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专题讲座
法律讲座案例生动(3篇)
第1篇在一个阳光明媚的周末,我国某大学法律系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律讲座。
讲座邀请了知名律师张律师,他以生动的故事案例,深入浅出地为大家讲解了法律知识。
以下是讲座中的一个案例,名为“小明的‘误会’之路”。
---一、事件背景小明,一个阳光帅气的青年,在某知名企业担任市场部经理。
他性格开朗,工作能力强,深受领导和同事的喜爱。
然而,一次意外的事件让他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那天,小明在商场购物时,不小心撞到了一位老人。
老人声称小明撞伤了自己,要求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
小明感到十分委屈,认为自己并没有撞到老人,但考虑到老人年纪较大,且商场监控设备不完善,小明还是选择了和解,赔偿了老人5000元。
二、误会的产生事情发生后,小明始终觉得委屈,他怀疑老人是在敲诈勒索。
于是,他开始收集证据,试图证明自己的清白。
在调查过程中,小明发现了一些疑点:老人在事发前曾多次与商场保安发生争执,且老人家中经济条件并不差。
小明越想越觉得老人是在无理取闹。
然而,小明没有意识到,他的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他收集证据的过程,实际上是在侵犯老人的隐私权。
三、法律知识的普及张律师在讲座上针对小明的案例,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
1. 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与老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老人5000元,已经履行了民事责任。
2. 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小明在调查过程中,未经老人同意,收集老人隐私,侵犯了老人的隐私权。
3. 自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本案中,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小明的过错:小明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轻易赔偿了老人5000元,导致自己陷入了被动。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案例名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探讨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赔偿责任、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引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屡见不鲜,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
作为人身权益保护的一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通过实际案例分析,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关键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案例一: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损伤的赔偿案例描述:A先生在驾驶汽车途中遭遇追尾事故,导致颈部受伤,并接受长期治疗。
A先生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在此案例中,A先生是交通事故受害者,他的赔偿请求主要涉及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医疗费用,法院通常会根据医疗费用票据和诊断证明等材料,判断费用是否合理。
而精神损害赔偿则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伤害程度、治疗过程中的痛苦和精神压力等因素进行量刑。
案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财产损失赔偿和非财产损失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主要涵盖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交通费用等,非财产损失赔偿主要涵盖痛苦、精神损害等。
在案例一中,A先生请求对方支付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医疗费用,法院通常会根据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和证明材料进行判断,确保费用合理性。
例如,如果A先生通过出院证明和医疗费用清单证明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法院很可能会判决对方支付这些费用。
不过,医疗费用赔偿也有一定限制,比如手术费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当地的收费标准等。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通常是在身体损害的基础上进行判决的。
根据不同的案情,法院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伤害程度、治疗过程中的痛苦和精神压力等因素进行量刑。
如果A先生能够提供心理咨询师或其他专家的证明,请法院判断他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案例二:医疗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赔偿案例描述:B女士在一家医院行诊时发生了医疗事故,导致手指功能丧失,申请对医院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与讨论
案例二
医疗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 本案涉及一起医疗事故,患者因 医生过失导致身体损害,要求医 院和医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
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 偿。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事件 ,受害人因被他人故意伤害导致 身体和精神损害,要求加害人进
行赔偿。
CHAPTER 02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比较
法律体系差异
国内法律以《侵权责任法》为基 础,而国外则多以民法典为依据
。
赔偿原则不同
国内强调实际损失赔偿,国外则更 注重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及标准
国内赔偿范围相对较窄,标准较低 ,而国外则更广泛且标准较高。
赔偿原则与范围
01
02
03
赔偿原则
以填补损害为原则,包括 全面赔偿、过失相抵、损 益相抵等。
案例二:医疗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
事故经过
患者张某因阑尾炎住院手术,术后出现严重感染,经抢救无效死 亡。
责任认定
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 。
赔偿内容
张某家属获得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医 院还承担了张某治疗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
案例三: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法律法规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 将不断完善,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全面、公正的保障。
赔偿标准提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上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将不断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未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将更加多元化,包括调 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 效的解决途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闵高法行[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8年8月20日闵高法行[2008]2号)1、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如何确定?答: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前受理的一审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2、问: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有关“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电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对上述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应理解为:只有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故意地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才能免责;受害人因过失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能免责,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可依以下情形作出判断:(一)在依法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攀爬或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遭受电击伤害的,可视为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认定为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法律案例宣讲发言稿(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站在这里,为大家宣讲一个典型的法律案例。
这个案例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关乎社会正义和道德伦理。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宣讲,能够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李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李某情绪失控,拿起一把水果刀刺向王某。
王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鉴定,王某所受伤害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王某的医疗费用。
二、案件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李某自首的行为是否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三、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持刀刺伤王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王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且造成了王某重伤的严重后果。
因此,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李某自首的行为是否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
因此,李某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五、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情绪管理的重要性。
在面对矛盾和冲突时,要保持冷静,理智处理,避免因一时冲动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3. 自首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重要途径。
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获得法律的宽大处理。
4. 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讲座参考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讲座参考案例发表日期:2005年7月8日【编辑录入:lyy】案例1小学生被“第三者”毁容案(过错责任)上海几年前出过一起毁容案,“第三者”杨某以小学生阿姨的身份,把男方的女儿领出学校并实施硫酸毁容。
事发后,杨某被判处死刑,而小学生家属则向学校提起索赔。
理由是学校不应当把小学生交由第三人带回。
问题: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这应当从以下两方面来具体分析:1、该小学生是否能识别杨某同他的关系,如果他能识别并愿意跟杨某去,则可视为学校无过错。
因为家长由于忙,临时请亲戚朋友来代领孩子的事在生活中非常普遍。
而且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学生只能由父母来领。
反之,如果学生不能识别其与杨某的关系,即使小学生愿意跟其去,学校也应当拒绝,否则学校就有责任(除非学生家长认可)。
2、小学生家长是否与学校有过约定,即约定该小学生除父母外,任何人来领都不能放行。
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学校对第三人放行,学校显然就必须承担责任。
在此案中,学生家长没有与学校有过第三人不能放人的约定,同时,该小学生又能识别并愿意与第三人回去,因此,学校不负有管理上的责任。
法律原理:1、对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坚持以下原则:(1)、过错原则和因果原则。
过错原则是:学生在学校中发生的人身和财产伤害,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因果原则是:学校只有在管理上存在过错,而且学校的某种管理行为与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承担责任。
根据过错原则和因果原则这两个原则,学校作为管理者,只要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的特点在于:一是过错是归责的最终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
即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过错程度并进行比较,通过适用过错相抵规则确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范围;在共同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从而确定各自与共同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案例讲座课件(3篇)
第1篇一、讲座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问题日益复杂,为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本讲座将通过分析真实案例,帮助大家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实务操作。
本课件将围绕以下几个案例展开讨论:1. 合同纠纷案例2. 侵权责任案例3. 劳动争议案例4. 刑事案件案例二、讲座目标1. 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2. 掌握法律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3.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讲座内容(一)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始终未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3. 损害赔偿: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侵权责任案例案例背景:张某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摔倒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张某认为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2. 侵权责任:超市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3.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三)劳动争议案例案例背景: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每月支付王某工资8000元。
然而,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只支付了王某5000元。
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公司拒绝支付。
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2. 工资支付: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构成违约。
3. 赔偿责任:公司应支付王某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刑事案件案例案例背景:李某因生活拮据,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当事人因他人侵犯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而遭受到损害,请求法院给予损害赔偿的一类民事案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
本文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讨论。
一、人身损害的主体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人身损害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定权益和责任的组织,如公司、企业等;其他组织是指非法人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这一界定有利于保护各类主体的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与限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和损害后果进行评估。
对于一般人身损害,可以根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具体损失进行计算,并且可以适当考虑精神抚慰金;而对于特殊人身损害,如丧失生命或者导致严重残疾的情况,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受害人年龄、工资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提出了限额的规定。
根据不同类型的人身损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划定了相应的限额范围,以保障赔偿的公正合理,避免过高或者过低的赔偿金额。
三、证据的认定和举证责任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强调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损害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这些医疗鉴定和损害鉴定的报告能够直接证明受害人的损害情况,为受害人主张权益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强调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责任有限,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实务要点课件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他人的不当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死亡 ,受害者及其家属可以要求加害人进行经济赔偿。这种赔偿 是为了弥补受害者因伤害或死亡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 害。
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总结词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
详细描述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根据被扶养人的年龄、身份、人数以及当地的消费水平来确定,赔偿标准通常参照当地居民人均消 费性支出计算。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伤害导致死亡时, 根据其收入状况给予的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 来确定,赔偿标准通常参照当地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
• 详细描述: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相当广泛,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这些费用是为了 弥补受害者在医疗、工作以及家庭生活等方面因伤害或死亡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在确定赔偿范围时,需要遵循全面赔偿 原则,即加害人应当对受害者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此外,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也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原则。过 失相抵原则要求在受害者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相应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衡平原则则是在赔偿责任分配时,法院 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以实现公平正义。
02
赔偿权利人及义务人
赔偿权利人
受害者本人
因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的受害人, 有权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 赔偿金等费用。
受害者家属
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 ,其他人员也可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 诉讼。
在受害者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可 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相关费用。
赔偿义务人
直接侵权人
王教授主讲“环境污染致人体健康损害的法律问题研究”在人大法学院成功举办
王教授主讲“环境污染致人体健康损害的法律问题研究”在人大法学院成功举办11月29日晚6点,环境法前沿系列讲座之五“环境污染致人体健康损害的法律问题研究”在法学院725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的王灿发教授主讲,由我院环境与资源法学教研室主任周珂教授主持,法学院30多位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很多外校师生慕名前来。
在主持人对王教授进行简要介绍后,讲座正式开始。
王教授首先对近期社会关注的空气的PM2.5值与人类健康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指出法律人应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探讨如何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随后讲座围绕五个方面展开,即解决环境健康问题之迫切性;健全与完善立法对解决环境健康问题的重要性;法院对环境健康诉讼之态度对解决环境健康问题的影响;我国环境健康诉讼的现状以及推进环境健康法治完善的策略与路径。
在阐述第一个问题之前,王灿发教授对“环境健康问题”做出定义并简要介绍了自己在“环境健康问题”上的研究历程。
随后,他介绍了近期有关公害病的报道,指出像我国这样“公害病事件如此频繁、大范围地发生,受害者之众,在世界各国都是少见的”。
他认为接连发生的公害病事件已为我国环境污染危害的严重性拉响了警报。
接着,王灿发教授为大家提供了关于我国近几年环境污染纠纷投诉的数据。
他认为,这些投诉反映了公害病纠纷与冲突的严重性,而与此同时,我国政府把公害病问题作为社会敏感问题,有关部门虽然对一些地方的环境健康危害进行了许多研究和调查,但从不公布调查结果。
这种信息上的不透明拖延了我国遏制环境污染蔓延制度措施的出台和实施。
在第二部分,王灿发教授讲到:“面对严重的环境健康问题,目前我国采取的解决方法是:地方政府往往是拼命捂盖子,尽量不要被媒体曝光,采取截访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让受害者不要上访。
一旦被媒体曝光,上级政府往往采取对当地有关领导进行免职,对污染者定罪判刑,关闭相关工厂,尽快平息事端。
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法律宣讲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某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受害人彭宇在过马路时被一辆公交车撞倒,倒地后头部受伤。
事发后,行人张明路见状上前搀扶,并拨打了急救电话。
在等待救护车到来的过程中,张明路被撞的公交车司机询问是否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张明路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然而,在事后,彭宇却将张明路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情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侵权责任法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张明路见义勇为,搀扶受伤的彭宇,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因此,张明路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彭宇在诉讼中提出,张明路在搀扶过程中对其造成了二次伤害,要求张明路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这一主张,法院审理认为:1. 张明路在搀扶彭宇的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
2. 彭宇在事发时已经倒地,张明路在搀扶过程中,只是将其从倒地状态调整为站立状态,并未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3.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张明路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彭宇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启示本案在我国侵权责任法领域具有典型意义,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作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启示:1. 紧急避险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明路见义勇为,搀扶受伤的彭宇,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2. 搀扶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明路在搀扶彭宇的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
因此,搀扶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3.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原则。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只有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
四、结语“南京彭宇案”是我国侵权责任法领域的一个经典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ppt课件
案例分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一:女子逛商场摔倒骨折
2013年8月11日,万州女孩儿小杜和朋友小丽一起到万州某大型商场购物。 小杜不慎摔倒在商场光滑的地板上,由于小杜摔伤得十分厉害,在小丽的搀扶下仍然无法站 立起来。经过的路人看到小杜伤得比较严重,便伸出援助之手,同时还请来了商场负责人。 在大家的帮助下,小杜被商场负责人送到了医院。医生检查后表示,小杜的腿部左外侧踝骨 骨折,建议其住院治疗。后经小杜自行鉴定,其伤残等级属十级。 出院后,小杜认为自己此次受伤应由商场负责,便与商场负责人就是否应该赔付医疗等费用 展开交涉,但最终未达成一致。随后,小杜一纸诉状将该商场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在此次事故中责任的划分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原告方认为, 因空调故障没有及时检修而导致空调的积水将路面打湿,使得自己从那里经过的时候不慎滑倒在
法院审判决:原告小杜医疗、误工、残疾赔偿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除去被告某大型商场已 支付的医药费4万余元,鉴定费3千元,被告某大型商场还应赔偿原告小杜8万元;此外,被告某 大型商场还应赔偿原告小杜精神损害抚慰金3千元,此两项赔偿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例分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 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 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被告作为一个大型商场在地面上安装 大理石,门上安装风机等硬件设施招揽顾客,但上述硬件设施也会给出入的客人带来隐蔽性危 险,如地面稍有水渍污物,极易导致一些特殊的顾客滑倒。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专题讲座_PPT课件
三、收入状况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 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 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 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 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 资计算。
四、固定收入的证据
•劳动合同 •工资表 •误工证明 •完税凭证
五、无固定收入的两种计算方法
•三年的平均收入(银行流水的 证明力最强) •同行业、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 均工资
特殊情形
•手续完备的个体工商户 •手续不完备的商贩 •农民 •其他类型的自由职业者
一、关于误工费的法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 收入状况确定。
二、误工时间
•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 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 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 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时间(即误工期)主要依靠
司法鉴定确定,目前适用的标准有 两个,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的三 期评定准则,及公安部的三期评定 规范。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三)公平合理,依法处理。
第三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损害事实认定第五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损害事实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损害事实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受害人的身体、精神状况;(二)加害人的行为;(三)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四)其他与损害事实有关的事实。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认定损害事实时,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八条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第九条鉴定意见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损害事实的依据。
第十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三、损害赔偿范围第十一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护理费;(四)交通费;(五)住宿费;(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七)营养费;(八)残疾赔偿金;(九)死亡赔偿金;(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一)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根据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级残疾: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二)二级残疾: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三)三级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第十三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生前平均收入和生存年限确定。
第十四条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确定。
四、赔偿数额确定第十五条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二)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三)加害人的经济能力;(四)其他与赔偿数额有关的事实。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指南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指南当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时,正确处理和解决赔偿案件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读者提供一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的指南,帮助受害人或者其家属了解应如何应对此类事件。
第一,了解人身损害赔偿的定义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在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中,造成人体受到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或其家属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助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方面的赔偿。
第二,寻求及时的医疗救治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受害人应尽快确保自己或被急需的家属得到合适的医疗救治。
此举是因为及时治疗可以避免伤势进一步恶化,并为后续的赔偿申请提供必要的医疗证据。
第三,保留证据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保留相关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这包括现场照片、事故报告、医疗记录、交通摄像头录像或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可以印证事故的发生和受害人的伤势,进而为赔偿申请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四,寻求法律援助当受害人或其家属遇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来获取更多的指导和帮助。
律师的加入不仅能为案件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还能协助受害人制定申请方案,并与承办方进行协商或诉讼。
第五,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如果事故涉及到保险公司,则受害人或其家属应与保险公司进行及时的协商。
在此过程中,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供证据和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进行赔偿评估和支付。
第六,积极参与调解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各方还可以选择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手段。
调解可以帮助各方以友好和谐的方式达成共识,并避免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诉讼。
调解过程需要各方积极参与,讨论双方的利益,最终达成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七,维护合法权益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或其家属应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履行举证义务、要求及时支付赔偿款等。
在法律的保护下,受害人应获得应有的赔偿,而不会受到不公正待遇。
人身损害赔偿 讲义
人身损害赔偿讲义摘要: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与特点二、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三、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四、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五、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主张策略六、典型案例分析正文: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与特点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受害人身体或健康受到损害,赔偿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救济方式。
其主要特点如下:1.赔偿关系的成立:以他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无违法行为,无赔偿责任。
2.赔偿主体的特定性:赔偿义务人是违法行为人,受害人是赔偿权利人。
3.赔偿范围的广泛性: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等。
4.赔偿标准的合理性: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1.医疗费: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工资水平、误工天数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水平、护理期限计算。
4.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残疾等级、当地生活水平计算。
5.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年龄、当地人均收入水平计算。
四、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1.实际损失法:根据受害人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类推法:参照相同或相近案件的赔偿标准计算。
3.定额法:按照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五、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主张策略1.及时报警: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确保事故现场的证据固定。
2.就医治疗:受害人应当及时就医,确保病情记录、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据的完整性。
3.收集证据:包括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等。
4.法律咨询:在主张赔偿过程中,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了解赔偿法律规定和程序。
六、典型案例分析1.案例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2.案例二: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3.案例三: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通过以上内容,希望能帮助您了解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知识和操作要点。
最高院法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两次修改与重点解读
最高院法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两次修改与重点解读【温馨提示】正文共计9120字,预计阅读时间23分钟。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两次修改与重点解读文|潘杰(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4期)—内容提要:《民法典》颁行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历经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重在清理与《民法典》不相适应的规定,第二次修改则聚焦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并实现城乡统一。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对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加强人身权利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修改解读文章目录引言一、第一次修改涉及的实质性条款二、第一次修改涉及的新增条文三、第二次修改的核心内容四、修改和适用中的若干争议00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公布以后,为配合《民法典》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司法解释职能,集中开展相关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
2020年年底,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完成第一次整体清理修改,其中保留18条、删除14条、修改4条、增加2条,修改后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共计24条。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据此修改后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起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据此发布法释〔2022〕14号《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此次修改,主要聚焦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涉及六个条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网络讲座伤害事故专题讲座-PPT课件
先后获现浙江大学(原杭州大学)教育学学士学位和郑州大学法学硕士学 位。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现为河南教育学院副主任、副教授、优秀 中青年骨干教师。主要从事教育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多次应邀为河南省各 地、省电视台、省广播电台及黑龙江、辽宁、新疆、四川、湖南、广东、山东、 济南军区等省、区教育行政机关、大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部新课程国家级培 训班作教育法律讲座或教育法律咨询。曾应全国人大及省教育行政机关的邀请 多次参加相关立法的研讨活动。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教育教学活动、人身伤害
(二)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现状与特点
层出不穷;触目惊心;与日俱增;防不胜防; 身心交瘁;相互指责;争论不休;无可奈何
二、关于学校的监护问题
(一)监护的含义
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而专门设立的一种监督和 保护制度。
相关成果主要有:
在全国教育类核心期刊及其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30余篇论文;主编或参 编8部专著(教材);主持或参与8项省、部级或厅级科研课题;获省级政府社 会科学及河南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10余项。
通讯地址: 河南教育学院教育系 电 话:(0371) 65682657(办)
邮
编:450014
第二讲 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
2000年第3期《教育研究与实验》)
1、法定监护
近亲属;其他亲朋;一些单位(父母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
父母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法院
最高法院1988年4月2日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
3、委托监护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 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 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 错的,负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分解
借用人与出借人基于不同的债的发生原因而对同一债务人负担相同 的损害赔偿责任。
(3)擅自驾驶
机动车的无权占有
A:原本有权占有,后因本权丧失而成为无权占有 租赁或保管期限届满、质权合同无效
B:自始即为无权占有 盗窃或者抢劫的方式获得机动车的占有
单一计算方法:将双方各自损害额相加,乘以各自的 过失比例,计算各自应分担的损害金额,一方超过其应当 分担的损失额,就是应由对方赔偿的数额。
例:甲乙两车损害
10万元
30万元
自行承担 40×70%=28万元 40×30%=12万元
甲赔偿乙:30万元-12万元=18万元
(二)无过错原则下的过失相抵
问题: 1、 出借人张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原则:出借人负危险责任,借用人负过失责任 张清承担连带责任 2、名义车主张杨是否承担责任? 张杨不承担责任
A: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不承担责任,实际所有人承担责任 B: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的法律地位相当于一般动产,其所有权的转让以交付 为生效要件
雇主承担
雇主或侵权第三人
擅自驾驶人自行承担 (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负连 带责任)
类型 6、出租、承包
7、出借 (出借人有过错)
8、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 挂靠单位不收管理费
9、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 10、车辆被质押 11、好意同乘或无偿搭乘
受害人自己有过错
责任承担
出租方、发包方与承租方、承 包方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借用人 (出借人与借用人负连带责任) 挂靠单位 行为人 修理厂或保管人
损害赔偿金提存 婴儿出生 活体 赔偿金交婴儿监护人 死体 赔偿金返还赔偿义务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误工时间(即误工期)主要依靠 司法鉴定确定,目前适用的标准有 两个,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的三 期评定准则,及公安部的三期评定 规范。
• 思考:甲于2014年3月15日发生 交通事故,2014年8月21日某司 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 甲的误工期为270天。请问,对 甲的误工费应当主张多少天?
注意: 误工费最多只能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四、固定收入的证据
• 劳动合同 • 工资表 • 误工证明 • 完税凭证
五、无固定收入的两种计算方法
• 三年的平均收入(银行流水的 证明力最强) • 同行业、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 均工资
特殊情形
• 手续பைடு நூலகம்备的个体工商户 • 手续不完备的商贩 • 农民 • 其他类型的自由职业者
• 鉴定意见书的法律地位: 只是一种专业性的意见,人民 法院在裁判时只是将其作为参 考依据,而不是法定依据。
三、收入状况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 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 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 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 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 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专题法律讲座之一—— 误工费赔偿标准
主讲人:郑珊律师 时间: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一、关于误工费的法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 收入状况确定。
二、误工时间
• 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 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 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 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