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科创中心入驻企业及研发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
关于《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doc
关于《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2、《“十三五”期间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3、《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的意见》附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6〕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临港地区管委会:“十三五”期间,临港地区要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目标,坚持高标准开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坚持问题导向、提高集约化开发水平,坚持功能建设、促进产业和要素集聚,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以发展智能制造为重点,加快推进创新要素集聚和产业能级提升,以深化产城融合为导向,不断促进城市服务功能和品质提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产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区和现代化滨海新城,成为本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为此,在延续上一轮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施特殊政策(以下简称“双特”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临港地区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特制定本意见,政策期限为2016年至2018年。
一、深入推进政府改革和管理创新(一)进一步向临港地区简政放权。
市、区两级政府进一步向临港地区简政放权,市政府下放给浦东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临港地区具有承接能力的,全部下放给临港地区管理。
通过授权、委托或设点派驻等多种形式,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区内审批;在临港人才服务中心增设公积金管理、社保办理、外国人就业、出入境办理等服务功能,实现人才服务事项区内办理。
建立临港地区统一的网上政务大厅。
率先在临港地区开展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专项改革试点。
(二)完善市属区管体制。
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的职责,市政府对临港地区重大项目的规划布局以及资源配置、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浦东新区政府继续支持临港地区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事权分工,对临港地区基础设施运营维护、公共服务项目等予以财力保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京政办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3日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硬科技创业和服务高精尖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开放创新生态,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大机遇,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为目标,着力提升创业孵化效能,进一步贯通科技创新、转化孵化、企业培育、产业集聚的全链条,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形成与科技创新体系、产业发展体系密切结合的创业孵化体系,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聚焦前沿,升级范式。
紧盯全球科技前沿,加快探索超前孵化新范式,加强与本市原始创新资源相匹配的创业孵化能力建设,打造支撑前沿科技成果转化和硬科技孵化的高能级载体。
赋能产业,统筹布局。
聚焦高精尖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推进垂直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强化在产业生态中的枢纽作用。
加强市区联动,在“三城一区”、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布局,促进孵化器与产业园区等深度合作、联动发展。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科技创新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科技创新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宜府办函〔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科技创新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函〔2019〕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相关单位:《宜宾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审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3日宜宾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宜宾市科创中心(以下简称市科创中心)对全市经济发展的创新引领作用,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切实增强产业发展智力和技术支撑,结合市科创中心建成后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创中心是指由市科教集团公司在临港经开区投资建设的科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及配套服务的创新创业综合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驻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市科创中心为主要运营场所开展业务的科技研发和科研服务机构。
第四条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的资格审核、入驻程序、鼓励政策和措施以及考核机制等适用本办法。
入驻市科创中心的科技研发和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市科创中心的主管部门是市大学城科创城服务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工作局。
市科技局和市直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的业务指导、行业管理、行政审批及政策执行等工作。
第二章入驻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经依法登记或注册成立开展业务,税务解缴关系和统计数据在宜宾市,符合宜宾产业发展定位的科技研发和服务机构均可入驻市科创中心。
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从事与宜宾“8+2”战略性新兴产业密切相关,特别是电子信息、汽车、轨道交通、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技术领域产品和技术开发应用的科技型企业,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入驻市科创中心。
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更好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抢抓能源变革新机遇和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窗口期,加快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协同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和新优势,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重点支持方向本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光伏、风电、氢能、储能、智能电网、智慧能源等新能源领域,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环保装备制造、节能降碳改造、温室气体控制、污染治理等节能环保领域,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等资源循环利用领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绿色升级领域,低碳项目咨询、运营管理、监测检测、评估核查、产品认证与推广、环境权益交易等绿色服务领域。
二、强化低碳产业招商(一)支持高端制造项目招引。
支持引进新能源、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高端制造项目,对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率先打破国外垄断、国内首次示范应用的,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30%、最高1亿元的支持;对其他先进制造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10%、最高IoOo万元的支持。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外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注册资本和实际到账情况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特别重大项目支持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各区镇)(一)支持新兴服务项目落户。
加快招引、集聚一批绿色低碳领域的细分赛道龙头、高成长性企业,支持在昆设立总部或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等功能性总部。
对符合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支持基本条件的低碳领域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对落户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低碳领域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优先支持纳入昆山市总部企业认定。
加强绿色低碳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招引,对年营业收入超3亿元的,连续两年给予地方经济贡献100%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荆政办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27日荆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江汉平原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充分发挥荆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科技创新引领作用,规范科创中心运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荆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位于武汉东湖高新区光谷核心区,是荆州市在武汉光谷设立的研发机构集聚平台和产业孵化基地,集研发集聚、产业培育、资源共享、合作交流为一体,具有研发试验、科技孵化、科技成果转化、招商引智、科技金融五大功能。
第三条科创中心采取“政府主导、部门管理、平台投资、专业运营”的模式,荆州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产投集团)为运营主体,履行“科技创新”“产业培育”两大核心职能,为入驻科创中心的企业研发中心、科研机构、孵化项目和科技人才等提供高质量服务,努力培育创新型成果。
第四条科创中心的工作目标:(一)为市内企业研发创新提供平台保障,实现“研发在武汉,生产在荆州”;(二)为市内主导产业科技创新提供导入通道,实现“对接在武汉,落地在荆州”;(三)为科技创新项目提供孵化服务,实现“孵化在武汉,加速在荆州”;(四)为市内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提供技术服务,实现“源头在武汉,转化在荆州”;(五)为市内企业引进人才提供窗口和平台,实现“引才在武汉,用才在荆州”;(六)为市内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实现“引资在武汉,用资在荆州”。
【发改意见】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
【发改意见】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和《中共虹口区委、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打造“硅巷型”科技创新特色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发展科技产业,增强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设立虹口区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建设,促进科技产业集聚发展,增强创新创业载体的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建设。
二、扶持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登记在虹口,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独立法人。
另有规定除外。
三、扶持方法(一)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建设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复评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对新认定的“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助。
2.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和市级项目。
对获得863、973立项的项目,经认定,按照国家部委扶持资金给予1:0.5匹配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科技立项、知识产权立项资助或奖励的科技创新项目,经认定,按国家和市级资助或奖励的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开发保护。
对作为专利第一权利人的单位或个人,经认定,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0元的资助;新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的资助;新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元的资助;新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万元的资助。
专利申请时本区已给予的资助部分,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皖科基地(2023)8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构建以省企业研发中心为骨干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更好地支撑服务创新型省份建设,省科技厅制定了《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6月27日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清零”,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机构,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应用等活动,是我省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凝练行业、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激发创新意愿,规划创新路径。
(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研发中心统筹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订)相关政策及工作指引等,指导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
(二)负责研发中心的审核确认、调整和取消等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研发中心定期综合评价。
(四)支持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
第五条研发中心实行属地管理。
各市科技部门是研发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订)落实支持研发中心建设运行相关政策,负责研发中心的培育,受委托开展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和管理。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杭科高〔2023〕118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23〕118号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打造创新创业的新天堂,经研究制定了《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2月26日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打造创新创业的新天堂,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市级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三)市级孵化器认定管理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的政策制定、认定考核和业务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的审核推荐、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认定条件市级孵化器包括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和市级专业化孵化器两种类型。
(一)申请认定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运营主体应依法登记注册,发展方向清晰,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运营满1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着力打造世界级前沿产业集群,提升科技创新和产业融合能力,加快存量企业转型升级,整体提升区域产业能级,建设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型产业体系,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沪府令19号)和《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领域及方向全方位聚焦和支持国家、上海市明确在临港新片区重点发展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四大产业(以下简称“新片区重点发展的四大产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项目,配套支持国家和上海市立项的重大项目以及特定出资事项。
二、支持类别及内容(一)关键核心技术与产品突破1.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支持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方向技术产品以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原则上一般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新片区重点发展的四大产业中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加强国产化能力、带动一批产业链上下游国产企业发展、代表国家体现国际竞争力的项目,可以加大资助扶持力度。
2.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或核心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
支持重点领域的重大技术装备或核心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
对被评为国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20%-3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对被评为国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0%-2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芜政〔2019〕36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芜政〔2019〕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其中:《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7〕6号)、《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芜政〔2018〕49号)、《关于推进中外合作园区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芜政办〔2018〕38号)未作修改,不再印发;《芜湖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另行发文。
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主导产业的发展方向,在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制定专项政策。
2019年8月19日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由企业用于研发。
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
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4年4月30日附件1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但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二、将第二条第(5)项修改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0年3月20日公布根据2021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为落实科创板定位,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科技企业孵化体系高质量建设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
日照市科技企业孵化体系高质量建设发展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实施“创新兴市”战略,根据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各类科技孵化载体提质增量,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助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引导各区县、功能区以及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多元主体投入,优化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空间布局,完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产业园区”全链条孵化体系,打造规模化、专业化、高质量孵化载体。
到2025年,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孵化载体建设实现数量、能级、体系、绩效“四提升”,赋能升级发展取得新突破,专业化、特色化、全链条孵化体系基本建成。
载体数量稳步增长。
从2022年开始,每年支持新建5家左右符合国家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建设要求的孵化载体,到2025年,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各类科技孵化载体总数达到60家以上,孵化载体面积达到80万平方米。
载体质量显著提升。
全市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众创空间达到30家以上,其中国家级达到10家以上,专业化载体占载体总数的20%以上。
服务体系全面升级。
孵化载体管理服务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占比达到90%以上,创业导师队伍达到200人,载体签约专业服务机构总数达到100家,形成一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产业园区”全链条功能的孵化机构。
绩效水平明显提升。
全市孵化载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明显提升,孵化载体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达到1000家(个),吸纳就业超过10000人,有效知识产权达到1500件,培育高新技术企业1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300家。
二、建设重点聚焦区域主导产业发展、新兴产业培育和优势领域,重点建设环驻日高校科创生态圈、产业集群孵化载体、专业特色孵化载体等3类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成都市孵化产业园区及优惠政策
成都市孵化器器资料料整理理
武侯区
持。
• 免费为入孵企业、项目团队发布信息。 • 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辅导等服务。 • 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给入孵企业(项目团队)的优惠政策。
锦江区
1. 汇融创客广场
① 地址:
锦江区锦华路三段88号 ② 优惠政策:
• 活动场地,小型活动免费提供场地;大型活动,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会议中心服务。 • 对入驻企业定期发布政策解读,让企业深度了解最新动态,协助政策申报。
2. 天府软件园(国家级孵化器)
① 地址: 高新区天府软件园D区D5负一层
② 优惠政策: • 创业场为初创项目提供最长一年的免费入住期,协助创业团队申请高新区最高500万元的创 业启动资助; • 直联高新区1亿元天使投资基金,最高给予创业团队500万元天使投资; • 帮助初创期、成熟期中小企业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支持金额最高40万元; • 协助创业企业获得贷款贴息扶持,按基准利率40%给予利息补贴、担保费40%给予保费补 贴。
1. 武侯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级孵化器)
①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路33号
② 配套优惠:
• 项目孵化期内,对入驻载体的项目,房租为同等地段楼宇租金的一半。 • 新办科技型研发企业享受武侯区新办企业相关科收优惠 • 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支持
2. ⻄西部智谷谷电子子商务产业楼
①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企业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长政发[2014]1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企业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企业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长政发〔2014〕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加快发展企业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7日加快发展企业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为大力发展企业研发中心,加速集聚创新资源,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促进长沙科教资源优势向生产力优势转化,强化实施“产业倍增”的科技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实施对象是在长沙新建的以企业为主体、与产业技术创新相关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研究院、重点(工程)实验室等机构,一般应有健全的管理运行机制和财务核算制度、必要的研发经费和稳定经费来源(每年200万元以上)、较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较高研发水平的研发团队(20人以上)以及较强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转化能力。
第三条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等部门每年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研发项目、公共平台、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和高端人才激励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同一研发中心的奖励或补助不重复交叉安排。
第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并优先保障各类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用地,鼓励企业研发中心入驻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工业园区给予适当支持。
与生产型企业一并建设的研发中心,其建设用地可按工业配套用地一并挂牌出让;对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大型的企业研发中心,其建设用地按住宅类用地挂牌出让,由园区管委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作者:暂无来源:《科学中国人》 2019年第22期国科发政〔2019〕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科技部制定了《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9年9月12日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二、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政策引导保障,注重激励约束并举,调动社会各方参与。
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三、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
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四、新型研发机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关于支持鼓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支持鼓励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支持鼓励我省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科研院所使用单位资产、资金创办科技型企业。
二、鼓励科研人员利用科技知识、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和信息等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以个人股份进入科技型企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重返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
三、鼓励保留原有身份科研人员以非职务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包括科技成果在内的无形资产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四、允许科研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以资金、非职务科技成果或者有效专利入股、参股创办企业并分红。
五、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科研院所承担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研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由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的,创办企业实施人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最高可达7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本单位他人职务成果的,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份收益的40%。
2年后仍未转化的,其权属不变,成果完成人自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拥— 1 —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份收益最高可达8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的,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60%奖励给创办企业实施人。
上述创办企业实施人享有的股权收益年限一般为10年。
七、对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
八、科研院所所创办科技型企业净利润的分配和使用,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所创办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在实施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对成果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前3年可提取15%-20%,后3年可提取7%-10%作为回报;如该成果属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前3年可提取25%-35%,后3年可提取15%-25%作为回报。
上海市各区研发机构、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和扶持力度政策汇编
上海市各区研发机构、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和扶持力度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立案审查。
3、走私违法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一)在上海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上海市科技和产业政策咨询,项目申(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和强化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京政发[2013]28号),引导和鼓励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在服务企业创新、支撑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机制,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
培育和发展研发服务业,引导和鼓励企业建设以市场为导向、体制机制创新、与产业化紧密结合的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服务首都创新体系建设。
第三条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从事自然科学及科学技术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企业,或者企业内部从事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以及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实现科技进步的基础条件。
企业研发机构的形式可分为法人企业和企业分支机构。
第四条鼓励建设有高水平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申请认定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企业研发机构”)。
第五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制订相关促进本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政策,开展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评估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评估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认定第七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应当是在本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
第八条已获得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资格的企业,除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同外,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或者所属母公司的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申请。
第九条除符合第七条规定外,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宜府办发〔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宜宾市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5日宜宾市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政策(试行)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双轮驱动”战略,紧扣“8+2”产业体系,加快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打造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着力构建以创新为引领、科技为支撑的现代经济体系,奋力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助力加快建成全省经济副中心。
力争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到2020年突破100家、2021年达到120家。
一、支持范围符合中、省产业政策和市委产业发展“双轮驱动”战略、“8+2”产业体系,注册地在宜宾市,且财务核算规范、未被纳入相关领域失信“黑名单”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支持政策(一)支持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力度。
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宜宾市,并按程序核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根据企业规模、科技含量、创新能力、产业带动作用等实际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迁入补助。
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新落户宜宾市,且在两年内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落户补助,并享受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合外事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
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2.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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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慈加(开)管发〔2009〕23号
关于扶持科创中心入驻企业及研发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慈溪(新区)科技创新步伐,慈溪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入驻科创中心的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留学人员创业、创意产业及其他高新技术项目的扶持,具体规定如下。
一、种子基金
对入驻创业企业的资助额度为20万元,由企业提出申请,对符合入驻条件的,在申请企业达到相关规定条件后拨付。
二、投融资担保
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和投资担保机构为入驻科创中心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对企业单体融资或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每年年终按融资额或担保额年度日均余额的1%给予奖励。
三、房租优惠
(一)入驻企业孵化期一般为3年,自企业入驻之日起,具体房租优惠为:第一年房租全免,第二年房租免去70%,第三年房租免去50%;优惠面积一般以200平米为限。
(二)在科创中心大楼符合入驻条件之前,由科创中心给予企业相应额度房租补助。
四、地方留成奖励
入驻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税收政策外,从入驻当年起3年内分别按当年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五、留学人员创业政策
(一)鼓励归国留学人员在科创中心创业。
归国留学人员、海外学者自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入驻科创中心,由专家组进行评审,按照项目评审结果给予一次性资助:通过专家组评审的项目,予以25万元的项目资助;经专家组评审被确定为应重点扶持的项目,予以50万元的项目资助。
(二)对于留学人员的其他资助。
1.来访活动资助,额度视项目情况确定。
资助海外留学人员到科创中心开展短期合作研究、学术技术交流、考察、讲学等活动。
2.外出小额资助,额度视项目情况确定。
资助科创中心所在留学回国人员出国参加浙江省政府、宁波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国(境)外交易会或博览会等。
六、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的扶持政策
对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登记或民政登记、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属国家级的,给予20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属省部级的,给予100万元的科技经费资助。
企业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两年研究期内给予每年10万元的经费补助,其中5万元用于进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
七、对创意产业的扶持政策
(一)对入驻科创中心的软件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万元以上的,按资本金5%给予奖励;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的,按资本金8%给予奖励;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按资本金10%给予奖励;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并被确认为国内外知名软
件企业的,按资本金15%给予奖励。
(二)认证补贴。
鼓励软件企业申请CMM/CMMI等国际资质认证,对当年获得CMM (含CMMI)二级以上认证的软件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给予总额不超过70%的认证费用补贴。
获得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三)软件出口补贴。
软件企业年出口软件5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销售的仪器设备内含嵌入式软件的企业,年销售收入1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销售收入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四)培训补贴。
对入驻科创中心的软件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开发人员,按照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标准,经相关部门核实后补贴到企业,一般每家企业享受补贴人数控制在5人以内。
(五)地方留成奖励。
创意企业按第四条规定予以奖励;年薪15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对本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
八、中介奖励
鼓励在科创中心设立专利代理、咨询、设计、猎头等中介服务机构,房租优惠参照第三条,优惠面积以100平米为限;当年营业额超过10万元时,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一事一议”
对于突出的项目奖励政策采取"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意见的其他奖励政策。
对符合本意见奖励的项目,以不重复并从高享受为原则予以奖励。
十、本意见由慈溪(杭州湾新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订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科技企业意见
主送:各局(办)。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
慈溪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2009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