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派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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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一译社会法学派,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重要派别,也是几个类似派别的总称。

在现代西方法学中,社会学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或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并列;在美国,社会学法学派(包括其支派现实主义法学派)则长期居于支配地位。

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1、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2、认为法或法学不应象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从上述第一种特征看,社会学法学派属于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即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对称的社会实征主义法学。

同时,社会学法学派(Sociologicalschooloflaw)、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jurisprudence)和法律社会学(Sociologyoflaw)三个概念实质上是同一含义,只是由于研究者本人是法学家或社会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如青少年犯罪与法的关系问题)时,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

西方法学家有的认为法律社会学是“描述的”,而社会学法学则是“规定的”,也反映社会学和法学的研究角度不同。

还有人认为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科学,或者认为它是应用法学而非理论法学。

法国 A.孔德(1798~1857)由于既是实证主义哲学又是资产阶级社会学的创始人,因而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常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

社会学法学的早期代表往往分别从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等角度来解释法律。

其中较著名的有英国社会学家H.斯宾塞(1820~1903),他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弱汰;法的任务只在于维护个人自由;每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样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从事的任何活动。

奥地利社会学家L.贡普洛维奇(1838~1909)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于较强的原始民族对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随着国家的出现,就形成国内阶级之间的斗争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法是社会中统治集团通过国家权力对被统治集团进行统治的工具;法的原则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

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周延.doc

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周延.doc

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周延-摘要:西方社会在进入20世纪初后产生了社会法学。

社会法学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法的联系等。

社会法学大概可以分为两个流派,即社会学和法学流派。

关键词:产生背景、主要流派、特点、基本思想、社会法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在这个时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西方国家在新的矛盾推动下,社会本位的法权要求日益高涨。

尤其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发展,促使西方法学研究方法及指导思想发生变革。

“实用主义和怀疑主义成了这一时期社会思潮的主流,受此影响人们认为传统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社会对法律的要求,社会需要一种新的法学理论解决现存的社会问题。

”○1社会法学即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

在这一时期社会法学的研究者们主要可以分为社会学和法学两个流派,孔德、韦伯、斯宾塞等代表社会学流派,他们的思想对后来的社会法学起了启蒙作用,但是由于他们的法学理论都是属于社会学的范畴中,因此他们的学说一般被称为“法律社会学”。

对他们的思想本文不多论述。

法学流派主要代表有德国的耶林、赫克,奥地利的埃利希,法国的狄骥,美国的庞德和霍姆斯。

他们是受到社会学理论影响的法学家,他们的理论属于法学范畴,因此他们的学说被称为“社会学法学”。

本文主要对这一流派的思想进行论述。

“目的法学”的代表人物——德国的耶林。

他主张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是个人的存在既为自身也为社会。

他的著名论题是“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2个人通过斗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是通过主张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维护法律来维护社会所不可缺少的秩序。

“利益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德国的赫克。

该学派发挥耶林关于法律是保护“社会利益”或“共同利益”、反对威胁“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

不过他又把耶林的理论同强调法官的自由意志密切结合起来。

有关西方社会法学派观点的论述

有关西方社会法学派观点的论述

有关西方社会法学派观点的论述与启示一.社会法学派基本简介社会法学派---从社会本位出发,把法学的传统方法同社会学的概念观点、理论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

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强调不同社会利益整合的法学流派。

社会法学派又称社会学法学派。

西方法学家普遍认为该派具有以下的一个或两个特征:(一)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二)认为法或法学不应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二.社会法学派主要观点(一)社会与法的精神:最早提出该观点的是18世纪的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论述了自己对哲学、社会学、法学的观点,把社会现象同物质环境、地理状况、文化历史传统联系起来考察研究法律,强调万事万物都有法,都要用法来衡量,不能把法律看成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要在社会背景下分析法律,在法律与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之中把握法的精神。

在孟德斯鸠看来,一国的法律是与该国的社会背景因素相联系的。

这些关系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就构成了“法的精神”。

他还主张,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是随着广泛的文化趋向或立法者的思想而变化的,法律不仅在空间上发生变化,而且因时而变。

(二)法律与“民族精神”:萨维尼是19世纪德国著名的法学家。

他提出“法律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民族力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也同一个民族失去它的民族性一样而消亡”。

同时强调法律既不是理性的产物,也不是人的意志的产物。

法律同民族语言一样,有自己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在各个民族中,久而久之会形成种种传统习惯,不断适用这些传统习惯,便逐渐形成了法律规则。

在此思想支配下,他指出法律像语言、风俗、习惯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精神”的重要表达形式之一。

所以,法律远不仅是规则或司法判例的累积,它所反映和展示的是整个民族文化的概貌。

(三)法律与社会工程:庞德成长于19世纪末的著名法学家,他指出当时社会法律不太关注社会正义而过分关注个人权利,把最有意义的社会问题只当作私人纠纷来处理,法律深陷在自然法形而上学的观念里。

简评社会法学派

简评社会法学派

作者: 潘华仿
出版物刊名: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60-65页
主题词: 社会法学派;资产阶级;行为规则;法律社会学;垄断资本主义;社会秩序;制定法;现实主义法学派;霍姆斯;社会利益
摘要: <正> 社会法学派起源于十九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盛于二十世纪西方各国。

该学派在德国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尔利希(1862—1922)在美国系统地阐述这一学派观点的是霍姆斯(1841—1935)、庞德(1870—1964)。

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反对实证主义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但他们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是从反科学的立场出发的。

他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宣扬了法的社会性,否定了法律的阶级性。

社会法学派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启发

社会法学派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启发

社会法学派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启发一、社会法学派要紧思想(一)尤金·埃利希尤金·埃利希提出了活法的概念,活法是联合体内的内在秩序,是由社会实施的法律,他把活法视作是支配社会生活的法律,因此法律进展的重心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裁决,而在于关注社会生活本身。

固然他也承认,从法官裁判的角度,法律是其裁判的准那么,可是一样来讲人们真正的行为准那么是职业道德或商业适应,社会制裁的压力与国家制裁相较,乃至更为严厉不可抗拒。

因此法官不能被法律规那么所束缚,而必需自由地发觉这些活法,使之运用到裁判中去。

(二)弗朗索瓦·惹尼利益法学的代表人物对概念法学的虚幻主义观点提出了批判,任何一种实在法都是不完整的、有缺点的,因此需要法官在裁判中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这种主观能动性不该该依据法官不受操纵的和独断的个人情感来行使,而是应当依照必然的社会原那么来行使。

为知足当事人的愿望,法官应当评判两边当事人涉及的利益、利益的分量,最终为其利益得以达到平稳。

在那个进程中,法官应当认真考量占支配地位的道德、情感和探讨那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三)罗斯科·庞德庞德的大体观点是,人类在生存进程中老是希冀最大化地知足自己的需求、要求或请求, 因此希望通过法律来调整这种社会秩序,这种要求、请求或是需求都可称之为利益,他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三类。

在方式论上庞德预设着社会本位的立场,最重要的确实是要把个体利益视为社会利益,由此可见,当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利益就代表个人利益,因此庞德强调社会利益在所有利益体系表中占有首要位置。

同时,他提出实现最大社会利益成效的方式,通过体会来发觉并通过理性来进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类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形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成效。

二、社会法学派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启发(一)立法进程中注重社会利益,实现法的社会效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的形成和法的本质,因此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转变都可能引发法律的转变。

解析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

解析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

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袁晶内容:庞德作为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其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本文关注的主要焦点。

他是怎么理解“社会”的?法律与社会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法律要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本文就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理论的主要内容等各方面来分析社会法学。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是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

现代社会法学主要分为两大派系,一是欧洲社会法学派。

一是美国社会法学派。

庞德在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吸收美国社会法学家沃德、罗斯关于社会力量和社会控制的理论,以及欧洲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黑格主义法学派的某些理论,建立起一个庞杂的社会法学体系。

(一)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是垄断组织和金融寡头控制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和流通,主宰了整个国民经济,导致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矛盾的尖锐化。

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危机、环境污染,国家对经济的放任自由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时的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以及美国社会学家沃德和罗斯的学说成为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渊源。

利用国家权力改变放任自由的经济政策,用法律干涉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生活,改善社会关系,已成为当时各国关注的焦点。

资产阶级被迫推行改良主义以缓解阶级矛盾。

调整集中表现在从强调自由到限制自由,从突出个性、个人权力到限制个人人权、强调社会利益的转变。

(二)庞德社会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庞德在1911-1912年就发表了一篇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为题的纲领性论文,表达了他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思想。

他认为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空的社会事实。

1.庞德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或“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工具的学说。

社会法学派观点

社会法学派观点

推动法律创新,完善法律体系
推动法律理论创新
01
社会法学派鼓励在法律理论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为法治建设
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02
社会法学派认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基础,要求
不断推动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督
03
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实施和监督的重要性,要求加强执法力度
04 社会法学派对法律制度的 评价
法律制度与社会需求适应性评价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当与社会需求相适应,反映社会现 实和时代精神。
评价法律制度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时,需要考虑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水 平、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
适应性强的法律制度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 义。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联系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习俗等存在密切联系。这些社会规范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 社会规范体系。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尽管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存在联系,但它们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点,而其他社 会规范则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方式来保证实施。
法律与道德关系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相对独立,法律可以独立于道 德标准而存在;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紧密相连, 不符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
法律发展
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应随着社会变迁而发展,以适应社会 需要;自然法学派则认为法律的发展应遵循永恒的道德原 则。
与分析法学派比较
01
研究重点
探讨法律制度改进方向时,需要关注社会变革、科技创新、国际趋势等因素对法律制度的影 响。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强调法律的自然起源和道德基础。

该学派认为,法律是基于自然法则和人类理性而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

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汀。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和原则组成的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判。

3.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兴起于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效果,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价值进行调整。

4. 实证主义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科学性,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则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进行裁判。

这些法学流派的思想和理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环境中产生和发展,对法学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职法硕法理学析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主要观点

在职法硕法理学析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主要观点

析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主要观点摘要: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产生于19世纪前后,它们相互影响,而又各自发展,每个学派都有重要的著作和代表人物,其观点鲜明,立场清晰。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公平、正义、理性,强调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理念。

分析法学派强调法学研究的对象为实在法,即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实证研究,它把道德排除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也不顾及法律在具体应用中的千差万别,认为恶法和良法都是法。

社会法学派则强调法的社会性,从社会的角度阐述法的性质和作用。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正文: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通过对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制度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形成法律的一般概念、原理和体系。

分析法学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一直延续至今,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

而社会法学派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也是三大主流法学学派中产生最晚的学派。

本文试从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产生、著作、代表人物等方面简单阐述它们的主要观点。

一、自然法学派(一)学派的基本情况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它主要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复兴自然法学派)两个部分。

自然法学派的学说是法学世界观的理论体现,特别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是新兴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压迫、民族压迫和教会神学的法律思想。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于17、18世纪,是在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社会法学派观点

社会法学派观点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那么法律通过什么方式来保护利益呢?庞德认为 主要是把利益上升确认为权利,并把它们及相对 的义务归之于法律上的人,同时还要有维护权利 和强制义务的补救办法。 如何进行利益的权衡,价值选择的方法 经验的方法 理性的方法

观念的方法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自然法观点

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无罪) 理由2: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 (1)法律谚语: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 反法律本身 (2)应该根据显而易见的目的来解释实定法 (3)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组织人们犯罪,一个人生命 受到威胁时的自我保护本能是不受法律威慑的。——调 和自我防卫和故意杀人 (4)审判官通过解释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 代立法者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
民意检查结果:公众普遍(九成)支持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 惩罚后释放


反驳:司法一定要遵循能严格和正式的规则,不能有主观因素: 检察机关不起诉,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行政长官赦免或减刑, 这些都可以使被告摆脱惩罚,都是带有主观随意性的途径。
社会法学派

一、社会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二、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布莱克极力反对这种传统主张建立一个不参与法律评价不干预法律生活的纯粹法律社会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五伯克利学派针对布莱克的纯粹法律社会学主张诺内特发表了为了法理社会学强调法律社会学必须是法理学社会学并明确提出伯克利学派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包括
社会法学派
17级国际法徐莞馨
洞穴奇案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 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 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 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 是威特摩尔被抽中。获救后,这四人律发展的中 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 社会本身。”

社会法学派批判概念法学

社会法学派批判概念法学

社会法学派批判概念法学
社会法学派是现代西方法学的一个主要流派,它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

社会法学派批判概念法学的主要观点如下:
1. 法律的独立性:概念法学认为法律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体系,不受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影响。

社会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受到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2. 法律的确定性:概念法学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认为法律规则应该是明确和具体的。

社会法学派则认为法律的确定性是相对的,法律规则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可能有不同的解释和适用。

3. 法律的形式主义:概念法学倾向于关注法律的形式和结构,忽视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社会法学派则认为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是评价法律的重要标准,法律应该关注社会问题并为社会服务。

4. 法律的中立性:概念法学认为法律是中立的,不偏不倚地适用于所有人。

社会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是具有价值取向的,反映了社会中的权力关系和利益冲突。

总之,社会法学派批判概念法学的观点强调了法律与社会的紧密联系,认为法律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和解决社会问题而存在的。

这种观点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概述•法社会学理论•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社会法学派的研究方法•社会法学派的主要研究领域•社会法学派对现代社会的影响与贡献01社会法学派概述定义与背景社会法学派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强调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

该学派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对当时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批判和反思。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不是孤立的,而是社会现象的一部分,应该从社会的角度来研究法律。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反映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

法律的社会性法律的功能性法律的相对性法律不仅具有规范功能,还具有社会控制、社会整合等功能。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受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030201社会法学派的核心思想与其他社会学派的关系与自然法学派的关系社会法学派批判自然法学派的绝对主义和理性主义,强调法律的社会性和相对性。

与分析法学派的关系社会法学派批判分析法学派的法律形式主义,强调法律与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

与其他社会学派的关系社会法学派与其他社会学派如历史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等有密切联系,共同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02法社会学理论法律是社会规范体系的一部分,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等)相互作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法律反映了社会分层和不平等的现实,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维护社会结构。

法律与社会分层法律对社会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如公司法、行政法等促进了各类社会组织的建立和规范运作。

法律与社会组织03法律与文化传承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既受文化传承的影响,也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01法律与社会发展的互动法律既受社会发展的推动而变革,同时也对社会发展产生反作用。

02法律与科技进步科技进步对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如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01法律通过设定行为规范和制裁手段,实现对社会的控制,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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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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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接着庞德对利益进行了分类:个人利益、公共利 益、社会利益
个人利益是包括在个人生活中并从个人的角度提 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 (1)人格 (2)家庭关系 (3)物质利益
精选
28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公共利益是包括在政治生活中并从政治生活的角
(4)审判官通过解释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 代立法者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
精选
6
分析实证主义观点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尊重法律条文(有罪) 1.严格依照法律条文,谋杀罪成立 2.建议各位法官加入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相信通过行政
长官的赦免可以实现正义同事不损害法典的字义或精神, 不鼓励漠视法律的行为 (法律有明确规定要严格遵照,法律内不能考虑道德因 素)
学家,主张使社会学成为一门社会科学而享有盛名。
龚普洛维奇把社会学原理应用到法学和政治学上,主张 把法学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而被称为法律社会学之 父。他认为法是从国家内部的阶级利害的冲突中产生出 来的,法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神的启示,是人类本性和 社会进化的一个结果。他否认自然法的概念,从而否定 把法划分为好法和坏法的二元论。他认为制定法律并不 是为了在任何抽象意义上去促进正义,而是处在统治地 位的一个或几个集团能够统治或者剥削其他的处于被统 治地位的集团。
度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1)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 (2)国家作为社会
利益的保卫者的利益 社会利益是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为了维护社会的
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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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它可以分为6类: (1)一般安全方面的社会利益; (2)社会组织安全方面的利益; (3)一般道德方面的社会利益; (4)保护社会资源方面的社会利益; (5)一般进步方面的社会利益; (6)个人生活方面的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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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观点
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无罪)
1.批判特鲁派尼:如果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 而且只能借助行政长官才能摆脱,就等于承认我们的法 律是不能实现正义的、是犯罪的。
2.理由1:案发时他们不再联邦法律管辖下,所有实定法 都不适用,只能适用自然法
(1)实定法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可能性上。 法律谚语“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 法律的目标是改善共存状态下人们间的相互关系,促进 公平和平等。
主张扩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官可以根据 正义原则和习惯自由地创制法律规则。
埃利希认为:无论现在和过去,“法律发展的中 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 社会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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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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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狄骥指出,从社会连带关系中产生出三种“客观” 的社会规范,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从经济规范和道德规范转化过来的。 之所以要有这种转化,是因为人们认为这部分规 范对于维护社会连带关系和生活秩序极为重要。 这种从社会连带关系中产生出来的法律规范是 “客观法”,它有三个构成原则,即财产权,契 约自由和过错责任。这种“客观法”高于国家制 定的实在法。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1870—1964美国)
庞德的社会工程法学把法类比为一种社会工程, 把法学类比为一种社会工程学。庞德解释说,工 程是指一个过程,一种活动,而不仅仅是一些知 识和固定的建筑体系。人们对一个工程师的才能 和胜任工作与否的判断,是以他所负责的工程的 质量和效率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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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斯宾塞(1820-1903)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哲
学家。
斯宾塞是进化论的第一位代表人物,“社会有机 说”的创始人。他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界一 样,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不断进化的有机体。 社会阶级的分化正如有机体内部的各种有机的机 能的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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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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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观点
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无罪)
理由2: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 (1)法律谚语: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
反法律本身
(2)应该根据显而易见的目的来解释实定法 (3)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组织人们犯罪,一个人生命
受到威胁时的自我保护本能是不受法律威慑的。——调 和自我防卫和故意杀人
(2)当只有剥夺别人生命才可能生存时,人可以共存这 一前提不存在,因而他们的行为是远离我们的法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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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观点
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无罪)
(3)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他们,只适用源自与当时处境相 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所以他们根据自然法(法律制 度的更高本源)订立自己的契约或协议。
(4)反对生命绝对不容侵犯:为了救五个探险者而牺牲 十个人,为了建路付出的生命——假设生者获得的价值 超过这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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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法学的核心观点
从研究方法和理论重心上看,
社会学法学注重法的作用和效果,强调法所要促
进的社会目的;把视角放在法的实际运行和操作
上,而不是法典中的条文和判例;把法律的改进、 改革、完善,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矛盾作为终极关 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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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法学的核心观点
社会法学派在美国的创始人庞德曾把社会法学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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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狄骥还运用他的社会连带理论,猛烈地攻击了 “国家主权”和“个人权利”的观念。
狄骥认为国家主权的观念开始被“公务观念”代 替,国家必须运用他们所掌握的权力来为公众需 要服务。
个人权利的概念也被“义务观念”所取代,在人 与人相互依赖的社会中,只有服从连带关系的义 务,服从维护和发展集体生活的义务。
(一)社会连带法学——代表人物狄骥 法国社会学家孔德、迪尔凯姆(《社会劳动分工
论》)都曾使用过社会连带的概念。 迪尔凯姆指出人类社会有两种连带关系,机械连
带和有机连带。 机械连带是建立在通知的价值和行为、强烈的社 会约束、对传统和亲属关系的忠诚之上的。 有机连带是建立在专业化和劳动分工高度发展的 社会中各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依赖 关系之上的。
社会法学派
17级国际法徐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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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 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 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 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 是威特摩尔被抽中。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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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洞穴奇案
这是美国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 提出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 虚构了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 书。这一公案后来成了西方法学 院学生的必读文本。1998年,法 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 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 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 各自写出了的判决意见……
斯宾塞还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关 系,在完善的社会中,人们应该具有生存竞争和 适应环境的能力,国家和法律的任务在于维护和 扩大个人的自由,一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样 的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的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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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学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龚普洛维奇(1838—1909)波兰籍奥地利法学家和政治
民意检查结果:公众普遍(九成)支持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 惩罚后释放
反驳:司法一定要遵循能严格和正式的规则,不能有主观因素:
检察机关不起诉,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行政长官赦免或减刑,
这些都可以使被告摆脱惩罚,都是带有主观随意性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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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派
一、社会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二、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三、社会法学派的各个分支和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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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三)埃利希的“活法”理论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1862— 1922)主要著作:《法律社会 学基本原理》,是对欧洲大陆 对概念法学的反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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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三)埃利希的“活法”理论
主要特征是:反对成文法规是唯一法的渊源的观 点,重视社会现实中的“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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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观点
汉迪:以常识判断(无罪)
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
这是一个现实问题:作为政府官员如何处置被告,人类智慧在 现实中如何实践。无关理论。
政府不应该被抽象地理论统治,统治者要理解民众的感受和观 念,实行仁治,让我们的行为与接受我们统治的人的情感保持 一致,否则社会濒临毁灭
怎么做:把程式和原则作为工具,从可利用的形式中挑出最适 合得出正确结论的规则,适用于案情
是孔德(1798-1875法国人)的实证主义哲学和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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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孔德认为:确保知识内容是可靠或科学的事实的
唯一途径,是将知识建立于观察经验的基础之上; 哲学不应该抽象推理而应以“实在的事实”为根 据,知识的进步只能通过观察和实验。他首次使 用“社会学”这一术语去标明一个独立的学科, 并把社会学解释为关于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科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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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学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这些早期的社会学家分别从物理学、生物学、心 理学、社会学的角度解释社会和法律,确立了法 律社会学的某些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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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社会连带法学 社会工程法学 埃利希的“活法”理论 现实主义法学 伯克利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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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学派法学家之间的差别做了一下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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