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及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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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及采购管理制度

1、药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合同法》、《贵州省医疗机构药品

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2、必须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药品采购工作。药品采购人员须经专业和有

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

3、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由采购人员索

取供货方的材料,填写“合格供货方档案表或首营企业审核表”。报请单位专门机构或负责人审核同意。

4、应索取的供货方材料包括:

(1)、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药品生产或经营执照复印件;

(2)、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GMP、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3)、药品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4)、药品质量保证协议。

5、购入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

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

6、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的票据,并附有随货同行单。在票据交由财务部门入账

保管后,药剂部门必须保留随货同行单存档备查。

7、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和改进。

8、采购人员根据临床与科研的需要,依据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科学地在贵州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制定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主管院长

审核同意后方能采购。新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初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方可采购。

9、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的管理制度。药剂科必须每年向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接受药事委员会的监督。

10、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收取供货单位的回扣费。

药品采购计划的订制规定

1、药库管理人员负责全院药品的采购供应工作,根据本院业务性质、工作范围、医疗需要,按时编制药品采购计划交科主任审查,院长批准后执行。药品的库存量,在供销正常情况下一般为二至四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减。

2、采购人员应自觉遵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谦洁自律,把好药品质量关,不准采购假劣药品和非药品,坚持按主渠道进药品。

3、按“药品管理法”规定进行药品采购,认真执行药品采购计划,积极组织货源,保证药品供应,要搞好经济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流动避免药品积压和浪费。

4、若遇急症或特殊情况用药,应立即外出采购,以供病人急需。

5、药品采购人员应严格执行济南市卫生信息中心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规定,对于临床需要,未在招标范围内的品种,需将计划报请济南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办公室采购。对临床更换厂家、产地的品种,及时请示药学部主任,批准后执行。

6、及时向科(部)内提供疗效好、价格低的新药信息。

7、购进、调进和退库的药品,由采购人员按照原始发票,会同药库管理人员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限外观质量、包装情况、产地金额等项,进行检收核对无误后,采购保管或验收人在进货单上签字后方可入库。

8、入库单由药库管理人员,填写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备查,第二联

记帐凭证,第三联,随原始单据交财务部门力理报销。

药品采购员职责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工作。

2.根据药品的使用情况,定期制定药品的本年,本季、月份的采购计划,交科主任审查,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院长批准后执行。

3.加强资金的合理流动,计划采购,计划用款,避免药品和积压和浪费。

4.自觉遵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把好药品质量关,不准采购“三无”药品,伪劣药品或非药用品,坚持按药品主渠道购进药品。

5.对购进、调进或退库药品,由药品采购人员会同药库管理人员,对品名、规格、收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有效期限、外观质量、包装情况、进货价格等逐项验收核对,并由采购人员在原始单据上签字以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建立缺药登记薄,对抢救争需药品、采购人员应立即组织进货,以保证抢救治疗的需要。

药品质量问题报告制度

1、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主管质量负责人报告,

填写药品质量问题报告表,并悬挂明显标志,停止使用。必要时要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凡国家药监部门或供货方通知不合格的药品,以及医疗机构自查

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停止使用,认真清点数量,做好记录并上报药监部门,听从处理。

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

1、为促进合理用药,防止历史上严重药害事件的重演,规范药品不

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提高药品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药品不良反应(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

治疗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死亡、致畸、致癌、致残等严重的不良反应。

3、医疗机构应设专部门(或专人)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工作。医护人

员要时刻注意了解患者用药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发现后应详细记录,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集中向市药品不良反应中心上报。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需及时报告。

4、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和药

品不良反应中心报告。

5、发生药品不良反应隐瞒不报告者,根据情节轻重,查实后给予相

应行政处罚。

药品调配和复核制度

1、收方、审方:收方后药师首先审查处方,包括:处方填写的完整性;药

名、规格、剂量、用药方法、相互作用及配伍禁忌;特殊管理的药品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审方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必须请医师修改后方可调配。

2、调配处方:调配药师应专心、认真调配药品。对易混淆的药品要仔细辨

认清楚后方可调配。发放药品时,要再次认真全面审核处方,逐个核对处方与调配药品的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是否一致;逐个检查药品的外观质量是否合格;核对取药者的姓名,无误后将药品交与患者,并由发药人在处方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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