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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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标准(修订稿)

1 概述

1.1 为便于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照《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中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仓储物流单位、易燃易爆场所、古建筑、社区及“九小场所”等10类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四个能力”建设的自我评定、验收达标判定。

2 术语与定义

2.1 社会单位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简称“单位”)。

2.2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2.3 火灾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4 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因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 达标判定

3.1一般要求

单位应按照本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定工作,具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九小场所”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居民社区由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

3.2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仓储物流单位、易燃易爆场所、古建筑

3.2.1 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a)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b) 按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的要求随机提问5至15名员工(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

c) 随机设定起火点,查看第一、第二灭火应急力量的组成和行动开展情况;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初起火灾的处置情况;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起火灾的情况;

d)检查相关的台帐及档案资料、记录;

e)检查单位消防设施、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3.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a) 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建设工程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营业的;

b) 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c) 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的;

d) 现场演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不能正确引导人员疏散的;

e) 未按标准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消防安全标志的;

f) 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80%的。

3.3 “九小场所”

3.3.1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a) 组织验收人员对场所进行检查;

b) 检查“一懂三会”掌握情况,随机提问员工5至10人(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

c) 随机设定起火点,查看初起火灾处置情况、演练情况;

d) 检查消防安全登记卡、“一懂三会”提示牌及相关的台帐及档案资料、记录;

e) 检查单位消防设施、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3.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a) 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b) 合用场所防火分隔、消防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c) 员工“一懂三会”知识回答正确人数低于被提问总人数80%的;

d) 未按标准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消防安全标志的;

3.4 社区

3.4.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a) 随机提问5至10名员工(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

b) 随机设定起火点,查看初起火灾的处置情况;

c) 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演练档案资料、记录是否齐全;

d) 检查居民社区防火公约、提示牌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要求设置。

3.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a) 居民小区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b) 消防车通道搭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c) 防火公约、消防安全标志未按要求设置的;

d) 消防宣传教育未开展的;

e) 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80%的。

3.5 单位自我评定不合格的,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整改,并重新组织自我评定。

3.6 单位自我评定合格后,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

3.7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应当依照《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级别评定标准》对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情况组织验收,并根据验收评分结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星级单位”达标证书(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3.8检查发现验收达标的单位不再符合达标条件的,发证单位应收回达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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