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结售汇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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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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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有关规定以及我行《xx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xx发x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境内个人或境外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我行柜台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结汇和售汇(或称购汇)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指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含户口簿、临时身份证)、外国护照、外国人持中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交官证。

第四条根据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的规定,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年度总额(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以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或不占年度额度的业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五条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办理个人贸易项下结售汇业务应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比照机构的经营性外汇结售汇规定执行,需凭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办理。

第六条资本项目账户的结售汇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项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或不占年度额度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落实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政策规定、对全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指导、培训及检查。

第九条总行网络金融部负责电子银行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流程管理及业务优化。

第十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综合业务系统工号管理及协助提出业务处理的会计核算需求。

第十一条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个人客户的服务及营销。

第十二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我行柜面系统与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接口程序的开发、完善以及系统日常维护。

第十三条分行国际业务部或国际业务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分行”)负责辖内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及日常业务管理,负责分行地区支行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准入申请及外管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业务系统(简称“ASONE”系统)的工号维护。

3.12个人结售汇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3.12个人结售汇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个人结售汇业务柜台操作规程为了规范我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柜台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及《中国XX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部分柜台结售汇一、业务介绍(一)基本规定1、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便利化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境内个人”系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办理个人购汇、结汇、外币现钞存取业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身份证件直接办理,不受相关额度的限制。

对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购汇,实行便利化年度总额管理。

超过年度总额购汇,参照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国别选择中国。

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不能作为境内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

2、年度总额内可分次结汇或购汇。

年度总额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对于上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额度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境内个人结售汇不受其户籍所在地地域的限制。

我行柜台渠道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采用联机接口模式对接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进行个人结售汇数据报送。

3、个人结售汇业务分类个人结售汇业务包括占用额度的结售汇和不占用额度的结售汇,具体分类详见《个人结售汇业务分类表》(附件1)。

(1)占用额度的结售汇是指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交官证除外))结汇和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购汇实行便利化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修订模版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修订模版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 *场准入第四章系统管理第五章柜面操作第六章应急处理第七章风险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稳健发展,规范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依据有关《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5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49号)等资料文件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形,特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包括:(一)个人结汇,指个人将其持有的外币现钞或现汇出售给银行,银行按即期汇率给付等值人民币的行为;(二)个人购汇,指个人以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买外汇,银行按即期汇率给付等值外币(银行售汇)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规定的可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其中: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公民。

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外汇局同意开办的我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交易渠道,包括柜面(高柜、低柜)、电子渠道(网银、手机银行)、自助渠道(现金设备、自助终端)和智慧柜员机交易。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个人结售汇业务依照交易性质区分为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个人结售汇业务。

经常项目项下个人结售汇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结售汇。

第七条个人结售汇额度管理分为占用额度业务和不占用额度业务。

第八条占用额度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随外汇局有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个人办理占用额度的结售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简体)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简体)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附件: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便于商业银行规范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商业银行申请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遵守下列申请程序:<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业务的中资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由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

<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

外汇局初审后,逐级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三)外资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由其主报告行或总行向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

外汇局初审后,逐级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三条商业银行以客户自有外汇资金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无需申请投资额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其累计购汇与累计结汇之间的差额<收益部分除外),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购汇额度。

第五条境内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币现钞存款和现汇存款。

涉及钞转汇的,参照B股有关规定办理。

赎回款和分红款由境内托管账户或经商业银行账户划转至原外汇存款账户或指定账户,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

境内机构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境内机构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赎回款或分红款由境内托管账户或经商业银行账户划回境内机构的原外汇账户。

第六条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在募集期结束后,将募集的资金按原币种直接划至境内托管账户。

境内托管账户可同时包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商业银行将划入境内托管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购汇,按照对客户结售汇业务的模式办理,并由境内托管人根据资金支付指令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完成相应的人民币划付和外汇接收操作。

结售汇操作规程

结售汇操作规程

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XX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操作,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中所指结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售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第二章结汇业务结汇按性质分有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项下的结汇,经常项目又分为贸易(货物贸易)和非贸易(服务贸易、收益与经常转移)。

贸易项下出口结汇应当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并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为客户办理相应结汇业务。

(一)凡境外汇入的贸易项下资金经办行均应将其划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中。

经办行根据企业提交的结汇申请以及企业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连同自身的银行电子口岸IC卡,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为客户进行出口电子数据等联网核查,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后为企业办理结汇业务。

(二)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上述(一)规定提供的材料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盖有银行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

经办行应登录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结汇业务,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三) 预收货款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审核材料与操作流程同上述(一),审核原则为本次结汇金额不超过核查系统中查询的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

(四)对于来料加工贸易(超比例)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要符合上述(一)规定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出口合同以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XX银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操作规程第一节基本操作要求第一条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指我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其进行买卖外汇的业务。

第二条服务对象包括国内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三资企业,金融机构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只要在我行开立了外币帐户,均可作为我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服务对象。

第三条交易种类包括即期外汇买卖、一年以内的远期外汇买卖、择期外汇买卖和调期外汇买卖。

第四条对公代客外汇买卖的业务背景审核:一、客户符合以下任何一个条件,中行可为其提供即期外汇买卖业务:(一)客户具有相应的进出口贸易背景或其他经济背景。

(二)客户自有的现汇资金或现汇营运资金等能确保其进行实盘交割。

二、客户符合以下任何一个条件,中行可为其提供远期(含择期、调期)外汇买卖业务:(一)客户具有相应的进出口贸易背景或其他经济背景。

(二)代客远期外汇买卖业务,各行可以在保值背景的有效期内,在客户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为客户反复进行交易。

(三)客户为提高收益率而进行的调期外汇买卖交易金额必须在等值300万美元以上。

第二节业务操作图第五条受理申请一、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时,须与我行签署《外汇买卖交易总协议》(附件一,省分行客户与资金业务部签署)。

二、客户逐笔向经办部门(省分行经办部门为营业部、国际结算部、公司业务部)提交《即期外汇买卖委托书》(附件二)或《远期外汇买卖委托书》(附件三)(以下简称《委托书》)。

第六条审核一、经办部门审核《委托书》的要素。

其中《委托书》有权签字人和单位公章应与预留我行《外汇买卖总协议》上的有权签字人印鉴相符。

二、经办部门按照授信或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扣减授信额度或收取和冻结交易保证金。

三、即期外汇买卖须收足客户委托买卖的全额资金。

远期外汇买卖按《分类业务占用授信额度权重表》(见《代客债务保值业务操作规程》附件三)扣减授信额度或收取和冻结交易保证金。

四、经办部门在《委托书》上审批栏批注审核意见(需分别说明是否符合上述审核要求),由经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和主管行长(总经理)在客户《委托书》上批注审核意见,盖章后传真到省分行资金业务部营销团队并电话证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加强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以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年版)》等我行有关规章制度、业务政策,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我行柜台、电子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在线出国金融等)个人结售汇业务采取联机接口模式接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个人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

柜台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由具备个人结售汇经营资格/资质的经营性网点(以下简称网点)办理,网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通过BANCSLINK端交易联动向“监测系统”报送有关业务数据信息。

除另有规定外,网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逐笔、实时登记监测系统,报送数据应及时、准确、完整。

电子渠道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通过交易账户开户银行或自助机具所在行设置的电子柜员专用用户,自动向“监测系统”报送有关业务数据信息。

第三条依据有关《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规定,对个人结汇、境内个人售汇及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售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目前结汇和售汇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如遇调整,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网点通过BANCSLINK端交易联动向“监测系统”报送数据时,需依据有关个人是否提供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区别占用额度与不占用额度的业务类型进行录入。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有关规定以及我行《xx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xx发x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境内个人或境外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我行柜台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结汇和售汇(或称购汇)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指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含户口簿、临时身份证)、外国护照、外国人持中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交官证。

第四条根据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的规定,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年度总额(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以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或不占年度额度的业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五条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办理个人贸易项下结售汇业务应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比照机构的经营性外汇结售汇规定执行,需凭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办理。

第六条资本项目账户的结售汇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项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或不占年度额度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落实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政策规定、对全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指导、培训及检查。

第九条总行网络金融部负责电子银行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流程管理及业务优化。

第十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综合业务系统工号管理及协助提出业务处理的会计核算需求。

第十一条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个人客户的服务及营销。

第十二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我行柜面系统与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接口程序的开发、完善以及系统日常维护。

第十三条分行国际业务部或国际业务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分行”)负责辖内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及日常业务管理,负责分行地区支行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准入申请及外管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业务系统(简称“ASONE”系统)的工号维护。

中国银行外汇结售汇流程

中国银行外汇结售汇流程

中国银行外汇结售汇流程
中国银行外汇结售汇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准备资料。

客户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如营业
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2.填写申请表。

客户填写结售汇申请表,包括货币种类、金额等信息。

3.办理业务。

客户前往中国银行柜台办理相关业务,工作人员核对客
户资料和申请表,并进行审批。

4.风险提示。

银行工作人员会向客户提示汇率风险、汇款途径及途中
可能遭遇的风险等相关事项。

5.操作规程。

银行会向客户提供外汇结售汇操作规程,建议客户详细
了解。

6.结售汇汇率。

银行按当日外汇结售汇汇率进行结售汇,并在客户账
户中实时入账或扣款。

7.保留证据。

客户需保留好结售汇申请表和银行出具的资金流动证明,以备日后可能需要使用。

单证员考试理论与知识考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doc

单证员考试理论与知识考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doc

单证员考试理论与知识考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XX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操作,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中所指结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售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二章结汇业务结汇按性质分有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项下的结汇,经常项目又分为贸易(货物贸易)和非贸易(服务贸易、收益与经常转移)。

贸易项下出口结汇应当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并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为客户办理相应结汇业务。

(一) 凡境外汇入的贸易项下资金经办行均应将其划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中。

经办行根据企业提交的结汇申请以及企业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连同自身的银行电子口岸IC卡,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为客户进行出口电子数据等联网核查,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后为企业办理结汇业务。

(二) 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上述(一)规定提供的材料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盖有银行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

经办行应登录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结汇业务,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 预收货款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审核材料与操作流程同上述(一),审核原则为本次结汇金额不超过核查系统中查询的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

(四)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超比例)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要符合上述(一)规定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出口合同以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三条经办机构应对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可向客户提供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服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服务对象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客户。

第五条远期结售汇业务办理范围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进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一)经常项目下,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客户在远期结售汇交易到期交割时,需提供结售汇业务所要求的全部有效凭证。

对客户不能按时提供相关凭证的,不得办理交割;(二)以下资本项目项下业务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1、偿还我行自身的外汇贷款;2、偿还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借款;3、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4、经外汇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收入;5、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境外上市的外汇收入;6、经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以上资本项目项下远期结售汇业务按照目前办理即期结售汇的程序进行审核,客户在交割日前应提供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的相关凭证,对客户不能按时提供相关凭证的,不得办理交割。

(三)客户应按远期结售汇合同中订明的外汇收入来源或外汇支出用途办理,不得以其他外汇收支充抵。

第六条受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一)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在我行开立相应的账户;(二)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必须与我行及具备资格银行签订总协议书并逐笔提交交易申请书,总协议书和交易申请书应使用我行规定格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三)客户应提供授权签字人签字样本(及印模授权书);(四)客户交易保证金的比例按相关要求酌情收取。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为规范商业银行样本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为规范商业银行样本

附件: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便于商业银行规范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依照《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商业银行申请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遵守下列申请程序:(一)在全国范畴内经营业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由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

(二)都市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如下简称“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

外汇局初审后,逐级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三)外资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由其主报告行或总行向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

外汇局初审后,逐级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三条商业银行以客户自有外汇资金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无需申请投资额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其合计购汇与合计结汇之间差额(收益某些除外),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购汇额度。

第五条境内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存储于境内银行外币现钞存款和现汇存款。

涉及钞转汇,参照B股关于规定办理。

赎回款和分红款由境内托管账户或经商业银行账户划转至原外汇存款账户或指定账户,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

境内机构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境内机构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赎回款或分红款由境内托管账户或经商业银行账户划回境内机构原外汇账户。

第六条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在募集期结束后,将募集资金按原币种直接划至境内托管账户。

境内托管账户可同步包括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商业银行将划入境内托管账户人民币资金购汇,按照对客户结售汇业务模式办理,并由境内托管人依照资金支付指令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完毕相应人民币划付和外汇接受操作。

商业银行应在与投资者订立代客境外理财委托合同中,明确募集人民币资金购汇所使用人民币汇价拟定原则。

商业银行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有关外汇管理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出台情况予以及时更新,执行中如有与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相悖情况,以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为准。

第三条结汇是指我行按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我行暂未办理对私业务)
第四条售汇是指我行按一定的人民币汇率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我行暂未办理对私业务)
第五条收汇是指我行收到境外外汇,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办理入账的行为。

付汇是指我行根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要求,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办理外汇支付的行为。

(我行暂未办理对私业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国际业务部业务经理负责初收、付汇业务的办理。

第七条国际业务部外汇会计负责结、售汇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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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售汇的流程

简述售汇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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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汇流程是指进行售汇操作所需要经过的一系列步骤。

农村信用社结汇售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农村信用社结汇售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5:XXX农村信用社结汇售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农村信用社辖内外汇指定机构结汇、售汇业务操作行为,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机构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进出口联网核查管理办法》及《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结汇是指外汇指定机构按买入价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售汇是指外汇指定机构按卖出价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第三条外汇指定机构开展结汇、售汇业务,应凭客户提交的申请书(《结汇申请书》、《购汇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如需)办理。

个人结汇、售汇、付汇业务在限额内的由营业部门直接办理。

个人结汇、售汇、付汇超过限额的和机构客户结汇、售汇、付汇业务,外汇指定机构的营业部门须审核客户提供的各种合同、单证、文件后办理。

第四条结汇、售汇业务实行综合周转头寸限额管理,按日进行监控。

第五条外汇指定机构应设立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在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下,区分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的结汇、售汇业务,并分别核算。

第六条外汇指定机构应当建立结汇、售汇档案保存制度,将客户结购汇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按照业务类型保存,并按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将有关单据分别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七条外汇指定机构应按日,准确、及时向外管局报送结售汇周转头寸等数据以及外管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二章收结汇业务第八条出口收结汇的原则境外贸易项下出口收汇必须先进入客户的待核查账户。

对每一笔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划转,外汇指定机构的业务人员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网站( .cn)进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在可收汇额度内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

第九条待核查账户的开立与管理(一)外汇指定机构为客户开立待核查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客户是否已在外管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治理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便于商业银行规范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按照《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治理暂行方法》及有关外汇治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商业银行申请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遵守下列申请程序:(一)在全国范畴内经营业务的中资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由总行向国家外汇治理局递交申请材料。

(二)都市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治理局分局、外汇治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

外汇局初审后,逐级报国家外汇治理局批准。

(三)外资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由其主报告行或总行向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

外汇局初审后,逐级报国家外汇治理局批准。

第三条商业银行以客户自有外汇资金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无需申请投资额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能够循环使用。

其累计购汇与累计结汇之间的差额(收益部分除外),不得超过国家外汇治理局核准的购汇额度。

第六条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在募集期终止后,将募集的资金按原币种直截了当划至境内托管账户。

境内托管账户可同时包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商业银行将划入境内托管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购汇,按照对客户结售汇业务的模式办理,并由境内托管人按照资金支付指令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完成相应的人民币划付和外汇接收操作。

商业银行应在与投资者签署的代客境外理财托付协议中,明确募集人民币资金购汇所使用人民币汇价的确定原则。

第七条商业银行以人民币资金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或分红款,需要结汇的,参照本操作规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购汇原则进行结汇并向投资者进行支付。

第八条商业银行在代客境外理财过程中,应凭其与客户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有关资金划转。

客户赎回款和分红款,由境内托管人凭商业银行的付款指令办理有关划转手续。

境内托管人能够凭商业银行指令进行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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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结售汇操作规程
代客结售汇是指金融机构代为客户办理境内外货币间的兑换和跨境资金的转移业务。

为确保代客结售汇业务的安全与便捷进行,需要遵守一定的操作规程。

以下是代客结售汇操作规程的详细说明。

一、基本原则
1. 客户资格审查。

金融机构应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客户符合参与代客结售汇的资格要求。

2. 合法合规原则。

金融机构在代客结售汇业务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持合法合规的原则。

3. 风险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应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代客结售汇业务的安全和风险可控。

二、业务流程
1. 客户申请。

客户向金融机构提出代客结售汇业务申请,包括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外汇需求量和汇款用途等相关资料。

2. 资格审查。

金融机构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客户身份和合规性,同时评估客户的风险等级。

3. 外汇交易。

金融机构依据客户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外汇交易,包括兑换外汇和进行跨境资金转移。

4. 风险控制。

金融机构在外汇交易过程中,应持续关注客户风险状况,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5.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

金融机构在代客结售汇业务中需要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将风险可疑的交易报送相关部门。

6. 信息报送。

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提交代客结售汇业务的相关报表和数据,包括外汇交易明细和关键风险指标等。

三、风险管理措施
1. 客户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客户合规性、经营状况、资信状况等方面,评估客户的风险等级。

2. 交易限额设置。

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和业务需求,设定合理的交易限额,控制客户的交易规模。

3. 交易监控与预警。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与预警机制,监测客户交易行为,发现异常交易及时预警和采取措施。

4. 人工审核与岗位分离。

金融机构应将代客结售汇业务的关键岗位进行岗位分离,确保人工审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5. 内部控制与内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审机制,监督代客结售汇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四、合规要求
1. 外管局相关规定。

金融机构在代客结售汇业务中需要遵守中国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包括业务操作、报送要求、监管审查等。

2.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

金融机构在代客结售汇业务中需要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相关要求,严格审查客户身份和交易资金来源。

3. 内部合规要求。

金融机构应制定和执行内部合规制度,确保代客结售汇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4. 客户隐私保护。

金融机构在代客结售汇业务中需要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综上所述,代客结售汇操作规程包括基本原则、业务流程、风险管理措施和合规要求等方面,通过遵守这些规程,能够确保代客结售汇业务的安全和便捷进行,同时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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