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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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下文称《指导意见》)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资产、盈利状况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进行单独评估。”那么,如果根据需要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时,应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评估是一种企业价值评估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包括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因此,如果A公司对B公司的股权投资比例是100%,那么,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对象为B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如果A公司对B公司投资比例低于100%,那么,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对象为B公司的部分权益价值。可见,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价值评估中股东全部权益或部分权益评估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在基本评估方法上二者不应该存在差异。
二、控股程度和流动性对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影响
以往通常认为企业的部分股权的价值等于企业整体价值乘以股权所占的比例。这种理念不仅体现在目标企业部分股权价值的评估中,而且也一直影响着目标企业所拥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评估。
而部分股权的价值等于企业整体评估价值乘以股权所占份额的方式,往往是不够客观公正的。根据基本评估方法得出的结果还需要进行相应的价值调整,相应的调整包括:(1)控股溢价,(2)少数股权折价,(3)流动性折价。
《指导意见》中也在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分别就股权的控制程度和流动性对股权价值的影响做出了相关规定,要求对于部分权益价值评估,评估师应当考虑控制权和少数股权以及流动性等因素对被评估权益价值产生的溢价与折价。
三、股权特性
如果所评估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则需要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特点作一了解。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比较复杂,股票被划分为A 股、B 股、H 股、法人股(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募集法人股) 、国家股、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其中又有流通股(A、B、H 股) 和非流通股(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转配股) 之分。国家股、法人股只能通过协议转让,不能在股市上自由流通。A、B、H股虽然可以在股市上自由流通,但三者的流通市场却彼此分割。股票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这是我们在长期股权投资评估需要充分注意的。
在1998 年至2003 年的6年中,我国所有上市公司中非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重平均为65%。即使在目前,许多的非流通股东还往往具有上市公司的控股权。
如果按股权控制程度和流动性交叉组合,上市公司的股权将包括四种类型,即高流动性控股股权、低流动性控股股权、高流动性少数股权及低流动性少数股权。
1.高流动性控股股权。一般情况下,高流动性控股股权代表的是上市公司可自由交易的多数权益。这种权益在转让或出售时不受限制。另外拥有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绝对控制,投资者愿意为这种控制支付溢价。
2.低流动性控股股权。这代表的是对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中的多数权益。因缺少一定水平的流动性,应予以折价。
3.高流动性少数股权。这是一种能够自由交易的上市公司非控股性权益。此类股权的代表即是在公开的证券二级市场中自由交易的普通股。
4.低流动性少数股权。其权益是最低水平的股权价值。
四、溢价与折价的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是否应用控股溢价或少数股权折价,主要取决其初始评估价值的评估方法。如果初始评估价值采用计算控股价值方法得出的,则具备控股性质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的评估结果只需考虑是否需要采用流动性折价,而属于少数股权的长期股权投资,还需考虑少数股权的折价;如果初始评估价值是将公开证券市场交易的少数股权价值作为依据得出的,则在评估控股股权时,应考虑控股溢价。
而当获得的市场交易数据是属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交易数据,且其转让的权益为控股股权时,则在评估非上市企业的控股股权时,不需要考虑控股溢价。而且由于参照物为非上市企业,故也无须考虑流动性折价。但如果此时评估的是少数股权,需要考虑少数股权折价。
如果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中,采用的市场交易数据属于高流动性少数股权,则对非上市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评估价值还应进行流动性折价。此外需要明确,如果在评估中采用的是收益现值法,且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确定折现率,得出的评估价值代表的是控股权益价值。如果折现率的计算采用了β系数,但未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进行调整,则其结果应是少数股权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