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用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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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XXXXX-20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XXXXX-20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 XX/XXX-2011)《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编制说明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1.编制宗旨编制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旨在从根本上解决冬季采暖期居民室内空气温度测定的技术问题。

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加强自治区供热行业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切身利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供暖问题涉及千家万户,每年冬季供暖期间,呼市市长热线接到的投诉最多的是供热投诉,供热单位与用热居民住户,特别是与集中采暖居民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宣传媒体、老百姓经常打电话、来人询问供热纠纷需检测的问题。

百姓意见最大的当属供热问题。

尤其是百姓缴纳热费后,家中室温达不到《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温度时,要求解决供热问题和退费时,因没有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方法,所以执法部门在执行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更好的服务市民,以及为供热部门和执法部门提供准确的温度测量数据,我院组织专家起草了《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自治区地方标准,为第三方检测室内空气温度提供一个科学有效的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的测量方法,以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3. 为居民用户采暖室温质量评判提供标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冬季居民室内空气温度的测定方法,从而使得居民室内空气温度的科学测定无据可依。

每年,因供需双方测量室温的时间、环境条件选择不同,得到的测量结果往往不一致,由此导致纠纷不断,有的甚至通过法律途径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

该标准的制定、实施可以减少供热纠纷的发生,为“建设节约型社会”提供依据,同时对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温度范围很好地加以调节,避免造成生活舒适度下降和能源浪费,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填补了自治区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的空白。

为指导供热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规范供热单位对居民用户采暖室内温度抽测,同时对冬季采暖期居民室内空气温度测定的环境条件、测定方法等,对测量房间和测量点的选择,测量环境的要求,测量记录和数据处理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冬季采暖期居民室内空气温度的测定提供了科学、可靠的方法。

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XXX2008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统筹水量水质、地表地下水、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使用再生水、疏干水、雨洪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源。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其中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取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内蒙古地方排放标准

内蒙古地方排放标准

内蒙古地方排放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位于中国北方,是一个资源丰富的地区。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保护环境,内蒙古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排放标准,以控制工业和交通等领域的污染物排放。

首先,内蒙古地方排放标准对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工业生产是内蒙古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也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减少工业废气和废水对环境的影响,内蒙古地方政府要求企业必须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运营。

这些标准包括对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制,以及对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的要求。

通过这些措施,内蒙古地方政府有效地减少了工业污染对环境的破坏。

其次,内蒙古地方排放标准也对交通运输领域的污染物排放进行了限制。

随着汽车数量的增加,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内蒙古地方政府要求汽车制造商生产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车辆,并对车辆尾气排放进行监测。

此外,内蒙古地方政府还鼓励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如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以减少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除了工业和交通领域,内蒙古地方排放标准还涉及其他污染源,如农业和生活污水处理厂。

农业是内蒙古的重要产业,但农业活动也会产生一定的污染。

内蒙古地方政府要求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以减少农业污染。

此外,内蒙古地方政府还加强了对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其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总的来说,内蒙古地方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保护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限制工业和交通领域的污染物排放,内蒙古地方政府有效地减少了空气和水的污染。

此外,对农业和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管也有助于减少农业和生活污染。

然而,要想实现真正的环境保护,仅仅依靠排放标准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以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内蒙古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2.28•【字号】内水政[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内水政[2003]14号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各盟市水务(水利)局、物价局(计委)、财政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农牧林水局、物价局、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各地对“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自备水源”和“城镇自来水”的区分,以及第六条规定的“煤炭生产抽排水”理解不同,造成对有关取水单位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针对上述问题,现作如下补充通知:一、由于历史原因,我区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在建设发展过程中,承担了部分社会服务职能,有的企业还为地方居民提供生活用水,为促进当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在城镇供水管网不能覆盖的范围内,对企业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水源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地区(包括本单位职工)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可按《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城市(镇)自来水”水资源费标准征收。

除为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其他供水水资源费均按“自备水源”标准征收。

在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对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已经征收的水资源费不再重新处理。

二、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自治区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煤炭生产抽排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是指“为保障煤炭矿井地下生产安全必须抽排的疏干水”,除此以外的取用水都须《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三、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经修订,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照《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处罚;对不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的,按照《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2019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2019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2019年版)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2019年12月前 言本定额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定额是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15)进行的修订。

本定额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15/T385-2015。

本定额分为四部分内容:1.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用水定额:1个门类,4个大类,12个中类,24个小类,40种产品,415个定额值;2.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水定额:3个门类,36个大类,114个中类,211个小类,471个产品,843个定额值;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用水定额:10个门类,19个大类,37个中类,43个小类,67种产品,108个定额值;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用水定额:1个类别,4个定额值。

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定额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协作单位: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包头市水务局、乌海市水务局、赤峰市水利局、通辽市水务局、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巴彦淖尔市水利局、乌兰察布市水利局、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兴安盟水务局、阿拉善盟水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灌溉试验中心站。

本定额主要起草人:李宁、乔志刚、王诗俊、白明照、毛广元、杜其霖、于漪、张文丽、赵莹、王宇、巴图、史宽治、柳剑峰。

技术指导:武称意、彭雅丽、赵晓勇、陈德亮、万峥、贺文华、马继铭。

行业用水定额1范围本定额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工业、社会和生态等四部分的取用水定额。

本定额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

本定额未涵盖的行业用水,部门或行业有规定的参照部门或行业标准执行,暂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近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6]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6]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6〕90号2006年11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排水经营者将排水受益区域内的地面涝、渍水,多余地下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污)水,通过沟(渠)、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由供(排)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排)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排)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用水管理,合理使用水资源,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内各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资源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工业用水未达到行业重复利用率要求的单位,要求增加用水量时,视供水能力统筹平衡。

第七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许可证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统一进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安装节约用水器具。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并监督考核其效果。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2002年6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实施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在自治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八条旗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二)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最大限度地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减少和限制自建设施供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4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水资源,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入河排污管理、监测与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需求,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四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包括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

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进行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同一水域具有多种功能的,以其主导功能确定水功能区功能类别。

第五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功能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赤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 智 曾文国 鄂志宏 成 芸 刘东亮 高广泽 刘剑飞 王国军 叶春海
董秀全 刘艳林 宫惠峰 张天营 祖宏伟 庞雪松
目 次
1总则…………………………………………………………………………………………………………………1
5.3.1地基基础分部工程……………………………………………………………………………………………9
5.3.2主体结构分部工程…………………………………………………………………………………………14
5.3.3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17
5.3.4建筑屋面分部工程 …………………………………………………………………………………………19
5.3.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 …………………………………………………………………………19
5.3.6建筑电气分部工程 …………………………………………………………………………………………23
5.3.7智能建筑分部工程 …………………………………………………………………………………………26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的公告
内建工[2005]297号
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15/427—2005,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5.2.1建筑与结构工程………………………………………………………………………………………………7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2012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2年9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对再生水、雨洪水、矿区疏干水、施工降排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和利用,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社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从当地水资源状况出发,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水教育和宣传,将节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性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云布龙1998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实施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在自治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八条旗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2019年版)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2019年12月前言本定额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定额是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 385-2015)进行的修订。

本定额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15/T 385-2015。

本定额分为四部分内容:1.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用水定额:1个门类,4个大类,12个中类,24个小类,40种产品,415个定额值;2.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水定额:3个门类,36个大类,114个中类,211个小类,471个产品,843个定额值;3.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用水定额:10个门类,19个大类,37个中类,43个小类,67种产品,108个定额值;4.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用水定额:1个类别,4个定额值。

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定额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协作单位: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包头市水务局、乌海市水务局、赤峰市水利局、通辽市水务局、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巴彦淖尔市水利局、乌兰察布市水利局、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兴安盟水务局、阿拉善盟水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灌溉试验中心站。

本定额主要起草人:李宁、乔志刚、王诗俊、白明照、毛广元、杜其霖、于漪、张文丽、赵莹、王宇、巴图、史宽治、柳剑峰。

技术指导:武称意、彭雅丽、赵晓勇、陈德亮、万峥、贺文华、马继铭。

行业用水定额1范围本定额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工业、社会和生态等四部分的取用水定额。

本定额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

本定额未涵盖的行业用水,部门或行业有规定的参照部门或行业标准执行,暂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近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内政办发〔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9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保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自治区环保厅 2017年6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新要求,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的一项改革任务。

通过排污许可制,明确排污企业依证排污的权利和依证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可以解决排污单位治污责任不清、义务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2017年6月30日前我区完成全区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二、基本原则(一)数据法定。

排污许可制度要融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将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形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总量控制的全过程监管,为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实现环保数据法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字号】内政办发〔2016〕158号•【施行日期】201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我区农田灌排工程良性运行和农村水利体制机制创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战略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因地制宜,综合施策,以明晰水权、定额管理为前提,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助推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综合施策。

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水权制度改革、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创新、投融资机制改革等其他相关改革的紧密衔接。

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二)坚持两手发力。

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1]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1]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1〕90号2011年8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全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凡直接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应急取水的;(五)为农牧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如下:┌────────────────┬─────┬─────┬──────────────┐│水源类型│││地下水││征收标准│单位│地表水├──────┬───────┤│取水用途│││一类地区│二类地区│├───────┬────────┼─────┼─────┼──────┼───────┤│自备水源│居民生活用水│元/m3│0.1 │0.5 │0.3 ││├────────┼─────┼─────┼──────┼───────┤││非居民生活用水│元/ m3 │0.3 │2.0 │1.0 ││├────────┼─────┼─────┼──────┼───────┤││特种行业用水│元/ m3 │3.0 │12.0 │10.0 │├───────┼────────┼─────┼─────┼──────┼───────┤│城镇公共供水和│居民生活用水│元/ m3 │0.02 │0.05 │0.04 ││水利工程供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元/ m3 │0.2 │1.0 │0.8 ││├────────┼─────┼─────┼──────┼───────┤││特种行业用水│元/ m3 │2.0 │3.0 │2.0 │├───────┼────────┼─────┼─────┼──────┼───────┤│农牧渔业用水│农业灌溉用水│元/ m3 │0.02 │0.05 │0.03 ││├────────┼─────┼─────┼──────┼───────┤││经营性种植用水││││0.2 │││(含林场、苗圃)│元/ m3 │0.1 │0.3 │││├────────┼─────┼─────┼──────┼───────┤││经营性水产畜禽养│元/ m3 │0.1 │0.5 │0.3 │││殖│││││├───────┴────────┼─────┼─────┼──────┴───────┤│矿产、石油开采排水│元/ m3 ││1.0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元/KWh │0.002│││├────────────────┼─────┼─────┼──────┼───────┤│││││││水力发电用水│元/ KWh │0.005│││││││││└────────────────┴─────┴─────┴──────┴───────┘(二)城镇绿化用水水资源费按照居民生活用水标准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252ICS01.040.03A 02备案号:47588-2015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 15/ T 385—2015代替DB15/T 385-2009行业用水定额Industry Water Use Quota2015-10-20发布2015-12-20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54DB15/ T 385—201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DB15/T 385-2009《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15/T 385-2009。

DB15/T 385-2015《行业用水定额》分为四部分内容:1.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用水定额:1个门类,4个大类,12个中类,24个小类,53种产品,341个定额值;2.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水定额:4个门类,35个大类,106个中类,177个小类,425种产品,482个定额值;3.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用水定额:8个门类,17个大类,33个中类,36个小类,60种产品,73个定额值;4.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用水定额:3个类别,11个定额值。

本标准对DB15/T 385-2009《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1.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用水定额:对原标准中的4种产品、48个定额值进行了调整,新增加6种产品、54个定额值,剔除4种产品、24个定额值,并重新进行行业代码编制;2.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水定额:对原标准中的73种产品、89个定额值进行了调整,新增加30种产品、41个定额值,并重新进行行业代码编制;3.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用水定额:对原标准中的4种产品、4个定额值进行了调整,剔除2种产品、2个定额值;新增加25种产品、33个定额值,并重新进行行业代码编制;4.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用水定额:本次新增加1个类别、2个定额值,剔除2个类别、24个定额值,并重新进行行业代码编制。

内蒙古用水标准

内蒙古用水标准

ICS 01.040.03A 02备案号:13940-××××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Industries Water Requirement Quotaand Standards of Inner Mongolia(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5DB15/T385-××××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行业取用符合各自用水水质标准的地表、地下水资源时,界定单位产品取用新水量的近期限额,不包括中水回用等情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T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12454-1990 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T 7119-1993 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GB/T 17367-1998 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GB/T18820-2002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工业及城市生活用水定额编制工作参考提纲(资源管[1999]11号)GB/T 18916.1~5-2002取水定额(第1~5部分)GB/T 18916.6~7-2004取水定额(第6~7部分)GB/T 18916.8~10-2006取水定额(第8~10部分)清洁生产标准,环保部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改委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CJ21-1987工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CJ19-1999工业用水分类与定义CJ/T3070-1999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GB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CJ94-2005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3 术语和定义本定额采用下列术语。

3.1 定额在一定时间、一定生产条件下,生产某种产品或进行某种工作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所规定的限额。

3.2 新水量取自自来水、地表水、地下水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用水定额的确定

用水定额的确定

3.1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用水定额
3.1.1生活用水定额: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居民日平均生活用水量为50~75L/d,即2.25T/月。

考虑到施工现场为集体生活,厨房、厕所、浴室等用水均为集体统筹使用和综合利用,故将住施工现场生活区的人均月生活用水定额确定为2.0吨。

本工程生活用水计划总量:
现场生活区住295人×2.0t/月×24个月=14160吨
3.1.2办公区用水定额
办公区人均日用水量选50L/d。

办公区用水总量:0.05t×30d×24个月×32人=1152吨
3.1.3施工用水定额
根据«煤炭建设地面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 基价)»,套取定额后,各单位工程号工程造价及定额用水量如下:
本工程平均每万元产值用水量=107052/26683=4.012吨
故将本工程施工用水定额确定为4t/万元产值
本工程的施工定额总用水量:4t ×26883万元产值=10.7052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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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50
3150
6
525
3000
8
375
干旱(P=75%)
4950
6
825
4200
7
600
4050
9
450
草甸
草原
中等(P=50%)
3375
5
675
2100
4
525
2100
7
300
干旱(P=75%)
4050
6
675
2625
5
525
2625
7
375
多年生
豆科牧草
荒漠
草原
中等(P=50%)
4950
6
825
GB/T 18916.8~10-2006取水定额(第8~10部分)
清洁生产标准,环保部
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改委
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
CJ21-1987工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
CJ19-1999工业用水分类与定义
CJ/T3070-1999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GB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荒漠
杭锦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磴口;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注:上表为内蒙古地带性草地植被(资料来源于《内蒙古资源大辞典草地资源分册》。
行业代码0123表1-7饲草料作物灌溉制度
饲草料
作物种类
适应
地区
水文年
畦 灌
低压管道输水灌溉
喷 灌
灌溉定额(m3/hm2)
灌溉次数
灌水定额(m3/hm2)
2200
3000
2000
渠道衬砌
1600
2900
2600
3600
2400
土渠灌
2000
3500
3200
4400
2900
大豆
喷灌
800
1200
1700
2000
1200
行业代码011表1-2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单位:m3/hm2
行业
名称
灌溉保证率(%)
作物
名称
灌溉方式




Ⅰ1
Ⅰ2
行业
名称
50%
大豆
管灌

温暖半干旱
农业区
大兴安岭南麓、西辽河平原、阴山南麓
乌兰浩特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科尔沁区、科尔沁左翼中旗、开鲁县、扎鲁特旗、红山区、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多伦县、翁牛特旗、丰镇市、卓资县、凉城县、赛罕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九原区、土默特右旗、准格尔旗等
5.1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内蒙古自治区各行业提供一套用水定额的地方性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5.2 未建成或正在建设的用水单位,其用水定额必须满足国家颁布的相应标准要求。
5.3 由于行业用水定额的影响因素很多,定额值变动范围较大,各盟市水务局对本定额没有涉及到的定额,可通过调查、测试等手段进行补充,作为盟市用水定额标准。
3.7 单位产品取水量
指企业生产单位产品需要从各种水源提取的新水量。
3.8 重复利用率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生产过程中重复利用水量与总水量的百分比。
14
本定额未列出的产品可参照各盟市及其它省市相关产品或工艺类似产品的用水定额值。
本次制定的各项用水定额均为净定额,即不考虑从水源到用水户之间的输水损失。
15
3500
3800
4300
3600
渠道衬砌
2800
4300
4700
5300
4500
土渠灌
3300
5000
5500
6200
5300
春玉米
喷灌
1800
2800
2600
3300
2400
管灌
1900
3100
2900
3700
2700
渠道衬砌
2300
3700
3500
4400
3200
土渠灌
2800
4500
4300
5400
行业代码
作物名称
地面灌
喷灌
0113
油用菜籽
2200
1800
胡麻
2100
1700
0117
甜菜
3200
2600
0119
向日葵
3100
2400
注:调整系数Ⅰ区为0.8—1.1,Ⅱ区为0.9—1.1,Ⅲ区为1—1.3,Ⅳ区为0.9—1.2。
行业代码0121表1-5蔬菜灌溉定额单位:m3/hm2
蔬菜名称
地面畦灌
荒漠草原
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四子王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鄂托克旗、杭锦旗、鄂托克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乌拉特前旗、磴口;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
草原化荒漠
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乌拉特前旗、磴口;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900
1300
1800
2200
1300
渠道衬砌
1100
1600
2200
2700
1600
土渠灌
1400
2000
2700
3300
2000
75%
水稻
喷灌
渠道衬砌
7800
8200
7900
8000
8300
土渠灌
8600
9000
8600
8800
9100
春小麦
喷灌
2100
3200
3500
4000
3400
管灌
2300
土渠灌
8200
8700
8300
8500
8700
春小麦
喷灌
1550
2400
2800
3300
2700
管灌
1600
2500
3000
3500
2900
渠道衬砌
2100
3200
3700
4400
3600
土渠灌
2500
3800
4300
5100
4200
春玉米
喷灌
1250
2200
2000
2700
1800
管灌
1300
2400
灌溉定额(m3/hm2)
灌溉次数
灌水定额(m3/hm2)
灌溉定额(m3/hm2)
灌溉次数
灌水定额(m3/hm2)
多年生
禾本科牧草
荒漠
草原
中等(P=50%)
4950
6
825
4725
7
675
4050
9
450
干旱(P=75%)
5775
7
825
5400
8
675
4725
9
525
典型
草原
中等(P=50%)
4500
保护地微灌
保护地
大田
黄瓜
2900
3200
2000
西红柿
2650
2800
1900
茄子
2850
3000
1950
青椒
2750
2900
2550
芹菜
2850
3100
1900
油菜
1700
1850
800
白菜
2300
2500
1100
菠菜
2700
2900
1800
马铃薯
2300
2500
1200
韭菜
1750
1900
1050
表 1-1 农业灌溉分区表
分区号
分区名
位置
分区包括旗县市

Ⅰ1
温凉半湿润
农业区
大兴安岭
东南麓
扎兰屯市、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科尔沁右翼前旗、突泉县等
Ⅰ2
温凉半干旱
农业区
阴Hale Waihona Puke 北麓太仆寺旗、集宁区、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武川县、乌拉特前旗、固阳县等
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
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13
本定额采用下列术语。
3.1 定额
在一定时间、一定生产条件下,生产某种产品或进行某种工作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所规定的限额。
3.2 新水量
取自自来水、地表水、地下水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3.3 重复利用水量
在一定时间内,在确定的用水体系内,一切以各种方式再利用的水量之和。
陈巴尔虎旗、阿荣旗、扎兰屯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族自治旗、新巴尔虎右旗;扎赉特旗、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突泉县;扎鲁特旗;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克什克腾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锡林浩特市、正蓝旗、正镶白旗;
典型草原
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陈巴尔虎旗、鄂温克族自治旗;科尔沁右翼中旗;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科尔沁区、开鲁县、奈曼旗、库伦旗;克什克腾旗、阿鲁科尔沁旗、翁牛特旗、敖汉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阿巴嘎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锡林浩特市、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正蓝旗、正镶白旗、镶黄旗、太仆寺旗;达拉特旗、乌审旗、鄂托克前旗、伊金霍洛旗、鄂托克旗、准格尔旗、杭锦旗、东胜区;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乌拉特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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