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有哪些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为了落实《工会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企业工会章程》的规定,规范企业内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和程序,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秩序而制定的文件。
一、委员会的组成1. 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企业工会选举组成。
其中,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委员为企业工会委员。
委员会成员总数应当为3人或者5人。
2. 委员的任期为2年,届满可以再次选举。
委员会主任的任期为与企业工会主席同期。
二、委员会的职责 1. 接受企业内部员工的劳动争议投诉,劝和化解争议,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维护员工权益。
2.对于涉及加班、工资、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并在调解中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对于不愿意接受调解并想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帮助。
4. 对于已经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配合企业内部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协调法律纠纷,保护员工权益。
三、委员会的组建程序1. 企业工会应当于每两年组建一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会主席召集召开委员会选举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指定担任。
2.工会主席出具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职务任免文件,报告企业直接领导并备案。
四、调解程序1. 员工在遇到劳动争议问题后,首先应当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协商和沟通,尽量化解争议。
2. 如果协商无果,员工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在提交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并向委员会主席报告情况。
3. 对于已经调查清楚的争议问题,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集体调解工作,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认真对待调解,遵守调解程序并保证调解效果公正、公平、合理。
4. 如果调解无果,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直接领导汇报,并将调解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涉及的所有当事人。
对于需要提起诉讼的员工,委员会应当向法律援助部门协调相关工作,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2023年10月广东《劳动争议处理概论》真题
2023年10月《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是()A.劳工代表、层主代表和政府代表B.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C.政府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D.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第三方代表【答案】C【分值】1.02、当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由()A.当事人选择B.人民法院决定C.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决定D.调解委员会决定【答案】C【分值】1.0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放力的时间是()A.作出裁决书之日B.一经送达当事人C.当事人收到裁决书15日后,且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D.当事人收到裁决书30日后,且30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C【分值】1.04、广义的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除了申诉人和被诉人外还包括()A.鉴定人B.第三人C.代理人D.证人【答案】B【分值】1.05、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A.一调一裁一审B.三调一裁两审C.一调两载两审D.一调一裁两审【答案】D【分值】1.06、当职工与所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他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栽法》规定,到下列哪个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以维护自己的权益?()A.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B.人民法院C.企业工会D.组织单位【答案】A【分值】1.07、我国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较个体劳动争议而言,其显著特征是()A.突发性B.自发性C.问题处理容易D.影响力小【答案】A【分值】1.08、在我国,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组织是()A.各级劳动行政部门B.各级人民政府C.人民法院D.各级公安机关【答案】C【分值】1.09、仲裁委员会公告送达仲裁文书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视为送达的日期是()A.15日B.30日C.60日D.90日【答案】B【分值】1.010、劳动争议仲裁中,委托代理人的产生是基于()A.法律规定B.亲权C.当事人委托D.仲裁委员会指定【答案】C【分值】1.011、下列不属于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有明确的被告B.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C.先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确有错误D.案件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答案】C【分值】1.012、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当庭宣判的,其正确的做法是()A.在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B.在宣判后5日内发送判决书C.在宜判后10日内发送判决书D.在宣判后15日内发送判决书【答案】A13、在中国境内,下列人员发生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是()A.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B.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庭人发生的纠纷C.国家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发生的争议D.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问发生的纠纷【答案】A【分值】1.014、下列有关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专指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陪偿金的案件B.先予执行应符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条件C.先予执行应符合“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条件D.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应提供担保【答案】D【分值】1.015、下列应当截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是()A.申请人搬销申请的B.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C.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D.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的【答案】A【分值】1.016、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职责的是()A.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B.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C.依法发出支付令D.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答案】C【分值】1.017、下列关于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说法中,错误的是()A.处理集体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争议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B.对于职工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可以组成特别仲裁庭C.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D.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答案】D【分值】1.018、下列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无独立请求权,依附于申诉人或被诉人B.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仲裁已经开始,而劳动争议仲裁庭尚未作出终局裁决之前C.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时间,是在他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尚未开始阶段D.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答案】C【分值】1.019、下列关于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共同诉讼及共同诉讼人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在二人或二人以上,并且多数当事人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或者同一种类的诉讼B.共同诉讼是与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单独进行的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C.共同诉讼人也有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之分D.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诉讼【答案】D【分值】1.020、下列关于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说法中,错误的是A.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B.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劳动争议当事人C.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是受人民法院载判约来的人D.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应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答案】D【分值】1.021、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争议的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对话、商谈并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称为()A.劳动争议处理制度B.劳动争议协商制度C.劳动争议调解制度D.劳动争议裁决制度【答案】B【分值】1.022、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A.企业工会代表担任B.用人单位代表担任C.职工代表担任D.政府代表担任【答案】A【分值】1.023、下列有关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说法中,正确的是()A.协商和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协商和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才能申请仲裁或司法审判B.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经过审查受理争议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双方进行公正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调解协议书或调解协议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强制实行C.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非前置程序,劳动争议未经仲裁机构的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D.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答案】D【分值】1.024、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客体的是()A.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行为B.具体的工资、奖全的数额C.劳动保护用品、设施D.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答案】D【分值】1.025、在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机构是()A.人民法院B.人民政府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D.人大常委会【答案】A【分值】1.0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已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公正、及时的保护,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方面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第二章调解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企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仲裁规定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证据责任明确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章代表参加明确了当事人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六章协调机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七章投诉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规定了调解员的条件,他们应该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
第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方式,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
调解组织应当在口头申请时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强调了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他们达成协议。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之合议庭与独任庭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之合议庭与独任庭为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仲裁决定的公正、合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法律对仲裁庭的组成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议庭,一种是独任庭。
1.合议庭制合议庭是指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三名仲裁员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
合议庭制是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时经常采用的组织形式。
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庭制,既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又有利于仲裁庭内部意见的集中与统一,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
同时,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规定为单数,是为了确保仲裁庭成员对案件的裁决有不同意见时,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裁决,而不至于因仲裁庭内部意见无法统一而影响案件的及时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的产生方式和普通经济纠纷的仲裁庭的产生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草案曾经参照仲裁法的规定,明确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但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不应当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规定。
原因是:(1)劳动争议仲裁不同于民商事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仲裁员也主要是专职人员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障,劳动争议仲裁中体现了公权力。
(2)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实践中经常会意见不一致,由此派生出额外争议,拖长了劳动争议的解决周期。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之合议庭与独任庭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之合议庭与独任庭为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仲裁决定的公正、合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法律对仲裁庭的组成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议庭,一种是独任庭。
1.合议庭制合议庭是指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三名仲裁员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
合议庭制是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时经常采用的组织形式。
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庭制,既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又有利于仲裁庭内部意见的集中与统一,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
同时,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规定为单数,是为了确保仲裁庭成员对案件的裁决有不同意见时,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裁决,而不至于因仲裁庭内部意见无法统一而影响案件的及时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的产生方式和普通经济纠纷的仲裁庭的产生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草案曾经参照仲裁法的规定,明确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但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不应当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规定。
原因是:(1)劳动争议仲裁不同于民商事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仲裁员也主要是专职人员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障,劳动争议仲裁中体现了公权力。
(2)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实践中经常会意见不一致,由此派生出额外争议,拖长了劳动争议的解决周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1993年11月5日劳部发【1993】3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五条未成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政府应按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予以调整。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十条地方仲裁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受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五)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是为了解决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而成立的。
本文详细介绍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劳动仲裁委员会一、基本概念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劳动仲裁申请书2、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3、劳动纠纷证明,比如没发工资,就找证据证明没发工资,工伤就找证据证明存在工伤,等等4、身份证明,你自己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用人单位证明,比如工商登记资料5、申请劳动仲裁是免费的。
二、履行职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办理程序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仲裁工作制度(3篇)
仲裁工作制度仲裁委员会议事规则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加强本级仲裁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本级仲裁委员会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负责处理有管辖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组成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专、兼职仲裁员的管理、培训工作。
第四条本级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和以下工作事项:(一)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二)处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对本规则第六条所列事项需要做出决定时,应当以表决的方式进行,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议的,应当召开。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日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本规则自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仲裁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仲裁委员会共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组织规则》有关规定,结合仲裁工作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行使仲裁权的决策、领导结构和区本级最高仲裁组织。
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决议,仲裁案件的经办机构或仲裁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适时把握仲裁动态,总结仲裁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或疑难案件时,依法享有对仲裁案件进行监督的权利和其他仲裁工作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以下简称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保障双方当事人之间正当的劳动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加以维护的一项行政规定。
二、仲裁委员会的成立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在本省管辖范围内按照统一的管理机构组建:(一)主管劳动事务的部门;(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每个省份至少设立一个,由主管劳动事务的部门负责指定;(三)劳动争议仲裁庭,每个省份至少设立一个,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任命;(四)劳动争议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任命,依法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三、审理程序1、一般审理程序(一)受理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庭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通过书面提出申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填写仲裁申请表,把仲裁申请等文件递交给仲裁庭,要求办理仲裁。
(二)审查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庭审查当事人的索赔要求、申请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对不清楚的事实进行调查,了解事实和当事人的观点,以确定争议的范围和关键问题。
(三)开庭审理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庭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规定的审理程序,召开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各自就自己的索赔要求,提出争议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对申请人提出索赔要求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
(四)裁决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庭在审理结果明确后,做出中止或终结仲裁的裁决,并书面出具仲裁裁决书,在接到仲裁裁决书后,当事人可以采取提起诉讼、执行仲裁裁决等行动,以落实仲裁裁决书。
2、仲裁裁决案件程序(一)申请仲裁。
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填写仲裁申请表,把仲裁申请等文件递交给仲裁庭,要求办理仲裁。
(二)审理程序。
仲裁庭审理仲裁裁决案件,双方当事人分别按照申请仲裁时的索赔要求,提出争议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仲裁庭进行审查和核实,以确定仲裁裁决的范围和关键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条立案申请及受理1.1 申请受理(1) 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1.2 受理条件(1) 当事人提出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法定受理范围之一的。
(2) 当事人已经依法进行了劳动仲裁协商,但仍不能达成协议。
1.3 不受理条件(1) 当事人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法定受理范围之一的。
(2) 当事人未经依法进行劳动仲裁协商。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组成2.1 仲裁员资格(1) 仲裁员应当具备法律、经济学或者劳动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法律、经济学或者劳动经济学工作者之一。
(2) 仲裁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擅长争议解决,有较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 仲裁员应当在职财务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领域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2.2 仲裁员名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员名册,将具有资格的仲裁员列入名册,并定期更新和公布。
2.3 仲裁庭组成(1) 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单人仲裁庭由主任仲裁员担任,三人仲裁庭由庭长担任。
(2) 仲裁庭组成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组成通知后三日内提出异议。
第三条证据交换和举证责任3.1 证据交换(1)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书面材料、证据清单和证人名单等。
(2)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换证据,并在庭审前三日内将证据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2 举证责任(1)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某项主张提供了充分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其否认事实主张的责任。
(2) 当事人没有履行举证责任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做出调解仲裁决定。
第四条仲裁程序4.1 举行听证(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指定日期和地点举行听证,当事人应当按时到庭。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员组成
⾃⼰在公司中⼯作的期间,如果和⽤⼈单位出现了劳动争议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了。
这个是有由委员会来进⾏处理的,那么成员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员组成
1、《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作规则》第8条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代表、⽤⼈单位代表和⼯会代表组成。
2、其中:职⼯代表由职⼯代表⼤会(或者职⼯⼤会)推举产⽣;⽤⼈单位代表由⼚长(经理)指定;⼯会代表由⽤⼈单位⼯会委员会指定。
各⽅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参加调解委员会。
3、《条例》和《规则》还规定,调解委员会组成⼈员的具体⼈数由职⼯代表⼤会提出并与⽤⼈单位法定代表⼈协商确定。
4、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由⽤⼈单位根据职⼯⼈数和⼯作量确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数。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数必须是单数,⼀般以5-7⼈组成为宜,最少不得少于3⼈。
其中⽤⼈单位代表的⼈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关这个调解委员会的话⼀般会有这个⽤⼈单位的代表的。
在法律中规定的是这个⽤⼈单位的代表⼈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的1/3,这个是为了保障公平。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1993 年11 月5 日劳部发【1993】3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五条未成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政府应按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予以调整。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十条地方仲裁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受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五)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所一庭一中心工作制度
四所一庭一中心工作制度四所一庭一中心是指中国建立的劳动关系争议解决机构体系,旨在加强和完善劳动争议解决工作。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四所一庭一中心工作制度的组成和作用。
首先是四所,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审查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
这四个机构是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核心部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主要负责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它依法独立行使仲裁职权,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正、独立、高效的仲裁服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则是负责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通过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调解,促使双方尽快达成和解协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劳动争议仲裁事项进行审查和决定,并保障仲裁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则是负责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专门机构,其成员由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保证了案件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接下来是一庭,即全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
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具有最终审判职权的专门法庭,负责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特别程序审判。
一庭的设立增强了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的法律效力,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
最后是一中心,即国家职工争议调解仲裁服务中心。
这是为了更好地提供服务,统一领导和管理本系统一切仲裁工作而设立的机构。
一中心负责制定并完善劳动争议解决的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四所一庭的工作,提供信息咨询、调查取证等支持服务,推进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四所一庭一中心工作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这一机构体系的建立使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更加规范和高效,有效减少了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和成本,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便利。
其次,四所一庭一中心的设立提高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威性和专业性,确保了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再次,一中心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有助于提高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机构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实现了劳动关系矛盾的有效处理。
1993年以来,中国就在该领域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争议处理机制、办案规则等,形成了完善的规范体系。
现就中国当前实施的《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仲裁机构的职责和组成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机构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管部门任命,主席和副主席由当地人民政府任命,成员由当地劳动者、用人单位、专家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仲裁员和行政人员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有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及时作出公正、合法的仲裁裁决。
二、案件受理条件和程序1、案件受理条件(1)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符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规定;(2)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机构能力范围;(3)案件涉及的事实不存在疑义;(4)申请人提交了有效的仲裁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2、案件受理程序(1)申请仲裁:申请人应当按照当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材料。
(2)受理登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受理并做好相关登记;(3)审查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对申请书和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存在不能受理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或者修改;(4)组织开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和提议,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组织开庭审理案件;(5)裁决:仲裁庭审理完毕案件后,应当作出仲裁裁决,并宣布集体合同修订协议,如果不存在合同修订协议,则宣布仲裁裁决。
三、裁决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及时作出仲裁裁决,该裁决有效期为2年,两年内不可撤销。
裁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由法院作出判决,裁决判决发生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自行失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及职责】.doc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及职责】-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办事机构的规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
我国1994年劳动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本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体现了劳动关系的三方原则。
所谓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代表)、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通过一定的协作机制共同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的原则。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
我国也通过立法逐步建立起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而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在人员组成方面也对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进行平衡。
因此从劳动法到本法,都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组成。
1.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在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主管全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需要把握劳资关系的全局,协调各方面利益。
因此本法明确其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方代表,体现了政府在劳资纠纷处理中的主导作用。
2.工会代表。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基础练习题-第十七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第三节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基础练习题-第十七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第三节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单选题]1.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是()。
A.劳动行政部门代表B.工会代表C.企业(江南博哥)方面代表D.员工代表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贯彻“三方原则”,并没有员工代表。
[单选题]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包括()。
A.工会代表B.人民法院C.劳动行政部门代表D.企业方面代表正确答案:B参考解家题考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而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单选题]5.下列关于仲裁员的任职条件描述错误的是()。
A.从事法律教学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B.曾任审判员C.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满3年D.律师执业满3年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曾任审判员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4)律师执业满3年的。
[单选题]6.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说法,错误的是()。
A.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B.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C.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D.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并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单选题]7.()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A.协商B.调解C.仲裁D.诉讼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单选题]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是()。
A.劳动行政部门代表B.工会代表C.企业方面代表D.员工代表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贯彻“三方原则”,并没有员工代表。
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有哪些
People are born for action, just like a fire always rises up, and a stone always fall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有哪些(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劳动争议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纠纷类型,一直是很多人关注的焦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机构,其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有哪些?很多人都不清楚。
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解答疑惑。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
我国1994年劳动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本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体现了劳动关系的三方原则。
所谓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代表)、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通过一定的协作机制共同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的原则。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
我国也通过立法逐步建立起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而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在人员组成方面也对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进行平衡。
因此从劳动法到本法,都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组成。
(一)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在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主管全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正文:
----------------------------------------------------------------------------------------------------------------------------------------------------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鉴于人事和机构变动,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操龙灿(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朱求胜(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农军(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陈菊阳(市人社局局长)
邬晓华(市总工会副主席)
委员何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道锋(蚌埠军分区政治部副团职干事)
王雪勇(市经信委总工程师)
李勤(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连喜(市人社局纪检组长)
徐元龙(市政府法制办纪检组长)
宋吉川(市工商联副主席)
张金玲(市妇联副主席)
周海清(市委组织部企事业干部科科长)
翟念冲(市经信委综合法规科科长)
周勇(市人社局人事劳动仲裁科科长)
梅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孙柏林(市总工会保障法律部部长)
赵秀春(市人社局法规科副科长)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连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同时撤销原蚌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蚌埠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结束——。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青海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青海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青海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各州市地委组织部、统战部,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办、军分区政治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青行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青海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青海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青海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张艳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副主任:曾庆勇省委组织部副部长付东明省总工会副主席董璞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祁建青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委员:章海英省委统战部三处处长欧阳洪学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处长刘淑文省监察厅执法室副处级监察员靳跃军省司法厅基层工作与指导处处长谢光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韩越省财政厅人事处处长贾乃鸿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郭臣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人事处处长李榆林省卫生厅人事处处长李浩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处处长李忠云省总工会法律与保障部部长杨廷成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青海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办公室主任:谢光华(兼)副主任:李忠云(兼)杨廷成(兼)二、青海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依法推动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建设;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受理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全省劳动人事仲裁员的资格认定、培训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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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有哪些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劳动争议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纠纷类型,一直是很多人关注的焦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机构,其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有哪些?很多人都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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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
我国1994年劳动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本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体现了劳动关系的三方原则。
所谓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代表)、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通过一定的协作机制共同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的原则。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
我国也通过立法逐步建立起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而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在人员组成方面也对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进行平衡。
因此从劳动法到本法,都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组成。
(一)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在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主管全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需要把握劳资关系的全局,协调各方面利益。
因此本法明确其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方代表,体现了政府在劳资纠纷处理中的主导作用。
(二)工会代表
工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更了解企业、职工的情况,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能够代表全体职工的根本利益。
工会代表作为工会一方的代表,代表了广大职工的利益,工会的参与有利于保护弱势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方面代表
即雇主代表组织,在我国主要是指各种形式的企业联合组织,其中主要有中国企业联合会,但在有些地方则可能是各种形式的商会或者其他企业联合组织,如深圳的外商投资商会等。
企业方面代表参与,有利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充分理解和对当事人的说服、调解。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更加考虑了各方的利益,使得劳动仲裁裁决更加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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