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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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品货物规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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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品货物规则__

运输危险品的船只也必须符合IMDG Code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船只必须具备适当的消防设备、洪水堵漏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船只的船员必须接受IMDG Code规定的培训,了解如何安全地处理危险品货物,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避免事故的措施。

IMDG Code还规定了运输危险品所需的文件和记录。这些文件包括运输文件、货运单据和危险货物清单等,这些文件必须包含有关危险品的详细信息,以及有关运输过程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的指示。

IMDG Code是全球范围内运输危险品的国际标准,它的实施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和保护环境非常重要。IMDG Code的宗旨是确保危险品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以及保护人类和海洋环境的利益。通过严格遵守IMDG Code的要求,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运输中的事故和意外事件,提高危险品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尽管IMDG Code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然需要持续的改进和更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的危险品的涌现,IMDG Code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调整,以确保其始终与最新的技术和知识保持一致。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不断变化的危险品运输挑战,使海洋运输更加安全可靠。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基础知识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
(二)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1.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
❖ 1953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采纳了创建联合国危险货物 运输专家委员会决议,选举22个成员国代表组成,非政府组 织和联合国其他代表可以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会议。我国政 府于1988年以成员国身份加入该委员会。
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
1.成立背景
鉴于海运业的国际性,长久以来人们认识到要增进 海上安全,就需要一个国际常设机构来经常协调和 促进有关海上安全的国际公约和协定的执行。随着 联合国的诞生和各种专门的国际性机构的陆续建立, 1948年3月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航运会议 上,各国决定成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 并通过了《政府间海事组织公约》,于1958年生效。 后来经数次修订,并于1982年5月22日根据公约的 1975年修正案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正式更名 为“国际海事组织”(IMO)。
(MARPOL 73/78公约)
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 包装危险货物管理体系
一、国际组织 (一)国际海事组织(IMO) 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系统内主管海上运输安全和 船舶防止污染及其法律问题的专门机构,其主要工 作内容包括制定并通过有关海上安全、防污染和其 他事务国际公约和议定书,以及相关规则和技术指 南等。
1.危险性类别和分类 ❖ 符合《国际危规》规定的物质(包括混合特和溶液)和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客货船、客滚船和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客,其他客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危险品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20版)》 执行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20版)》 执行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20版)》执行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2.02.10

•【文号】海危防〔2022〕32号

•【施行日期】2022.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20版)》执行工作的通知

海危防〔2022〕32号各直属海事局: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2次会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40-20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22年6月1日起强制实施。为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20版)》(以下简称《国际危规(2020版)》)的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危险货物一览表的主要修订。

1.对危险货物一览表中“UN 0005武器弹药筒,带有爆炸装药”等400余个条目的特殊规定、包装导则及积载隔离代码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2.新增“UN 0511电引爆雷管,可编程,爆破用(1.1B)”“UN 0512电引爆雷管,可编程,爆破用(1.4B)”“UN 0513电引爆雷管,可编程,爆破用

(1.4S)”和“UN 3549 A类医疗废弃物,对人感染的,固体的或A类医疗废弃物,仅对动物感染的,固体的(6.2)”4个新条目。

(二)特定货物运输条件的主要修订。

1.对运输过程中在用或计划使用的含有危险货物的设备,如集装箱温度记录仪、集装箱射频识别仪(RFID)等,新增5.5.4章并明确了该类设备的构造要求和免除条件。

码头公司危险品管理规定

码头公司危险品管理规定

码头公司危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太仓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装卸进出口危险货物的管理,保障码头装卸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严格贯彻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水路危险货物运

输规则交通部1996年10号令以下简称国内危规,适用于内贸运输和国际海

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适用于外贸运输,确保港区、船舶和作

业人员的安全,结合公司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

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于危险货物.根据

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

准,国内危规将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

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

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杂类等九类.国际危规将危险货物分为:

第1类爆炸品;第2 类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加压溶化气体;第

3类易燃液体;第类易燃固体;第类易自燃物质;第类遇水放出易燃气

体的物质;第类氧化物质;第类有机过氧化物;第类有毒物质;第类感

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第三条凡在本码头区域内从事包装危险货物装卸、堆存、拆装箱等业务,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托运与承运

第四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内危规及国际

危规的规定,办理托运手续、提交规定的单证.从码头进出口危险货物,收货

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公司操作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管理主管部门提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客货船、客滚船和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客,其他客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危险品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船载危货申报管理

船载危货申报管理
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的应提交由船舶检验机构 出具的《液体罐柜合格检验证书》;
使用压力容器装运的应提交由压力容器检验部 门或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 安全性能检验证书》;
装载放射性物质和物品的应提交由卫生检疫部 门或放射性剂量检验机关签发的《放射性货物 剂量证明》;
托运限量内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 证明》;
进港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申 报时应在备注栏中扼要说明发生意外情况的原 因,已采取的措施和目前状况,进港后再送交 详细报告。出港船舶申报时应提交相应的随船 货物申报单证和资料。
船舶载运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 性、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船舶应当 在申报时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
2、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申报单证的填写 内容及其他所需单证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应填写发货人/ 承运人或代理人名称、货物种类(散装油类、 液态化学品、液化气)、船名/航次、装/卸货 港、货物正确技术名称、国际/国内危规编号、 货物类别。申报人应签名、填写申报员证书编 号、填报日期及紧急联系通信方式等,盖申报 单位章。
1包装固体散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填写内容及要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应填写船名国籍或船籍港航次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装卸货港作业泊位和预计作业时间所装卸货物的正确技术名称国际国内危规编号类别性质货物装运形式包件集装箱罐柜散装总重量等装运包装危险货物还应填写包装类型包件件数装载位置集装箱箱数等内容并提供危险货物载货清单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20版)》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20版)》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20版)》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20版)》旨在确保海上运输的安全、并维护船舶、货物和人员的安全,以及环境保护。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公约》,为此,签署合同的双方

需要知晓和遵守所承运或处理货物发生火灾、爆炸或者释放有毒气体等事件可能带来的困难和危险,并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来确保这种情况不会发生。

为实现此目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20版)》要求船舶、接收货物的位置和承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之间,均应签订一份危险货物处理服务协议,以确保有效的安全措施。

1)在进行装卸危险货物时,必须有适当的技术熟练的人员。

2)危险货物需按照IMDG、IBC、BCH等国际条例进行编码,以确保安全。

4)在运输或存放危险货物时,须确保合理排列,以防止事故发生。

5)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实施有效的监护,以维持货物原有状态。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20版)》的实施将帮助船舶及港口正确管理和处理危险货物,降低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维护船舶、货物和人员的安全,并加强环境保护。该规范也会促进运输市场供求双方正常交易,提高货物流动的可持续发展。

危险货物申报员证书核发程序和流程

危险货物申报员证书核发程序和流程

1、危险货物申报员证书核发程序和流程 (13)

2、集装箱装箱检查员证书核发程序和流程 (15)

3、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设施)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和流程 (17)

4、水上储库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和流程 (20)

5、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和流程 (22)

6、港口溢油应急计划审批程序和流程 (24)

危险货物申报员发证工作程序

危险货物申报员证书办理流程图

集装箱装箱检查员发证工作程序

集装箱装箱检查员证书办理流程图

危险货物码头(设施)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

危险货物码头作业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水上储库过驳作业审批程序

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港口溢油应急计划》审批程序

《港口溢油应急计划》审批流程图

附:危管防污业务政务公开项目内容

危管防污 危管证书核发o危险货物申报员发证?

装箱现场检查员发证?码头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审批?

危管作业审批o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审批?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审批?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审批?

防污证书核发o船舶供油作业许可证签发?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

《码头应急计划》的审批?《港口应急计划》的审批?《船舶残油接收作业许可证》核发?《船舶垃圾回收作业审批?《船舶垃圾记录簿》的申领《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批?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审批?

防污作业审批o船舶供受油作业审批?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审批?冲洗沾有污染物、?船舶使用焚烧炉、排放压载水、残油、接收含油污水、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审批《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拆船作业审批?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管理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管理1

危险货物申报的规范

1993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 督局颁布了《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 规定》(港监字〔1993〕298号),宣布自 1994年1月1日起,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申报单》代替《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准单》, 以《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代替《危 险货物申报单》,并对危险货物申报的内 容、附送资料、审批时限作出了规定。




6、载运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 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证书》 或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 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 证书》及其复印件 ; 7、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8、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 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 求的证明材料。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 印件(委托时)。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 2、船舶适装证书及其复印件 ;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 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 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 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 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 报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载内贸危险货物EDI申报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载内贸危险货物EDI申报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载内贸危险货物EDI申报单位

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8.07.02

•【字号】沪海危防[2008]351号

•【施行日期】2008.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载内贸危险货物EDI申报单位备案工

作的通知

(沪海危防[2008]351号)

各有关单位:

2007年上海口岸实现了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无纸化申报,有力提升了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信息化管理水平,促进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快速发展。为更好地服务港航企业,今年我局将实行船载内贸危险货物EDI电子申报,实现上海港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的全面无纸化。近期,船载内贸危险货物EDI申报系统即将开发完成,为做好该系统运行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采用EDI申报系统办理内贸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以下简称“货申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以下简称“船申报”)的单位,应于2008年7月15日之前向辖区海事处提交下述书面材料,办理EDI备案手续。申报业务涉及多个辖区海事处的,申报单位应根据其办公地点就近报送相关海事处。

1、船载危险货物EDI申报单位备案登记表(附件一)

2、EDI申报承诺书(附件二)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人员的申报培训证明复印件;船公司可提供相应申报人员的海船甲板部高级船员或内河船驾驶部驾驶员有效适任证书复印件

5、散装液态货申报单位另需提交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货主信息登记表(附件三)

(完整)危险品申报工作程序

(完整)危险品申报工作程序

危险品申报工作程序

一、代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境(港),要求承运人和托运人在船舶抵港前3天提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所需的文件.核实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和资料与需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确保船舶适载、货物适运、码头适靠。

二、在船舶抵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出发港前)申报员通过网上电子向海事局管理机构申报。所填内容真实无误,不谎报、瞒报危险货物.

三、船舶适载申报注意事项:船舶适装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所载危险货物舱单和积载图、委托书齐全,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货物适运申报注意事项: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内容是否全面,能作为安全作业和事故应急的参考指南,危险货物的危规编号准确无误,危险货物的类别、数量、件数、特性、包装真实无误.

五、网上电子申报后要及时跟踪所属海事实施机关受理情况.若申请受理通过,及时通知相关委托单位及码头,若不通过及时排查原因,并通知船方和货主。

六、发现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行为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20版)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20版)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20版)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20版),收录在国际海船委员会(IMO)第七号国际包装公约中,

是国际关于海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重要规则和管理规定,涉及部分货物的包装、标识、

装载、运输、存贮等。

2020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收录了较上一版本增加了235种有毒、易燃、易爆以及放

射性货物等新的危险品。此外,2020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还增加了紧急响应的要求:如果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故障,船东有义务积极发现、解决紧急情况。

货主有义务根据规定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同时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输。另外,船舶也有义务成为抗灾救灾的一支力量,及时向目的港提供协助,保护港口及其周边的安全,减少灾害的发生。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出台旨在加强海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管理,减少不合格的货物非

法运输,有效地防止和减少船舶和港口的灾害。同时,也有利于推进国际海运安全合作,为全球安全社会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危险货物申报员证书核发程序和流程

危险货物申报员证书核发程序和流程

1、危险货物申报员证书核发程序和流程 (13)

2、集装箱装箱检查员证书核发程序和流程 (15)

3、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设施)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和流程 (17)

4、水上储库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和流程 (20)

5、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和流程 (22)

6、港口溢油应急计划审批程序和流程 (24)

危险货物申报员发证工作程序

危险货物申报员证书办理流程图

危险货物码头(设施)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

危险货物码头作业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水上储库过驳作业审批程序

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附:危管防污业务政务公开项目内容

危管防污

o危管证书核发

▪危险货物申报员发证

▪装箱现场检查员发证

▪码头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审批

o危管作业审批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审批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审批

o防污证书核发

▪船舶供油作业许可证签发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

▪《码头应急计划》的审批

▪《港口应急计划》的审批

▪《船舶残油接收作业许可证》核发

▪《船舶垃圾回收作业审批

▪《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船舶垃圾记录簿》的申领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批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审批

o防污作业审批

▪船舶供受油作业审批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审批

▪船舶使用焚烧炉、排放压载水、残油、接收含油污水、冲洗沾有污染物、

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审批

▪《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船舶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运输工具之一,而危险货物的运输则涉及

到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的保护。因此,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

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介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相关

规定和实施情况。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定义

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指的是各种能够危害人员、船舶或环境安全的

物质,包括易燃易爆物、有毒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等。这些危险货物

在运输过程中,需要特殊的处理和管理。

二、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受到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制约。国际海事组织(IMO)是最重要的国际机构之一,负责制定船舶载运

危险货物的国际规则。IMO通过《国际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标签、分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IMDG Code的规定,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

措施,包括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正确标示货物的性质、提供合适的

装卸工具等。同时,船舶也必须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和排水等设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三、国内船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我国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也有一系列的规定。例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船舶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该规定要求船舶所有人、船员和货主必须对危险货物进行经过训练和考核,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并且船舶必须通过相应的安全评估和验收。

除此之外,我国还对危险货物的运输方式、包装标志、罐车和输送管线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升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水平,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危险品货物运输申报》

《危险品货物运输申报》

《危险品货物运输申报》

四、危险货物申报

x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适载申报(船申报)

x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货申报)

1.申报单位

x船申报。应由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办理。

x货申报。由与承运人订立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办理。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如无法直接办理船申报、托运人(或收货人)如

无法直接办理申报,可委托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有危险货物专业申报资质的船代或货代单位办理申报。

2.危险货物申报员

x从事危险货物申报的人员应经过有关危险货物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并经海事部门考核发证。

x申报员分为货物申报员和船舶申报员。申请培训发证的申报员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x申报人所进行的危险货物申报,是代表单位对危险货物的适运状况进行声明的。因此,申报人应能代表单位对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申报时限

x船申报

进港、过境:应在船舶靠泊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的,在驶离出

发港之前)。出港:应在船舶装货24小时前。

x货申报

出港。应在货物装船24小时前。

散装液态货物进港。应在船舶靠泊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的,在驶离出发港之前。

4.申报单证

x办理危险货物申报,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证。

x申报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妥单证上的有关货物运输作业的情况和申报单位、申报员信息,及紧急联系的通讯方式等。

5.附送材料

x船申报

(1)船舶载运集装箱箱危险货物进港或过境,应附送《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出港和散装液态货物进出港、过境,应附送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3)船舶载运中转危险货物,应在申报单上加盖“中转”章,并附送装货港签发的“货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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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便利运输生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港口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托运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述"危险货物",系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I章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附则II、附则Ⅲ以及我国已加人的其他国际公约与规则中规定的危险有害物质与物品。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或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在抵港3天前(航程不足3天的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填写《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向抵达港港务监督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的品名、联合国编号、类别或性质、数量、包装和装载位置,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可进港。

第五条船舶载运下列危险货物进港或过境,船舶或其代理人在申报时还应提供有关货物特性、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及其他有关资料:

(一)放射性物质

(二)感染性物质

(三)新的有机过氧化物

(四)《国际危规》中"末另列明"的物品

(五)散装液体化学品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己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第七条船舶装载出口危险货物应在开始装货前3天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港务监督填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报告预装危险货物的品名、联合国编号、类别或性质、数量、包装形式与规格或装运形式等,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可装船。

第八条托运人应在船舶装货3天前向港务监督呈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并按下述要求提交相应单证,经批准后方能办理装船手续:

(一)装载包装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证明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质量符合《国际危规》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检验合格证明书;

(二)使用液体罐柜(容器)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说明罐柜(容器)技术状况与装载情况有关资料或文件,罐柜(容器)必须经过船检部门检验合格;

(三)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经港务监督考核的装箱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后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四)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该货物的《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五)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六)装运需要稳定或抑制的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或液化气体货物,以及装运需要添加人能觉察到的添加剂的散装液态危险货物的,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添加剂证明》;

(七)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和按"末另列明"项装运的危险货物以及托运人认为需要进一步提交说明的其他危险货物,应提交这类危险货物的说明书; (八)港务监督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

第九条船舶装载进口适用第三条定义性质的有害废弃物应提交出口国政府准许其迁移,以及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其进口的书面材料。国内收货单位应事先向预定抵达港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并附送上述材料,提供装载废弃物船舶的船名、呼号、国籍及航行计划等情况。

出口废弃物,托运人应提交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其出口,以及最终目的地国家政府准许其进口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拟交由船舶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的单位,应按本规定有关要求向起运港港务监督进行申报,并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倾倒的文件,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可交付船舶装运拟倾倒的废弃物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也应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交倾废作业的航线与排放操作计划;在完成作业返港后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如实记录倾倒作业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填写危险货物有关单证应使用货物的正确技术名称。

对包装危险货物,在填写《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时,还应遵守《国际危规》总论第7节和第9节中有关规定,并附送所要求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托运人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应在申报单证中写明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方法或相应适用的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指南表号,以及能随时取得联系的电话及其他通信方法。

第十三条出口《国际危规》中列明需由主管机关规定事项的包装危险货物和需由进、出口国或多方批准的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单位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经批准后方可出运。

第十四条除己明文通知以外的,拟作为"末另列明"项出口的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单位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交说明其性质的有关资料,按经港务监督核定的项目与编号申报与装运。

第十五条拟由船舶装运《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出口散装液体化学品,托运人应事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提交说明液态化学品货物的产品特征、理化特性、对生物体和环境的危害影响以及说明构成物质主要有害成份的分析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交付船舶装运。

第十六条当对交由船舶装运的石油、化工产品是否属于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的危害性质有疑问时,出口单位应及时向交通部危险货物咨询中心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经该中心评估后,按经港务监督核准的要求交付船舶装运。

第十七条出口包装危险货物,出口或生产单位应按《国际危规》的规定选用相应的危险货物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可移动罐柜的形式或规格,或拟使用中

型散装容器或可移动罐柜装运《国际危规》中列明的可使用中型散装容器或可移动罐柜装运的以外的危险货物,必须事先报经港务监督批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港务监督可不予放行。

第十八条曾装运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或运输组件,在末彻底清洗或消除危害之前仍应作为危险货物办理申报。

第十九条从事危险货物申报的人员应经过有关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并经港务监督考核发证。

危险货物申报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交通部属各港务监督和各省(市、自治区)港务(航)监督或其指定的港务监督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港务监督根据船舶、托运人或代理人呈交的申报单证,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审批。申报内容以向港务监督递交的书记记载为准。

有关船舶和货物申报单各一式三份,经港务监督审批或签证后,其中二份退申报人;一份留港务监督存查。《船船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其中一份由申报人转送港口作业单位飞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其中一份由申报人转送承运船舶。第二十一条有下述情况,港务监督可不予批准船舶进出港口或装卸作业:

(一)船舶末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装和防污染证书;

(二)船舶装载状况或所载危险货物对港口、船舶和环境有潜在威胁的;

(三)按规定需由港务监督与进出口国主管机关协商同意方能装载的货物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前;

(四)港口作业部门拒绝装卸并己正式书面通知港务监督的;

(五)港口不具备装卸作业条件;

(六)货物末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单证不全;

(七)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港务监督审核批准的危险货物作业,船舶、港口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和防污染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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