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议案的决议
新中国成立后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_陈答才
新中国成立后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 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陈答才(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陕西西安 710062)[摘 要]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繁荣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思想。
新中国成立后,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主要成员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人都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理论上进行过深入思考。
在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地区;毛泽东;周恩来[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9-2528(2013)04-0033-006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繁荣,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思想。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把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作为执政的重要理念,积极致力于思考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基础。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反思和梳理新中国成立后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以及在这些思想指导下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 繁荣是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一贯立场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近代以来,各族人民为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和奴役,紧密团结,进行了前赴后继的斗争,最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翻了“三座大山”的统治,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
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为中华民族的解放、发展和复兴而奋斗的过程中,高度重视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党的领导人就多次论述了实现民族平等、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繁荣的思想。
1938年11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就阐明了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立场,指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原文如此,应为:彝。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粤府办〔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2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省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政府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使命任务,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紧扣中心大局,突出立法重点,谋划推进相关立法项目,强化对重点工作的法治服务保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要求,对于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以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
要健全政府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强化风险研判,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统筹把握好出台时机,审慎稳妥做好立法全过程、各环节工作,实现政府立法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要严守立法权限,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主动向国家对口部委请示汇报,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工作,把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到提高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上来。
要积极探索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论述,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强化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
二、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共建共享,提升服务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研究部署法律服务发展的重大事宜,加强法律服务政策衔接、财政保障、平台建设、标准制定、服务运行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支持保障工作。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0.08.26【实施日期】1980.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一九八〇年八月二十六日通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一九八〇年八月二十六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
特区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特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设立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各特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特区为客商提供广阔的经营范围,创造良好的经营条件,保证稳定的经营场所。
一切在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具有积极意义的工业、农业、畜牧业、养殖业、旅游业、住宅和建筑业、高级技术研究制造业,以及客商与我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行业,都可以投资兴办或者与我方合资兴办。
第五条特区的土地平整工程和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码头、通讯、仓储等各项公共设施,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兴建,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外资参与兴建。
第六条各特区分别聘请国内外专家和热心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有关人士组成顾问委员会,作为该特区的咨询机构。
第二章注册和经营第七条客商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经济事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第八条客商可在特区内设立的中国银行或者其他经我方批准设立的银行开户,并办理有关外汇事宜。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五项地方性法规:一、《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1986年2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决定》修正)二、《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5月1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条的决定》修正)三、《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租赁规定》(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四、《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五、《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粤办函〔2024〕75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7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供销社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13日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以下简称“百千万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部署要求,探索供销合作社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新路径,更好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助力解决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持续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为依托,以生产、供销、信用综合合作为纽带,以拓展公共型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为重点,以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为核心,创新各类体制机制,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推动供销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合称“社村”)优势互补、融合发展,打造上下贯通的县镇村经营服务体系,促进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特色优势农产品产业提质增效,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助农兴村;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共建共享;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坚持积极稳妥、试点示范。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2•【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2.01.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五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2022年1月2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9年2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0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1
【摘要】《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11月30日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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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090号(统战政协类016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090号(统战政协类01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粤府函〔2020〕231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090号(统战政协类016号)提案答复的函全国台联界:你们提出的《关于在大湾区设立“港澳台侨青年创业园区”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推动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是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具体举措。
你们提出的相关建议对粤港澳大湾区引才、聚才、用才具有积极参考意义,我省将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建立设施配套完整创业园区,并引进国外品牌企业设立分支,创设园区国际化条件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我省高度重视港澳青年来粤就业创业,在粤港澳大湾区领导小组下设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统筹推进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122号),力争在2025年前实现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平台“1+12+N”的空间布局。
即:以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为龙头,围绕服务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精心谋划、科学设计,完善配套设施,有效串联三地资源,打造集交流、培育、实训、孵化、展示、对接等功能为一体的示范性平台。
目前,我省港澳台创业平台建设初具规模,培育建设南沙粤港澳(国际)青年创新工场、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中国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中国(江门、增城)“侨梦苑”华侨华人创新产业集聚区等12家基地,带动各地建成一批社会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截至2020年8月底,13家重点建设载体已有11家投入运营,有效引进一批港澳台青年创业项目入驻。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73号(经济发展类317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73号(经济发展类31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粤府函〔2019〕247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73号(经济发展类317号)提案答复的函涂辉龙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促进珠江口东西两岸一体化发展的提案》收悉。
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我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举全省之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在加强珠江口东西两岸城市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协同发展、社会民生共建共享等方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
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提升珠江西岸发展能级、促进东西两岸协同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我省将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加快大湾区东西两岸交通一体化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大力度推进跨珠江口通道规划建设工作,加快补齐跨珠江口通道短板。
目前,虎门大桥、黄埔大桥、南沙大桥和港珠澳大桥等公路通道和广深港高铁已建成通车。
深中通道正在全力加快建设,计划2024年建成通车;深圳至江门铁路控制性工程跨珠江口隧道已于今年7月正式开工,计划2025年年底建成通车;佛莞城际铁路狮子洋隧道等全线隧道顺利贯通,计划2021年通车运营。
中南虎城际列入《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建设规划》近期建设项目,深珠通道(伶仃洋通道)纳入《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20—2035年)》远景展望线。
上述跨珠江口通道的规划建设,将为珠江口东西两岸一体化发展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下一步,我省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交通客流需求,进一步加强对跨珠江口新通道的研究规划工作,积极推动深中通道、深江铁路等一批在建重大项目加快建设,适时启动狮子洋通道、莲花山通道、伶仃洋通道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构建以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和高等级公路为主体的城际快速交通网络,为促进东西两岸一体化深度融合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
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深圳经济特区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规范、保障和促进深汕特别合作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合作区的范围包括汕尾市海丰县鹅埠、小漠、鲘门、赤石四个街道。
第三条合作区应当坚持先行先试、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协同、共享发展的原则,加快建设成为区域合作发展示范区、自主创新拓展区、粤港澳大湾区辐射节点区。
第四条深圳市应当以所属经济功能区的标准和要求,负责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给予合作区政策和资源支持,及时解决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加强对汕尾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汕尾市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为合作区加快体制机制调整和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通过合作区加强创新合作、联动发展,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合作区的支持和指导,依法推进合作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并统筹、协调合作区与汕尾市的区域合作事项,推动合作共享和发展。
第五条深圳市和汕尾市应当建立合作区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对接联动,推动区域协同和融合发展,强化合作区产业、经济、科技、人才、资源等方面的辐射带动、拓展延伸作用,推动汕尾市实现跨越式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81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81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粤府函〔2020〕188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81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邝美云代表: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开放港珠澳大桥的使用限制,促进港珠澳三地人员交流的建议(第4810号)收悉,经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务院港澳办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我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论述,把大湾区建设作为引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纲”,举全省之力予以推进。
港珠澳大桥自2018年10月24日正式通车以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大桥总体实现安全、通畅、有序、便民运行,通行政策不断放宽,通关环境更加高效便捷,助力粤港澳大湾区“一小时生活圈”逐步成为现实,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实施“交通强国”战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契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部署要求,对我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化内地与港澳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港珠澳大桥功能,增加大桥交通量具有很好的参考作用,我省将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降低使用门槛问题为进一步增加大桥车流量,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大桥通车以来,粤港澳三地积极推动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已定通行政策,根据大桥运营情况,统筹协调创新通行政策,不断完善通关便利化措施,尽最大努力使更多车辆能通行使用港珠澳大桥。
(一)落实港珠澳大桥跨界车辆通行政策。
为使港珠澳大桥开通后充分发挥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大桥建设期间,粤港澳三地相关部门就提前谋划,共同研究、制定港珠澳大桥跨界通行政策。
港珠澳大桥开通前,粤港澳三地政府有关部门已协商落实大桥跨界车辆通行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目前,三地商定的跨界车辆通行政策措施已全部落地实施。
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造业产业发展与平台建设、投资促进与企业发展、要素配置、服务保障等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改革引领、开放融合、创新驱动、区域协调的原则,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集群化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
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统筹优化制造业布局,推进珠三角地区与港澳、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与粤港澳大湾区、本省与国内国际重点区域的协同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2015-2016年省级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补助专项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2015-2016年省级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补助专项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报告评价机构:XX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规划咨询有限公司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为评价省级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补助专项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衡量财政支出管理水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50号)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按照《XX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等有关规定,XX省财政厅委托XX国众联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规划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价组”),组织开展了2015-2016年省级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补助专项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有关情况如下:一、基本情况(一)项目背景。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历来被高度重视。
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提出25条意见,旨在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式下的民族工作,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对民族工作的指导精神,扶持我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制定出台了《关于扶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办发〔2015〕11号),要求加大对我省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扩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规模,2015-2017年,省每年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000万元,按专项资金管理,用于帮助民族地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需求和困难。
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一是改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危房;二是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三是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四是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五是支持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5.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的说明--1984年5月2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阿沛·阿旺晋美一、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除汉族外,全国有55个少数民族。
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祖国光辉灿烂的文化,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和反动统治阶级压迫剥削的革命斗争中,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斗争中,都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在同呼吸、共命运的革命斗争和长期的经济文化交流过程中,各民族人民之间形成了血肉不可分离的联系。
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国内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民族压迫制度的结束,民族平等新时代的开始。
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历史情况和民族关系以及民族分布状况,制定了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
这一政策作为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庄严地先后载入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
现在我国已经建立民族自治地方116个,包括5个自治区、31个自治州、80个自治县。
这些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的总面积约61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60%以上;总人口为1.2亿多万,其中各少数民族人口为5000多万。
30多年来,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虽然经过一些曲折,仍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在我国确立起来。
实践证明,在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能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能保障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独立,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9日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保障和促进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将南沙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南沙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开放合作、城市发展、规则衔接、综合保障等与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坚持“精明增长、精致城区、岭南特色、田园风格、中国气派”的规划理念,高水平编制南沙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
第四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领导,主动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南沙建设发展的整体谋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具体执行与南沙建设发展相关的制度与政策措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加强与香港、澳门的沟通协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解决南沙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听取南沙建设发展情况报告。
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发挥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统筹协调、决策参谋、推动落实的作用,负责协调省有关单位支持南沙建设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04•【字号】粤府[1995]31号•【施行日期】1995.05.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粤府[1995]3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广东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办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建议、提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议、提案的范围包括:(一)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改为建议处理的与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议案;(三)县级以上政协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提出的与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四)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五)全国人大、政协和国务院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四条办理建议、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一)全国人大、政协和国务院交办的建议、提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交有关部门佃理;(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提出的与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提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办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分工一位领导主管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建立或确定办理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承办人员。
第二章交接第六条在人大和政协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本级人大、政协和政府办公厅(室)联合召开有各承办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交办会具体落实办理任务。
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
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以外的各类经济形式。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体系,统筹协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统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综合分析一次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及时优化调整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地方金融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状况。
少数民族代表提案议案
少数民族代表提案议案背景少数民族是一个社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发展,代表少数民族的议员通常会提出一些与少数民族相关的议案和提案。
这些议案和提案旨在解决少数民族所面临的问题,推动他们的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
目的本文档旨在探讨少数民族代表提案议案的重要性和影响,以及如何有效地提出和推动这些提案议案。
重要性1. 保护少数民族权益:通过提出少数民族代表提案议案,可以促进少数民族的权益得到保护。
这些提案议案可以包括涉及教育、就业、房屋、医疗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以确保少数民族的基本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 促进文化多样性:少数民族代表提案议案不仅仅关注权益问题,还关注文化保护和发展。
通过提出相关议案和提案,可以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促进社会的文化多样性。
3. 促进经济发展: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通过提出相关的提案议案,可以争取更多的经济投入和支持,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提案议案的制定和推动1. 调研:少数民族代表应该深入了解和调研少数民族所面临的问题和需求,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提案议案。
2. 建立合作:少数民族代表应该与其他议员、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相关提案议案的制定和推动。
3. 提案撰写:少数民族代表应该根据调研结果和实际需求,撰写提案文本,确保内容准确、清晰,并能够有效解决少数民族问题。
4. 推动和争取支持:少数民族代表应该积极推动提案议案在议会中的讨论和审议,与其他议员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更多的支持和关注。
5. 建立舆论支持:通过媒体宣传、社交媒体等渠道,少数民族代表应该努力争取公众的支持和关注,扩大议案议案的影响力。
结论少数民族代表提案议案对于保护少数民族权益、促进文化多样性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少数民族代表应该加强合作,积极推动相关提案议案的制定和推动,以达到促进少数民族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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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
发展议案的决议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财政经济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3.27
【实施日期】2002.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议案的决议
(2002年3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会议原则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议案》,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办理方案后,自1996年起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经过五年的努力,议案办理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会议认为,由于历史和地理环境等原因,目前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比较缓慢,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很大,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仍然是一项长期而又紧迫的任务。
省人民政府在报告中提出今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是可行的。
省人民政府在该议案办理结束后,应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措施。
着重抓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同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解决交通、教育等设施建设的欠帐问题。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帮助建设依托当地资源的经济发展项目。
继续大力扶持小水电发展,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积极开展与发达地区的经贸合作。
三是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改造、新建境内国道、省道和县城通镇、镇通村公路,改善交通条件。
四是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增加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合理调整布局,提高教育质量,积极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工作,从根本上提高人的文化素质和劳动者的劳动技能。
五是尽快妥善解决少数民族贫困人口迁移点用水、用电、住房和小孩上学等遗留问题。
改善移民新村的生产、生活环境,扶助移民群众早日脱贫致富。
附: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议案》(第2、20、104、129号),省政府于1996年开始实施。
5年来,在省委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大的支持监督下,经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各项基础设施有了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
2000年11月,省政府派出检查组赴民族地区连南、连山、乳源3个自治县进行检查验收。
省政府认为,已基本完成议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建议如期结案。
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议案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扶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摆到重要位置。
1996年1月,省委、省政府召开民族地区脱贫致富工作座谈会,决定将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乳源瑶族自治县作为全省扶贫攻坚的重点,于1996、1997年
增拨1.5亿元帮助3个自治县和6个民族乡解决财政、教育等方面的困难以及实施移民搬迁和上骨干项目。
1999年10月,李长春书记在我省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文件上批示:要加快广东省民族地区脱贫奔康的步伐,要作为政治任务狠抓落实。
除了作为16个贫困县落实好帮扶措施外,省财政可对3个自治县再倾斜一下,专款专用。
1999年11月底,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民族工作会议,并于会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族工作的意见》(粤发(1999)20号),制定了加大对民族地区扶持力度的措施。
2000年3月,李长春书记又在全省党员领导干部会议上讲话强调:要对3个少数民族自治县进一步予以政策倾斜;3个县过境国道、省道的投资,原定县自筹资金的缺口部分由省帮助解决;县内公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尽快改善其基本交通条件;原定帮扶的3个县的农业龙头企业由市补贴的资金的缺口部分改由省财政补贴;省直各部门的专项资金,如文化、教育等要向3个少数民族县适度倾斜。
由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议案实施以来,优惠政策落实较好,扶持措施较为得力,加快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加大资金投入。
据不完全统计,1996—2000年,省财政安排给民族地区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省各有关部门按项目安排扶持民族地区的专项资金共14.33亿元(不含银行贷款),比“八五”期间2.85亿元增加11.48亿元。
其中省财政口拨给民族地区各项补贴资金4.9亿元,省各有关部门按项目安排扶持民族地区各项建设的专项资金9.43亿元。
在省各有关职能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中,省交通部门安排21900多万元,扶持新建、改造公路达500多公里。
省水利部门安排6475万元,扶持兴建重点水电项目9个、其他小水电站53座,装机容量达7万多千瓦,小型水库除险加固21宗,山区木石陂改造51宗,人口迁移村水利建设工程106宗,修建食水工程378宗,解决了6万多人的饮水困难。
另“田头水池”建设工程补助1382万元,水土保持省级专款安排1000万元。
为帮助连南兴建板洞水库二期食水工程,省水利部门于2000年安排1000万元,2001年安排2000万元,2002
年还将安排2251万元。
省电力部门安排8465万元,扶持新建输变电工程项目,改造供电线路,解决了30628户农户、122512人用电难问题。
省电信部门安排20017.8万元,帮助改善通信条件。
省农业部门(包括省扶贫办)安排23420万元,帮助发展“三高”农业和实施农业综合开发。
省林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