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内部举报管理制度
内部举报管理制度公司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结束后,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将会议纪要报送公司领导,并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出具运营缺陷或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上报公司。
同时,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五章保密与保护第十一条保密公司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应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情况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保护公司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举报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或报复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修改,经公司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公司根据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的建议,对举报情况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实施整改措施。
为保护举报人的隐私,第十一条规定了举报人保密制度,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引咎辞职规定了主要责任部室负责人必须先行引咎辞职的情形,其中包括员工举报、上级领导调查、上级监管机构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人逃匿等非自查方式发现的情况。
同时,如果发生重大案件和严重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上报上级领导或监管机构时弄虚作假,或者整改工作不力,主要责任部室负责人也必须引咎辞职。
第十三条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内(未换岗或轮岗),其部室发生三次重大案件时,应引咎辞职。
而第十四条则规定了分管总裁、总裁在工作中发现问题,但却包庇、隐瞒,没有及时向董事长报告的,应引咎辞职。
第六章员工抵制规定了员工不得对抗上级领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布置的合理合法操作。
如果确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领导说明原因,得到许可。
员工有权拒绝执行上级领导布置的违法违规操作,上级领导也不得对此借机进行徇私报复。
如果员工执行上级领导交办的操作前,已明确此行为违法违规,却仍照此执行,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检举奖励规定了对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成功堵截案件的员工实行保密制度,并将在案件处理完毕两周内直接奖励有功人员。
RBA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EICC/RBA 6.0)1.0目的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0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控告、检举的公民(以下简称举报人),其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0定义3.1检举:公民、单位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犯罪,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行为。
4.0程序4.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举报,共同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4.2一切机关和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4.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5行政管理部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4.6行政管理部接到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二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
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举报人保护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举报人保护制度篇一: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分析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分析摘要:举报对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对于举报人的保护工作却起步较晚,举报人保护机制的尚不完善,导致举报人屡遭打击报复等一系列问题。
本文基于对举报人保护现状和原因的分析,提出几点完善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举报人;保护;保密制度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规范规定举报人保护制度。
但不可否认,我国对于举报人的保护工作起步相对较晚,举报人保护机制尚不完善,进而导致我国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我国举报人的作用和保护现状最高检副检察长柯汉民说过:近几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受理10多万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线索,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提供了大量案源。
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群众举报或通过群众举报深挖出来的职务犯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70%以上。
另外,许多刑事犯罪也是通过举报才能发现,程维高、马加爵、胡长青、成克杰、厦门远华走私案等,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
由此可见,举报在促进我国廉政建设以及打击防治犯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举报人保护制度)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篇二:举报人保护制度举报人保护制度⑴对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⑵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部门、被举报人。
⑶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⑷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篇三:实名举报信访保密和保护举报人工作制度实名举报信访保密和保护举报人工作制度一、群众来信来访实名举报应由专人负责处理,信件由专人拆阅,接待来访要在不泄密的条件下进行,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11月26日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检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条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督促、指导、协调处理重要检举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市(地、州、盟)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并按规定职责处理。
本办法所称举报中心是指前款所称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和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一、检举控告工作的目的。
检举控告工作的目的是推动公共安全和社会公益,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反腐败和规范市场秩序的环境。
二、检举控告工作的原则。
1、以法律为准则,以公正、公开、有效为行动原则。
2、对检举控告对象实行一次性披露,对检举控告者实行绝对保密。
3、推动角色分清、权责清晰、程序明确、责任追究。
4、以求真务实、善因果、深层次、长远发展为指导思想。
三、检举控告工作的要求。
1、坚持守法公正、认真细致,反对侥幸心理和死穴行为;
2、把握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握案件的质量,督促快速、高效、准确地完成案件;
3、加强检举控告工作的建设,完善其管理机制,合理安排工作,提
高检举控告工作效率;
4、科学研究、阐释发展公共安全检举控告工作,形成科学的规范和
规程;。
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1.0、目的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0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控告、检举的公民(以下简称举报人),其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0定义3.1检举:公民、单位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犯罪,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行为。
4.0程序4.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举报,共同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4.2一切机关和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4.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5行政管理部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4.6行政管理部接到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二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
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4.7举报人对行政管理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举报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上层主管陈述意见,并由其上级主管在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1.15•【文号】中纪发[1996]6号•【施行日期】1996.01.15•【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中纪发〔1996〕6号)第一条为了保障检举、控告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纪检监察机关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给予支持、鼓励。
对检举、控告有功的,应给予奖励。
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
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一)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本委、部(厅、局)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保护拒绝违反商业道德员工与防止打击报复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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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状态
保护拒绝违反商业道德员工与防止打击报复控制程序
RBA-QP-B01
1/2
1目的
为鼓励供应商和员工拏商业道德,拒绝违反商业道德,积极举报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公司制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程序,本程序将切实保护拒绝违反商业道德的员工利益和安全,防止遭受打击报复。
5.2公司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5.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5.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
5.5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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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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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拒绝违反商业道德员工与防止打击报复控制程序
RBA-QP-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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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并由上级主管在30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5.9受理举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举报案件,应依法办事,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5.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行政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接受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法定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5.11生产部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是近亲属或由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向行政部或其上层主管提出回避要求,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我国举报人权利保护问题
我国举报人权利保护问题浅析摘要:举报对于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法律尊严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举报人的应有权利在我国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事件频频发生。
本文从我国举报人权利保护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几个方面对举报人权利保护问题做了粗浅的探讨,以期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关键词:举报人权利保护制度完善一、引言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民主监督、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方式。
但是,”举报”有时却打着一层苦涩的底色。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显示,仅仅是证人和举报人致残、致死的严重伤害报复案件,从20世纪90年代全国每年不足500件,已上升到现在每年1200多件。
如果不能妥善保护举报者,将会使举报者和后继者寒心。
我们应当充分调动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真正建立起完善的举报制度,为法治国家建设做出努力。
二、我国举报人权利保护有关立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根据该条规定,我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具有举报人保护的法定义务,他们都是履行举报人保护职能的机构。
我国新修改的《行政监察法》已于2010年6月25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i日起施行。
其中第6条增设第2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
员工检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检举范围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2.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3.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4. 损害公司利益、泄露公司秘密的行为;5. 其他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检举方式1. 员工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检举;2. 检举人应提供真实、准确、详实的检举材料,包括被检举人的姓名、职务、行为事实等;3. 检举人可匿名或实名检举,但公司鼓励实名检举。
四、保密与保护1. 公司对检举人的身份和检举内容严格保密,未经检举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2. 公司对检举人进行保护,防止其遭受打击报复;3. 对检举人进行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调整工作岗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等。
五、处理程序1. 公司接到检举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2. 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司应保持客观、公正,充分听取被检举人和检举人的意见;3. 调查核实完毕后,公司应根据事实依法进行处理;4. 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检举人,并予以公示。
六、奖励与惩罚1. 对检举属实,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避免重大损失的行为,公司给予检举人一定的物质奖励;2. 对检举不实,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 对泄露检举人信息、打击报复检举人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内部监督,共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公司内部员工检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旨在鼓励员工积极举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检举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护检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检举范围第四条检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2.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纪律的行为;3.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4. 贪污、挪用、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5.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6.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检举方式第五条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检举:1. 向公司监察部门或直接上级报告;2. 通过公司内部举报热线或电子邮箱进行匿名举报;3. 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公司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条检举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举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举报对象、事实经过、证据材料等。
第四章检举处理第七条公司监察部门负责检举的接收、登记、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对检举人的身份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检举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
第九条对检举事项,公司应迅速开展调查,调查过程中应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调查结果应客观公正,及时向检举人反馈。
第十一条对查实的违法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检举人权益保护第十二条公司对检举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检举人因检举行为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可以向公司监察部门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内部员工检举管理制度通过以上制度的制定,旨在为公司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工作环境,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共同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和利益。
[实用参考]杜绝打击报复及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docx
4.12行政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4.12.1受理当面举报应当在能够保密的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4.12.2举报信件的收发、录音等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防泄露举报内容和遗失举报材料;
4.2一切机关和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4.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5行政管理部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4.6行政管理部接到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二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对不属
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4.7举报人对行政管理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举报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上层主管陈述意见,并由其上级主管在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罪犯检举线索管理制度
罪犯检举线索管理制度一、概述罪犯检举线索管理制度是指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起来,用于管理罪犯检举线索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有效地收集、核实、处置和保密罪犯检举线索,促进打击犯罪工作的开展,提高犯罪侦查的效率,并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二、建立罪犯检举线索管理制度的背景与必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犯罪活动愈发猖獗,为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及时收集和处理罪犯检举线索,加强犯罪侦查工作,提高执法效率。
同时,为了确保检举线索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须建立起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检举线索的安全和保密。
三、罪犯检举线索的收集和管理1. 罪犯检举线索的收集罪犯检举线索的收集方式多样,可以来自于社会举报、群众反映、直接线索等多种渠道。
为了确保线索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防止虚假信息和恶意举报。
同时,要保护检举线索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受到不必要的打压和威胁。
2. 罪犯检举线索的管理对于收到的罪犯检举线索,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在接到线索后,应制定详细的处理流程和时限,分工明确,层层审核,确保线索的及时处理和处置。
同时,要建立线索数据库,对线索的来源、内容、处理情况等进行全程记录和归档,以备日后查阅和审计。
四、罪犯检举线索的核实和处置1. 罪犯检举线索的核实对于收到的罪犯检举线索,必须进行认真核实,以确保线索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核实过程中,要充分调查取证,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确保线索的真实性。
同时,要建立起规范的审查程序,对核实工作进行层层审核,确保结果的客观和准确。
2. 罪犯检举线索的处置在核实完成后,对于属实的检举线索,应及时将其移交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涉及重大犯罪、危害社会安全的线索,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迅速展开侦查和处理工作,确保不漏掉一个重要线索。
对于无法核实或属虚假的线索,应及时撤销,避免浪费公共资源和打击正常执法工作。
五、保护罪犯检举线索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提供罪犯检举线索的相关人员,要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必要的打压和威胁。
内部员工检举管理制度
内部员工检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员工检举工作,保障内部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文化建设,树立健康向上的企业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工作。
第三条检举是指内部员工依据具体事实或合理推测而对其他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举报和控告。
检举内容应真实可靠,对公司和员工不构成损坏。
第四条公司管理层应当重视内部员工的检举工作,并对检举人给予必要的保护、支持和奖励。
第五条所有参与检举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保密,不得泄露检举人的姓名和相关信息,保障检举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一经发现泄密行为,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员工检举管理制度,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涉及违法违纪行为范围与程序第七条内部员工检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行贿受贿,贪污腐败;(二)侵害公司财产或利益的行为;(三)损害员工利益的行为;(四)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的行为;(五)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六)其他涉及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八条内部员工检举程序如下:(一)检举人应当向公司监察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书面提出检举申诉;(二)监察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受理,并对检举人进行面谈了解情况;(三)对于属实的检举行为,公司应对涉及人员进行立即调查处理,迅速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四)对于不实的检举行为,公司应当对检举人进行批评教育,严肃处理,并保护被检举人合法权益;(五)对于经检举调查却并未查实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公司应当对检举人予以奖励,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内部监督工作。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检举分析与评估机制,对检举行为进行核实分析和评估审查,确保检举工作的公正、公平、客观。
第三章检举依据及保护措施第十条对于内部员工的检举行为,公司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采取以下措施:(一)对检举人的个人信息和身份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其相关信息;(二)对检举人所提出的检举行为,依法进行核实,并予以及时处理;(三)对于经调查证实的检举行为,公司应当及时对检举人给予奖励,以鼓励其积极参与公司内部监督工作;(四)对于检举人遭受损害或威胁的,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五)对于经过认真核实后证实的检举行为,公司应当对涉及人员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坚决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内部检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检举,是指公司员工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内部检举,对检举人予以保护,对检举行为予以奖励。
第二章检举范围第四条内部检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2. 贪污、挪用、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3. 侵占、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4. 职业道德败坏、违反公司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5. 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检举程序第五条员工发现内部检举线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检举:1. 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检举;2. 通过公司内部举报热线电话进行检举;3. 通过公司内部举报邮箱进行检举;4. 通过其他方式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检举。
第六条纪检监察部门收到检举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并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对检举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应采取以下措施:1.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2. 调查相关人员和情况;3. 听取检举人、被检举人及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辩解;4. 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第八条对检举线索调查核实后,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 对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2. 对举报不实或诬告陷害的,给予相应处理;3. 对检举人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检举人信息;4. 对检举行为给予奖励。
第四章奖励与保护第九条对检举人给予以下奖励:1. 对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给予检举人一定的物质奖励;2. 对检举人进行表彰,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宣传;3. 对检举人予以保密,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司对检举人予以保护,不得因检举行为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举报管理制度(企业集团版)
举报管理制度(企业集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集团内部管理,规范举报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举报,是指员工对企业集团内部发生的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影响企业声誉等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的检举和报告。
第四条企业集团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举报,对举报人和举报事项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举报渠道和方式第五条企业集团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举报信箱等多种举报渠道,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选择匿名举报,但需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和回复处理结果。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明确的举报事项、相关证据和线索,以便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章举报处理程序第八条企业集团设立举报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转交、督办和回复举报事项。
第九条举报受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转交和督办,并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被举报人所在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妨碍、阻挠、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一条举报事项调查核实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集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企业集团领导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举报人保护第十三条企业集团对举报人和举报事项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四条企业集团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举报人有权了解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企业集团领导反映。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企业集团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集团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企业集团对举报事项处理不当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WCA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受理供方、员工投诉和举报以及具体调查等日常工作。问题严重的投诉和举报案
件,由行政部根据情节拿出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
3.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职权的员工,都应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有限公司WCA社会责任程序文件
制订部门:行政部
生效日期:2018-03-11
页码:1 / 3
[文件名称: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编号:WCA-OP-045
版本:A/0
1、目的
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范围
5.7行政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号码。
5.8行政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对属于职权范围内 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举报后一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投诉、 举报人; 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投诉、 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 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投诉、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 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5.6检举人/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电子邮件、网上投诉、信函、电话、来访或其他形式投诉、 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投诉、举报。投诉、举
***
制订部门:行政部生效日期:2018-03-11页码:2 / 3
检举奖罚制度
检举奖罚制度一、目的与原则1. 目的: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内部监督,通过检举不当行为,维护公司利益,促进企业文化建设。
2. 原则:公正、公平、保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检举内容1. 贪污腐败: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公款、受贿、行贿等。
2. 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公司内部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
3. 工作失误:重大工作失误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 其他:任何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
四、检举程序1. 匿名或实名:员工可选择匿名或实名检举。
2. 提交证据: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详细描述。
3. 检举渠道:可通过公司设立的检举信箱、电子邮箱或直接向管理层报告。
五、奖罚措施1. 奖励:- 对于查实的检举,根据情况严重性,给予检举人一定比例的奖金。
- 对于重大贡献的检举,可额外给予表彰和奖励。
2. 惩罚:- 对于被查实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解雇等处罚。
- 对于恶意检举、诬陷他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保密机制1. 公司将严格保护检举人的隐私,未经检举人同意,不得泄露其身份。
2. 对于检举信息的处理,仅限必要人员知晓。
七、监督与执行1. 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负责检举信息的收集、调查和处理。
2. 监督小组应定期向公司高层报告检举处理情况。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
九、生效与修订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公司保留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及修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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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保障员工、供应商及客户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控告、检举的公民,其投诉、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 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供方、员工投诉和举报以及具体调查等日常工作。
问题严重的投诉和举报案件,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情节拿出处理意见,上报最高管理层。
3.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职权的员工,都应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4. 程序
5. 附件
无
6. 版本变更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