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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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播出管理工作,加强广告市场监管,
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广播电视媒体上播出的音视频广告,包括
电视广告、广播广告、互联网电视广告、互联网广播广告等。
二、广告播出原则
1、符合广告法律法规要求;
2、规范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道德风尚;
3、保证广告质量,不得采取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不良手段;
4、坚持选择合适广告与媒体搭配,确保广告媒介怀有清晰价值。
三、广告播出管理
1、广告源头管理:国务院新闻办、工商部门和广告监管机构要
严格审核广告宣传内容。
2、广告播出管理:广播电视台按照法定期限向广告播出监测部
门提交广告播出计划。广告播出监测部门对广告的播放情况进行实
时监管,对违法广告及时制止。
3、广告投放管理:广告投放必须在媒体事先预定,并须通过广
告发布系统投放广告。
4、广告播出考核:广电总局每年要对各广播电视台广告播出情
况进行考核。未能按照要求开展广告播出活动的广播电视台,应当
受到相应的处罚。
5、广告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广告法》的广告行为和广告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警示、罚款、责
令停播、注销资质等处罚措施。对广告投放间接管理者(如代言人、广告公司等)不采取直接的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只能对其实施间接
的管理。
四、广电部门监管职责
1、制定并推广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2、审核广告宣传内容,严格控制广告数量与时间、地点的布局;
3、推广公益广告,引导媒体将实施CSR融入广告内容;
4、加强广告投入管理,规范服务、立法和监管工作的深度合作;
5、协助其他部门解决广告播放中存在的复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