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税务筹划管理与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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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管理与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统称为“集团”)税务筹划的管理工作,在税法的范围内,尽可能地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有效避免集团涉税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立本制度的目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获得节税利益,规避企业涉税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

第二章税务筹划

第四条熟练把握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执行

(一)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政策尺度。在着手进行纳税筹划之前,首先应当学习和掌握国家税法精神,争取税务机关的帮助与合作。

(二)了解法律和国家机关对纳税活动“合法和合理”的界定。法律条文的权威性不容置疑,但就中国的税法执法环境来看,法律规定在操作性上也有某些欠缺,税务机关存在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必须熟悉税法的执法环境,在享受当地税法环境的优势之前,必须与税务机关做好充分的沟通工作,确保税务筹划工作的可行性。

第五条指定纳税筹划方案

(一)分析业务背景。分析项目所处的行业,从事业务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缴纳哪种税,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根据项目的性质确定可以节税的突破口。

(二)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在制定节税方案的同时,汇集纳税涉及的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避免陷入法律纠纷。在具体问题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可以就具体问题咨询征收机关的意见。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不同的纳税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分别计算出应纳税额。同时应作出会计处理的方法。

(四)各因素变动分析。对影响节税效果的相互影响的内部因素(如短中期战略调整、业务变动)将来肯定会发生的变动进行分析,以防止因内部因素变动产生的风险。

(五)敏感分析。对影响税务计划实施的外部条件(如国家政策变动,行业政策出台)进行敏感程度进行分析,以防止因外部因素变化产生的风险。

第六条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和实施。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有可供选择的几个方案出现

各个方案又各有优劣,应当根据管理决策层的风险收益偏好进行最终选择:1、选择短期内节俭税收更多的;2、在比较长的一个时间段内股东可得到更大财务利益的纳税筹划方案;

3、选择实施起来更便利或技术较复杂风险也较小的方案。

第七条控制纳税筹划方案的运行。税务计划实施后,应当跟踪纳税方案执行的情况以保证纳税筹划方案的贯彻执行。当经营中出现新的变化时,应当判断是否改变税务筹划计划。

第三章研发筹划

第八条鉴于集团公司业务性质,本章专用于讨论集团研发活动筹划管理。

第九条本章所指研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十条集团成立专业技术委员会,可以由业务、技术、财务等部门人员组成。技术委员会应该对各部门上报的研发项目进行专项立案和数据收集。对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政府立项和企业自行立项的项目),技术委员会需要按照税法要求进行资料准备。

第十一条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专业技术委员会需将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的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等资料转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研发加计税收优惠备案。

第十二条建立科学、有效、可操作性强的研究开发费协调管理运行机制。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编制研究开发经费预算和决算,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研究开发费的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准确、合理地归集、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并负责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或者在账套系统中明确区分,与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由集团公司与集团成员签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并交由技术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如有变动,集团财务部视情况出台修正案或修订本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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