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证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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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诚公司2009年度第三期普法培训我国民事证据法律制度
监察审计部
2009年8月3日
培训提纲
一、我国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
二、各种特殊证据的证明效力
三、法院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核认定
四、法院收集证据的条件和范围
五、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六、民事证据的证明对象
七、实务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注意要点
培训内容讲解
问题一、根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民事证据具体有哪几种?
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我国法定民事证据共有七种,它们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
问题二:复印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效力如何?在如果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及其他证据情况下,复印件能否独立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
解 答:在实践经济活动中,复印件一般容易被伪造、篡改,其证明效力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且较其他证据证明力要弱。根据法律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作为独立证据使用,也不会被法院认定为证据。因此,我们在实际业务中,务必要注意对原件的收集和保存。
问题三:商务活动中,通过往来传真签订或变更的合同是否有效?对我们实际业务往来中产生的传真件能否作为证据,在诉讼纠纷中被法院采用?
解 答: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传真也是签订合同的一种方式,因此是有效的。
关于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司法实践中并不一般的否定传真件的法律效力。传真件的法律效力,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通常以下几种情形下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 一是对方当事人认可传真件的内容;二是传真件中所表述的内容,能够被其他书面证据(文件、信函及电子邮件)所佐证,或被有关事实所佐证;三是传真件上面有发出方传真机的号码和发出日;四是发出传真件的一方保留了发出凭证(一般传真机是有这个功能的)。
但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传真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在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情况下,传真件是不能单独证明法律事实(上述情况除外),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补强证据(双方商谈合同过程中形成的
其他传真件、邮寄的样品等)来佐证,从而形成一条无懈可击的证据链。因此,如果事情紧急,双方通过传真件形式缔结合同,成立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最好采用证据补强的措施,再通过书面文本确认。金额较大的合同,最好直接采用正本形式签署,或者先以传真件签署,正本后补。
问题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签证款应经业主盖公章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否则无效。但如果签证只有业主的盖章,监理工程师没有确认,这种情况下该签证是否有效?承包单位是否可以主张以该签证作为结算的依据?
解 答: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签证必须经业主盖公章和监理工程师确认才生效,此时,没有监理工程师签字但盖有业主公章的签证,因缺少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不能作为直接索赔的依据。
但是,如果业主盖了公章,至少可以说明业主对签证所发生的事实的认可,只是对其中的价款可能不认可。因此该签证可以作为一个证明实际工程量发生的证据,并根据实际工程量要求相应的工程价款。该签证效力通常是通过诉讼或仲裁经鉴定方可最终得到认定。
问题五、施工过程中,应由发包方签认的工程价款增加,发包方拒不签字,那么承包方的施工日志、隐蔽验收记录或相关会议纪要等能否作为结算证据?
解 答:如果发包人拒不在工程联系单或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就不能直接作为索赔的依据,此时就需要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工程量的发生。
施工日志系施工单位单方面编制,对发包方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隐蔽验收记录虽然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字,但是隐蔽验收记录一般只是对隐蔽工程质量进行确定,不能反映工程量的变化和价款的调整;对于会议纪要,能否作为结算依据,要看发包方是否参加并签字。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问题六、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对是否签订合同、合同是否变更过、合同是否已经履行等问题发生争执,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会怎么解决?
解 答:在法官对所有的证据方法都已经穷尽以后,仍不能做出该事实存在与
否的判断时,就出现证明责任问题。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在商务合同纠纷中,在合同订立或有效与否发生争执时,由主张存在合同关系的一方举证;在因合同关系变动与否发生争执时,由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因合同履行与否发生争执时,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问题七、在诉讼纠纷解决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能收集证据,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收集?向法院申请收集证据有哪些限制?
解 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但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时须提交正式申请书。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符合申请提交的期限,即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当事人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限制在三项情形:一是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问题八、在发生纠纷时,有哪些事实无需我们当事人来证明?
解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存在如下七种情况下,无需我们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4)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6)自认的事实(自认后可能会危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的除外);(7)推定的事实。
问题九、什么是视听资料证据?日常中的手机短信能否作为有效证据来使用?
解 答: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实践中,视听资料通常包括录像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