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竣工图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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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竣工图编制
8.0.1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
8.0.2 竣工图包括:建筑、结构、钢结构、幕墙、建筑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燃气、智能建筑、通风空调、工艺布置、规划红线以内的室外工程。
8.0.3 竣工图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竣工图应与工程实际境况相一致;
2 竣工图的图纸必须是蓝图或绘图仪绘制的白图,不得使用复
印的图纸;
3 竣工图应字迹清晰并与施工图大小比例一致;
4 竣工图应有图纸目录,目录所列的图纸数量、图号、图名应
与竣工图内容相符;
5 竣工图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文字;
6 竣工图应有竣工图章或竣工图签,并签字齐全。
8.0.4 绘制竣工图应使用绘图笔或签字笔及绘图工具,不得使用圆珠笔或其它易于退色的墨水绘制。
8.0.5 按图施工,没有设计洽商变更的,可在原施工图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设计洽商变更不多的,可将设计洽商变更的内容直接改绘在原施工图上,并在改绘部位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
8.0.6 设计洽商变更较大的,不宜在原施工图上直接修改和补充的,可在原图修改部位注明修改依据后另绘修改图;修改图应有图名、
图号。原图和修改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
8.0.7 竣工图可在原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电子文件上经修改后制成,修改处应有明显标识。竣工图上应附有修改依据备注表(表
8.0.7)。
修改依据备注表
表8.0.7 洽商变更编号或时间简要变更内容
8.0.8 由施工图电子文件制成的竣工图应有原设计人员的签字;没有原设计人员签字的,须附有原施工图,原图和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8.0.9 竣工图签或竣工图章应具有明显的“竣工图”字样,并包括编制单位名称、制图人、审核人和编制日期等内容。竣工图章内容、尺寸见(图8.0.9)。
图 8.0.9 竣工图章示意图
8.0.10 竣工图章应加盖在图签附近的空白处,图章应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