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病历考核标准(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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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门诊病历质量考核评价标准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医务科
二○一○年
1
前言
1.本病历质量考核评价标准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三部分。

本病历质量考核评价标准总分400分,其中门诊病历总分100分,急诊病历总分100分,急诊留观病历总分200分,
2.每一项目内扣分采取累加的计分方式,扣分最多不超过本项目的分值。

4.对病历中严重不符合规范,而本表未涉及的,可说明理由直接扣分。

5. 本版本为2009年试行版。

2
目录
1.门诊病历质量 (1)
2.急诊病历质量 (5)
3.急诊留观病历质量 (9)
3
考核标准(分值可变)一.门诊病历质量(100分)
4
5
6
注:对于经接诊医生判断目前病情稳定,继续原用药的患者:无需参照以上标准,仅需写明“XX病(代)配药,目前病情稳定,维持原治疗方案”处理中写清“药品的药名、剂量、总量、用法,及相关处理内容”。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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