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处理意见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摘要:
一、公款私存的定义和背景
二、公款私存的纪律处分依据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四、公款私存的风险和后果
五、结论和建议
正文:
公款私存,指的是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而且也可能触犯刑法,涉及到刑事责任。
公款私存的纪律处分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公款私存属于挪用公款罪。
对于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私存公款,将被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单位私存公款的,还可能对单位处以罚款。
对于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被处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如果违反此规定,将被处以罚
款。
公款私存的风险和后果非常严重。
不仅可能导致法律责任,而且可能影响单位的声誉和财务状况。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各单位和個人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切勿公款私存。
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
关于清理“小金库”和下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各子公司:依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针对企业现实情况,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企业内部运行秩序,落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2004]**检建字02号)和张董事长的批示精神,决定对公司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的“小金库”予以清理,具体安排意见如下:一、意义:“小金库”是指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瞒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自行建立的供本单位支配使用的各项资金。
设立“小金库”是一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所以,必须及时清理、纠正。
二、原则自查自清为主,举报查处从严。
三、要求1、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要本着“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和有“小金库”性质的资金、帐外帐、公款私存等由行政一把手负责,组织有关领导、财务人员、职工代表等进行彻底清查、整顿,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此类资金一律如数转入单位财务帐内或上缴公司财务部门,并于8月18日前将自查清理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总结上报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须有本单位行政一把手签署的意见)。
2、对不认真自查清理或清理不彻底、瞒报、不报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一经查实,除资金一律收缴外,对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3、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现下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试行)》,请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习宣传,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财务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杜绝私设“小金库”等各种违纪现象的发生。
中共**集团公司纪委2004年8月4日报:公司党委、公司各领导送:公司纪委各委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第一条根据党和国家相关法规和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财务制度小金库惩罚条款
财务制度小金库惩罚条款第一条:违规使用小金库的惩罚措施1. 当员工违规使用小金库时,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a. 第一次违规使用小金库,将被口头警告,并要求归还款项;b. 第二次违规使用小金库,将被书面警告,并要求归还款项;c. 第三次违规使用小金库,将被暂停使用小金库,并进行严格调查处理;d. 第四次及以上违规使用小金库,将被取消使用小金库资格,并可能面临工作处罚。
2. 如果违规使用小金库导致公司或者部门财务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条:小金库保管责任1. 每位使用小金库的员工,都有责任妥善保管小金库的钥匙和账本,确保小金库的资金安全;2. 如果因员工疏忽或故意造成小金库的资金丢失或损坏,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3. 如果盗窃小金库的资金或其他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小金库审查制度1. 对小金库的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审查和检查,以确保小金库的资金使用合理和符合规定;2. 如果发现小金库的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将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 审查小金库的资金使用情况,要有明确的记录和文件,以备日后查验。
第四条:员工奖惩制度1. 对于遵守小金库规定的员工,将给予奖励或表彰;2. 对于违规使用小金库的员工,将给予惩罚或警告;3. 员工的奖惩记录将作为绩效考核和晋升的参考。
第五条:小金库管理人员责任1. 小金库的管理人员要负责小金库的日常管理和监督;2. 如果管理人员发现小金库的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上级领导汇报;3. 如果管理人员疏于管理,导致小金库资金的乱用或丢失,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其他规定1. 小金库的使用应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不得用于员工个人私利;2. 小金库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真实、合理和合法的原则,不得挪用、侵占或私分。
以上为财务制度小金库惩罚条款,希望所有员工能严格遵守公司的规定,共同维护公司的财务安全和稳定。
如有违反,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私设小金库处罚
私设小金库处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为了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切实将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小金库”问题的惩处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治理工作的有效性,按照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要求,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供各检查组在代拟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执行,并供各省(区、市)参考。
一、“小金库”的概念和认定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定义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与以往“小金库”概念相比,这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界定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二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资产; 三是就认定而言不强调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唯一标准。
所谓“单位账簿”就是指本单位的会计账簿。
《会计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法》还对会计核算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提出以下基本要求:第一,必须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允许不设置会计账簿。
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
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9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财政部2009年8月17日、审计署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尉民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关于私设小金库的处罚办法
关于私设小金库的处罚办法
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严肃财经纪律,铲除腐败土壤,杜绝私设小金库现象的发生,特制定以下处罚办法。
一、小金库的认定: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
未经公司同意,任何单位不准对外开设帐户。
经营单位的经营收入、管理单位的罚款和收费项目都应上缴公司财务。
公司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做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截留和挪用收入。
凡是对外私开帐户、截留和挪用收入的视为私设小金库。
二、行政处罚:对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其领导及经办人视金额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记过、撤消职务及开除厂籍的处罚。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经济处罚:一旦发现私设小金库的,除行政处罚外,还要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对于违法收入,全部没收上交财务,并给予单位 2 倍罚款。
(二)单位领导正职(包括主持行政工作的副职)承担违法收入80%的罚款,经办人员承担违法收入20%的罚款,一次或分次从其工资(奖金)及其他收入中扣除。
四、其他:有营业收入的单位(包括管辅处室),收到的现款(现金及其他银行票据)三日以内需上交公司财务,超过三日的以私设小金库论处。
五、财务部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综合平衡、调度全公司资金,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发展生产,保证重点开支,加速资金周转。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 19 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财政部2009年8月17日、审计署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尉民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审计局查出行政单位私设小金库如何处理
审计局查出行政单位私设小金库如何处理四、定性和处理处罚的依据(一)“小金库”问题定性依据。
“小金库”问题定性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务、预算、资产、税收、规范津补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依据。
“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的规定。
此外,还包括预算、财务、税收、资产、现金、商业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五、处理处罚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的总体要求是:将“小金库”的资金或资产纳入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统一登记和核算;对财政性资金,该缴入国库的缴入国库,该上交财政专户的上交财政专户;对“小金库”资金发给个人部分,该追缴的追缴,该退还的退还;对设立使用“小金库”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该罚款的罚款;“小金库”凡涉及税务问题,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小金库”,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公告其行为及处理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处理处罚根据“小金库”资金来源和“小金库”支出情节、性质、金额综合考虑,并参考以下意见:(一)“小金库”来源。
私设小金库处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为了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切实将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小金库”问题的惩处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治理工作的有效性,按照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要求,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供各检查组在代拟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执行,并供各省(区、市)参考。
一、“小金库”的概念和认定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定义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与以往“小金库”概念相比,这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界定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二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资产; 三是就认定而言不强调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唯一标准。
所谓“单位账簿”就是指本单位的会计账簿。
《会计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法》还对会计核算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第一,必须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允许不设置会计账簿。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由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关于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处理意见
关于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处理意见公款私存,即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国家、集体资金不纳入单位法定账户管理,而以各种名义私存私放的行为。
一、公款私存的表现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
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二是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
另外,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利息据为已有。
在这种情况下,虽不是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但实质上仍是公款私存,可视为公款私存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公款私存的成因1、逃避债务。
有些村为逃避债权单位追收欠款,而把所有公款存入个人账户,造成了公款私存。
2、私设“小金库”。
有些村干部为了“小团体”的利益或支付不便公开的费用,安排或授意经办人员将一些偶然性收入、隐蔽性收入,或拆分一部分正常收入存入个人账户,建立“小金库”。
3、谋取私利。
有的经办人员为了帮银行的朋友完成存款任务,或者为了获取银行利息的等蝇头小利,或者为了个人周转方便等,采取增大用款计划或收入长期不入账等方式,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
4、管理无序。
有的单位领导干部过分相信下属人员,管理较为粗放,造成大量公款私存。
造成公私不分、部分票据不入账等。
5、贪图省事。
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后,各村支付款项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并须提前申请。
有些村干部不重视财政支付制度改革,不转变思想观念,不转变工作方式方法,总是报怨用款不方便,或者一些用款事由本身就不充分,因此以各种借口采取种种手段将公款套出以个人名义存储,以满足其随时支取需要,从而逃避财政的监管。
三、公款私存的危害公款私存反映的不仅仅是公款存取方式上的区别,往往公款私存伴随着收支不入账、乱发钱物等问题,容易滋生腐败和犯罪,其危害决不可低估:一是挑战党纪国法的权威。
私设小金库最新规定
私设小金库最新规定私设小金库最新规定近日,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私设小金库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相关部门最新发布了一系列规定,对私设小金库的运营进行了严格的要求。
这一系列规定旨在消除金融风险、保护金融安全,加强金融监管,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首先,对私设小金库进行合法合规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申请相关金融牌照,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注册,才能合法经营私设小金库。
未经允许擅自经营私设小金库的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甚至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其次,强调尽职调查的原则。
在允许设立私设小金库的前提下,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对资金来源、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调查核实,确保金库内资金合法合规,不存在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加强风险管理措施。
设立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预警、风险控制、监测和风险防范等措施。
同时,要配备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持续监测和评估风险的变动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确保金库内资金的安全。
第四,加强信息披露。
设立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确保金库内资金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同时,要及时向金库内投资者披露相关的风险提示和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最后,建立健全的应急机制。
设立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在资金出现风险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避免金库内资金的损失。
同时,要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紧密联系,及时报告和沟通相关的问题和风险。
以上就是私设小金库最新的规定要求。
这一系列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私设小金库的运营行为,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相信在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私设小金库的行业将会趋于规范和健康发展。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 19 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财政部2009年8月17日、审计署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尉民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010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 19号)
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9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财政部2009年8月17日、审计署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尉民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严禁设立小金库的管理办法
严禁设立小金库的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小金库问题在我国社会治理中逐渐凸显。
小金库是指将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内部资金私自掌握或储存,违反了公款公用、公开透明的原则,容易导致贪污腐败问题的滋生。
为了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落实廉政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小金库的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
二、原则与目标1. 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财务收支必须公开、透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用于私人或特定利益。
(2) 公开设置原则:政府相关部门应公开设立的账户和资金流动情况,确保资金渠道清晰可查。
(3) 监督执纪原则: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小金库进行定期或随机检查,严惩违规行为。
2. 目标(1) 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财务职责,并实现财务的公开透明。
(2) 加强对小金库的监督,强化预算执行的过程控制,防止财政资金滥用。
(3) 对违规者进行严肃处理,形成对小金库问题的高压态势,从源头上遏制贪腐问题的滋生。
三、管理措施1.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1) 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预算、执行、管理程序,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设置财务责任部门,负责财务预算编制、报销审批等工作,同时建立严格的账务监督制度。
2.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1) 统一预算调度,对预算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禁止各级政府和事业单位将资金存入私人账户。
(2) 加大财务监督力度,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对重大项目的资金支出实行发票、凭证核对制度。
3. 强化监督执纪(1) 设立小金库监督机构,组成专家团队进行日常巡查和抽查,对违规者进行严肃制裁。
(2) 涉及金额较大的小金库,应派驻专人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四、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严禁设立小金库管理办法、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或私自留存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对单位处以罚款、扣除违规资金、公开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
禁止私设“小金库”的管理制度
禁止私设“小金库”的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止资金流失,杜绝贪污腐败,保证我国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组织。
第三条定义本制度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禁止私设“小金库”各单位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纳入统一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不按照规定统一进行登记、核算,而是将私自转移的资金或者私自筹集的资金,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或者不登记入账而私自存放。
第五条财务管理职责1.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会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2.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必须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准确。
3.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
4. 各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各项资金收入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监督检查1.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财务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防止“小金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3.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广大员工积极举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法律责任1. 违反本管理制度,私设“小金库”的,由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单位负责人未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导致“小金库”等违法行为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摘要:
1.公款私存的定义和相关规定
2.公款私存的纪律处分依据
3.公款私存的具体处分措施
4.对公款私存行为的预防建议
正文:
公款私存,顾名思义,是指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
在我国,公款私存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还可能触犯刑法。
因此,对于公款私存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一、公款私存的定义和相关规定
公款私存,是指将本应存入单位账户的资金,存入个人账户。
这种行为违反了财经纪律,侵害了公共财产权益。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款私存有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
二、公款私存的纪律处分依据
对于公款私存行为,纪律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根据这些规定,公款私存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公款私存的具体处分措施
对于公款私存行为,处分措施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党籍等。
具体采取哪种处分措施,要根据公款私存的情节轻重、影响
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四、对公款私存行为的预防建议
为防止公款私存行为的发生,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公款存放的合规性。
2.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财经纪律意识,使其明确公款私存的风险和后果。
3.加大对公款私存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肃处理,形成震慑作用。
总之,公款私存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关于严格执行私设“小金库”处罚规定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私设“小金库”处罚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州直副局级以上单位:近年来,我州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有极少数单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开办个人账户等变通方式继续私设“小金库”,个别执法执纪部门对查出的私设“小金库”行为没有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
为严肃纪律,对全州严格执行私设“小金库”处罚规定作出如下要求:一、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18号)文件。
凡继续私设“小金库”的,一经发现,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必须处理,坚决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纪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有关规定。
凡以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个人名义或其他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私存私放公款的,执纪执法部门必须追回私存私放的全部资金,收缴违法所得,并依法处最高罚款,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的同时,严格追究经办和参与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经办和参与私设“小金库”人员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的,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三、严格执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19号)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各项规定。
对继续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依照上述规定条款对私设“小金库”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财政、审计及其他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私设“小金库”的,在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必须将相关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四、执法执纪人员在执法执纪中对私设“小金库”行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或徇私枉法的,对发现私设“小金库”行为隐瞒或不移交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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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处理意见
公款私存,即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国家、集体资金不纳入单位法定账户管理,而以各种名义私存私放的行为。
一、公款私存的表现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
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二是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
另外,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利息据为已有。
在这种情况下,虽不是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但实质上仍是公款私存,可视为公款私存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公款私存的成因
1、逃避债务。
有些村为逃避债权单位追收欠款,而把所有公款存入个人账户,造成了公款私存。
2、私设“小金库”。
有些村干部为了“小团体”的利益或支付不便公开的费用,安排或授意经办人员将一些偶然性收入、隐蔽性收入,或拆分一部分正常收入存入个人账户,建立“小金库”。
3、谋取私利。
有的经办人员为了帮银行的朋友完成存款任务,或者为了获取银行利息的等蝇头小利,或者为了个人周转方便等,采取增大用款计划或收入长期不入账等方式,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
4、管理无序。
有的单位领导干部过分相信下属人员,管理较为粗放,造成大量公款私存。
造成公私不分、部分票据不入账等。
5、贪图省事。
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后,各村支付款项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并须提前申请。
有些村干部不重视财政支付制度改革,不转变思想观念,不转变工作方式方法,总是报怨用款不方便,或者一些用款事由本身就不充分,因此以各种借口采取种种手段将公款套出以个人名义存储,以满足其随时支取需要,从而逃避财政的监管。
三、公款私存的危害
公款私存反映的不仅仅是公款存取方式上的区别,往往公款私存伴随着收支不入账、乱发钱物等问题,容易滋生腐败和犯罪,其危害决不可低估:
一是挑战党纪国法的权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家《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均明令禁止公款私存行为。
公款私存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财务管理,逃避了监督,而且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虽然有这样那样的借口,却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违纪行为。
如果任其发展,法律的权威、党纪的严肃性将受到严重侵害。
二是容易诱发犯罪。
因公款私存只有个别人或少数人知晓,缺乏相互制约,缺少监管,为别有用心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容易诱发当事人发生挪用公款、私吞存款利息,甚至贪污公款等犯罪行为。
三是容易造成集体资金流失。
掌管这些钱款的人一旦起“歹心”,携款潜逃,必然会造成集体资金大量流失,给村集体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四是容易助长不正之风。
有了可以随意支配的“活钱”,就会乱发奖金、补贴,就会导致领导或经办人员私欲膨胀,就会助长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等不正之风。
四、公款私存处理意见
公款“私存私放”的定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一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公款“私存私放”的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三条: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
凡自清自查出的资金,要如数转入单位财务帐内,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所得税或全额上交财政。
《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
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条例》第二条……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七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