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实务新版教材参考内容第2章《应收和预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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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实务新版教材参考内容第2章《应收和预付款项》

中级实务(新版)教材参考内容第2章《应收和预付款项》

第二章应收和预付款项

第一节应收票据

一、应收票据的特点及其分类

在我国,除商业汇票外,大部分票据都是即期票据,可以即刻收款或存入银行成为货币资金,不需要作为应收票据核算。因此,我国的应收票据即指商业汇票。

如前所述,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按是否计息可分为不带息商业汇票和带息商业汇票。不带息商业汇票,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只按票面金额(即面值)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汇票。带息商业汇票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必须按票面金额加上应计利息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款的票据。

我国商业票据的期限一般较短(6个月),用现值记账不但计算麻烦而且其折价还要逐期摊销,过于繁琐。因此,应收票据一般按其面值计价。即企业收到应收票据时,应按照票据的面值入账。但对于带息的应收票据,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应于期末(指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应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相对于应收账款来讲,应收票据(尤其是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坏账的风险比较小,因此,一般不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超过承兑期收不回的应收票据应转作应收账款,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二、不带息应收票据

不带息票据的到期价值等于应收票据的面值。企业应当设立“应收票据”科目核算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收到应收票据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违约拒付或无力偿还票款,收款企

业应将到期票据的票面金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

例1: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产品一批,货款为100 000元,尚未收到,办妥托收手续,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10日后,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寄来一份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面值为117000元,抵付产品货款。甲企业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票据 117 000

贷:应收账款 117 000

3个月后,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票面金额117 000元存人银行,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应收票据 117 000

如果该票据到期,乙企业无力偿还票款,甲企业应将到期票据的票面金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

借:应收账款 117 000

贷:应收票据 117 000

三、带息应收票据

对于带息应收票据到期,应当计算票据利息。企业应于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规定计算票据利息,并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同时,冲减财务费用。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票据利息=应收票据票面金额×利率×期限

上式中,利率一般以年利率表示;“期限”指签发日至到期日的时间间隔(有效期)。票据的期限则用月或日表示,在实际业务中,为了计算方便,常把一年定为360天。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应以到期月份中与出票日相同的那一天为到期日。如4月15日签发的一个月票据,到期日应为5月15日。月末签发的票据,不论月份大小,以到期月份的月末那一天为到期日。与此同时,计算利息使用的利率要换算成月利率(年利率÷12)。

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应从出票日起按实际经历天数计算。通常出票日和到期日,只能计算其中的一天,即“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例如,4月15日签发的90天票据,其到期日应为7月14日 [90天-4月份剩余天数-5月份实有天数-6月份实有天数=90-(30-15)-31-30=14]。同时,计算利息使用的利率,要换算成日利率(年利率÷360)。

带息的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2:某企业1995年9月1日销售一批产品给A公司,货已发出,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收入为100 000元,增值税额17 000元。收到A公司交来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利率为10%。

(1)收到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2)年度终了(1995年12月31日),计提票据利息

票据利息=117 000×10%÷12×4=3 900(元)

借:应收票据 3 900

贷:财务费用 3 900

(3)票据到期收回货款

收款金额=117 000×(1+10%÷12×6)=122 850(元)

1996年计提的票据利息=117 000×10%÷12×2

=1 950(元)

借:银行存款 122 850

贷:应收票据 120 900

财务费用 1 950

四、应收票据转让

应收票据转让是指持票人因偿还前欠货款等原因,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业务活动。

企业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签字人称为背书人,背书人对票据的到期付款负连带责任。

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人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等科目,按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应收票据贴现

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在到期前,如果出现资金短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以便获得所需资金。“贴现”就是指票据持有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在背书后送交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然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作为银行对企业的短期贷款。可见,票据贴现实质上是企业融通资金的一种形式。

票据贴现的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票据到期价值=票据面值×(1+年利率÷360×票据到期天数)

或=票据面值×(1+年利率÷12×票据到期月数)

对于无息票据来说,票据的到期价值就是其面值。

贴现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率÷360*贴现天数

贴现天数=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贴现所得金额=票据到期价值-贴现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实付贴现金额按到期价值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扣除其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面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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