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的运输一直是一个具有挑战性和高风险的任务。
为了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概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旨在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些规定涵盖了货物的分类和标记、船舶装载和卸载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船舶设备的要求以及乘员的培训等方面。
二、货物的分类和标记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在货物包装上进行相应的标记。
这些标记包括货物的名称、危险类别代码、包装组别和相关警示标志等。
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标记要符合国际标准,并应该清晰、易读。
三、船舶装载和卸载操作在船舶装载和卸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
货物在装载之前需要进行检查和验收,并按照相应的存放要求进行摆放和固定。
在卸载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避免货物的损坏和泄漏。
四、船舶设备要求为了确保船舶装载和存放危险货物的安全性,船舶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措施。
其中包括储存和处理危险货物的设施、消防设备、紧急救援装置以及通风和排气系统等。
这些设备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乘员培训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需要船员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船员应该接受相应的培训,包括货物的识别和分类、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方面。
培训的内容应该涵盖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并进行定期复习和更新。
六、监督和执法为了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执法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对船舶的装载和卸载操作进行检查和审核,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置。
同时,船舶运营企业也应该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综上所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是确保运输过程中人员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
船舶运营企业应该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加强对危险货物的管理和培训,提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危险货物分类、包装和容器要求、运输和处理要求。
首先,危险货物分类是基于货物的性质和潜在危险性进行的,将危险货物分为不同类别,如爆炸品、易燃液体、毒品、放射性物质等。
每个类别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其次,包装和容器要求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容器应该具备的特性和标识。
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严格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漏或引发意外事故。
最后,运输和处理要求规定了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处理程序。
货物在装船前、装船、海运途中和卸船后都需要进行特殊的处理,包括正确标识、隔离存放和相应的文件记录。
IMDG Code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确保了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通过严格的分类和要求,IMDG Code确保了危险货物的正确处理和运输,减少了货物泄漏或引发意外事故的风险。
其次,IMDG Code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海运是全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危险货物占据了海运中的一部分。
IMDG Code为海运业提供了统一的规则和要求,使得各国和各海运公司可以在相同的基础上开展业务,提高了运输的效率。
此外,IMDG Code还促进了国际合作和技术交流。
各国政府和海运公司通过共同遵守IMDG Code,认可和接受彼此的运输标准,加强了国际合作与交流,并通过分享和交流最佳实践来提高运输安全性。
然而,IMDG Code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改进的空间。
首先,IMDGCode只是一份国际协议,各国政府对其执行力度和方式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可能没有完全实施IMDG Code或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性存在差异和风险。
其次,IMDG Code需要不断更新和修订,以适应新兴的危险货物和新的运输技术。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新的危险品的出现,IMDG Code需要及时更新和修订,确保其在海运业中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IMDG Code是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的重要法规,确保了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处理。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外贸危险货物EDI申报有关事项的告示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外贸危险货物EDI申报有关事项的告示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7.12.26
【实施日期】2007.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外贸危险货物EDI申报有关事项的告示
各有关单位:
船载危险货物EDI无纸化申报系统已于2007年12月1日正式启用,为规范申报流程,现将有关EDI申报系统运行中的具体操作要求补充如下:
一、船舶进港时,其载运的中转危险货物集装箱统一按进港货物要求办理申报。
二、载运国际中转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船舶出港时,申报单位应事前备妥国外发货港托运人签发的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复印件)及装箱证明,并在收到“船申报EDI受理同意回执号”后,在货申报单复印件上注明上程船进港“船申报EDI审批同意回执号”及出港船“船申报EDI受理同意回执号”,至海事局政务受理中心办理验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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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家海事局制定并实施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可靠性。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一、规定背景和目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由于危险货物的特殊性,如果管理不当很容易造成严重的事故和环境污染。
为了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提高运输的安全性,中国国家海事局于2002年颁布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这个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可靠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几率,降低事故的严重程度。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审批:所有船舶携带危险货物都需要事先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过审批后方可携带。
申报时需要提供详细的货物信息和运输计划,并接受相关专业机构的安全评估。
2. 船舶装载与运输: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之前,必须进行货物的分区分隔,确保不同类别的货物之间不会相互污染或产生反应。
同时,船舶需要配备相应的救生装备和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船舶符合性评估: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之前需要进行符合性评估,以确保其满足相关的安全要求。
评估包括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检查,以及船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
4. 事故应急管理:船舶携带危险货物时,必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理。
同时,需要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机制,便于及时传达事故情况和求助。
5.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于发生的船舶危险货物事故,必须进行调查并确定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规定的实施效果和意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通过规范船舶装载与运输过程,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降低安全风险。
此外,规定还加强了对船舶的管理要求,提高了船舶的安全水平。
这个规定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安全稳定的贸易运输通道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海事局关于载运外贸危险货物船舶实行EDI申报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载运外贸危险货物船舶实行EDI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1•【字号】沪海危防[2007]747号•【施行日期】200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载运外贸危险货物船舶实行EDI申报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747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发展,提升上海口岸信息化监管水平,便利航运,我局决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对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进出上海港取消纸面申报,正式实行EDI远程无纸化申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12月1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对于船载外贸危险货物进出上海港,我局将取消纸面申报,采用EDI远程无纸化申报。
二、凡采用EDI申报系统办理有关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的相关单位,应按沪海危防〔2007〕658号、沪海危防〔2007〕271号、沪海危防〔2006〕133号文、沪海危防〔2005〕464号文、沪海危防〔2004〕401号文的要求,分别向我局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已开通EDI申报的单位,按原备案范围收发报文,无需另行办理备案手续。
如单位备案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我局对办妥备案的相关申报单位发放相应的EDI用户名和密码。
申报单位应妥善管理用户名和密码,并承担相应申报责任。
若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或与备案情况不一致的,我局将注销相应的EDI用户名和密码。
四、自12月1日起,办理外贸散装液态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时,货申报单位应以EDI方式向上海海事局发送货申报电子报文,取得货物审核同意回执号后,及时将相应货申报报文通过EDI系统转发相关船舶代理公司。
船舶代理公司在收到货代转发的危险货物电子申报报文后,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按规定时限以EDI方式向上海海事局发送船申报报文,并取得上海海事局审批同意回执号。
五、办理船舶载运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进港申报时,实际承运船舶代理公司应按规定时限以EDI方式向上海海事局发送船申报报文,并取得上海海事局审批同意回执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载运货物申报行为,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船舶载运货物申报活动,以及从事与船舶载运货物申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本规定不适用于公务船舶、军事船舶、渔船以及体育运动船舶。
但是前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货物申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域内船舶载运货物申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进出港口或装卸作业,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适载申报(下称船申报),货物所有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货物适运申报(下称货申报)。
申报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并对其从事船舶载运货物申报的人员(下称申报员)的申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单位和人员第五条船舶、货物所有人可以自行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也可以委托申报代理单位办理申报。
船舶自行申报的,应当由船长或由船长委托的经危险货物特殊培训的甲板部高级船员办理。
委托申报代理单位办理申报的,船舶、货物所有人应当向申报代理单位提供委托书,明确委托申报事项和责任。
第六条申报员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培训,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并经其执业单位向申报业务管辖地直属或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申报业务。
负责本船船申报业务的甲板部高级船员,具有经危险货物特殊培训证书,等同于获得申报从业资格,并可免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直接进行申报。
申报员的培训考试大纲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
第七条报名参加申报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客货船、客滚船和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客,其他客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危险品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并实施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制度,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危险品海运运输要求
危险品海运运输要求
1. 分类和标识:危险品必须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进行正确的分类和标识。
这包括确定危险品的类别、联合国编号、正确的标签和标志。
2. 包装和容器:危险品必须使用适合其性质和等级的包装和容器进行运输。
包装必须经过严格的测试和认证,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 申报和文件:在运输危险品之前,必须向相关当局提交准确和完整的申报文件。
这包括危险品申报单、包装清单、运输计划等。
4. 培训和资格:参与危险品运输的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这包括船员、码头操作人员、货代和承运人等。
5. 运输途中的安全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如适当的隔离、温度控制、防火、防泄漏等。
船舶必须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救援计划。
6. 港口和码头要求:危险品的装卸必须在符合要求的港口和码头进行。
这些港口和码头必须具备适当的设施和操作程序,以确保危险品的安全处理。
7. 监督和合规性:运输危险品的过程必须受到相关当局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合规性。
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危险品海运运输的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和运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进行危险品海运运输之前,务必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和合规性。
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的法律法规依据摘录和整理
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的法律法规依据摘录和整理针对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申报要求,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方便申报人了解申报的要求、流程,及违反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规定的法律后果,现将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一摘录和整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条款第六十七条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1号令)有关条款第二十一条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载作业。
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
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交付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者申报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开箱等方式查验。
海事管理机构查验污染危害性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径行查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进行装卸或者过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7号令)有关条款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进入水体,会损害水体质量和环境质量,从而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等有害影响的货物。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篇: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颁布文号:海船舶[2007]531号发布机构:海事局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提高海运危险货物的通关效率,便利危险货物的运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运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单位及其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相关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及其人员实施诚信管理制度。
诚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诚信评定以遵守国内法律、法规、规范和履行国际公约、规则情况为主要依据,通过评审确定信誉类别。
第二章信誉类别评定第五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申报员和装箱员。
申报员、装箱员应掌握海运危险货物及相关安全知识,通过专项培训或评估,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单位采用备案管理方式。
办理备案手续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备案情况报告;(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申报的,应提交《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四)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申报的,应提交无船承运人证明或相关货代证明文件;(五)危险货物申报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六)申报员持证情况;(七)安全诚信承诺。
海事管理机构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应予备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装箱单位采用备案方式。
办理备案手续时,装箱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备案情况报告;(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装箱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签发的相关危险货物安全生产许可证;(四)装箱单位所在地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证书;(五)危险货物装箱作业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六)装箱员持证情况;(七)安全诚信承诺。
SCT外贸危险货物集装箱网上申请直装船的规定
SCT外贸危险货物集装箱网上申请直装船的规定一、总则:1、依照海关的规定:2类、3类、4类中的4.2、4.3类、5类中的5.1(只限宝山码头)、6.1类中的剧毒、既是冷藏箱又是危险品集装箱,必须进入海关指定的堆场后才能进行有货报关;2、凡属SCT出运的直装危险货物集装箱必须先进入安达路堆场,由安达路堆场统一送至码头装船;3、1类、7类危险货物集装箱暂不进入安达路堆场,客户在SCT网上申请后即可报关,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入码头装船;二、操作要求:1、凡SCT出运的直装危险货物集装箱,客户先在SCT网站上预录直装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计划后,打印“SCT直装箱申请单”(也可在“直装申请”第一页中查询相应直装计划后打印),凭“SCT直装箱申请单”到安达路堆场受理台申请进场计划;2、客户必须按照申请进场的时间(须在该船舶停靠码头的进、截港时间范围内)把危险货物集装箱送入安达路堆场;3、客户报关后的场站收据送SCT客户服务中心配载信息组;4、遇海关查验的,客户需到安达堆场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查验作业;5、安达路堆场根据SCT装船的时间要求,将危险货物集装箱送入SCT所属码头进行装船作业;三、退关与更改1、客户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如未通过报关(或客户要求退关),必须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安达路堆场,由安达路通知码头,否则客户需承担由此产生的箱送码头后退回堆场的费用;2、退关后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如还是从SCT出运的,需重新在网上预录新的计划,凭作业申请单到安达路办理相关手续(抽回危险品申报单黄联等)并申请送箱计划;3、网上申请发生错误后,客户可以凭工作联系单和相关的单证资料到SCT客户服务中心配载信息组进行更改,更改后的信息由SCT发送给安达路,安达路发送至海关,客户进行报关;危险货物集装箱已进入安达路堆场后,如需更改相关的箱信息,必须先到安达路进行修改然后到SCT客户服务中心配载信息组进行更改(某一个环节信息不准确都会影响箱货的报关及装运);四、网上申请的时间要求1、开始时间:船舶开始进箱的时间为网上预录计划时间同时也是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入安达路堆场的时间;2、截止时间:下昼夜离泊的船舶,网上申报在当天的14:00点截止。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在广袤的海洋上,船舶作为重要的运输工具,承担着各类货物的运输任务。
其中,危险货物的载运更是一项极具挑战性和风险性的工作。
为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科学、严格且合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什么是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是指那些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常见的危险货物包括石油、天然气、化学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质等。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要具备一系列的硬件条件。
船舶本身的结构、设备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例如,船舶的货舱、管道、阀门等应当具备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以防止危险货物泄漏。
同时,船舶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防污染等设备和器材,并确保这些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对于船员来说,他们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直接操作者,其专业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运输的安全。
船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证书,熟悉危险货物的特性、运输要求和应急处置措施。
在航行过程中,船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值班瞭望,密切关注货物的状态和船舶的运行情况。
在危险货物的装载环节,更是有着严格的要求。
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准确、完整的危险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包装、危险特性等。
承运人则应当根据这些信息,合理安排货物的装载位置,确保货物的装载平衡、稳固,并采取必要的隔离和防护措施。
同时,在装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作业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条件,防止因环境因素引发危险。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船长要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的气象、海况等条件,制定合理的航行计划。
要避开恶劣天气和敏感区域,保持适当的航速和航向。
同时,要加强与港口、海事管理机构等的沟通和联系,及时获取相关的安全信息和指令。
对于危险货物的运输,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
第四章 海运危险货物申报
第四章海运危险货物申报海运危险货物申报(又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是海事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重要内容。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其所有人、货物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
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
本章重点介绍如何办理海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由谁来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申报人员应具备什么条件以及危险货物无纸化申报程序及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一节海运危险货物申报概况介绍一、海运危险货物根据交通部规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常见的海运危险货物,一般收录在《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GB12268)、《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附件《各类危险货物引言和明细表》或者《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内。
船舶载运尚未在上述规则内列明但具有危险物质性质的货物,也应当按照载运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
通常,海事部门在申报管理中将海运危险货物分为外贸危险货物和内贸危险货物。
1、外贸危险货物:系指进出口贸易货物中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Ⅶ章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附则II、附则III 以及我国已加入的其他国际公约与规则中规定的危险有害物质与物品。
2、内贸危险货物:系指国内贸易中符合《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货物,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危险有害物质与物品。
二、海运危险货物申报海运危险货物的申报主要分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适载申报(船申报)和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货申报)两大模块,根据申报的危险货物的特点,又可分为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货申报,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船申报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货申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申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成为国际航运的一项重要活动。
为了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减少事故风险,各国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分类危险货物指那些在运输或者储存过程中可能对人体、财产或环境造成伤害、污染或危害的物质。
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危险货物通常分为九个主要类别,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传染性物质、腐蚀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危险品。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相关规定为了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合规性,各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准则。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的申报和标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前,货主必须向船舶运输公司提供详细的货物信息,并按照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进行标记。
标记应包括货物的类别、危险品标志、货物名称、危险品编号等信息,以便船舶和港口工作人员识别、处理和储存。
2. 船舶设备和装备为了满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船舶必须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装备。
例如,船舶应配备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舱室、防火设施、通风设备、灭火器材等。
此外,船舶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装备的正常运转和可靠性。
3. 船员培训和证书要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获得相应的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船舶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货物的特性和处理方法、事故应急处理等。
船员持有的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并按照规定进行更新和续签。
4. 应急措施和应对预案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事故和紧急情况。
因此,船舶和港口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应对预案,包括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应急撤离程序、危险品泄漏和污染控制等。
同时,应定期组织演习和培训,提高船员和港口工作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5. 监督和执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应受到监督和执法的支持。
各国应设立相关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船舶和港口的安全管理情况。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船舶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运输工具之一,而危险货物的运输则涉及到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因此,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情况。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定义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指的是各种能够危害人员、船舶或环境安全的物质,包括易燃易爆物、有毒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等。
这些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特殊的处理和管理。
二、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受到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制约。
国际海事组织(IMO)是最重要的国际机构之一,负责制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规则。
IMO通过《国际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标签、分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IMDG Code的规定,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正确标示货物的性质、提供合适的装卸工具等。
同时,船舶也必须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和排水等设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三、国内船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我国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也有一系列的规定。
例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船舶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该规定要求船舶所有人、船员和货主必须对危险货物进行经过训练和考核,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并且船舶必须通过相应的安全评估和验收。
除此之外,我国还对危险货物的运输方式、包装标志、罐车和输送管线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升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水平,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挑战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各国的标准和规定存在差异,使得船舶在国际航行中的安全管理变得复杂。
其次,危险货物的数量和种类繁多,对于船舶来说管理难度加大。
再者,船舶运输环境复杂多变,风浪和恶劣天气等因素都会对危险货物的安全造成影响。
《危险品货物运输申报》
《危险品货物运输申报》四、危险货物申报x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适载申报(船申报)x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货申报)1.申报单位x船申报。
应由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办理。
x货申报。
由与承运人订立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办理。
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如无法直接办理船申报、托运人(或收货人)如无法直接办理申报,可委托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有危险货物专业申报资质的船代或货代单位办理申报。
2.危险货物申报员x从事危险货物申报的人员应经过有关危险货物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并经海事部门考核发证。
x申报员分为货物申报员和船舶申报员。
申请培训发证的申报员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x申报人所进行的危险货物申报,是代表单位对危险货物的适运状况进行声明的。
因此,申报人应能代表单位对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申报时限x船申报进港、过境:应在船舶靠泊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的,在驶离出发港之前)。
出港:应在船舶装货24小时前。
x货申报出港。
应在货物装船24小时前。
散装液态货物进港。
应在船舶靠泊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的,在驶离出发港之前。
4.申报单证x办理危险货物申报,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证。
x申报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妥单证上的有关货物运输作业的情况和申报单位、申报员信息,及紧急联系的通讯方式等。
5.附送材料x船申报(1)船舶载运集装箱箱危险货物进港或过境,应附送《集装箱装箱证明书》;(2)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出港和散装液态货物进出港、过境,应附送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3)船舶载运中转危险货物,应在申报单上加盖“中转”章,并附送装货港签发的“货申报”单。
x货申报(1)装载包装危险货物,应当提交经交通部认可的包装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经主管机关登记认可的充罐作业点出具的货物装载情况的相关资料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3)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经主管机关培训考核的装箱检查员签署和经主管机关登记认可的装箱单位签章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船舶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管理规定的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分类与标识、船舶装卸作业的安全措施、紧急情况应急处理以及培训要求等方面。
二、危险货物的分类与标识1. 危险货物分类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危险货物规范》(IMDG Code)对危险货物的分类标准,危险货物可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有毒品、放射性物质、腐蚀品等几大类别。
每种类别都有其特定的运输要求和安全措施。
2. 危险货物标识为了确保船舶乘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以及避免运输过程中的事故和灾害,危险货物需要经过正确的标识和包装。
根据IMO的规定,危险货物应在包装上标注相应的标志、标签和标识,以提醒人们注意其特殊性质和风险。
三、船舶装卸作业的安全措施1. 装卸设备安全在装卸危险货物时,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装卸设备,如吊车、起重机、输送带等,并确保其正常运作和安全性能。
装卸设备的操作人员也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以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2. 货物妥善包装和固定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必须经过妥善的包装和固定,以避免在海上运输中发生意外碰撞、震动或倾斜等情况时导致货物泄露或爆炸。
合适的包装材料和固定装置能有效减少运输风险。
3. 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船舶需要配备合适的污染防治设备,包括油水分离器、垃圾处理设施等,以减少运输过程中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四、紧急情况应急处理1. 紧急演练和应急预案船舶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制定相应的紧急演练和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演练和预案的目的是提高船舶乘员和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并降低损失。
2. 紧急救援和通讯在紧急情况下,船舶必须能够迅速与岸上救援中心、其他船舶和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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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便利运输生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港口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托运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述"危险货物",系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I章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附则II、附则Ⅲ以及我国已加人的其他国际公约与规则中规定的危险有害物质与物品。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或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在抵港3天前(航程不足3天的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填写《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向抵达港港务监督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的品名、联合国编号、类别或性质、数量、包装和装载位置,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可进港。
第五条船舶载运下列危险货物进港或过境,船舶或其代理人在申报时还应提供有关货物特性、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及其他有关资料:
(一)放射性物质
(二)感染性物质
(三)新的有机过氧化物
(四)《国际危规》中"末另列明"的物品
(五)散装液体化学品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己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第七条船舶装载出口危险货物应在开始装货前3天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港务监督填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报告预装危险货物的品名、联合国编号、类别或性质、数量、包装形式与规格或装运形式等,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可装船。
第八条托运人应在船舶装货3天前向港务监督呈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并按下述要求提交相应单证,经批准后方能办理装船手续:
(一)装载包装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证明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质量符合《国际危规》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检验合格证明书;
(二)使用液体罐柜(容器)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说明罐柜(容器)技术状况与装载情况有关资料或文件,罐柜(容器)必须经过船检部门检验合格;
(三)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经港务监督考核的装箱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后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四)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该货物的《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五)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六)装运需要稳定或抑制的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或液化气体货物,以及装运需要添加人能觉察到的添加剂的散装液态危险货物的,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添加剂证明》;
(七)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和按"末另列明"项装运的危险货物以及托运人认为需要进一步提交说明的其他危险货物,应提交这类危险货物的说明书; (八)港务监督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
第九条船舶装载进口适用第三条定义性质的有害废弃物应提交出口国政府准许其迁移,以及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其进口的书面材料。
国内收货单位应事先向预定抵达港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并附送上述材料,提供装载废弃物船舶的船名、呼号、国籍及航行计划等情况。
出口废弃物,托运人应提交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其出口,以及最终目的地国家政府准许其进口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拟交由船舶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的单位,应按本规定有关要求向起运港港务监督进行申报,并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倾倒的文件,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可交付船舶装运拟倾倒的废弃物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也应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交倾废作业的航线与排放操作计划;在完成作业返港后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如实记录倾倒作业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填写危险货物有关单证应使用货物的正确技术名称。
对包装危险货物,在填写《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时,还应遵守《国际危规》总论第7节和第9节中有关规定,并附送所要求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托运人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应在申报单证中写明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方法或相应适用的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指南表号,以及能随时取得联系的电话及其他通信方法。
第十三条出口《国际危规》中列明需由主管机关规定事项的包装危险货物和需由进、出口国或多方批准的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单位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经批准后方可出运。
第十四条除己明文通知以外的,拟作为"末另列明"项出口的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单位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交说明其性质的有关资料,按经港务监督核定的项目与编号申报与装运。
第十五条拟由船舶装运《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出口散装液体化学品,托运人应事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提交说明液态化学品货物的产品特征、理化特性、对生物体和环境的危害影响以及说明构成物质主要有害成份的分析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交付船舶装运。
第十六条当对交由船舶装运的石油、化工产品是否属于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的危害性质有疑问时,出口单位应及时向交通部危险货物咨询中心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经该中心评估后,按经港务监督核准的要求交付船舶装运。
第十七条出口包装危险货物,出口或生产单位应按《国际危规》的规定选用相应的危险货物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可移动罐柜的形式或规格,或拟使用中
型散装容器或可移动罐柜装运《国际危规》中列明的可使用中型散装容器或可移动罐柜装运的以外的危险货物,必须事先报经港务监督批准。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港务监督可不予放行。
第十八条曾装运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或运输组件,在末彻底清洗或消除危害之前仍应作为危险货物办理申报。
第十九条从事危险货物申报的人员应经过有关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并经港务监督考核发证。
危险货物申报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交通部属各港务监督和各省(市、自治区)港务(航)监督或其指定的港务监督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港务监督根据船舶、托运人或代理人呈交的申报单证,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审批。
申报内容以向港务监督递交的书记记载为准。
有关船舶和货物申报单各一式三份,经港务监督审批或签证后,其中二份退申报人;一份留港务监督存查。
《船船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其中一份由申报人转送港口作业单位飞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其中一份由申报人转送承运船舶。
第二十一条有下述情况,港务监督可不予批准船舶进出港口或装卸作业:
(一)船舶末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装和防污染证书;
(二)船舶装载状况或所载危险货物对港口、船舶和环境有潜在威胁的;
(三)按规定需由港务监督与进出口国主管机关协商同意方能装载的货物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前;
(四)港口作业部门拒绝装卸并己正式书面通知港务监督的;
(五)港口不具备装卸作业条件;
(六)货物末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单证不全;
(七)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港务监督审核批准的危险货物作业,船舶、港口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和防污染有关规定。
对下列情况港务监督将停止船舶作业,并责成有关方面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一)经查实申报项目与实际不符;
(二)发生违反危险货物安全和防污染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托运人、有关单位和个人,港务监督视情节根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船舶载运内贸危险货物的申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