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火长、廖石秀、钟永泉等与廖歌、杨敦昱、黄国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周某某、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7【案件字号】(2022)赣06民终3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景洪张志明艾征【审理法官】黄景洪张志明艾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世豪;付前武;徐诗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当事人】周世豪付前武徐诗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周世豪付前武徐诗露【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洪江西觐忠律师事务所;衷天尧江西觐忠律师事务所;彭瑶寒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洪江西觐忠律师事务所衷天尧江西觐忠律师事务所彭瑶寒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洪衷天尧彭瑶寒【代理律所】江西觐忠律师事务所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世豪【被告】付前武;徐诗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本院观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提出的扣除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的请求符合其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本院酌定按照10%予以扣除,该部分费用53388.37元[(543883.87元-10000元)×10%]由被告周世豪负担。
一、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期限。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期限。
一审法院将对其定残前的护理费、护理费计算至重新鉴定即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上诉人为四级伤残定残时间的前一日,为438天。
吴某某、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桂03民终27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宿健慧周霞丁勇【审理法官】宿健慧周霞丁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群生;廖学荣;韦英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当事人】吴群生廖学荣韦英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吴群生廖学荣韦英成【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开家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开家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开家【代理律所】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群生【被告】廖学荣;韦英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吴群生主张赔偿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是否有依据以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能否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免赔。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吴群生与廖凤珍系夫妻,生育有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
廖凤珍于1960年3月16日出生,患有二级精神残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吴群生主张赔偿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是否有依据以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能否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免赔。
关于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廖平、罗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廖平、罗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7【案件字号】(2022)鄂08民终2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勇李欢邓中华【审理法官】姜勇李欢邓中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廖平;罗云;罗男;钟祥市客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蒋大林;曾照香【当事人】廖平罗云罗男钟祥市客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蒋大林曾照香【当事人-个人】廖平罗云罗男蒋大林曾照香【当事人-公司】钟祥市客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玉杰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周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玉杰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周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玉杰周华【代理律所】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廖平【被告】罗云;罗男;钟祥市客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蒋大林;曾照香【本院观点】廖平提交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证明廖平已受刑事处罚的事实,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廖平驾驶机动车造成罗大权、吕彩萍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廖平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给其受害人亲属罗云、罗男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查明,廖平犯交通肇事罪,被钟祥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廖平驾驶机动车造成罗大权、吕彩萍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廖平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给其受害人亲属罗云、罗男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因廖平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已给予造成罗大权、吕彩萍死亡的精神上一定的安慰,上诉人认为不应支持造成罗大权、吕彩萍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中心支公司、廖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中心支公司、廖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赣05民终3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彦赵志刚杜景柏【审理法官】宋彦赵志刚杜景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中心支公司;廖永红;廖红永【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中心支公司廖永红廖红永【当事人-个人】廖永红廖红永【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廖永红;廖红永【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侵权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认定廖永红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8128元是否正确?2.廖永红的鉴定费是否应由人寿新余公司承担?关于廖永红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廖永红的两子、父亲及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分别为4年、17年、17年、18年,每年各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累加起来均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2076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原审认定并无不当,对人寿新余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以及第十九条第一项“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之规定,伤残鉴定费是为了查明受害人的伤残程度而发生的费用,属于必要、合理的费用,因此一审判定鉴定费作为廖永红的损失由人寿新余公司承担并无不当,对人寿新余公司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2020)苏12民终1243号
(2020)苏12民终1243号【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1【案件字号】(2020)苏12民终12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旭缪翠玲顾春旺【审理法官】赵旭缪翠玲顾春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李华中;陆艮龙【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李华中陆艮龙【当事人-个人】李华中陆艮龙【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慧敏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慧敏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慧敏【代理律所】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被告】李华中;陆艮龙【本院观点】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98元,减半收取259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8:54:45124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与李华中、陆艮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12民终124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某某。
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
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1辑)刑事1.孟宪忠等人走私伪造的货币案2.邹景恒、寇振卿假冒商标制造和推销劣质药品投机倒把案3.尹强非法出版发行《世界怪异集锦》进行投机倒把案4.李领东用爆炸的方法故意杀人案5.张立东等人盗窃、抢劫、故意杀人案6.廉海央、李建平等人绑架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7.李中提、王善堂偷盗幼儿未遂案8.蒲为民夜闯民宅准备抢劫案9.王文林、黄佐平犯盗窃罪减轻处罚宣告缓刑案10.李干文乘货主不备抢夺承运的货物案11.李卫业等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案12.邱来成用诈骗来的摩托车骗取香烟案13.姜万里利用分管建行联行密押业务之便贪污案14.熊聪从事技术、劳务服务取得报酬被宣告无罪案15.吴文恩反攻倒算扰乱社会秩序案16.王复生犯包庇罪超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案17.张祖桓、毛张明盗掘古墓葬案民事18.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诉吕世铎、刘桂荣腾退1房屋纠纷案19.何宪文诉王庚纪、王素英房屋买卖纠纷案20.朱顺妹诉许振清挂失银行存单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案21.赵瑞庭诉可保顺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纠纷案22.陈启刚诉万源县城市信用社不给退汇造成其经济损失赔偿纠纷案23.李喜平诉梅河口市种子公司居间合同劳务报酬纠纷案24.郑晓轩诉王利军帮助调试电视机时摔坏电视机损害赔偿纠纷案25.王志英诉蒙小骏不按要求使用除草剂造成其种植的农作物损失赔偿纠纷案26.苏巧清诉田友平借用其居民身份证认购的股票认购权纠纷案27.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已故女儿名誉权纠纷案28.李谷一诉南阳《声屏周报》社、汤生午报道文章侵犯名誉权纠纷案29.胡殷红诉耿军剽窃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经济30.杭州市百货批发公司百货批发部诉诸暨丝袜厂、诸暨市乡镇企业局购销、借款合同纠纷案3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饮食服务公司诉乌鲁木齐星火建筑安装公司、许志定欠款纠纷案32.叶长清诉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误售车票赔偿纠纷案233.厦门市交通运输公司诉厦门宏达洋伞工业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34.徐书杰诉海伦市兴海城市信用社实物有奖储蓄合同兑奖纠纷案35.黑龙江省延寿县制革厂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延寿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36.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黑龙江公司诉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哈尔滨老干部休养所保管汽车损害赔偿纠纷案37.福建省诏安县饮料厂诉厦门特强工贸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38.蔡敏学、北京海淀华丰流体工程技术联合开发公司诉北京市通县通达采暖设备厂专利侵权纠纷案海事39.屈万斌诉垫江县航运公司船舶追越过程中撞沉其船舶损害赔偿纠纷案40.福峡茶厂诉福州港务管理局马尾港务公司集装箱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41.安鹏有限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中国外轮代理大连分公司无全套正本提单提货纠纷案42.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工贸)集团公司诉金发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纠纷案43.天津无缝钢管工程指挥部诉挪威吐代克公司、德国莱茵远东船务(香港)有限公司海上运输货损赔偿案44.香港长发(国际)运输公司在仲裁中申请保全及仲裁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行政45.时爱民不服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以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对其治安处罚决定案46.骆淑芬诉天津市公安局对侵犯其人身权利人治安处罚显失公正案47.王学俭不服襄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车被撞交通事故裁决案48.泸州市化工公司不服泸州市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串换计划外物资定为投机倒把的行政处罚决定案49.宁德市大众影院不服宁德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其电影广告内容荒诞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50.买合苏提·马那甫、阿不都·热合满不服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所对其采挖、拉运麻黄草行政处罚决定案51.林曦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拆迁后安置住房法定职责案52.闵绍清等四人诉四川省大邑县元兴乡人民政府强行扣押其财产和限制人身自由行政侵权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2辑)刑事1.韩庆举、程效针盗剪铁路通讯线破坏交通设备和通讯设备案2.林金星、林景忠倒卖汽车案3.邵建国诱发并帮助其妻自杀案4.王新民私设电网致人死亡案5.焦春生等人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案6.冶孙地个、马维良抢劫、盗窃过往汽车的财物案7.林友增偷盗幼儿勒索财物案8.张建军在服刑期间有漏罪又犯新罪案9.信建国、于秋顺在为盗窃分子销赃过程中又共谋盗窃案10.戴久刚与承包放羊人共同盗窃羊只案11.陈充宽挪用企业贷款和转租企业房屋被宣告无罪案12.宿振华、吕俊生索取贿赂、敲诈勒索案13.张晋良为业务单位经销图书资料获取劳务报酬被宣告无罪案14.乔玉贵等人侮辱国旗案15.王七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卖淫案16.刘振兰等人在《关于禁毒的决定》施行前后连续贩卖毒品案民事17.王今明诉王卫星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18.孙永江诉丁少英单方出卖夫妻共有的汽车纠纷案19.陆希泰等诉陈冬亮等私下买卖私房无效纠纷案20.梁学江诉李新生返还借款纠纷案21.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寄卖商行抵押借款纠纷案22.王颖、倪培璐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非法盘查侵害名誉权纠纷案23.叶克贞诉徐勋根假冒其姓名写检举信侵犯姓名权纠纷案24.杨新宇诉天津市第48中学擅拆其信件致其越窗坠楼摔伤赔偿纠纷案25.邱宝田诉李淑正对其帮工中被砸伤赔偿纠纷案26.徐贵兴诉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办理存款差错赔偿案2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9团造纸厂诉东阜城镇邮电支局误投邮件造成损失赔偿纠纷案28.刘守诚诉黄义德房屋加层遮盖其房相邻纠纷案2经济29.阿坝州林业企业木材联营公司诉中国人民银行都江堰市支行、都江堰市汽车客运公司物资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案30.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淮阴和高计时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淮阴市计划委员会、淮阴市清浦区财政局贷款合同纠纷案31.长春市对分经济贸易公司诉长春市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购销房屋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价款纠纷案32.蔡十根等19人诉厦门市人寿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合同受益纠纷案33.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乡人民政府、茶店乡供销合作社诉成都香料总厂联营合同纠纷案34.太原钢城企业公司第二金属制品厂诉张景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35.孟文光诉潞西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不履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协议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纠纷案海事36.陆城解放砂石场诉长江葛洲坝工程局船舶救助风险责任纠纷案37.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诉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船舶碰撞赔偿纠纷案38.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建材综合商店诉蛇口招商港务有限公司船期损失赔偿纠纷案339.石狮市船务公司诉福建省福利企业公司等水上货物运输发生海损事故索赔纠纷案40.上海联合发展公司诉上海港汇山装卸公司海运货物重量短少赔偿纠纷案行政41.洪季珍等诉宜宾市公安局违法对其收容审查案42.姬春选等不服青海省海东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投机倒把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43.袁伟启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对其出租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案44.黎德胜不服广东省番禺县土地管理局对其租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案45.吴希碧诉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纠纷案46.张珠钦等诉福建省闽清县省璜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案47.邱永地等诉福建省清流县农业委员会违法收费、罚款及没收工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3辑)刑事1. 白武生以制售假药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案2.韩树林等人倒卖假“红塔山”香烟投机倒把案3.王蔺刚销售假化肥投机倒把坑害农民案4.潘兴伍经营劣质药材种子投机倒把案5. 葛相静、王立滨等人内外勾结倒卖火车票投机倒把案6.吴振江欲杀其叔而误杀其父案7.方斯海正当防卫案8.鲁新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鲁军华“顶罪”案9.陈学谷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10.姜涛参与轮奸妇女未遂案11.曲智文盗窃其兄的巨额财物案12. 李树祥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借给私营企业有偿使用未能全部收回不构成犯罪案13.夏华山为帮助他人办理出境定居手续介绍贿赂案14.寿瑞林虐待侄女案15.和希格在服刑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被假释案民事16. 大连中药厂诉周素清、张建敏公私合营时入股的1房屋产权归属纠纷案17. 洪绥熙诉鲤城区开元街道办事处返还出借的空地纠纷案18. 李二林诉刘江辉胁迫其立字据赔偿灭失的邮票损失纠纷案19. 周至县科学技术协会示范种鸡场诉江苏省东台市广山兽药厂、西安市牧工商联合公司因使用不合格兽药造成鸡群死亡损害赔偿纠纷20. 叶则欣兄弟三人诉陈宝钗向正在烧砖的砖窑内泼水致砖窑损坏赔偿纠纷案21. 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22. 黄冰如等诉欧阳显镇将合作作品稍加改动后以个人名义发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3. 路岐峥诉卢朝曦违反劳务合同应支付违约罚款纠纷案24. 金堂县运输公司诉胡清维违章售票应予处分劳动争议案25. 苏瑞莲诉广州自行车二厂以长期旷工为由将她除名劳动争议案经济26. 通化市新站城市信用社诉吉林省延边福利实业公司等单位银行承兑协议无效债务纠纷案27. 王文质诉青海省赛什克农场不兑现生产承包合同承包人奖金纠纷案28. 万县兴华建筑工程公司诉中国人民银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依审计决定扣减工程款纠纷案229. 慈溪二轻五金机械厂诉北京华丸达电子及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专利技术加工定作合同违约纠纷案30. 沈存正诉天水市电器厂没有订立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实施其专利侵权纠纷案31. 合阳电力电容器厂诉华联科技通讯公司、雷明职务技术成果权属及侵权纠纷案32. 方城县棉花生产办公室诉孙启天、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南阳科农试验站侵犯技术成果权纠纷案海事33. 耿学良诉大连海福拆船公司受雇为外派船员期间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34. 浙洞渔6401船合伙经营人诉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船舶航行损坏渔网赔偿纠纷案35. 厦门越兴贸易公司诉华中航运(集团)公司海运分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物错交纠纷案36. 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诉前申请对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倒签提单予以证据保全案行政37. 王爱民不服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案38. 金长庚、昌吉回族自治州外贸局劳动服务公司诉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市区公安分局对其收容审查及扣款案39. 南京状元楼酒店不服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以倒卖外汇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40. 张晓康诉公主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封其摊位及货物行政侵权赔偿案41. 刘文国不服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决定案42.福建省华侨服装拉链制品厂不服泉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4辑)刑事1. 薛根和等人内外勾结贪污银行巨款案2.徐晓春勾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银行巨款案3.冯阳、徐建新贪污巨款并潜逃国外案4.周月松盗用农行联行密押贪污案5.陈继庆在承包采伐作业期间盗卖木材贪污案6.周红芳挪用公款、贪污案7.姚福元诈骗、受贿、贪污案8. 韩铎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期间擅自索取额外咨询费收受贿赂案9. 张玉春、杨恒瑞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技术服务被宣告无罪案10. 陈中和在北京火车站实施爆炸企图自杀并危害公共安全案11.刘剑平醉酒后杀人案12.刘淑琴、王珍拐卖妇女案13.高喜来等人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交出钱财案14.郑艳卖淫传播性病案15.陈全等人妨害公务、私藏枪支案16.招可满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案民事17.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诉陈如仙、陈仁通拒绝领回出生婴儿纠纷案18. 韩树堂、韩兆升诉泾阳县云阳供销社无产权房屋租赁纠纷案19. 杨春风、李俊香诉李雅文、邬铁权典当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行为无效纠纷案20. 达永菊诉申朝俭拆毁其离婚时分得的房屋要求赔偿纠纷案21. 杨厚明诉李建军患精神病期间致其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22.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下九路支行诉卓颖茵存入美元伪钞取走本息要求返还纠纷案23. 桂林生物化学厂诉邓曙华等不正当竞争侵害企业名誉权纠纷案24. 重庆特殊阀门厂诉成都通达专用阀门厂、成都市金牛区环保工程机械厂侵犯其产品说明书著作权纠纷案25. 北京市海淀区微宏电脑软件研究所诉北京中科远望技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销售其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6. 开化县食品厂诉周炳熙举报不实应开除公职劳动争议案经济27. 滨江电器厂诉哈尔滨市厨房设备制造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28.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29. 山川机床铸造厂诉青海省兴达工程建设集团公司给付租赁费用、解除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30. 西安市新城区中山门街道办事处诉西安弹簧厂企业兼并纠纷案31. 杨侠等9人诉立基投资公司给付集资本金和利息纠纷案32. 济南电工设备总公司诉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购销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33.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裁定为无权仲裁不予执行案海事34. 交通部广州海运管理局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35. 四川省奉节县长青号船舶合伙户诉四川省东方轮船公司“川控河段”船舶碰撞纠纷案36.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诉中国哈尔滨化工进出口公司大连分公司海上危险品运输中危险品泄漏损害赔偿纠纷案37. 诺宝克货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作出的海事仲裁裁决案行政38. 田忠富不服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区公安分局对其收容审查决定案39. 太平光明贸易服务部不服新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销售两轮摩托车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40. 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诉青海省海东地区监察局行政侵权案41. 游淑平不服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案42. 杜子琼不服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不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案43. 孙长根、孙全根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44. 郭树芝诉呼图壁县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45. 倪金峰不服龙游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对其超经营范围修补汽车轮胎行政处罚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4年第1辑)刑事1.姜巍受贿案2.洪永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3.徐中和勾结范干朝等人索取、收受巨额贿赂案4.赵庆采用涂改货票等手段盗卖铁路运输物资贪污案5.王自成等人私分个人合伙企业收入不构成贪污罪案6.陈开华以劫持汽车的危险方法危害交通安全案7.张华林、张华刚盗伐林木案8.王玉恩等人结伙在海上抢劫、杀人案9.甘毅盗窃股票案10.邱泽平超量抽血盗卖血浆案11.迟晖等人勾结民警关达以查案为名进行盗窃案12.陈平以假换真盗窃金项链案13.王力男以假发票报销医疗费诈骗公款案14. 刘苏通用承包经营的借贷资金从事超范围经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案15.李国荣零星贩卖毒品以贩养吸案16.吴士深、马涛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民事17. 刘伏虎诉王莲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纠纷案18. 范怀诉郭明华买房款未付清房屋买卖和换房无效纠纷案19. 李秀梅诉郭占祺解除违章建筑买卖关系返还买房款纠纷案20. 黄学琼、黄卫诉四川希旅游乐城公司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损害赔偿并负担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及遗腹子生活费纠纷案21. 阿不都·热衣木诉石河子市旅客运输公司丢失未打行包票的行包损害赔偿纠纷案22. 张林慧诉太原粮食局新城仓库、太原铁路分局太原北站因铁路道口无人看守造成火车撞毁汽车损害赔偿纠纷案23. 马立涛诉鞍山市铁东区服务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24. 李宇环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司赔偿被盗的投保盗窃险财产损失纠纷案25. 徐景文诉沈炳云、付启星返还判决由离婚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债务纠纷案26. 胥祖文诉鹿邑县志总编辑室作品署名及报酬权纠纷案27. 叶盛华诉武汉交通信息中心应按国家劳保规定负担其子患病死亡的有关费用劳动争议案经济28. 深圳美视光电有限公司诉深圳南山热电有限公司确认上市公司发起人资格及认购股份纠纷案29. 周迪武等34人诉衡阳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按原定优先股股利率支付股息纠纷案30.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联合化工厂反诉吉林市联谊化工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1. 祁天德诉瑞安市罗南摩托车配件厂专利侵权纠纷案32. 黄桂兰诉桂花大酒楼退还联营投资款赔偿损失纠纷案33. 中国银行罗湖口岸支行诉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郊区支行无条件支付其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纠纷案34. 兰州天河有限公司诉甘肃省乡镇企业第三产业公司、中国人民建行银行兰州市支行将投资于中外合作企业的建筑物用作还贷侵权纠纷案35. 牡丹江石油化工机械厂诉牡丹江市利民建筑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计委房屋动迁协议纠纷案海事36.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兴业公司诉东北船务公司、东北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以抵押船舶还贷纠纷案33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省协和磁电有限公司未付海上运输合同运费托运人保证人共负责任纠纷案38. 荷兰欧加华有限公司申请诉前扣押河北省粮油进出口公司合同订购货物案行政39. 郑梅玉诉启东市公安局收容审查、侵犯财产权,莆田市公安局侵犯财产权案40.章生发不服宁德市公安局治安处罚决定案41. 吴永成要求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更正户籍年龄案42. 襄阳县石桥镇宏道村三组村民小组不服襄阳县人民政府土地所有权行政处理决定案43. 魏海村等不服阳谷县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所有权归属决定案44. 广西国营三门江林场、柳州市郊区柳东乡牛车坪村公所诉柳州市人民政府山林确权案45. 李贵文不服重庆市盐务管理局綦江县盐务稽查所行政处罚决定案46. 李文堂不服桂林海关因走私行为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4年第2辑)刑事1.孙宪禄劫持航空器案2.朱来友、张咸梅内外勾结挪用公款、贪污案3.金永涉利用业余时间为村办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取报酬不构成受贿罪案4.黄种金、杨振长违章炼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案5.王堂久销售伪劣种子案6.高井树锯毁他人的苹果树破坏集体生产案7.张宏凯在执行职务中击毙歹徒被判决宣告无罪案8.李兴华故意用硫酸毁坏他人容貌案9.夏培初乘妇女熟睡之机实施强奸案10.常家全乘人撞车昏迷时盗窃其钱财案11.冯春旭盗卖进口化肥未遂案12.陈龙平乘旅客掉车之机窃取其钱财案13.陈振华与盗窃分子事前通谋、事后为其销赃共同盗窃案14.邓洪在冯宝霞诈骗行为实施终了前参与诈骗案15.王军在火车上无故打人并强索钱财流氓案16.周连启在出售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欺骗他人食用毒品案1民事17.代洪利诉龙瑾瑜返还为其抚养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纠纷案18.陈淑美诉曾明烈解除养母子关系理由不成立被驳回案19.乔万嵘诉王倩在离婚后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20.徐树英等诉李金生等回赎未定期限的出典房屋纠纷案21.薛广珍诉徐春霞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股份转让纠纷案22.龙娓荃诉梁应春确认死者生前以其名义存款应按赠与归其所有纠纷案23.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驻吉化公司办事处诉关瑞存款与存单数额不符要求更换存单纠纷案24.李艳平诉宁安县气象局发射气象炮弹碎片致人死亡损害赔偿纠纷案25.范中毅诉江苏省武进县人民武装部销毁炮弹遗留的残骸爆炸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6.黄五妹等诉白建基、肇庆市鼎湖区坑口办事处苏村管理区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案27.于超元、洪志雄诉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劳务出口合同纠纷案28.蔡东海诉石狮市万发吸塑制品厂因其为厂上街购物被撞伤应按工伤待遇对待纠纷案2经济29.董恩忠诉宁河县董庄乡靳庄村委会因国家征用土地解除承包合同补偿经济损失纠纷案30.同安县洪塘镇郭山村村民委员会诉郭本、郭世川解除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31.陈旭明诉贵池市人民影剧院租赁招标纠纷案32.江阴市信托投资公司诉无锡市南长区物资回收利用总站、太仓市有才球铁铸造厂、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南长办事处返还利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套取的资金纠纷案33.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乐山市八达工贸公司清算小组、成都市丝绒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34.梁锦涛诉深圳市百事高商品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归还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案35.邱石玉诉哈尔滨市大众医疗保健用品厂专利权属纠纷案36.石河子乡信用社于人民法院冻结当事人银行存款后擅自解冻妨害民事诉讼被处罚案海事37.华润机械有限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诉UUIE(巴拿马)公司、阿特拉斯海运及贸易公司、东方汽车班轮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38.海南南津船务公司诉海南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进出口公司水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纠纷案39.汕尾市城区马宫信用合作社诉钟来泉、钟天赐渔船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廖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廖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8【案件字号】(2021)鄂10民终19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殷芳熊艳杨叶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廖闯;孙慧玲【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廖闯孙慧玲【当事人-个人】廖闯孙慧玲【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颖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颖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颖【代理律所】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被告】廖闯;孙慧玲【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认定车辆修理费依据是否充分;2.上诉人主张租车费系间接损失,按保险条款商业险不赔偿租车费的理由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认定车辆修理费依据是否充分;2.上诉人主张租车费系间接损失,按保险条款商业险不赔偿租车费的理由是否成立。
关于焦点一,据廖闯提交的维修委托书、修理费发票、微信转账截图,能够证明其因本案事故实际支出车辆修理费10484元。
人民财保公司亦认可所修理项目未超出本案事故所致车辆损坏范围。
其虽对修理项目价格提出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故其异议不能成立。
一审认定车辆修理费10484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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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廖选光交通肇事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廖选光交通肇事案廖选光交通肇事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X)赣中刑一初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大地保险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东路紫荆花园D、E栋负责人刘衍发,该公司经理。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路秀,女,46岁,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家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金发,男,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太阳,女,1966年3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发华,男,1969年9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伙秀,女,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家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发平,男,1976年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家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风连,女,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人廖选光,男,1949年11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略)。
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X年12月28日被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寿生,男,成年,汉族,农民,家住(略)。
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选光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该案刑事部分已于201X年12月28日审理完毕,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于201X年5月22日作出(201X)安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赣州大地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现已审理终结。
余国华、杨碧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国华、杨碧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3【案件字号】(2021)赣04民终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江晓芹张涛毛江东【审理法官】江晓芹张涛毛江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余国华;杨碧连;刘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公司【当事人】余国华杨碧连刘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公司【当事人-个人】余国华杨碧连刘平【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尹宏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陈宛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屈星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尹宏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陈宛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屈星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宏陈宛屈星【代理律所】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余国华【被告】杨碧连;刘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余国华上诉提出一审判决依据的《协议书》是上诉人余国华之子余点与被上诉人杨碧连之父杨满华、被上诉人刘平签订的,但上诉人余国华没有委托其儿子余点签订协议且对协议内容不清楚,该协议无效的意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表见代理侵权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余国华上诉提出一审判决依据的《协议书》是上诉人余国华之子余点与被上诉人杨碧连之父杨满华、被上诉人刘平签订的,但上诉人余国华没有委托其儿子余点签订协议且对协议内容不清楚,该协议无效的意见。
经查,上诉人余国华的儿子余点受余国华委托处理过本案事故相关事务,且该《协议书》约定的给付义务已基本履行。
故上诉人余国华称该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余国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易法秀、罗国良等与钟昌卫、程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易法秀、罗国良等与钟昌卫、程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20)湘07民终5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卜玉苹周立军孙晖【审理法官】卜玉苹周立军孙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易法秀;罗国良;罗国栋;罗群丽;罗霞丽;钟昌卫;程明;澧县祥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当事人】易法秀罗国良罗国栋罗群丽罗霞丽钟昌卫程明澧县祥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易法秀罗国良罗国栋罗群丽罗霞丽钟昌卫程明【当事人-公司】澧县祥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敏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敏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敏【代理律所】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易法秀;罗国良;罗国栋;罗群丽;罗霞丽【被告】钟昌卫;程明;澧县祥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本案死亡赔偿金应否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一审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案交通事故死者罗成超,与妻子易法秀共育有二子、二女,长子罗国良、次子罗国栋、长女罗群丽、次女罗霞丽。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本案死亡赔偿金应否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一审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廖兴贵、廖兴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廖兴贵、廖兴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5【案件字号】(2021)黔05民终32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国勇黄世军刘光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廖兴贵;廖兴元;廖兴举;张以虎;刘洪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南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廖兴贵廖兴元廖兴举张以虎刘洪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南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廖兴贵廖兴元廖兴举张以虎刘洪明【当事人-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南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查杰贵州上宜律师事务所;周伟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查杰贵州上宜律师事务所周伟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查杰周伟【代理律所】贵州上宜律师事务所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廖兴贵;廖兴元;廖兴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被告】张以虎;刘洪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南支公司【本院观点】庭审中涉案车辆车主刘洪明陈述涉案车辆为其按揭购买、并由出售车辆方代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刘洪明提供的各方均认可的电子保单显示车主和被保险人为刘洪明,并不能证明投保人就应为被保险人,相反,被告天安财险南山支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及保险条款、免责声明等能相互印证涉案车辆投保人为中介机构(深圳空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原告方及被告刘洪明、张以虎并无证据证明投保人为刘洪明,本院对被告天安财险南山支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能否达到证明目的将在后续予以说明。
对于上诉人提交的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深圳空缺公司也可作为涉案商业险的投保人。
林龙珍、廖春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龙珍、廖春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05【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111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启飞贺灿灿施正高【审理法官】张启飞贺灿灿施正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龙珍;廖春友;廖敏;廖春会;廖春洪;杨喜兵;重庆尚亿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当事人】林龙珍廖春友廖敏廖春会廖春洪杨喜兵重庆尚亿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林龙珍廖春友廖敏廖春会廖春洪杨喜兵【当事人-公司】重庆尚亿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兆刚贵州威驰(遵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兆刚贵州威驰(遵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兆刚【代理律所】贵州威驰(遵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龙珍;廖春友;廖敏;廖春会;廖春洪【被告】杨喜兵;重庆尚亿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本院观点】交警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公文证书,是人民法院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但非唯一依据,人民法院还需要考虑事故各方的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综合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公文证书,是人民法院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但非唯一依据,人民法院还需要考虑事故各方的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综合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杨鹏琳、周家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鹏琳、周家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3【案件字号】(2020)桂10民终1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奇智俞穗芳张莉【审理法官】黄奇智俞穗芳张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鹏琳;文顺平;周家会;岑丽;文利娜;黄勇军;黄小红;罗某1;罗某2;罗某3;罗世合;韦妈东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当事人】杨鹏琳文顺平周家会岑丽文利娜黄勇军黄小红罗某1罗某2罗某3罗世合韦妈东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杨鹏琳文顺平周家会岑丽文利娜黄勇军黄小红罗某1罗某2罗某3罗世合韦妈东日【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爱芳广西罗周扬律师事务所;何胜林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黄光杰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爱芳广西罗周扬律师事务所何胜林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黄光杰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爱芳何胜林黄光杰【代理律所】广西罗周扬律师事务所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鹏琳;周家会;岑丽;文利娜;黄勇军;黄小红;罗世合;韦妈东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被告】文顺平【本院观点】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委托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终341号陈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判决书
民终341号陈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1)桂04民终3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斌毛美美任军【审理法官】杨斌毛美美任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林;欧惠芳;窦月清;覃贻冰;覃贻海;覃贻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当事人】陈林欧惠芳窦月清覃贻冰覃贻海覃贻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林欧惠芳窦月清覃贻冰覃贻海覃贻源【当事人-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严金东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李永娇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严金东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李永娇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严金东李永娇【代理律所】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林;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被告】欧惠芳;窦月清;覃贻冰;覃贻海;覃贻源【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林应赔偿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数额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林应赔偿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数额是否正确。
上诉人陈林认为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故本案被上诉人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各项经济损失其应按30%的比例予以赔偿。
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诉人陈林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死者覃华标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参考了该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综合本案的其他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最终认定上诉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40%的过错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周某某、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93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学里姜文张文欢【审理法官】黄学里姜文张文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辉;罗昌达;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周辉罗昌达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辉罗昌达【当事人-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关威湖南楚桥律师事务所;谭铭炼湖南楚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关威湖南楚桥律师事务所谭铭炼湖南楚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关威谭铭炼【代理律所】湖南楚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辉【被告】罗昌达;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赔偿款的支付对象。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赔偿款的支付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一审法院判决泰康财保公司直接向罗昌达支付赔偿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周辉承担的赔偿款。
一审法院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周辉与泰康财保公司协商自愿承担1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及保险合同约定,判决周辉按比例承担诉讼费、非医保用药费用、鉴定费用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周辉主张的车辆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周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廖青云、李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廖青云、李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3【案件字号】(2021)黔05民终18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世军徐洪刘光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廖青云;李杰;重庆货车伙计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当事人】廖青云李杰重庆货车伙计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廖青云李杰【当事人-公司】重庆货车伙计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大忠、范伟贵州定同律师事务所;张渝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廖富荣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大忠、范伟贵州定同律师事务所张渝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廖富荣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大忠、范伟张渝廖富荣【代理律所】贵州定同律师事务所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廖青云;李杰【被告】重庆货车伙计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本院观点】该证据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对其证据效力不予采信。
本案系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免责事由第三人共同诉讼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1 02:21:26廖青云、李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5民终187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青云。
廖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廖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0【案件字号】(2020)闽07民终12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文如张廷贵邱丽琴【审理法官】朱文如张廷贵邱丽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廖友华;李祖文;南平市凯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捷金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河南乐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当事人】廖友华李祖文南平市凯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捷金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河南乐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廖友华李祖文【当事人-公司】南平市凯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捷金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河南乐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汪林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池小芬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刘汉权福建默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林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池小芬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刘汉权福建默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林池小芬刘汉权【代理律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默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廖友华【被告】李祖文;南平市凯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捷金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河南乐途汽车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1.李祖文是否应当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即80%责任;2.南平市凯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捷金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河南乐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否对本起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反证证明力证据交换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李祖文是否应当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即80%责任;2.南平市凯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捷金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河南乐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否对本起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曾志伦、廖永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志伦、廖永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8【案件字号】(2021)湘07民终23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卜玉平严钦华孙晖【审理法官】卜玉平严钦华孙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志伦;廖永清;肖清桥;霍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含光路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喻德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当事人】曾志伦廖永清肖清桥霍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含光路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喻德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曾志伦廖永清肖清桥霍杰喻德武【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含光路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晓明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杨帆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许凤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黄勇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晓明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杨帆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许凤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黄勇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晓明杨帆许凤黄勇曾铮【代理律所】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曾志伦;廖永清【被告】肖清桥;霍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含光路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第一条,因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与廖高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与廖高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1【案件字号】(2020)湘10民终1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志刚李惠铭杨爱华【审理法官】廖志刚李惠铭杨爱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廖高平;王晓娟【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廖高平王晓娟【当事人-个人】廖高平王晓娟【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贺军伟湖南乾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贺军伟湖南乾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贺军伟【代理律所】湖南乾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被告】廖高平;王晓娟【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廖高平的误工费计算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廖高平的误工费计算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7.2.1规定“一处骨折:误工30-40日",该标准是仅指一处肋骨骨折的误工期是30-40日,而廖高平的伤情不仅为左侧第3根肋骨骨折,另外还有头皮挫伤和多处软组织挫伤,医生根据廖高平的伤情,在廖高平出院医嘱中,建议全休2个月,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廖高平的误工期为82天并无不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平安财保桂阳支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廖高平出院后没有实际休息2个月,平安财保桂阳支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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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火长、廖石秀、钟永泉等与廖歌、杨敦昱、黄国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粤14民终8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立民黄莉芬曾园芳【审理法官】陈立民黄莉芬曾园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廖火长;廖石秀;钟永泉;钟强;钟子婷;钟惠琳;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廖歌;杨敦昱;黄国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安远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廖火长廖石秀钟永泉钟强钟子婷钟惠琳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廖歌杨敦昱黄国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安远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廖火长廖石秀钟永泉钟强钟子婷钟惠琳廖歌杨敦昱黄国煌【当事人-公司】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安远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俊材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李斌鹏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俊材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李斌鹏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俊材李斌鹏【代理律所】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廖火长;廖石秀;钟永泉;钟强;钟子婷;钟惠琳;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被告】廖歌;杨敦昱;黄国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安远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本院观点】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一是相关损失的认定,二是责任的承担。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粤1424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就同一交通事故造成朱谦浩死亡的相关赔偿项目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死亡赔偿金按广东省2017年度城镇居民一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40975元/年计算20年核算为819500元;认定廖歌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开车的行为是义务帮工行为,天心镇政府是被帮工人。
天心镇政府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粤14民终12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一是相关损失的认定,二是责任的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钟兆洋、朱谦浩死亡,朱谦浩的死亡赔偿金已经生效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和事实,廖火长等起诉请求钟兆洋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20年,应予支持。
2018年度的赔偿标准高于2017年度,钟兆洋的死亡赔偿金可按2017年度标准计算为819500元,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根据事故发生地经济水平,原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核定为30000元,处理适当。
廖火长等起诉请求赔偿处理丧葬事宜的餐饮费,法律依据不足,原审对此不予支持,处理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
生效判决已对同一交通事故中廖歌与天心镇政府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作出了认定。
天心镇政府对此虽有异议,但未提出足以推翻上述认定的新证据。
天心镇政府关于廖歌与天心镇政府之间的义务帮工关系不成立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钟兆洋、朱谦浩死亡,黄国煌承担次要责任。
天安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将110000元赔偿给黄国煌,黄国煌已将交强险份额的一半55000元赔偿给朱谦浩的亲属。
原审判令黄国煌在交强险限额向廖火长等赔偿55000元,扣除黄国煌已向廖火长等垫付的35000元再行支付20000元给廖火长等,处理适当。
廖火长等关于天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向廖火长等承担55000元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廖火长等的合理损失为499425.68元-315600元+819500元=1003325.68元。
天安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将110000元赔偿给黄国煌,黄国煌已将交强险份额的一半55000元安排给另一死者的亲属。
因此扣除黄国煌已向廖火长等垫付的35000元后,黄国煌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再赔偿20000元给廖火长等。
当事人对扣除人民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的10000元未提出异议,本院不作审查处理。
余款938325.68元(1003325.68元-55000元-10000元)由天心镇政府承担70%为656827.97元(938325.68元×70%),廖歌负连带赔偿责任;黄国煌承担30%为281497.7元(938325.68元×30%),黄国煌合计应赔偿给廖火长等301497.7元(281497.7元+20000元)。
综上所述,天心镇政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廖火长等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上诉有理的部分应予支持,无理的部分应予驳回。
原审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五华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4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二、维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4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五华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4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廖火长、廖石秀、钟永泉、钟强、钟子婷、钟惠琳656827.97元,廖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变更五华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4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黄国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廖火长、廖石秀、钟永泉、钟强、钟子婷、钟惠琳301497.7元。
五、驳回廖火长、廖石秀、钟永泉、钟强、钟子婷、钟惠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直接赔付至廖火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天心镇支行账号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9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61.36元,减半收取为3530.68元(已由廖火长预交),由廖火长、廖石秀、钟永泉、钟强、钟子婷、钟惠琳负担831.68元,由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与廖歌负担1869.77元,由黄国煌负担801.3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安远支公司负担27.9元。
廖火长可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费2699元;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与廖歌、黄国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安远支公司应分别向一审法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1869.77元、801.33元和27.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061.36元(已由廖火长、天心镇政府各预交7061.36元),由廖火长、廖石秀、钟永泉、钟强、钟子婷、钟惠琳负担1663.36元,由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负担5398元。
廖火长、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可分别向本院申请退费5398元和1663.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4:09:1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事故发生经过、责任划分及事故后果。
2018年5月21日17时10分,被告廖歌驾驶赣B某某某某某号牌小型轿车搭载杨敦昱、钟兆洋、朱谦浩三人沿济广高速行驶至济广高速K1673KM+980M处时,与被告黄国煌驾驶的粤L某某某某某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钟兆洋当场死亡、朱谦浩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根据江西省安远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安远县长沙乡政府、重石乡政府、天心镇政府需要派人到广东省潮州市凤塘镇开展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区域协作活动,当时派了六名乡镇干部从江西安远县启程乘两部车前往潮州。
被告廖歌原是天心镇仰湖村的支部书记,且其比较熟悉潮州市凤塘镇的情况,于是天心镇计生办主任董世金经向天心镇分管领导刘苑明请示同意后叫廖歌一同前往潮州市凤塘镇,但并没有谈及报酬的事,当时赣B某某某某某号牌小型轿车乘坐有廖歌、杨敦昱、钟兆洋、朱谦浩四人。
2018年6月6日,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作出第44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廖歌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黄国煌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朱谦浩、钟兆洋、杨敦昱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二、肇事车辆所有人及投保、垫付款情况。
赣B某某某某某号牌小型轿车的驾驶人是被告廖歌,实际所有人是被告杨敦昱,该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10000元/座的座位险;粤L某某某某某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是被告黄国煌,该车仅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被告黄国煌向原告垫付了35000元,并同意在赔偿款中进行抵扣。
另查明:1、受害人钟兆洋户籍登记地是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事故发生时是安远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委委员。
2、原告廖石秀是钟兆洋的母亲,廖火长是钟兆洋的妻子,钟永泉、钟强是钟兆洋的儿子,钟子婷、钟惠琳是钟兆洋的女儿,钟兆洋的父亲已去世。
3、钟兆洋的被扶养人基本情况如下:母亲廖石秀(1942年6月2日出生)共生育有5个子女,已年满75周岁,还需抚养5年;儿子钟强(2001年6月28日出生)还需抚养1.08年;女儿钟子婷(2006年3月2日出生)还需抚养5.83年;女儿钟惠琳(2009年12月28日出生)还需抚养9.58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被告廖歌与被告天心镇政府是否构成义务帮工关系?二、原告诉请项目及赔偿标准是否适用城镇标准的问题?三、本案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
【二审上诉人诉称】天心镇政府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请求撤销(2019)粤1424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改判天心镇政府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廖歌不是天心镇政府的工作人员。
廖歌驾驶的肇事车辆不是天心镇政府的,也不是天心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更不是天心镇政府或天心镇政府工作人员安排廖歌去开车的。
廖歌驾驶的肇事车辆里面没有天心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天心镇政府不是受益人。
廖歌与天心镇政府之间的义务帮工关系不成立,廖歌不是在帮天心镇政府开车。
廖火长、廖石秀、钟永泉等与廖歌、杨敦昱、黄国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4民终87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