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合集下载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宁海龙华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在质量保证期为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广汽丰田龙华宁海店
服务部
12。

机动车维修制度范本

机动车维修制度范本

机动车维修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维修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透明的原则,满足车主维修需求,确保维修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技术人员和其他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维修安全、环保、计量等方面的规定。

二、维修服务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服务制度,提供优质、高效的维修服务。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确保维修质量。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保证维修零部件的质量。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二)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三)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设立顾客投诉渠道,及时处理顾客投诉,提高服务质量。

三、接车、维修、检验流程第十一条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业务经理或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前台对维修费用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联系或签订维修合同。

第十四条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

四、人员和技术培训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质量保证期制度
一、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和维护以上的车辆修竣后,必须填写出厂合格证,严格执行质量保证期;
二、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三、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四、由于托修方违反车辆使用和维护规定;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
或托修方自购配件维修,所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由托修方负责;
五、车辆返修时,托修方必须出具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行驶里程依据,对照质量保证期第二条规定,超过规定标准,承修方不予保修;。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分类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指向社会提供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护、修理、维修救援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业户。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服务能力和经营车型种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分为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和竣工检验能力不同分为一类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专项维修企业(业户)。

整车维修企业可以根据许可项目,从事整车故障诊断、维护、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最新版)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最新版)一: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管理制度1、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2、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a、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b、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机动车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d、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

e、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以上质量保证期仅适用于车辆竣工出厂后,托修方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

检验制度1、检验员必须由敢于认真负责及掌握相应修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做到尽职尽责。

2、认真学习并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及检验能力。

3、认真核对工作单上的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验,做到不丢项,不漏检。

4、对所修项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回有关领导及维修人员。

及时返修,并作出相应的善后处理,不拖延交车时间。

5、对客户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正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0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0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0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2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22年6月21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2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一、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二、质量使用期
(1)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2)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3)机动车维护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应从返修竣工出厂之日起从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三、技术要求
(1)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业务招待处显著位置向机动车用户公示本单位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被规定要求。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
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无法提供因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故拒绝。

(3)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负责联系其它机动车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

武安市轿达汽车修理厂。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治理制度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和二级检验制度;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3、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式者10天;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坚程和日期批标,以先到达者为准。

进出厂登记制度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3、车辆进进预检工位,检验人员通过检验确认维修工程,对维修工程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鉴订维修合同;4、车辆进进待修区,等待维修;5、汽车竣工检验合格后,依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和竣工出厂和格证;6、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进厂检验制度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标准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3、车辆预检时,依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全然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与托修方鉴定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5、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进作业车间。

维修过程检验制度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2、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要紧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3、各检验人员依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4、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工程,需重新作业,不得进进下一道工序;5、关于碍事平安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操纵使用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6、关于新购总成件,必须依据标准检验,杜尽假冒伪劣配件装进总成或车辆。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维修厂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完整版)运管备案使用

维修厂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完整版)运管备案使用

质量管理制度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检验制度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

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

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5、调度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

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是质量管理的基础,计量的正确与否决定着技术质量标准的好坏,因而加强计量管理是汽车维修企业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具体内容如下:一、企业内所有计量工具、仪器、仪表及相关资料登记注册,妥善保管;二、对所有计量工具、仪器、仪表定期保养、维护,并作保养记录;三、对所有计量工具、仪器、仪表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定期进行标定,并作记录,并将年审核定标签贴与计量工具、仪器、仪表的显著位置;四、按规定计量工具、仪器、仪表(除钢板尺、卷尺、计算器外)必须集中保管,并完善借用手续;五、按技术要求使用计量工具、仪器、仪表,不得将计量工具、仪器、仪表挪做他用,或违章使用;六、计量器具一旦发生损坏,立即上报管理部门,责任人要进行赔偿,具体额度另文参考;七、计量器具的更新,需做详细记录,并在有关计量标定单位登记;八、采购新的计量器具时,一定要选择有经过国家计量部门认定标示的产品,杜绝无标示产品流入企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

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

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

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

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