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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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二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三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第九条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评审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贷款管理或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第十条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实行逐级有限授权,有权审批人作为经营管理层的负责人,就信贷运营的全过程及最终结果对县级联社理事会负责;第十一条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各环节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人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第十二条实行信贷业务咨询和备案制度;对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咨询和备案的信贷业务,按规定进行咨询和备案;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三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第十四条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七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客户为自然人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二借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三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五借款人在农信社开立金燕卡或个人结算账户;六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章信贷业务种类第十六条贷款是指农信社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其中流资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第十七条贷款按方式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主要用于经过信用评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及有特殊规定的客户;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信社原则上只发放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第十八条贷款按性质和用途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等;第十九条票据贴现,是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汇票的方式,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行为;农信社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条其它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第二十一条办理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县级联社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二十三条信贷产品利率定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结合农信社实际,从客户等级、信用状况、贷款用途期限、贷款方式、风险状况、与农信社的关系以及谈判地位等方面来确定贷款利率;第二十四条合同管理;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第二十五条信贷风险预警;对客户信用状况、债权债务关系、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二十六条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计收利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第二十七条客户维护;对客户要提供多方位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第二十八条信贷档案;信贷档案是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加强贷款管理、保护贷款安全的重要基础;信贷档案要做到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第六章信贷资产风险监管第二十九条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监测、债权保全、核销;第三十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级,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其中: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为不良信贷资产;第三十一条征信系统管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对不良贷款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第三十三条债权保全;对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及时进行债权保全,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新闻媒体披露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应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第三十四条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审慎接收、合法取得、妥善保管、规范操作、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信社利益”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做好以资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工作;第三十五条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损失类贷款;第三十六条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和管理;第七章信贷管理电子化第三十七条信贷管理电子化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信贷日常业务操作、决策管理、数据统计分析、信贷风险分类预警、信贷监督检查等行为全部纳入计算机处理,形成覆盖信贷管理全过程的科学体系,是信贷管理的重要手段;第三十八条信贷管理系统的人员管理;信贷管理系统必须按规定设置系统操作员、系统管理员,负责有关数据的登录、处理和系统维护等;第三十九条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操作员、系统管理员要按规定操作,严守机密,不得将数据结构、操作密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第八章信贷人力资源管理第四十条按照“审贷分离、贷放分控”的要求设置信贷经营与管理机构,确定岗位,合理配备信贷管理和经营人员;第四十一条实行客户经理持证上岗制度;所有客户经理应通过考试、考核获取上岗资格;第四十二条实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制度;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客户经理,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权限,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系数;第四十三条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县级联社要加强对客户经理的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在岗培训、案例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客户经理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第四十四条违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建立信贷重要岗位轮岗交流、强制休假、离任审计制度;第四十六条建立信贷回避制度;客户经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信贷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第九章特别规定第四十七条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对农信社现有政策制度没有规定或需突破农信社现有政策制度规定的信贷业务,实行特事特办制度;第四十八条信贷业务授权和转授权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客户、不同信用品种分别授权或转授权;第四十九条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人民银行批准外,不得发放从事股权、期货等投资的信贷;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豫农信贷﹝2005﹞8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尊敬的领导:我根据您的要求,整理了一份关于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报告,以下是具体内容: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规范信贷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信贷业务的合规性、风险可控性以及持续盈利能力。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信贷风险评估与分类。

银行或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可行的信贷风险评估体系,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

通常来说,贷款的风险分类分为优质、良好、一般、次级和可疑五个级别,不同风险等级对应不同的审查和管理要求。

其次,信贷审查与审批。

在贷款审查与审批过程中,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定,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抵押担保品质量、还款保障措施等进行全面评估。

审批过程应该明确岗位职责和审批权限,确保审批决策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第三,信贷业务信息管理。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贷款合同和还款记录等进行科学存档和查询,以便及时获取、分析和应对信贷风险。

同时,机构应建立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及早发现和及时处理风险信号。

第四,信贷业务管控。

通过建立合理的信贷业务管控制度,金融机构可以实现对信贷业务全流程的有效管理。

这包括制定内部合规规定、完善业务流程、落实风控措施、加强内部监督与评估等。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定期开展信贷业务审计,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最后,信贷风险监测与应对。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贷风险监测和应对体系,及时掌握、整理和分析各类风险信息。

通过对各类风险的分析和评估,机构可以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减少信贷风险带来的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对于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和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确保信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谢谢您的关注,我会继续努力。

此致敬礼XXX。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经营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基本制度;第二条本基本制度是辖内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及其所辖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市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信用社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坚持有效控制风险原则;第四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表内信贷业务、表外信贷业务;第五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第二章组织结构及原则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组织结构设置;(一)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主要负责指导全省信用社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加强对信贷业务的检查监督;为法人行社提供系统平台等服务;协调各方关系,提高信用社业务发展质量和速度;对法人行社超过规定权限的信贷业务开展咨询;(二)法人行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下同信贷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1.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法人行社董理事会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机构,承担信贷经营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目标计划,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董理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三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三农委员会执行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与发展;2.监事会监事会是法人行社的监督部门,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高管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3.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对法人行社的发展质量和速度负有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的程序和操作规程;掌握信贷管理经营状况及风险管控水平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发展质量、速度;完成董理事会下达的经营指标;法人行社贷款审批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智力支持者,在经董理事会通过的信贷制度办法和批准授权范围内,评估审批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贷审会实行法人行社行长主任负责制,对董理事会负责;行长主任或分管行长主任为贷审会主任或副主任;分管行长主任组织执行理董事会和主任有关信贷工作决策和安排,对主任行长负责;贷审会由信贷、财务、风险、稽核、发展等部门负责人等成员组成,也可吸收本单位以外的法律、财务、工程投资等专家参加;4.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1法人行社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业务发展部、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业务发展部或客户经理部,负责贷前管理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及支付审查前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负责拓展信贷客户、组织存款、营运资金;信贷管理部或计划信贷部,负责贷款日常管理负责制订信贷业务计划、制度、办法,履行支付审查、贷后检查、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信贷日常管理职能,组织信贷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信贷业务审批和整体风险控制;风险管理部或资产保全部,负责贷后管理承担不良信贷资产的管理处置工作,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监测、控制贷款到期收回率和新增不良贷款等数据指标,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日常事务;2分支机构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根据服务区域和业务量大小,设立行长主任、分管信贷行长主任、客户经理、信贷内勤等岗位,分别明确岗位职责;成立贷款审查小组简称“贷审组”,下同负责本级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的评估审批、超过本机授权权限范围信贷业务的审批上报;行长主任任贷审组主任,贷审组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信贷专柜、配备客户经理;负责信贷政策宣传;受理信贷业务申请、调查、上报审批咨询及发证年检、贷款咨询登记、报表统计等具体业务;建立和完善信贷客户经济档案和台账登记等其他工作;第七条实行信贷部门或岗位分离制度;信用社要按照合理设岗、明确职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将调查、审查、决策、发放支付、检查、管理职能分解落实到六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或岗位,即业务发展岗、审查核准岗、信贷决策岗、发放支付岗、检查监测岗、催收管理岗;业务发展岗;其主要职责是:①受理信贷业务申请;②开展调查,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信用及拟办理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认定;③对所辖企业准确评定信用等级,测算拟办信贷业务的风险度;④按有权审批人意见,依法合规办理信贷业务,包括信用发放、展期申请及事实认定、收回等具体工作;⑤负责资金组织、电子银行及中间业务拓展等工作;业务发展岗对事实的认定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任;审查核准岗;其主要职责是:①对业务发展岗提供的项目评估论证材料、客户的信用状况、拟办信贷业务的风险度进行完整性和可靠性认定;如果材料不齐全或有问题,有权责成上一岗重新调查;②对开展该业务涉及的政策原则、信贷结构、资金实力、单户贷款比例等进行审核认定;③提出业务办理的具体意见;审查核准岗对事实的认定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任;信贷决策岗;其主要职责是:①确认信贷业务的风险度及可行性;②负责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审批,给予最终办理意见;对超过本级授权权限的信贷业务,负责将拟办意见上报咨询,并落实上级咨询意见批复;③纠正信贷调查、审查环节的违规行为;信贷决策岗对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和决策失误承担责任;发放支付岗;其主要职责是:①负责审查信贷业务前置条件的落实,确认信贷业务是否通过发放审核;②合规填制各类凭证,办理发放手续;③根据支付方式审查支付手续是否合规、完整;④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发放支付岗对信贷业务的发放、支付手续的完整、合规负责;检查监测岗;其主要职责是:①负责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检查,配合稽核和监察部门的再监督;②对信贷资产动态及质量进行监测反映,对客户执行合同及资信情况进行评价;③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④负责编制各种统计报表,管理信贷档案资料,配合科技信息部门做好电子化管理在信贷领域的应用和推广;检查监测岗对信贷检查负有及时、真实、准确反映的责任;催收管理岗;其主要职责是:①对责任信贷业务进行管理,正确反映,确保按期收回;②负责及时按合同清收贷款含接交的贷款到期本息,尽职清收处置不良贷款;③依法维护信贷业务债权;④负责损失类信贷业务的核销申报工作;催收管理岗对责任内信贷业务的收回和呆帐核销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第八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信贷业务权限是指信用社依据上期末存贷款总量、风险等级、产权形式、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信贷方式和客户信用等级等内容确定的权限和上级行社授权、即可开展的信贷业务的最高授信限额;最高限额是指单一客户已发放办理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各类信用存量和拟增加的信用额度之和;上级行社授权依据信用社资金规模、资本金实力、信贷管理水平等指标综合确定;信贷业务权限管理是省联社对其辖内法人机构实施纵向监督的一种方式,不改变法人机构信贷业务的风险责任;第九条实行客户等级评定和统一授信制度;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客户偿债能力、偿债意愿的相对尺度,主要从客户的市场竞争能力、偿债能力、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评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客户资料、信息采集→将采集到的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得出初步评级结果→审查审批人员进行评级认定的基本流程操作;统一授信制度是指信用社通过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信用社对客户办理的信贷业务总量的管理制度;第十条实行咨询制度;省联社含办事处、市联社对法人行社按规定报备的信贷业务实施咨询,下发咨询批复;信用社权限授权范围以外的信贷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报上级机构审批后实施;须报省联社咨询的,经咨询批复后,由信用社有权审批人按咨询批复意见实施;未履行咨询手续或咨询批复意见没有落实的,不得实施;具体按相应的咨询办法办理;审批、咨询由各级贷审会组成员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董理事长对信贷业务咨询审批查有“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组未获通过的信贷业务,董理事长没有“一票通过权”;第十一条实行审批咨询时效管理;审批咨询时效是指有权最终审批人机构在下达批复到信贷业务办理的最长期限;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审批咨询时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审批时效已经终止的信贷业务,如果仍需办理,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原审批咨询机构申请延时或重新申报审批;第十二条实行驻厂场、司管理制度;对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根据客户经营规模、贷款数量、管理水平等指标派驻驻厂客户经理,负责对信贷项目的监控管理;驻厂客户经理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主责任人;第十三条实行银社团贷款管理制度;信用社在资金充裕且符合银行业监管有关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谨慎开办社团贷款业务;具体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办理;第十四条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变更,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破产、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影响贷款质量的重大经营事项,信用社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逐级上报至该户贷款风险分类的最终决定管理层级,上一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制定应对措施;第十五条实行尽责激励及追究制度;实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各环节主责任人制度;根据主责任人尽责表现和经营业绩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责任;第十六条实行阳光信贷制度;公开信用社的信贷业务品种、受理条件、办理方式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一节信贷业务种类第十七条贷款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一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二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解决借款人在正常生产经营、商品流通过程中,临时发生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按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为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提高和维护再生产能力,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购置设备以及土建工程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要从紧掌握,确需发放,主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三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从严控制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信用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对保证人的授信应客观公正,并签订保证合同;信用社要从严把握互保、交叉担保,防止过度担保;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70%,一般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四按贷款主体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1.自营贷款是指法人行社自主的贷款,其风险由法人行社承担,并由法人行社收回本金和利息;法人行社发放的贷款主要为自营贷款;2.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按约定收取不高于委托贷款额3‰的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委托人的委托事项繁简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除上述委托贷款外,其他方式的委托贷款一律不得办理;3.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责成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国务院指定由信用社承办的特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特定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信用社承办的贴息贷款,实行商业化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信用社的票据行为,是信用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承兑,是指信用社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信用社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信用社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九条信用证,是指开证信用社依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凭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信用社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第二十条保函,是指法人行社根据委托人申请开具的,向受益人承诺当保函约定事项发生后由信用社在保函所保的金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偿付债务或违约金的书面保证;第二十一条各法人行社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客户需求,稳健开发、开办表内外信贷业务;开办新业务要做到制度先行、风险可控、预先向省联社报备;第二节信贷产品的定价第二十二条信用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的市场利率,并在贷款合同和相关凭证中载明;第二十三条信用社可根据贷款品种、贷款期限、客户信用等级、所属行业、担保方式、客户贡献度、与信用社业务往来时间长短等指标,结合当地同业竞争状况,对不同客户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第二十四条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计息,其余贷款原则上实行按季结息或按月结息;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第二十五条短期贷款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第二十六条经信用社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可从其约定;第二十七条贷款展期利率按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期限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第二十八条对计收的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应纳入当期会计报表表内、表外科目核算,并计收复利;复利计收方法为:按计息时的利率,自应收息发生起到利息收回止,按实有天数计算;第二十九条票据贴现按协定的利率计算贴现息,并在贴现当日从贴现额中收取贴现息;第三十条法人行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第三十一条保函业务收费;法人行社和申请人签署出具保函协议书后,在保函开具前,应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一次性收取费用:一有保证金部分:无论期限长短,按‰-5‰计收;对全额保证金保函收费按最低标准计收;二无保证金部分:期限一年以内,1000万元以内,按5‰-2%计收;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3‰%计收;期限超过一年的,根据上述标准按年计算,半年以内折半计收,半年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计收;三原则上投标保函收费单笔最低不少于300元,其他保函单笔最低不少于500元;四换开保函的,除根据调整后的担保额度按上述规则调整收费外,应加收手续费300元;第三十二条法人行社根据所提供的保理服务项目收取保理融资利息、保理咨信调查费、应收账款管理费、坏账担保费、发票处理费、逾期罚息等各项利息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其他信贷业务产品定价按照具体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定执行;第三节借款人保证人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含外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2.借款人及其主要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借款人的配偶、法人的控股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完毕;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无不良嗜好;3.借款用途明确、合法;4.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还款来源充足;5.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贷款卡;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没有不正常信息;7.申请中、长期贷款的,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30%-50%;8.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高于此比例应从严掌握;高于85%,原则上不再新增贷款,并且对原有贷款实行严格监控;9.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经法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可以申请贷款;10.法人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二借款人的义务1.遵循诚信申贷原则,真实、完整、有效地提供向贷款人所要求的资料,如实反映资产负债情况,积极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在合同中约定可以从指定账户扣收贷款利息、本金;3.自愿配合信用社进行贷后检查;如实反馈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关联交易等情况;定期向贷款人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资料;4.自愿承担贷款发放、管理过程中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保险、诉讼、执行等费用;5.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离、被兼并或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事先就债务落实和还款措施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实施;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三对借款人的限制1.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2.不得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3.各级政府、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信用社申请贷款;。

银行信贷日常管理制度

银行信贷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信贷业务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保障银行信贷业务的合法、合规、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各级信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银行信贷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金融政策;2. 坚持风险可控、审慎经营、合规经营;3.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4. 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信贷业务流程管理第四条信贷业务流程包括信贷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回收和风险监控等环节。

第五条信贷申请:客户提交信贷申请材料,银行信贷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六条信贷审批:信贷部门根据申请材料,结合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提出审批意见。

第七条信贷发放:审批通过后,银行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

第八条信贷使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银行进行贷后检查。

第九条信贷回收:贷款到期后,客户按时还款,银行进行贷款回收。

第十条风险监控:信贷部门对信贷业务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第三章信贷风险管理第十一条风险识别:信贷部门对信贷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识别,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风险控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风险预警:对潜在风险进行预警,提前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四章信贷人员管理第十五条信贷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第十六条信贷人员应参加银行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和银行内部信息。

第十八条信贷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廉洁自律。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银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管理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管理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产品制度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产品制度由总行、支行共同制定,支行可以制定当地单项信贷产品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条信贷经营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支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贷款人是指办理信贷业务的**银行所辖的支行。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借款人是指在**银行所辖的支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指支行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贷业务实施、贷后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包括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和其他从事信贷业务的相关部门。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架构第八条各支行设立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并监督执行信用风险限额、资产组合、政策制度、基本授权、产品创新等重大信用风险管理事项。

第九条各支行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负责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贷审会设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支行分管中、后台业务副主任(副行长)担任,负责主持召开贷审会。

第十条信贷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支行设立前台客户部门、中台信贷管理部门和后台资产风险管理部门。

客户部门承担产品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评估)、信贷政策制度制定和贷后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政策制度制定、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信贷风险监控等职责,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信贷基本管理制度

信贷基本管理制度

信贷基本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信贷业务管理,保障金融机构利益,有效防范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信贷组织架构1.设立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业务管理工作,包括信贷审批、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

2.设立信贷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批信贷业务,对重大信贷业务实行集体审批。

3.设立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信贷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保障信贷业务的安全和合规。

4.设立信贷贷后管理部门,负责对信贷业务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信贷风险。

5.设立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6.设立风险防范部门,负责对信贷风险的预警和预防工作。

三、信贷业务管理1.信贷审批(1)信贷审批委员会依据公司信贷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批信贷业务。

(2)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制度,确保信贷审批程序合规、透明。

(3)对重大信贷业务,应进行风险评估、综合分析,确保审批决策科学、合理。

2.风险控制(1)建立风险分类制度,对不同信贷业务进行分类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2)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及时处置不良资产,减少资产损失。

(3)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有效防范风险。

3.信贷营销(1)建立营销渠道,开展信贷业务推广和宣传工作,增加信贷业务量。

(2)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做好客户信息管理,为信贷业务提供有效支持。

4.贷后管理(1)建立贷后管理制度,对信贷业务实施跟踪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2)对信贷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对逾期和不良资产进行处置,保障资产质量。

四、监督检查1.建立信贷内部控制制度,对信贷业务的内部流程和控制进行规范和监督。

2.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信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3.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信贷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4.建立监督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信贷业务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

五、处罚与奖励1.对违反信贷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降职或解雇等处罚。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函等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指省农村信用社所有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不含信贷员受权额度内的农户贷款)。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县级联社要设立信贷管理部,信用社相应设立信贷部门或信贷岗位负责辖内信贷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设审查岗位,负责审查下级机构上报核准的信贷业务,核定下级机构信贷业务经营权限。

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信贷业务调查岗、信贷业务审查岗。

信贷业务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业务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即为信贷业务调查岗,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为审查岗,主任为审批岗。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

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基层信用社设信贷审查小组(简称贷审小组,下同)。

贷审会(小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对有权审批(核准)人(指各级机构行政主任或被授权人,下同)进行制约及专业支持。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一、总则1.本制度是为了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确保信贷活动合规、风险可控,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2.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工作。

二、信贷授信审批1.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信贷审批流程,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审批。

2.授信审批应以风险控制为前提,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

3.农村信用社应建立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信贷审批过程进行内部审核,确保审批程序合规、审批结果合理。

三、信贷合同签订1.农村信用社信贷合同应当详细记录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确保借款人和信用社的权益受到保护。

2.合同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借款人和信用社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农村信用社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进行评估,确保担保物能够覆盖借款金额和利息,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

四、贷后管理1.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机制,对已发放贷款进行跟踪管理、督促还款。

2.农村信用社应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对借款人的用款情况、还款情况等进行核实,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用途并按时还款。

3.对于存在违约行为的借款人,农村信用社应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并向有关机构报告。

五、信贷风险防控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信贷风险防控要求,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2.农村信用社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信贷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抵押物价值等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贷款金额、利率等参数。

3.农村信用社应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信贷风险,减少信贷损失。

六、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1.农村信用社应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农村信用社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进行严肃问责。

七、附则1.本制度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总行负责编制和修订,各级分支机构应按照总行的要求进行执行。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的一般规定(对借款人)
企事业法人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环保政策、发展 规划的要求,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并经年检合格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还须持 有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 务登记证》; (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以及质量监督部门颁发并经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 证》; (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
信贷管理的一般规定(对借款人)
3. 贷款前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兼职情况进行调查。 对于一人兼任多个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的贷款, 要对其关联企业进行审查,防止其为无贷款能力的关联 企业进行融资。 4.审查贷款时,必须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 状况、还款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品质等为依据,不 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如“劳动模范”、“先进分 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依据,降低贷 款条件或不按规章制度发放和管理贷款。
信贷管理的一般规定(贷款分类)

按会计核算归属分为表内和表外信贷业务。表内业务包括贷款、
商业汇票贴现等;表外业务包括银行承兑、保函、信用证、贷 款承诺等。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
信贷管理的一般规定
(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 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授权或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2006年公司法修订以前规 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 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公司法修订后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 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 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的70%。修改理由: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 全的前提下,应当便利公司的投融资活动,适应放宽对公司对外投资 额的限制。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1. 引言信贷是金融领域的一项核心业务,通过为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支持经济发展和个人消费。

为了保障信贷业务的稳定运营,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内容和重要性。

2. 制度目的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信贷业务的稳健运营和风险控制,同时提高银行对信贷业务的监管能力。

通过制度的规范与执行,可以有效减少信贷风险,提高借款人的履约率,保护银行的利益。

3. 制度范围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信贷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信贷审批、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

制度的执行要求必须得到所有相关人员的共识和遵守。

4. 基本原则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风险导向:风险管理是信贷业务的核心,所有相关流程和措施必须以风险控制为导向。

•合规性: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信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客户至上: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信贷服务。

•信息透明:确保信贷业务的信息透明,向客户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让客户明确了解借款条件和还款责任。

5. 制度细则5.1 信贷审批•信贷申请流程:详细规定信贷审批的流程,包括客户资料收集、信贷评估、审批流转等环节,确保审批过程的规范和高效性。

•信贷审批权限:确定不同职级的人员在信贷审批中的权限和责任,避免不当操作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贷款授信决策:设定授信决策的标准和流程,确保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做出合理的决策。

5.2 风险评估•信用评估:规定信用评估的方法和指标,包括客户的个人信息、资产负债状况、收入状况等,以此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

•抵押评估:建立抵押物评估体系,评估抵押物的价值和可变现性,确保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能有效覆盖借款金额。

•风险分级: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级,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条件。

5.3 贷后管理•还款管理:确立还款管理制度,对逾期还款进行催收,降低还款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风险补偿措施。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目录第一章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三章信贷管理基本要求第四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网络信贷管理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业务产品管理办法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以服务农民、农业、农村和县域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三农”贷款优先。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省联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市级机构是指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是指县级行社下设的营业部、信用社(支行)、分社(分理处)等;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七条本制度中所称信贷人员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信贷经营、管理和操作的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省联社和市级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辖内信贷业务服务、指导、协调、行业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议事机构。

第九条县级行社根据需要设立评级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利率定价委员会、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等负责信贷业务管理的议事机构。

评级委员会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审定;贷审会负责辖内信贷业务及信贷事项审批;利率定价委员会负责制订、审议利率定价策略、规则、流程、授权及其他重大利率管理决策;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信贷风险资产的管理、处置、监督检查等职能。

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X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是XXX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行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服务小微企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审贷分离原则;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包括表内信贷业务和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支行是指有权(授权)办理和经营本行信贷业务的各支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管理要求第六条:本行主要负责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本行辖区内各支行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加强对信贷业务的监测和检查监督;提供信贷管理信息平台和人员业务培训等服务,接受各支行的信贷业务咨询。

第七条:本行内设机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计划,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加强信贷管理。

董事长对信贷业务审批有“一票否决权”,没有“一票通过权”。

二)监事会:主要职责是全面了解本行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经营管理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经营管理层:主要职责是制订、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操作规程;完成董事会批准的信贷管理目标任务。

本行按照“审贷分离”、“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置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

1)前台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与调查评估、信贷客户的拓展和维护、信贷业务日常管理、组织存款、营运资金等工作。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管理,规范贷行为,防范贷风险,提高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公司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贷经营服务的总称。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贷人员是公司参与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贷部门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业务的部门。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贷款规定。

坚持“三农”为本,农业、农村、农民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

公司依法办理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七条实行贷准入管理制度。

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

公司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1、“三农”客户。

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

2、一般客户。

指辖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

3、重点客户。

指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1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4、个人消费客户。

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

5、重点项目。

指对公司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6、优势地区。

指经济发财,用环境好,地方政府正视,支持小贷开展的区域。

7、优势行业。

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农”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二)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办理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 原则。

1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

(2)具备评条件的客户,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不良用记录。

(3)用途合规合法。

(5)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2、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对不同类型客户,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1)公司类客户: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布局美满;资产欠债比率一般不得超过70%,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有资财富务存入划定比例保证金。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十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本行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副主任委员。

贷审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农业银行实行统一法人体制,总行对分行、分行对二级分行、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严格风险控制,保证信贷业务正常、有序开展,制定本基本制度。

二、机构设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机构由总部和各级分支机构组成,总部设立信贷部,分支机构依据业务规模设置相应的信贷管理岗位,包括部门经理、信贷主管和信贷员等职位。

三、信贷管理1.客户准入与审查信用社应建立健全客户准入及审查机制,包括策略、流程、制度及管理方法等。

在客户的准入过程中,信用社应该对客户进行实名认证、核对身份证明文件、查阅个人信用记录、清查可能产生的风险点等,确保可接受的信用等级。

2.信贷审批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信用社首先应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然后根据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等条件判断贷款的可行性。

如果贷款符合信用社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审核要求,信用社应根据制度要求进行审批,并在审批时要保持客观公正,保持谨慎态度。

3.信贷合同信用社应该在贷款发放前,向贷款人透露相关信用贷款要求,以确保风险控制和贷款的准确实施。

合同签署前,信用社应先向申请人透露申请贷款需求,并获取客户对相关贷款要求的认可。

合同签署时,客户应确认贷款金额、利率、押品、保证人及其他必要须项的信息是否准确。

4.贷款监督信用社应运用科技手段,加强贷款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实际用途和贷款合同一致,避免因资金非法流出、风险控制不当、客户倒闭等问题带来的损失。

对于贷款客户的违约情况,信用社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定期评估借款客户能否按时归还贷款。

5.信贷审批记录保存信用社应及时向客户透露贷款信息,确保客户对贷款具有明确的合理期望,防止贷款合同中在提供页码、条款中增加不当条款。

同时,信用社应保留客户贷款申请、审批意见、贷款合同、贷后管理记录等信贷审批记录,以备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风险管理1.风险分类为保障贷款的安全和负债支付的兑现,信用社应该建立完整的风险分类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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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按期限划分,分为短期信贷业务、中期信贷业务和长期信 贷业务。短期期限在1年(含)以内,中期期限在1年到5年(含)之间 ,长期期限在5年以上。

第二章 信贷业务种类
❖ 第十条 按担保方式划分,分为信用信贷业务、担保信贷业务(包括 保证、抵押和质押方式)。 ❖ 注:原来我社收取的“贷款诚信保证金”属权利质押范畴。 ❖ 保证贷款属于担保贷款。选择存货质押还是存货抵押作为担保? ❖ 第十一条 按性质和用途划分,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 循环额度贷款、消费贷款、保证、承兑等信贷品种。 ❖ 误区:固贷、流贷,“一抵通”贷款资金不能用于个人“装修”? ❖ 第十二条 按贷款资金来源划分,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 第十三条 按贷款组织形式划分,分为普通贷款、社(银)团贷款 ❖ 补充: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 、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展,坚持服务“三农”、面向“小微”的宗旨。 思考:我们目前的工作能达到要求吗?下一步工作思路
第一章 总则
❖ 参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14〕17号,4月20日印发)第四条: ❖ 1.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
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 回收期限。加快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 。大力发展农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 贷工厂等服务模式。 ❖ 2.创新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 款试点管理办法,在经批准的地区开展试点。慎重稳妥地开展农民住 房财产权抵押试点。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系统,扩大林权抵押贷款 规模。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 收益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 ,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 围。 ❖ 3.改进服务方式。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 文本,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 合理条件和额外费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第二章 信贷业务种类
❖ 第七条 按信贷业务对象划分,分为个人类信贷业务和公司类信贷 业务。将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的信贷业务统称为个人 类信贷业务。将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信贷业务 统称为公司类信贷业务。
❖ 第八条 按会计核算归属划分,分为表内和表外信贷业务。表内信 贷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汇票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外信贷业务 包括贷款承诺、汇票承兑、保函等。
第三章 信贷业务基本要素
2.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3.个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 非主观恶意造成且已结清债务。 4.具备按期还款能力。
(二)严禁对下列个人类客户提供信贷业务: 1.有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 2.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3.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和产品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基本概念: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经营行社为客户提供资金融通或信用
支持,并以客户支付利息、费用和偿还本金或最终承担债务为条件的经 营行为。包括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经营行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市县行社 、琼中小额信贷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等。
注:过失,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导致了不利后果的发生, 主观恶性较小。
第三章 信贷业务基本要素
❖ (三)公司类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1.合法合规经营,持有贷款卡。 ❖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 3.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非主观恶意 造成且已结清债务。 ❖ 4.用途合法合规,具有按期偿还本息能力。
第一章 总则
❖ 参考: ❖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4〕52号
,10月31日发布)第七条: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 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 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经营特 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
第一章 总则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
,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贷前调 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建立健全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信贷政 策制度体系,实现信贷业务稳健发展。
宗旨: 第五条 信贷业务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和社会发展政策,促进本省经济发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 〔2014〕10号,3月4日发布)第二条: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产业链融 资、商圈融资及企业群融资;扩大小微企业抵押担保物范围,开展存 货、订单、仓单、保单、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林权、土地使 用权、海域使用权、商铺使用权等质押贷款和在建工程、机械设备抵 押贷款业务。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主要内容
❖第二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三章 信贷业务基本要素
❖第四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章 信贷业务基本流程
❖第六章 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第七章 信贷管理特别规定
❖第八章 信贷人员管理
第一章 总则
制度定位: 第二条 本制度是本省农信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三章 信贷业务基本要素
❖ 第十四条 信贷业务一般包括6个基本要素,具体是对象、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 用途、担保。 ❖ 第十五条 信贷对象。指与经营行社拟建立或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个人类和公司类客户。 ❖ (一)个人类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身份证明,身体健康。客户年龄+申请业务期限≤ 65,信贷产品办法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 省联社历来规定:原贷款管理基本制度,18-60周岁;去年基本制度修订,大于60岁 的,三长同意,但期限加年龄不得超过65;省联社2月20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市县行 社管理职能的通知》(琼农信发[2014]4号),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三长书面同意前 提下,期限、金额、借款人年龄、抵押率等贷款条件可适当放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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