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火长、廖石秀、钟永泉等与廖歌、杨敦昱、黄国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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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火长、廖石秀、钟永泉等与廖歌、杨敦昱、黄国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1

【案件字号】(2020)粤14民终8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立民黄莉芬曾园芳

【审理法官】陈立民黄莉芬曾园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廖火长;廖石秀;钟永泉;钟强;钟子婷;钟惠琳;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廖歌;杨敦昱;黄国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安远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廖火长廖石秀钟永泉钟强钟子婷钟惠琳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廖歌杨敦昱黄国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安远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廖火长廖石秀钟永泉钟强钟子婷钟惠琳廖歌杨敦昱黄国煌

【当事人-公司】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安远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俊材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李斌鹏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俊材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李斌鹏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俊材李斌鹏

【代理律所】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廖火长;廖石秀;钟永泉;钟强;钟子婷;钟惠琳;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

【被告】廖歌;杨敦昱;黄国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安远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

【本院观点】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一是相关损失的认定,二是责任的承担。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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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粤1424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就同一交通事故造成朱谦浩死亡的相关赔偿项目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死亡赔偿金按广东省2017年度城镇居民一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40975元/年计算20年核算为819500元;认定廖歌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开车的行为是义务帮工行为,天心镇政府是被帮工人。天心镇政府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粤14民终12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一是相关损失的认定,二是责任的承担。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案交通事故造成钟兆洋、朱谦浩死亡,朱谦浩的死亡赔偿金已经生效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和事实,廖火长等起诉请求钟兆洋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20年,应予支持。2018

年度的赔偿标准高于2017年度,钟兆洋的死亡赔偿金可按2017年度标准计算为819500元,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根据事故发生地经济水平,原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核定为30000元,处理适当。廖火长等起诉请求赔偿处理丧葬事宜的餐饮费,法律依据不足,原审对此不予支持,处理适当。关于争议焦点二。生效判决已对同一交通事故中廖歌与天心镇政府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作出了认定。天心镇政府对此虽有异议,但未提出足以推翻上述认定的新证据。天心镇政府关于廖歌与天心镇政府之间的义务帮工关系不成立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本案交通事故造成钟兆洋、朱谦浩死亡,黄国煌承担次要责任。天安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将110000元赔偿给黄国煌,黄国煌已将交强险份额的一半55000元赔偿给朱谦浩的亲属。原审判令黄国煌在交强险限额向廖火长等赔偿55000元,扣除黄国煌已向廖火长等垫付的35000元再行支付20000元给廖火长等,处理适当。廖火长等关于天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向廖火长等承担55000元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廖火长等的合理损失为499425.68元-315600元+819500元=1003325.68元。天安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将110000元赔偿给黄国煌,黄国煌已将交强险份额的一半55000元安排给另一死者的亲属。因此扣除黄国煌已向廖火长等垫付的35000元后,黄国煌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再赔偿20000元给廖火长等。当事人对扣除人民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的10000元未提出异议,本院不作审查处理。余款938325.68元(1003325.68元-55000元-10000元)由天心镇政府承担70%为656827.97元(938325.68元×70%),廖歌负连带赔偿责任;黄国煌承担30%为281497.7元(938325.68元×30%),黄国煌合计应赔偿给廖火长等301497.7元(281497.7元+20000元)。综上所述,天心镇政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廖火长等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上诉有理的部分应予支持,无理的部分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五华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4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维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4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

五华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4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廖火长、廖石秀、钟永泉、钟强、钟子婷、钟惠琳656827.97元,廖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变更五华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4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黄国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廖火长、廖石秀、钟永泉、钟强、钟子婷、钟惠琳301497.7元。五、驳回廖火长、廖石秀、钟永泉、钟强、钟子婷、钟惠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直接赔付至廖火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天心镇支行账号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9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061.36元,减半收取为3530.68元(已由廖火长预交),由廖火长、廖石秀、钟永泉、钟强、钟子婷、钟惠琳负担831.68元,由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与廖歌负担1869.77元,由黄国煌负担801.3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安远支公司负担27.9元。廖火长可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费2699元;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与廖歌、黄国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安远支公司应分别向一审法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1869.77元、801.33元和2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61.36元(已由廖火长、天心镇政府各预交7061.36元),由廖火长、廖石秀、钟永泉、钟强、钟子婷、钟惠琳负担1663.36元,由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负担5398元。廖火长、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可分别向本院申请退费5398元和1663.3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4:09: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事故发生经过、责任划分及事故后果。2018年5月21日17时10分,被告廖歌驾驶赣B某某某某某号牌小型轿车搭载杨敦昱、钟兆洋、朱谦浩三人沿济广高速行驶至济广高速K1673KM+980M处时,与被告黄国煌驾驶的粤L某某某某某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钟兆洋当场死亡、朱谦浩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根据江西省安远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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