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西方法学主要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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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主要流派一、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萌芽和形成时期古希腊:法学的萌芽时期古罗马:法学的形成和初步繁荣时期(二)衰落和恢复时期中世纪前期:法学的衰落时期。
法学成为“神学的婢女”,但神学体系中也包含有一些法学思想。
中世纪后期:法学的恢复时期。
出现了注视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是连接古代法学和近代法学的纽带。
(三)繁荣和发展时期17世纪,英法形成古典自然法学派18、19世纪,德国形成哲理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19世纪中期,英国产生分析法学派20世纪,社会法学派出现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分别以新的面目出现;此外还出现了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新的法学派别。
二、自然法学派(一)古代自然法学派1.古希腊(1)智者实在法背后有一个自然法;自然法的内容是公正和正义。
欧里庇得斯:只有自然法才是公正的;奴隶是社会制度和城帮法律造成的。
阿基马丹: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
(2)苏氏三师徒深信存在着实在法的某些不变标准;法律是正义的具体体现。
苏格拉底:法律体现是非善恶,是人类幸福的标准;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
柏拉图:主要著作有《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法律包含整体的美德,是理性的命令,因此人们应该服从。
亚里士多德:主要著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
法律是正义的具体体现;法律也有好坏。
(3)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有芝诺、克吕斯帕斯等。
自然是某种和谐的秩序,是人类的理性;根据理性,一切人是平等的;法律应体现这种理性。
2.古罗马(1)西塞罗:《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①法律是正当的理性②制定法应符合自然法(2)五大法学家乌尔比安、伯比尼安、盖尤斯、保罗、毛特斯丁①法律以公平正义为原则②公平、正义来源于自然法,而非基于功利3.中世纪(1)奥古斯丁:《上帝之城》、《忏悔录》①教父学②天国、地国说③君权神授论(2)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①法律是理性的命令②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二)古典自然法学派1.主要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著作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霍布斯:《利维坦》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2.基本观点(1)制定法背后有一个客观存在的自然法则(2)自然法的核心是公正(或正义、权利、理性)(3)制定法应以自然法为基础(4)人们通过理性可以认识和运用自然法3.主要理论:(1)自然状态论霍布斯:敌对、战争(狼社会论)洛克:和平、善意、互助(中性论)卢梭:和平、平等、自由(黄金时代论)(2)天赋人权论①起源与特质:生而具有不可剥夺②与权力机关的关系:非其赋予由其承认和宣告③内容:自由、平等、博爱、财产、安全和反抗(3)个体本位论①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个体是基础、目标,拥有优先权②个体权利的限制:社会无权剥夺个人权利;其对个体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4)社会契约论①契约的社会基础:个体人的独立、自由和平等②国家和法律产生的原因和目的:保护个体人的自然权利③公权力行使的依据和界限:基于契约的法律④公民为什么要守法:信守承诺⑤违约的救济:收回让渡权利乃至进行革命(5)人民主权论①主权的含义:主体自主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力(权利)②主权的内容:个体主权国家主权③主权能否分割和转让(6)法律理性论①理性的含义:人的自然能力,行为或信仰的理由,是非善恶的标准(洛)②理性的效力:绝对的效力(格)③理性的把握:基于理性(霍)④法律与理性:理性是法律的本质(三)新自然法学派1.新自然法学派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区别(1)改良性;(2)可变性;(3)认识论;(4)兼容性。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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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 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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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张会凯 2010050035作为西方社会20世纪以来出现的一种崭新的学术派别,法社会学派所使用的社会实证方法和经验观察术对纯粹、僵死的法条主义,抽象、虚幻的自然法理念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在众多西方法学流派中独树一帜。
法社会学是以社会法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其代表人物有马克斯·韦伯、埃利希、卢曼等。
一、法社会学派产生的背景(一)社会基础---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社会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过度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面对工业革命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法律社会化”成为时代的潮流。
进入20世纪,资产阶级更是强烈要求利用国家权力和各种法律来加强对经济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因此“社会化的法律”成为时代的潮流。
同时,由于传统的法律思想和分析思路以不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
鉴于此,法学家借助于社会学家提供的新观念和方法,法律社会学应运而生。
(二)传统渊源---历代法哲学家的社会观点和研究方法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人们对社会、对社会与个人关系的了解以及对社会其他现象的观察早已出现。
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亚里士多德的社会观念,从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的社会思想到启蒙思想家对人与社会本质的看法,都包含了丰富的社会学因子。
例如,孟德斯鸠一直试图探讨社会环境对法的影响,注意在社会现实中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显然,这些观点和研究方法都具有某种法社会学的倾向。
(三)方法论来源---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西方学者认为,法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
孔德从两个方面促成了法律的社会学运动。
首先,他开创的实证主义哲学主张运用自然科学的方式研究哲学,研究社会,认为哲学应该是实证的,其任务在于分析经验现象。
其次,他的社会学为法社会学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基于此,他被认为是早期法社会学的创始人。
遗憾的是,孔德本人并没有将社会学的方法运用于法学研究。
但是,在他之后的斯宾塞、沃德、耶林等社会学家和法学家,运用其开创的理论,解释了法的社会根源、社会特征和社会目的,确立了法社会学的某些重要基础。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https://img.taocdn.com/s3/m/ab3356e281c758f5f61f67eb.png)
一、社会法学的核心观点
社会法学派在美国的创始人庞德曾把社会法学和其 他学派法学家之间的差别做了一下概括: 第一,社会学法学家注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 象内容; 第二,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是社会控制 的一种手段,人们既通过经验发现它们,又有意识 地创造它们;认为法律既是由理性所发展了的经验, 又是由经验证明了得理性,法律通过人地智慧和努 力是可以改善的,法学的目的就在于促进这种的这 种努力。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接着庞德对利益进行了分类:个人利益、公共 利益、社会利益 个人利益是包括在个人生活中并从个人的角度 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 (1)人格 (2)家庭关系 (3)物质利益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公共利益是包括在政治生活中并从政治生活的 角度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1)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 (2)国家作为社 会利益的保卫者的利益 社会利益是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为了维护社会 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那么法律通过什么方式来保护利益呢?庞德认 为主要是把利益上升确认为权利,并把它们及 相对的义务归之于法律上的人,同时还要有维 护权利和强制义务的补救办法。 如何进行利益的权衡,价值选择的方法 经验的方法 理性的方法 观念的方法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三)埃利希的“活法”理论
斯宾塞(1820-1903)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
哲学家。 斯宾塞是进化论的第一位代表人物,“社会有 机说”的创始人。他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 界一样,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不断进化的有 机体。社会阶级的分化正如有机体内部的各种 有机的机能的分化。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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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法社会学的源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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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一、法社会学的产生及其背景法律社会学:是将法律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它着眼于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
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诞生于19世纪的“社会学帝国主义”时期。
由于法律本身便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因此当时主要的社会学家(即“古典社会学家”)都对法律有所研究,如马克斯•韦伯、卡尔•马克思、涂尔干、托克维尔等,此即法律社会学之滥觞。
一般认为,法社会学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892年,意大利法学家、社会学家D.安齐洛蒂首先提出“法律社会学”的说法。
法国的.迪尔凯姆、德国的马克思韦伯、美国的E.A.罗斯和W.G.萨姆纳等社会学家有关法律、犯罪和惩罚问题的大量论述,促进了法学中的社会学派的形成,推动了法律社会学理论的发展。
此外,英国的H.斯宾塞、奥地利的L.龚普洛维奇、法国的G.塔尔德和美国的L.F.沃德等社会学家分别从生物学、人类学和心理学等角度研究法律和解释法律现象,被称为早期社会法学的代表人物和法律社会学的奠基人。
法社会学在西方有其特定的社会与历史背景。
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逐渐巩固,资本主义社会进入自由发展时期。
从19世纪90年代开始,垄断制度逐渐成为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制度,西方资本主义开始从自由竞争向垄断的转变。
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得各种社会矛盾趋于激化,经济危机和战争频繁发生,由此在政治上引发了大规模的劳工运动。
为了缓解各种矛盾,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放弃自由竞争时期强调个人权利的价值观,而向垄断时期强调社会利益的价值观转变,国家积极而广泛地干预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自20世纪初以来,西方国家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立法,如劳工法,最低工资法,环境保护法,住房法,公共交通法等,资本主义法律原则逐渐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社会学概论第二章 社会学发展简史
![社会学概论第二章 社会学发展简史](https://img.taocdn.com/s3/m/7241ede881c758f5f61f6792.png)
贡献一
界定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社会事
实”。
贡献二 提出了社会学方法论的几条基本原则。 论述了社会团结。
贡献三 贡献四
关于社会反常现象和偏离行为的研究,特
别是深入研究了自杀问题。
4、韦伯的社会学观点
Max Weber (1864—1920)
代表作——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 精神》; 《经济与社会》。
(1)基础理论研究还相对薄弱,还处在引进和研究 国外理论的阶段; (2)由于缺少基础理论尤其是中层理论的支持,研 究还不够规范,低层次水平的社会学研究和社会调 查还比较多; (3)分支社会科学还相对薄弱。
[思考题]
1、论述社会学产生的根源; 2、西方社会学创立、形成、发展阶段总体上的特 点; 3、论述迪尔凯姆对社会学的贡献;
三、创立和形成时期的社会学观点:
1、孔德的社会学观点
Auguste Comte (1798--1857)
代表作——
《实证哲学教程》
贡献之一:最先提出并使用“社会学”概念。 贡献之二:对科学发展阶段的划分。 贡献之三:提出了社会学的定义及其构成部分。 社会学是研究社会进步和社会秩序的科学; 社会学分社ntroduction to Sociology
第二章
社会学发展简史
社会工作系
政治与法学学院
本章内容:
一、社会学产生的背景
二、社会学学科的发展阶段
三、创立和形成时期的社会学观点
四、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的重要流派
五、社会学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
一、社会学产生的背景
社会学创立的标志:
孔德在1838年发表《实证哲学教程》第四卷, 在这部著作中他第一次使用了“社会学”这个名 称,这标志着社会学的正式诞生。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8970e445be1e650e52ea997d.png)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https://img.taocdn.com/s3/m/f8b76ac7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aecaa74.png)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强调法律的自然起源和道德基础。
该学派认为,法律是基于自然法则和人类理性而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
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汀。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和原则组成的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判。
3.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兴起于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效果,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价值进行调整。
4. 实证主义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科学性,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则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进行裁判。
这些法学流派的思想和理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环境中产生和发展,对法学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理课资料:西方法学主要流派+法治原理及中国法治(请勿外传!!)
![法理课资料:西方法学主要流派+法治原理及中国法治(请勿外传!!)](https://img.taocdn.com/s3/m/ffc03a08964bcf84b9d57b9b.png)
法独立 5.法律程序 6.法治精神
一、法治的沿革 (一)西方法治的沿革 (二)中国法治的沿革 二、法治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法治的概念 1.法治概念诸论 个体行为角度、国家治理角度、国家政治角度、社会一般状态角度 2.法治概念 一定政治体所呈现出来的良法权威至上状态
(二)法治的构成要件 1.法律具有至上权威 纵向上,没有比法律更高的权威 横向上,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 2.法律良好 ○法律内容良好 人权:自由 平等 财产 民主:地位 运行 救济 科学:确认 保障 ○法律形式良好: 富勒-法律内在道德性: ①一般性 ②公布(公开性) ③不溯及既往 ④明确性 ⑤不矛盾(协调性) ⑥不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可行性) ⑦稳定性 ⑧官方行为和法律的一致性 三、法治的实现条件 (一)商品经济是法治的经济条件 独立 产权 平等 规律 (二)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条件 公民地位
(二)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及其观点 1.创立时期 边沁(1742-1832),英国思想家,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主要著作《道德与立法原 理》。 边沁的基本思想:(1)法是“国家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2)法有“实际的 法”与“应当的法”之分。(3)法学有“注释法学”与“评论法学”之分。 边沁的上述思想为实证主义法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3)斯多葛学派 代表人物有芝诺、克吕斯帕斯等。 自然是某种和谐的秩序,是人类的理性;根据理性,一切人是平等的;法律应体现这 种理性。 2.古罗马 (1)西塞罗:《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法律是正当的理性 制定法应符合自然法 (2)五大法学家
社会法学派观点
![社会法学派观点](https://img.taocdn.com/s3/m/93b0e677561252d380eb6e73.png)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那么法律通过什么方式来保护利益呢?庞德认为 主要是把利益上升确认为权利,并把它们及相对 的义务归之于法律上的人,同时还要有维护权利 和强制义务的补救办法。 如何进行利益的权衡,价值选择的方法 经验的方法 理性的方法
观念的方法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自然法观点
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无罪) 理由2: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 (1)法律谚语: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 反法律本身 (2)应该根据显而易见的目的来解释实定法 (3)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组织人们犯罪,一个人生命 受到威胁时的自我保护本能是不受法律威慑的。——调 和自我防卫和故意杀人 (4)审判官通过解释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 代立法者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
民意检查结果:公众普遍(九成)支持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 惩罚后释放
反驳:司法一定要遵循能严格和正式的规则,不能有主观因素: 检察机关不起诉,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行政长官赦免或减刑, 这些都可以使被告摆脱惩罚,都是带有主观随意性的途径。
社会法学派
一、社会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二、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布莱克极力反对这种传统主张建立一个不参与法律评价不干预法律生活的纯粹法律社会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五伯克利学派针对布莱克的纯粹法律社会学主张诺内特发表了为了法理社会学强调法律社会学必须是法理学社会学并明确提出伯克利学派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包括
社会法学派
17级国际法徐莞馨
洞穴奇案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 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 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 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 是威特摩尔被抽中。获救后,这四人律发展的中 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 社会本身。”
实证主义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的定义的界定
![实证主义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的定义的界定](https://img.taocdn.com/s3/m/d966d22ee2bd960590c6778b.png)
实证主义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的定义的界定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实证主义法学派通常泛指以19世纪A.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其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
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
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
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恶法亦法;法和道德之间,实然的法和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
在法和道德本质联系的问题上主张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响法的实在性的观点。
这也是其与自然法学派主要的分歧之一,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从自然法和道德的合理性基础上探讨法的合理性问题。
而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又可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产生了各自的代表人物。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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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学流派介绍主要法学流派介绍一、分析主义流派分析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并列的西方历史上三大法学思潮之一。
其基本特征是把法律规范当作唯一的研究对象,采取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
分析主义法学的历史很悠久,仅次于自然法学。
它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1)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的是注释法学。
这种倾向,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的平民法学家格伦卡留斯到帝国时期的普罗库鲁士学派、特别是三大法学家为代表的一派人物,已有表现。
在中世纪即11到15世纪的近500年时间里,意大利的波伦亚注释法学派发挥了重大的影响。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包括:以解释《拿破仑民法典》为己任的法国一比利时注释法学;在19世纪占据统治地位的J.奥斯丁指导的分析法学,是适应资本间自由竞争需要的一种典型的法学思潮。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即现代分析主义法学。
先后出现过德国实证主义法学、H.凯尔逊的纯粹法学或规范主义法学、H.L.A.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别。
不过,在这个时期,除美国外,分析主义法学的主导地位已由社会学法学所取代。
分析主义法学经历的历史阶段,都是适应各个时期剥削阶级统治的实际需要而出现的。
它们对法律规范的研究作出了某种贡献,但又失之于把这种研究方法绝对化。
注释法学派11世纪兴起于欧洲的,用注释或文字解释研究罗马法、特别是查士丁尼法典的一个法学家派别。
注释最初是加在正文行间或写在边空上的、对难词和难知的解释;后来发展成为对整个段落和有关原则的解释;继而又发展成为对具体问题知识的概述,包括对各种原稿材料、平行段落和冲突段落的批评性注解。
最后成为一种包括总结、解说性实例、一般原则推论和讨论现实问题的全面注释。
注释法学派存在于约1050年到1250年。
13世纪以后,由于对正义的研究代替对注释的研究,所以注释的研究方法开始衰退。
注释法学家们为罗马法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注释者和人本主义者在此基础上把罗马法研究作为法律方面的训练基础,对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分析法学派产生的历史背景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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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学派产生的历史背景及意义法学派是法学研究的不同流派,其产生有着各种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法学派的产生背景和意义,来深入理解法学派的发展。
一、法学派产生的历史背景:1.社会变革:法学派的产生与社会的变革密切相关。
在工业革命和城市化进程加速的时代,社会关系和权力关系的复杂性增加,传统的法律体系面临挑战和瓦解。
法学派的诞生可以被视为一种回应,试图对法律领域进行重构和重新思考。
2.法律教育的兴起:法学派的产生也和法律教育的兴起相关。
法学派是法学教育中不同理论流派的集合,每一派别都对法理有着不同的解释和理解,这种多元的观点使得法律教育更加全面和深入。
3.现代国家的形成:法学派的产生与现代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现代国家的法制建设和法治思想的兴起,推动了法学领域的研究和理论化。
法学派的产生可以被视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4.法学方法论的突破:法学派的产生是法学方法论不断突破的结果。
不同的法学派倾向于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以寻求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这种不同的方法论突破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层次和视角。
二、法学派的意义:1.促进法学研究的发展:法学派的产生推动了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
不同的法学派提供了对法律问题的多重视角和解释方式,激发了更多的学者关注和投入到法学研究中。
这种多元的研究方式丰富了法学的内涵和广度。
2.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法学派的产生对法学教育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学教育不再是僵化的传统知识灌输,而是通过不同法学派的观点和思想,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和创新能力。
这种多元的教育方式提高了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3.影响法律政策的制定:法学派的研究成果对法律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不同法学派提供了不同的法律观点和建议,为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这种影响力使得法学派的研究成果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促进了法律的实施与改进。
4.推动法学跨学科研究的发展:法学派的产生推动了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和研究合作。
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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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摘要:西方社会在进入20世纪初后产生了社会法学。
社会法学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法的联系等。
社会法学大概可以分为两个流派,即社会学和法学流派。
关键词:产生背景、主要流派、特点、基本思想、社会法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在这个时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西方国家在新的矛盾推动下,社会本位的法权要求日益高涨。
尤其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发展,促使西方法学研究方法及指导思想发生变革。
“实用主义和怀疑主义成了这一时期社会思潮的主流,受此影响人们认为传统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社会对法律的要求,社会需要一种新的法学理论解决现存的社会问题。
”○1社会法学即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
在这一时期社会法学的研究者们主要可以分为社会学和法学两个流派,孔德、韦伯、斯宾塞等代表社会学流派,他们的思想对后来的社会法学起了启蒙作用,但是由于他们的法学理论都是属于社会学的范畴中,因此他们的学说一般被称为“法律社会学”。
对他们的思想本文不多论述。
法学流派主要代表有德国的耶林、赫克,奥地利的埃利希,法国的狄骥,美国的庞德和霍姆斯。
他们是受到社会学理论影响的法学家,他们的理论属于法学范畴,因此他们的学说被称为“社会学法学”。
本文主要对这一流派的思想进行论述。
“目的法学”的代表人物——德国的耶林。
他主张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是个人的存在既为自身也为社会。
他的著名论题是“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2个人通过斗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是通过主张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维护法律来维护社会所不可缺少的秩序。
“利益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德国的赫克。
该学派发挥耶林关于法律是保护“社会利益”或“共同利益”、反对威胁“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
不过他又把耶林的理论同强调法官的自由意志密切结合起来。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https://img.taocdn.com/s3/m/6c4bf1a3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e7.png)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概述•法社会学理论•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社会法学派的研究方法•社会法学派的主要研究领域•社会法学派对现代社会的影响与贡献01社会法学派概述定义与背景社会法学派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强调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
该学派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对当时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批判和反思。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不是孤立的,而是社会现象的一部分,应该从社会的角度来研究法律。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反映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
法律的社会性法律的功能性法律的相对性法律不仅具有规范功能,还具有社会控制、社会整合等功能。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受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030201社会法学派的核心思想与其他社会学派的关系与自然法学派的关系社会法学派批判自然法学派的绝对主义和理性主义,强调法律的社会性和相对性。
与分析法学派的关系社会法学派批判分析法学派的法律形式主义,强调法律与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
与其他社会学派的关系社会法学派与其他社会学派如历史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等有密切联系,共同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02法社会学理论法律是社会规范体系的一部分,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等)相互作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法律反映了社会分层和不平等的现实,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维护社会结构。
法律与社会分层法律对社会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如公司法、行政法等促进了各类社会组织的建立和规范运作。
法律与社会组织03法律与文化传承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既受文化传承的影响,也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01法律与社会发展的互动法律既受社会发展的推动而变革,同时也对社会发展产生反作用。
02法律与科技进步科技进步对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如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01法律通过设定行为规范和制裁手段,实现对社会的控制,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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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在20世纪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
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阶段。
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
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各种社会矛盾趋向激化,战争、经济危机等灾难频繁来临;旧的利益结构急剧变动,新的利益结构正在形成,新旧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与此同时,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民主和法治理想之间的空距( IVI GAP )越来越大;由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公害日益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关注以往与国家不相干的劳动、福利、教育、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并运用政治的和法律的手段予以调节。
于是,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公共交通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法律的社会化”[1]成为时代的潮流。
法律社会化以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有机联结、保障消费者和社会弱者为特征。
这些社会问题和法律实践要求对法学理论做出调整。
如果法学的对象依然与现实生活脱节,局限于现有法律制度的要素和结构分析,而且只是象分析法学家那样机械地注释成文法和判例法,不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指南或提出意见,就不能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
社会法学就是在这种强烈的和积极的社会推动下,并借助于社会学家提供的新观念和方法应运而生的
富勒的法治八原则
第一一般性第二公布第三非溯及既往第四明确第五不矛盾
第六可为人遵守,第七稳定性第八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哈耶克法与自由
具体而言,这个概念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首先,哈耶克的自由理论认为,如果一个人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那么他就是自由的;在这里,“‘自由’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
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亦仅来自人的强制”。
显而易见,哈耶克对自由概念的界定,乃是通过指出外在强制(extemal CoerCion)而将自由定义为“独立于他人专断意志之外”的状态的。
自由
表示能根据自己的决定和运用自己,的知识行事,不自由则表示必须受制于他人专断的意志之下;此处值得注意的是,所谓不受外在强制是指不受他人专断的意志之强制,而不是否定一切的外在强制。
显而易见,对于哈耶克来讲,这里的关键在于强制在何时是正当的,亦即我们应当如何界定不正当的强制和正当的强制。
正是在这里,“确获保障的领域”这个概念凸显出了它所具有的至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哈耶克看来,社会实是通过界分个人行动的“确获保障的领域”的过程而在正当强制与不正当强制之间划定边界的:“只有在一个已经试图以确定予以保障的私域的方式来阻止强制的社会中,诸如‘专断的干涉’这样的概念才会具有明确的意义”。
其次,根据哈耶克的自由理论,不确定性和正确预测的不可能性乃是社会进程的主要特征,所以他强调自由对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助益性还具有极为重要的工具
价值;这意味着,承认个人是自由的,就是承认他拥有一个个人行动确获保障的领域,其间,他可以立基于那种把我们环境中的财物界分为我的和你的规则而运用他的知识和财物去追求他自己的目的并且使个人的“预期”得到最大化的协调。
然而,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把自由理解为个人行动确获保障的领域,绝不是把它的内容仅局限于物质性方面,因为哈耶克认为它还为我们预设了许多权利,“一个人预期的‘合法性’或某个个人的‘权利’,乃是承认这种私域的结果”,而其间最重要的就是“保障我们可以安全地使用某些东西的权利,或保护我们的行动不受其他人干涉的权利,等等”,因为“除非我们能够确知我们排他地控制着一些物质财富,否则我们甚难实施一项连贯一致的行动计划;而且在我们并不控制这些财富的时候,若要与其他人合作,我们也有必要知道谁拥有这些财富”。
毋庸置疑,哈耶克经由其自由理论的建构而视自由为确获保障的领域的观点极为重要,但是我在这里毋宁要强调的是由哈耶克的这个观点所引发的另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为了防阻不正当的强制和为了使个人行动得以成功,在确立了确获保障的领域的路径以后,我们又应当根据什么或者运用什么样的手段来界分每个个人的这种私域呢?显而易见,哈耶克的自由理论本身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当然这也是其自由理论本身所具有的限度之所在,因为它无法确定个人在一个确获保障的领域中所应当具有的权利种类或者个人自由所应当具有的确当范围;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哈耶克经由其所确立的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的两分框架,也无力完全证明何种社会行为规则为正当或能够确保社会秩序的助益性。
狄骥的客观法
狄骥认为法存在于国家之外不是国家的产物,法的概念完全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概念,法律规则强加于国家正如它强加于个人的情况一样,国家行动受法律规则限制。
[18]作为客观法的法律规则是人类社会固有的,先于国家存在,它以社会连带关系为基础,本身即有强制力,这种强制力来源于公众的集体感觉。
因此,客观法高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国家通过立法职能来表述客观法或法律规则,国家制定的法律要求全体公民-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要遵守。
如禁止谋杀、抢劫、纵火等行为规则在其被写入强制法之前就已作为某种权利规则而存在,所有人都意识到该规则具有某种强制性,不是超然的和抽象的,而是建立在现实生活基础之上。
理解了此点,也就理解了制定法强迫我们服从的理由。
其所以具有强制性,是因为其所阐明的是一种法律规则,而该规则本身就是社会事实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