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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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危险货物装箱安全监管建议

集装箱危险货物装箱安全监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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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危险货物装箱安全监管建议
陈 志 勇 , 春 浩 劳
(. 1青岛海 事局 , 浙江 杭 州 2 6 0 ; . 6 5 0 2深圳 海事局 ,广 东 深 圳 5 8 0 ) 10 0
【 摘 要 】 为保 障船舶 载运 集装 箱危 险货 物 的安全 , 海事部 门需对 集装 箱危 险货物的 装箱安 全 质量进 行监 督管理 。分析 实务 中海事 部 门在开展监 督检 查过 程 中存 在 的诸如 职责 不明确 、 法 执 依据 不足 以及 监 管手段 落后 等 方面 问题 , 海事部 门如何 实现集装 箱危 险货物装 箱安 全有 效监 管 就
收稿日期:2 0 01 0 71 —4 作者简介 :陈志勇 ( 9 6 ) 17 一 ,男 ,工程 师,从 事危 险品货物监 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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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正 常 的安全监 督管理 秩 序 。从 行政 管理 角度看 , 对危 险货物集装 箱 的装箱 安全质量 监管应 当是海事管 任何 管; 目标 的实现离不 开完善 的行政 制裁措施 和手 理部 门的一项重要 职责。 理 为便 利监管 , 高行政 监管效 提 段 。然 而 ,目前 海事部 门对 危险货 物集装箱 装箱安全 率 , 建议 制定相关法规 , 明确 海事部 门对危 险货物集装

个 关键问题 ,即海事 部门对危 险货物集 装箱 的装 箱 需 的 13 对 不 符 合 装 箱 要 求行 为 无法 定 制 裁 措 施 。 海 事部 门 的监 管 工作是 及 时惩 治各 类违 规行 为 ,
安全 是否具有 监督职 责。按照法律 法规 规定 ,特别 是
《 口法》的相关 规定 , 事部 门的监 管对象 以船舶 为 港 海 主 ,对危 险货物集装箱 的装箱安全 是否属 于海事部 门

海运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瞒报问题浅析及海事监管建议

海运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瞒报问题浅析及海事监管建议
生 制 造 了 良机 , 由于 危 险 货 物 集 装 箱 有 着 严 格 的 积 载 与 隔 离 要 求 , 果 将 危 险 货 物 3 危险货物 瞒报的原因 如 集 装箱 当 作 普 通 货 物 集 装 箱 对 待 , 大 大 3 1出于 节省 运费 将 . 增 加 运 输 过 程 中 的 危 险 性 , 而 使 承 运 的 进 现 在 . 险 货 物 的运 费 一 般 要 比 普 通 危 船 舶 及 船 员处 于 极 大 的 危 险 之 中。 货物 的 高3 %左右 , 0 作为 危险 货 物 的托 运 人 运 人 不 注 明 所 托 运 的是 危 险 货 物 , 提 供 不
证时 向海事 提 供 信 息 , 内 货 物 为树 脂 粉 , 输 管理 环 节 , 别是 承 运 的船 舶 , 成 巨大 次 有 限 , 果 托 运人 需 要 比 较频 繁 的 发 货 , 箱 特 构 如 木 材等 普通货 物 , 0 O O 月2 日 家港 海 威 胁 。 们 都 知 道 , 船 舶 全 损 事 故 中 , 2 1年 2 3 张 我 在 火 为 了达 到 其 目的 , 会 以普 通 货 的 名 义 在 就
事 局 执 法人 员对 其 卸 载 的集 装 箱 开 箱检 查 灾事 故 占到 8 %以上 , 集 装箱 载运 危 险 货 0 而 些不 能 载 运 危 险 货物 的船 上把 危险 货 物 时 发 现 , 只 集 装 箱 内 装 载 了1 4 硝酸 锶 物 最容 易 引 起 的 事 故 就 是 火 灾 , 果 发 生 运 出 去 。 6 4吨 如 ( 酸 锶属 于 5. 类 危 险 货物 ) l 只 集 装 箱 事 故 , 果 将 是 灾 难 性 的 。 然 , 运 人 对 3 硝 1 , 5 后 虽 承 4 瞒报成 功并 不难 实现 内 装 载 了4 5 碳 酸 钡 ( 酸 钡 属 于 6 1 0吨 碳 . 类 瞒 报 行 为 规 定 了 极 为 苛 刻 的 赔 偿 措 施 及 数 从现 在 危 险货 物 运 输 管 理 的 实 际 操 作 危 险 货 物 ) 这 显 然 是 一 起 重 大 的 瞒 报 案 额 , 实 际 上 , 运 人 与 承运 人通 常 并 不 在 来 看 , , 但 托 如果 托 运 人 对 承 运 人 隐 瞒 所 托 运 的 例。 虽然 由于 海 事 的发 现 , 避免 了在 今 后 的 同 一水 准 上 , 般的 船 公 司 , 一 少则 拥 有 几 条 货 物 是 危 险 货 物 , 很容 易实 现 的 。 一 , 是 第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管理范本(2篇)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管理范本(2篇)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管理范本引言: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管理是保障航运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减少事故风险,保护船员和船舶的安全,本文将针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一、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志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分为九类,包括爆炸物、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品和其他危险货物。

每一类危险货物都有相应的物质标志和标签,以警示人们注意。

二、船舶和集装箱的安全要求1. 船舶安全要求:(1)船舶应具备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证书,证明船舶已通过安全审查和认可。

(2)船舶应有合适的货舱,确保危险货物与其他货物相互隔离,防止事故发生时的相互串扰。

(3)船舶应配备适当的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4)船舶应有专门的危险货物操作区域,禁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5)船舶应定期进行演习和培训,提高船员应对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能力。

2. 集装箱安全要求:(1)集装箱应具备相应的标志和标签,清晰显示其中的危险货物类别。

(2)集装箱应符合国际标准,确保其结构和用材符合安全要求。

(3)集装箱的密封和固定装置应完好可靠,防止危险货物泄漏或移位。

(4)集装箱应妥善存放,避免受到外界物质和环境的损害。

(5)集装箱应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

三、危险货物的装卸操作1. 装卸区域的安全要求:(1)装卸区域应设有专门的岸桥或装卸设备,确保安全高效地进行装卸作业。

(2)装卸区域应保持清洁,避免杂物阻碍操作和导致事故。

(3)装卸区域应设有防护措施,如防滑地面、防护栏杆等,防止人员意外滑倒或坠落。

2. 装卸操作的安全要求:(1)装卸作业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和持有相关证书的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2)装卸作业前,应对货物进行检查,确认集装箱内无泄漏、损坏和异常情况。

(3)装卸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使用专用工具等。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11〕45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船公司、有关作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该《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和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实施工作,认真组织对《规定》的学习、宣贯和培训,提高船员、有关作业人员的船舶污染防治意识和技能,提高船舶污染防治的管理水平。

二、各直属海事局要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定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强对《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各项要求有效执行。

三、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一)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具备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

对于已经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且应急服务区域覆盖污染物接收作业水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污染物接收作业时应当视其符合《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对于未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污染物接收作业前,应当按照《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对其是否具备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事故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进行评估。

(二)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委托作业港口一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并与其签订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船舶经营人在当地设有分公司(办事处)的,应当由驻当地分公司(办事处)对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予以签订或确认。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接收作业,除应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离开上一港前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2.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证明;3.船舶经营人的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客货船、客滚船和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客,其他客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危险品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并实施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制度,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辽宁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相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管理,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督管理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辖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管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做好奥运安全保卫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局属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做好本办法的宣贯实施工作,根据本办法及部海事局《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海船舶[2005]234号)做好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管工作。

载运集装箱的船舶公司、船舶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及港口作业部门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工作,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管理,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督管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海事局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督管理。

辽宁海事局及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危险货物集装箱是指船舶载运的或拟交付船舶载运的装有或者可能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包括罐柜集装箱)。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沪海危防[2005]464号【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发布日期】2005.08.04【实施日期】2005.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5〕46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切实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健康发展,完善推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结合上海海事局辖区特点,现就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拟通过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时向承运人说明运输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承运人应加强对拟装船货物的审核把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货物作普通货物上船。

对于危险性质不明或需要免除危险性的货物,货物托运人应在订舱时提交主管机关认可的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货物危险特性的书面证明,并按相应要求装船出运。

二、海事部门依据交通部海事局《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海船舶〔2005〕234号),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或有瞒报危险货物嫌疑的集装箱实施开箱检查。

有关集装箱的托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及装卸作业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开箱准备工作,配合检查,并做好铅封的开启和加封工作。

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上海港,应按规定向我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办理申报手续。

对于在上海港装运高风险性危险货物(包括放射品、爆炸品、感染性物质等,下同)的船舶,在申报时须提交其危险货物适载证书(正本)及相应的危险货物装载位置,并接受我局对其实施的开箱检查。

27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7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2018-07-31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管理(二篇)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管理(二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管理(二篇)
目录: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管理一
车渡船载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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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管理一
近几年接连发生危险货物集装箱事故。

如2003年5月28日,“华顶山”轮在厦门港发生火灾。

起火原因是托运人冒用普通货物氧化铁名义装箱的危险货物连二亚硫酸钠自燃。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找出规律,拿出措施和对策。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托运人和承运人瞒报、谎报、漏报危险货物。

由于危险货物运费比普通货物高,货主或代理人为减少运输费用将危险货物作为普通货物托运。

另外,多式联运上一级承运人交接时未将有关情况交清,导致下一级承运人未申报。

2.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船舶的船员未经特殊培训。

检查发现,大部分船员不了解所装危险货物特性和运输要求,多数船员没经过特殊培训。

3.没有制订事故应急预案,缺乏相应的应急设备。

大部分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船舶未制定应急预案,缺少必要的应急设备和防护用品。

4.集装箱内危险货物衬垫及系固存在缺陷。

由于经济成本上的考虑,存在着衬垫用得比较少的现象,而有的垫料如木板质量太差,起不到隔离作用。

绑扎固定用的木料也用得较少。

5.拼箱货的隔离及堆码存在问题。

有些危险货物根据大的隔离表要求应该没问题,但考虑到货物特性及副危险性,则不宜拼箱。

6.危险货物集装箱标牌、标志和标记不符合要求。

标志粘贴不牢,主副标志、污染物标志粘贴顺序和位置不规范;包件危险货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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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业务流程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业务流程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业务流程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六)《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七)《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八)《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九)《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岗位职责受理人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的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台帐登记等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传递。

三、工作流程(一)受理1、受理人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1)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②船舶适装证书复印件;③(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④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⑤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⑥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⑦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⑧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⑨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①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单(一式三份);②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

山东海事局船舶运危险货物申报

山东海事局船舶运危险货物申报

山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工作程序1.目的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便利危险货物运输,规范海运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作业管理。

2.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山东海事局辖区从事海运危险货物的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和通过山东海事局辖区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装箱单位(以下简称“装箱单位”)及危险货物申报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人员(以下简称“装箱员”)的管理。

3.职责3.1 山东海事局主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及申报员和装箱员的诚信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装箱单位的备案管理和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定期公布装箱单位备案情况与诚信等级评定情况;3.2 山东海事局下属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各自辖区内申报单位的备案管理和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定期公布申报单位备案情况与诚信等级评定情况;3.3 各分支机构下属派出机构具体负责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及申报员和装箱员的诚信管理现场监督、违规记分管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反馈记分管理情况。

4.工作原则4.1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5.工作程序5.1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备案5.1.1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申报员和装箱员。

申报员、装箱员应掌握海运危险货物相关安全知识,通过专项培训或评估,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加强对申报员和装箱员的管理,并对其具体申报和装箱现场检查行为负责。

5.1.2 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单位采用备案管理方式。

办理备案手续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5.1.2.1 备案情况报告(见附录1);5.1.2.2 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一致的复印件;5.1.2.3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申报的,应提交与《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一致的复印件;5.1.2.4 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申报的,应提交与无船承运人证明或相关货代证明文件原件一致的复印件;5.1.2.5 危险货物申报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5.1.2.6 申报员持证情况;5.1.2.7 安全诚信承诺。

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

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

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公布日期】1986.11.18•【文号】[86]水监字148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86)水监字148号1986年11月18日)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便利运输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为海上运输目的使用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装箱、装卸、承运等有关单位、船舶及有关人员。

第三条用于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必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要求,并经有关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第四条危险货物装箱前,装箱单位应事先对集装箱和待运危险货物认真进行检查,使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第 12节12.3.4和12.3.6款的要求。

第五条不相容的货物不得同箱装运。

集装箱内货物的装载应符合《国际危规》第12节12.3.1和12.3.2款以及各类引言中相应的要求。

第六条装入箱内的危险货物及集装箱外表应按《国际危规》第7节和第8节的要求加以标记和张贴标志或标志牌。

集装箱外表不得留有其它无关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七条装箱完毕经对装箱情况检查合格后,负责装箱的单位应签具符合《国际危规》第12节12.3.7款要求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现场装箱检查员应在证明书上签字。

《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应呈交港务监督查验。

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将要求托运人呈验其它有关单证。

第八条装箱单位应事先向装箱人员提出保障集装箱安全运输的装箱要求;并指定现场检查员,负责检查装箱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装箱单位应事先将现场检查员名单报送就近港务监督。

港务监督将对现场检查员进行必要的考核,确认其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资格。

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检查程序

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检查程序

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检查程序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积载隔离检查程序非常重要,以确保船舶在运送过程中不发生事故或环境污染。

下面是关于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检查程序的详细介绍。

第一步:货物分类和标记在装载危险货物前,货物必须根据其危险性进行分类,并进行相应的标记。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的《危险货物规则》要求对所有危险货物进行分类,并根据其危险性分级进行标记。

第二步:船舶准备在装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前,船舶必须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检查船舶的适航性和承载力,确保船舶能够安全运输危险货物。

此外,船舶还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污染防治设备和适当的货物固定装置。

第三步:货物装载前检查在装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前,海事部门会对集装箱进行检查,确保集装箱内部没有任何危险物品或其他禁止品。

检查人员会查验集装箱上的标记和标签,以确认所载货物的危险性和运输规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四步:货物隔离和固定危险货物集装箱应该与其他货物或集装箱隔离开来,以防止相互交叉感染或发生事故。

海事部门会检查货物的隔离措施,包括使用防火墙、隔板和阻燃材料等,确保危险货物与其他非危险货物之间有足够的隔离距离。

货物在集装箱内部的固定也是非常重要的。

海事部门会检查货物是否经过正确的固定和封闭操作,以防止在航行中发生货物的移位或泄漏。

第五步: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监测和报告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海事部门会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持续的监测和报告。

船舶上的监测设备会实时监测货物的温度、压力和其他关键参数,以及货物集装箱中是否发生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

如果出现异常情况,船舶将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和处置。

第六步:货物卸载和后续处理卸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后,海事部门会对集装箱进行再次检查,并确保卸载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事故或污染。

集装箱内的残留物和废弃物将根据相应的法规和要求进行处理或处置。

关于颁布《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关于颁布《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关于颁布《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交通部关于颁布《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81)交港监字2060号遵照国务院的指示,为加强法制,加强对船舶装卸和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的发生,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兹颁布《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82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则》中规定了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具备的技术条件、装运注意事项和监督管理程序。

请各有关单位按《规则》要求,加强对船舶的配备和管理,并教育船员和有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则的各项规定,切实保障安全。

二、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办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附录一),目的是统一掌握和控制船舶在港口装卸和运输危险货物的情况,加强现场监督、指导和管理。

《规则》中所指危险货物是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所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务监督在审核办理准单时,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标明注意事项另还需增加提出的注意事项,在空白处填入。

审批后的准单一式几份,分发船方和港口商务、调度、公安。

三、本《规则》生效后,启用新的《危险货物监装证收》(附录二)。

海督(60)字第35号文所公布的《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明书》同时废止。

四、本《规则》适用于我国水域和港口装卸和运输危险货物的中外船舶和船员。

各外轮代理公司可将《规则》内容通知有关外轮遵照执行。

《规则》的翻译、出版由部港监局负责。

五、《规则》中规定不得伪造、隐瞒和谎报危险货物,考虑到我国对外有军援任务,或以特资名义出口的贸易军品需要保密,港务监督可予以适当配合。

一般商业性军用危险物资的运输,原则上应按《规则》的规定办理。

六、《规则》中规定对违章人员罚款500元的限额,仅适用于外轮人员。

对国内违章人员的罚款,一般应控制在50元以内。

七、《规则》生效后,各港监和船检的工作量将有很大增加,各港务局(航运局、海运局)要加强对港监、船检的领导和建设,根据需要增加必要的人员和设备,港监、船检要加强对人员的培训,逐步建立、健全规章、规范,切实做好工作。

上海海事局船载集装箱货物开箱查验程序要点

上海海事局船载集装箱货物开箱查验程序要点

第五条【《开箱检查通知书》签发】
开箱检查前,海事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签发加盖“船载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
的《船舶载运集装箱货物开箱检查通知书》(简称“开箱检查通知书”,格式文本 1),
当事人应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开箱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
份由当事人交装卸作业单位安排开箱检查事宜,一份由海事部门留存。
第六条【协查】
无法及时联系到开箱检查当事人的,海事执法人员可以制作加盖“海事危险货
物管理专用章”的《上海
局船舶载运集装箱货物协查通知书》(简称“协查通
知书”)(格式文本 2、3),可以通过与协查单位协商的方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的
形式送达,要求码头单位、船公司或者其代理通知当事人配合开箱检查工作。 第七条【开箱检查要求】
开箱检查后发现箱内有谎报瞒报、未按规定申报、或者装箱质量不符合要求等 嫌疑的危险货物,为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 批准,可以对该集装箱货物实施先行证据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制作《海事 查验联系单》,通知相关单位将涉案集装箱移至危险货物堆场或者仓库。
第三章 证据登记保存程序 第十三条【证据登记保存审批】 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前,海事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填写《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简 称“证据保存审批表”)(格式文本 6),并随附《开箱检查记录表》,于一个工作日 内逐级上报所属分支海事局执法部门和分支海事局负责人审批: 海事执法人员在非工作日或者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电话请示方式,但应当在下 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证据登记保存的书面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签发】 海事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审批意见,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先行登记保 存证据,制作加盖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海事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简 称“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格式文本 7)。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到场或者暂时难以 确定当事人、有关人员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作为见证人。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当由调查人员、检查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证人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船舶安全检查指导建议(含法规依据)

船舶安全检查指导建议(含法规依据)

船舶安检指导意见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船舶安全检查指导意见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SHIPPING—CHINA OILFIELD SERVICESLIMITED目录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2.图书参考范围概述3.船旗国安全检查流程4.海事局安检代码5.船舶滞留原则附件一:船舶安全检查项目及指导意见附则二:法律、法规部分原文摘抄编写——陈涌资料、数据仅供参考,以现行最新法规、规则为准1.船舶安全检查概述1.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置及适任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2. 船舶安全检查法律依据2. 1 SOLAS74公约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公约有十三个条款,规定了缔约国在履行保护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一般义务、适用的范围、法律法规、公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的相关问题。

最新版本为2014年7月1日生效的SOLAS公约修正案。

2.2 MARPOL73/78公约即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各缔约国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一种严重的污染源,也认识到主要目的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生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本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底的愿望,制定了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同时也不断对此公约进行修订。

2.3 STCW78/95公约是《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案的简称。

STCW78/95公约的主要内容是海员的发证,船员的培训及船员的值班。

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及防止海洋污染,担任船员的人员必须经严格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持某种船员证便可担任相应的船上职务,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检查程序

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检查程序

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检查程序
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积载隔离检查的程序如下:
1. 登记核实:在货物集装箱进入港口之前,船舶管理机构应核实货物集装箱的相关登记信息,包括货物的名称、危险性、运输方式、包装要求等,并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 集装箱检查:在货物集装箱进入港口后,需要对集装箱进行检查,确保其外部是否完好无损,无泄漏等情况。

同时,还要检查集装箱上的标识、标志是否明确可见,以及是否有任何禁止的标记。

3. 货物检查:对于危险货物集装箱,需要检查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包括包装材料的质量、封条是否完好,以及货物是否正确摆放等。

此外,还要检查危险货物的标记、标签是否正确。

4. 隔离要求: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运输方式,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危险货物进行隔离。

一般来说,危险货物应与其他非危险货物分开储存,以防止交叉污染或事故发生时的扩散。

5. 检验记录:对每个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检查情况应进行记录,包括集装箱号码、货物名称、检查结果等。

这些记录应保存一段时间,作为日后检查和调查的依据。

6. 处理措施:如果发现危险货物集装箱有任何问题或违反规定,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催促货主进行整改、拒绝
装载、处罚等。

总之,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检查程序主要包括登记核实、集装箱检查、货物检查、隔离要求、检验记录和处理措施等环节。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防止事故发生和环境污染。

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检查程序

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检查程序

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检查程序1. 概述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检查程序是指海事部门对船舶上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载和隔离情况进行检查的一系列程序。

通过对集装箱的积载隔离情况进行检查,可以确保船舶上的危险货物得到安全运输,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保护海洋环境和船舶乘员的安全。

2. 检查程序2.1 检查前准备在进行检查之前,海事部门需要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 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 检查工具和设备的准备,包括测量工具、检测设备等。

- 检查计划的制定,确定检查的范围、目标和时间安排。

2.2 检查范围海事部门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进行检查时,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 集装箱的装载位置和方式。

- 集装箱之间的隔离情况。

- 集装箱内部的货物堆放和固定情况。

- 集装箱的标识和标志。

2.3 检查方法海事部门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检查: - 目视检查:通过观察集装箱的装载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测量检查:使用测量工具对集装箱的尺寸、堆放情况等进行测量,确保符合规定。

- 检测设备:使用检测设备对集装箱内部的气体、温度等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2.4 检查要点在进行检查时,海事部门需要关注以下要点: - 集装箱的装载位置和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集装箱之间的隔离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相互干扰的情况。

- 集装箱内部的货物堆放和固定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倾倒、滑动等安全隐患。

- 集装箱的标识和标志是否清晰可见,是否正确标注了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等级。

2.5 检查记录和报告海事部门在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工作,包括: - 检查记录: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检查结果等信息。

- 不合格情况报告:对发现的不合格情况进行报告,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 检查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 检查流程示意图4. 结论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检查程序是确保船舶上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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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
海船舶[2005]234号2005年6月22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为保障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行为,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贯彻实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开箱检查工作坚持长效管理与重点整治相结合、信誉管理与便民相结合。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开箱检查以打击瞒报谎报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和对装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质量实施监督为目的。

三、开箱检查不应造成装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船舶的不当延误。

四、对发现或存在以下情况的危险货物集装箱,重点实施开箱检查或抽查:(一)有破损、污染、撒漏或渗漏现象的;
(二)被举报存在装箱质量问题的;
(三)被举报有瞒报、谎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四)拼装的或中转的;
(五)诚信度差的装箱检查员监装的。

五、海事执法人员应通过检查单证(船舶预配积载图、危险货物舱单、船舶出港申报单、装箱证明等)或现场检查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箱体情况来确定拟进行开箱检查的目标集装箱。

六、开箱检查前,海事部门应签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托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通知人,一份抄送装卸作业单位,一份由海事部门留存。

被通知人收到通知后,应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七、开箱检查时,被通知人和装卸作业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开箱准备工作,配合检查。

八、实施开箱检查须有2名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在现场。

九、开箱前应记录危险货物集装箱箱号、铅封号、舱单上显示的货物名称等相关信息。

十、开箱前应对以下危险货物集装箱箱体外部情况进行检查:
(一)集装箱安全合格牌(CSC标牌);
(二)检查集装箱装入的危险货物是否超重;
(三)集装箱箱体状况;
(四)集装箱标牌、标记状况。

十一、开箱后,应检查以下内容:
(一)实际装箱内容是否与申报单一致;
(二)包装形式是否符合《国际危规》/《国内危规》的要求并与申报的包装形式相符;
(三)包装是否按规定显示危险货物标志和标记;
(四)危险货物包件堆码是否正确;
(五)危险货物包件衬垫、加固是否合理;
(六)箱内是否装有互不相容的物质;
(七)不同货物装载是否符合隔离要求;
(八)装入箱内的危险货物如需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是否已经采取。

十二、开箱检查发现箱内有未申报的危险货物,海事部门应进行客观、全面的调查,做好现场询问笔录,收集有关证据,取得第一手资料,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并通知相关单位将危险货物集装箱移至危险货物堆场或仓库。

对箱内货物的包装未显示货物名称,或货物名称与运单名称不相符,或货物性质不明的,应责成承运人或托运人提供说明货物性质的文书资料。

必要时,应由鉴定机构对货物性质进行评估。

对开箱检查中发现存在装箱质量问题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要求纠正缺陷后,方可办理有关装船手续。

十三、开箱检查后,由被通知人重新在被检查危险货物集装箱上加做新的铅封。

海事执法人员注意记录新的铅封号。

十四、海事执法人员应及时记录检查情况,填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

参加开箱检查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装卸作业单位代表、相关证人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相关情况。

十五、各直属局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对开箱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情况进行公示;对于严重的违章情况,应及时报告部海事局。

十六、对进港和过境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参照本程序规定执行。

十七、各直属局可根据本程序,结合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通知书
海[ ]集查字第
[20 ] 号

为保障船舶运输安全,依据有关规定,我局拟对由你公司承运的以下货物集装箱进行开箱检查,请你公司落实相应准备工作,接受检查。

载运船船
名:
货物运单
号:
集装箱箱
号:
特此通知
海事机构名称:
(签章)
年月日
被通知人签字:日
期: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码:
备注:此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通知人、一份抄送装卸作业单位,一份由海事机构留存。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
检查时间:海[ ]集开检字第[20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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