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支部选举的两推一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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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支部选举的“两推一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村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换届选举中的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委会由3人组成,设书记1人。支委会任期3年,任期届满的,采取“两推一选”(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内选举)的办法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条支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在镇党委的领导下,由村党支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准备工作
第四条换届前,村党支部召开支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召开党员大会的指导思想、时间、议程和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名额,以及“两推一选”的具体安排等。
第三章党员推荐
第五条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推荐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参会党员超过党员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党员大会可吸收非党的村委会成员、配套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民代表参加。
第六条党员大会听取本届支委会委员的述职报告,公布候选人条件,全额推荐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现场公开计票。
第四章群众推荐
第七条村党支部召开户代表会议,全额推荐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参会的户代表超过全村户数的80%。现场公开计票。
第八条统计推荐结果(党员、户代表分别计票)。推荐结果实行百分制,党员推荐(A票)和户代表推荐(B票)各占50分。得票率=得票数÷实发票数
第九条镇党委在推荐票得分排名靠前的人选中,按照比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名额多1至2人的差额和候选人条件,研究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
第五章组织考察
第十条镇党委派出考察组,对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广泛听取党员、村组干部和群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镇党委根据推荐和考察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批复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人的差额确定。
第六章党内选举
第十二条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听取和审议本届支委会的工作报告;酝酿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确定正式候选人;通过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新一届支委会。
第十三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数超过应到会党员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缺额的可以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按比缺额多1人的差额确定候选人。
第十五条新一届支委会产生后,报镇党委批复后,应及时召开支委会会议,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书记。选举采取等额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选举结束后,村党支部应及时向镇党委呈报选举结果。镇党委予以批复,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章候选人条件
第十七条党员推荐和群众推荐的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以及镇党委确定的候选人预备人选,要符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方针政策,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服务能力强的要求。
第十八条实行村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村“两委”班子中任职。若属需要回避的人员被党员或群众同时推荐为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的,按照推荐票的多少和候选人条件,确定其中1人为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第八章监督和处分
第十九条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党内选举计票工作,应在计票监督组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监督组成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相关会议表决通过。计票监督组每组不少于3人。
第二十条对扰乱、破坏选举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以威胁、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查实后,由镇党委宣布其当选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鲁城镇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