招投标违纪违法责任人;不得泄露涉及招投标工作的各种保密事项和资料。违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违规论处。
三、招标主办部门工作纪律
招标主办部门不得违背核准的招标事项开展招标工作;不得泄露参加投标的其他投标人;不得采用非竞争机制或降低资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违规确定中标人;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的条款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不得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或违规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拒绝或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入围)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将本地区、本行业颁发的奖项作为投标人加分条件;不得与招标投标当事人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操纵招标结果;不得接受投标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活动;不得泄露标底或其他任何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保密资料;不得对评委成员作任何带倾向性的提示;违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违规论处。
四、投标人工作纪律
投标人不得买卖、转让、出借、出租、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帐号、设计图签、图章;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或本人的名义参与投标活动;不得采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报价、行贿等任何不正当手段取得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违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实施工程和提供设备。不得私自向评委递交材料、耳语或暗示,如有疑问,须举手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发言;在开标投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对评标人员就投标文件中有关问题的
询问,投标人应予以认真答复或澄清,重要或复杂的问题回答后,需递交书面资料,并经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签署,该资料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违者,将取消在我公司的投标资格。同时我公司有权提请公开曝光。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评标人员工作纪律
1、准时参加评审工作,服从评审活动日程安排,不得无故缺席、迟到;
2、在招标活动中,评标人员应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不得使用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或做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事项。
3、评标人员不得与投标人相互串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竞争;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各种事项和资料;不得私下与投标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接触,不得出席由投标单位组织的任何活动,不得接受或索要投标单位的礼品、礼金或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活动。
4、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评标人员不得单独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按照评审办法及细则,客观、公正、公平地评判每一份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书,严格按照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不得背离评标办法或标准随意压低或提高投标人的评分。不得在开标后修改、增加或减少评标实质性条款。
6、独立评判每一份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不得发表可能影响其他评委评分的观点;不得与其他评标人员串通评标。
7、评标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实行记名制,每位评委应在评分表和评审报告上签名。
如有违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违规论处,招标工作组或监督部门有权提请取消该评标人员参与评审的资格,并宣布其评分资料无效。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监督电话:监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