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精选事故案例(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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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e点正能量

目录

1、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事故

2、广东佛山地铁工地“2•7”透水坍塌重大事故

3、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

4、湖北当阳“8•11”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

5、连云港“12•9”重大爆炸事故

6、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

7、广河高速公路龙门路段“7•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8月10日14时01分,驾驶人冯公浩驾驶河南省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号牌为豫C88858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出发前往河南省洛阳市。出站时,车内共有41人(2名驾驶人、1名乘务员以及38名乘客)。行驶途中,先后在京昆高速公路成都市新都北收费站外停车上客2人,在德阳市金山收费站外停车上客4人,在绵阳市金家岭收费站外停车上客3人。20时28分,车辆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出口下高速公路至客车服务站用餐,在此期间下客1人。21时01分,车辆更换驾驶人,由王百明驾驶车辆从汉中南郑口驶入京昆高速公路,此时车上实载49人。23时30分,当该车行驶至陕西省安康市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南口1164公里867米处时,正面冲撞隧道洞口端墙,导致车辆前部严重损毁变形、座椅脱落挤压,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王百明行经事故地点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致使车辆向道路右侧偏离,正面冲撞秦岭1号隧道洞口端墙。

一是驾驶人疲劳驾驶。

二是事故车辆超速行驶。

(二)间接原因。

一是事故现场路面视认效果不良。

二是车辆座椅受冲击脱落。

三是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四是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

五是洛阳市人民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没有有效督促指导洛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四、整改措施

1、进一步推动道路客运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进一步完善营运客车防疲劳驾驶的制度措施。

3、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执法管控力度。

4、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5、进一步推进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联网联控工作。

6、进一步提升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性能。

2

广东佛山地铁工地“2•7”透水坍塌重大事故

2018年2月7日20时40分许,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土建一标段(以下简称“TJ1标段”)湖涌站至绿岛湖站盾构区间右线工地突发透水,引发隧道及路面坍塌,造成11人死亡、1人失踪、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23.8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2月7日晚事发前,右线盾构机完成905环掘进后,位于隧道底埋深约30.5 米的淤泥质粉土、粉砂、中砂交界处且具有承压水的复杂地质环境中,在进行管片拼装作业时,突遇土仓压力上升,盾尾下沉,盾尾间隙变大,盾尾透水涌砂。经现场施工人员抢险堵漏未果,透水涌砂继续扩大,下部砂层被掏空,使盾构机和成型管片结构向下位移、变形。隧道结构破坏后,巨量泥沙突然涌入隧道,猛烈冲断了盾构机后配套台车连接件,使盾构机台车在泥沙流的裹挟下突然被冲出700余米,并在隧道有限空间内引发了迅猛的冲击气浪,隧道内正在向外逃生的部分人员被撞击、挤压、掩埋,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二、事故原因

事故主要原因是盾尾密封承压性能下降遭遇特殊地质环境等因素叠加,引发隧道透水坍塌。

事故直接原因为:

1.事故发生段存在深厚富水粉砂层且临近强透水的中粗砂层,地下水具有承压性,盾构机穿越该地段时发生透水涌砂涌泥坍塌的风险高。

2.盾尾密封装置在使用过程密封性能下降,盾尾密封被外部水土压力击穿,产生透水涌砂通道。

3.涌泥涌砂严重情况下在隧道内继续进行抢险作业,撤离不及时。

4.隧道结构破坏后,大量泥砂迅猛涌入隧道,在狭窄空间范围内形成强烈泥砂流和气浪向洞口方向冲击,导致部分人员逃生失败,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调查认定,广东省佛山市轨道交通2 号线一期工程“2•7”透水坍塌重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事故防范措施

1.加强复杂地质条件下盾构施工安全风险防范,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2.加强盾构施工过程中关键指标的监测监控,有效提高重大险情的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3.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4.全面落实中央驻粤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属地政府部门安全监管。

5.切实履行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管职责,严查严处工程建设领域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6.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

2017年2月5日17时20分许,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春晓路60号春晓花园5幢5-1号天台县足馨堂足浴中心(以下简称足馨堂)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8人受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2月6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总工会和台州市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公安部火灾调查专家、省电力公司有关专家参与,依法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模拟实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2月5日下午,足馨堂正常营业中,场所内共有78人,其中,工作人员30人、顾客48人。17时24分许,在一层休闲大厅休息的一位顾客发现汗蒸房部位冒烟起火,便立即呼喊救火。在吧台工作的经理熊守信听到呼救后,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见火势无法控制,便逃至店外呼喊二层人员逃生。17时26分,逃离店外的顾客许式国(第一报警人)拨通电话报警。随后,店内顾客与员工分别从一层正门、西侧、北侧出口,以及从二层厨房和员工休息室窗口跳楼逃生自救。其中,18人(足馨堂员工2人、顾客16人)因逃生不及时不幸遇难,18人(足馨堂员工13人、顾客5人)逃生时受伤。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足馨堂2号汗蒸房西北角墙面的电热膜导电部分出现故障,产生局部过热,电热膜被聚苯乙烯保温层、铝箔反射膜及木质装修材料包敷,导致散热不良,热量积聚,温度持续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汗蒸房密封良好,热量极易积聚;2号汗蒸房无人使用,起火后未被及时发现,当火势冲破房门后便形成猛烈燃烧;汗蒸房内壁敷设竹帘、木龙骨等可燃材料,经长期烘烤的各构件材料十分干燥,燃烧迅速,短时间形成轰燃。同时,汗蒸房内的电热膜和保温材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为高分子材料,燃烧时产生高温有毒烟气,加之现场人员普遍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技能,选择逃生路线、方法不当,造成大量人员无法及时逃生。

(二)间接原因

1.足馨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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